1、附件重庆市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会诊”检查表煤矿名称: 会诊时间: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存在问题检查结果检查人“会诊”内容(十)1.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合法有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2、7条,煤矿安全规程第3条“会诊”内容(三)2.建立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落实技术管理职责。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井设置专门防治管理机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专职通风、地测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法第21条,煤矿安全规程第283条3.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
2、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5.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同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会诊”内容(四)8.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同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
3、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煤矿安全规程第31条9.矿井必须绘制与实际相符的矿井地质图、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等图纸。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必须标注保安煤柱、防水煤柱、积水线、探水线、停采线、采止线位置,必须标绘出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范围、积水量,在水淹区域标出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的位置。必须将采掘生产计划、采据工作面开工、密闭启封以及采掘工程平面图等主要图纸资料,及时如实报告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查。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4、18条。“会诊”内容(二)10.矿井开拓系统巷道布置满足矿井生产、
4、安全和抗灾的要求。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第3.3.1条11.煤矿必须优化生产布局,保证开采水平、采区和回采工作面正常接续,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开拓煤量(可采期不少于35年、准备煤量(可采期不少于1年以上),回采煤量(可采期不少于46月)以及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抽来达标煤量(可采期不少于回采煤量的可采期),下山采区工作面开始回采前采区通风、排水、运输等系统必须完整。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4条,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规定。12.一个采(盘)区内同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
5、)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13.一个采(盘)区内同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逐步推行1个采区、1个回采工作面、2个掘进工作面的生产作业方式,提高煤矿集约化生产程度。14.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严禁采用“剃头”开采。15.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严禁采用“剃头”开采16.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仓储式、巷道式、高落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煤矿
6、安全规程第97条17.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会诊”内容(五)18.采掘作业前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者补充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38、96条“会诊”内容(七)19.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煤矿安全规程第138、139条20.矿井必须绘制与实际相符的通风系统图。煤矿安全规程第138、14条21.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果
7、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用倾斜长壁式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果(盘)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设置专用回风巷,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实现独立回风。“会诊”内容(七)22.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局部通风机采用“三专两闭锁”。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不能有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情况。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23.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串联通风必须
8、符合规定,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煤矿安全规程第150条“会诊”内容(七)24.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者冒顶区。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当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煤矿安全规程第153条“会诊”内容(七)25.煤层倾角大于12度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应当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9、,并遵守:采煤工作面风速不得同低于1m/s. 在进、回风巷中必须设置消防供水管路。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通风.煤矿安全规程第152条“会诊”内容(七)26.井下爆炸物品库,井下充电室、采区变电所和具有果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等碉室的独立通风。煤矿安全规程第166、167、168条27.井巷中的风速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煤矿安全规程第136条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煤矿安全规程第155、278条“会诊”内容(七)28.开采突出煤矿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29.井下风门、风窗、密闭等通风设施的数量、施工位置、构筑质量和使用管理符合规定,所有设施编号建
10、档。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30.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当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31.通风报表、记录齐全完善,通风检测仪表齐全,验、调校,符合要求。风表、光干涉甲烷测定器、催化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传感器、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井下粉尘采样器等检验检测情况。煤矿安全规程第140、141、142、143、157条32.矿井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在10min内开动。装有主
11、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每月至少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每3年至少进行次性能测定,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并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主要通风机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会诊”内容(七)33.主要通风机有反风设施,在1ain内改变巷道风流方向;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进行反风演习。煤矿安全规程第159条“会诊”内容(一)34.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瓦斯地质.煤矿安全规程第29条35.突出矿井编制并及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超过1年。
12、 煤矿安全规程第200条36.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伸达到或者超过50米或者开拓新区时,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开采保护层的应对保护范围及保护效果进行考察,符合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 的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200条“会诊”内容(四)37.高瓦斯、突出矿井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规程第170条“会诊”内容(二)38.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编制瓦斯抽采专项设计、防突专项设计。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配备足够专职瓦斯检查工和瓦斯检测仪器等,执行瓦斯零超限目
13、标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监控系统日常维护和瓦斯日常检查,瓦斯超限必须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追究责任。煤矿安全规程第180条39.矿(井)长、矿(井)技术负责人通风瓦斯日报审阅情况。必须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瓦斯检查循环图表由相关人员在现场确认签字。落实瓦斯超限和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会诊”内容(七)40.矿井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搬人。煤矿安全规程第171、172、173、174、175条41.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者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会诊”内容(六
14、)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果瓦斯系统煤矿安全规程第14、18条42.抽采应按规定进行计量,并对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实现抽采达标。43.绘制与实际相符的抽采瓦斯管路围。“会诊”内容(五)44.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 74MPa的,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有上述情况之的煤层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香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井采取区域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矿井按突出矿井管理,设置防突机构、专业人员,进行防突知识培训,及时测定,收集瓦斯突出相关参数,绘制矿井瓦断地质围,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等。煤矿
15、安全规程第189、191条45.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46.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未预测的视为突出危险区。47.突出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防突措施,并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朴充的原则。“会诊”内容(一)48.突出矿井的新采区和新水平进行开拓设计前,应当对开拓采区或者开拓水平内平均厚度在0. 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论作为开拓采区或者开拓水平设计的依据。对评估为无突出危险的煤层,所有井巷揭煤作业还必须采取区城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对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按突出煤层进行设
16、计。煤矿安全规程第191条“会诊”内容(五)49.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必须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严禁在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未达到要求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期间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会诊”内容(二)50.突出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同时编制相应的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有防突设计篇章。非突出矿井升级为突出矿井时,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煤矿安全规程第192条“会诊”内容(四)51.石门、井筒揭穿突出煤层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突出煤层采
17、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矿井必须对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和效果进行实际考察确定。煤矿安全规程第194条“会诊”内容(二)52.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必须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严禁在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未达到要求的区域进行果掘作业。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期间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95条53.突出矿井的采掘布置应当遵守:主要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无突出危险煤层内。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者其他无突出危险区域内。减少井巷揭开(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开(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带。同一突出煤层
18、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者掘进。“会诊”内容(五)54.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突出危险区,必须开采保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布置煤层顶底板专用瓦斯抽采巷道和顶底板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性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煤矿安全规程第204条55.开采保护层时,应当不留设煤(岩)柱。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必须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瓦斯地质围上,在瓦斯地质围上还应当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煤(岩)柱及其影响范围内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区域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207条56.开采保护层时,应当同时抽采被保护
19、层和邻近层的瓦斯。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必须采取防止误穿突出煤层和被保护层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工作面的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208条57.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撤离人员集中地点、起爆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的避险设施或者压风自教装置。工作面回风系统中有人作业的地点,也应当设置压风自救装置。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会诊”内容(九)58.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后,必须对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检验。如果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均小于指标临界值,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否则必须重新执行区城综合防突措施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218条“会诊”内容(五)59.高瓦
20、斯矿井、突出矿井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安设隔爆设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88条“会诊”内容(六)60.矿井瓦斯抽采泵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第4.1.5条“会诊”内容(五)61.矿井应当将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规程第260条62.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63.矿井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敷设到采掘工作面。煤矿安全规程第249条“会诊”内容(五)64.新建矿井或者生产矿
21、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当进行1次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鉴定结果必须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规程第185条65.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层爆炸的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86条66.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煤层、采煤工作面间,必须用水棚或者岩粉棚隔开。67.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应当安设隔爆设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88条“会诊”内容(十)68.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符合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电气产品。 煤矿安全规程第441条“会诊”内容(八)69.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
22、系统、有线调度通信系统。如实记录监测监控数据,填写报表。 煤矿安全规程第487条70.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主干线缆分设两条,系统具有防雷电保护措施。安全监控主机及联网主机双机热备份煤矿安全规程第489条71.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必须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有线调度通信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通信、电源线缆的敷设,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488条72.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并及时更新。73.每3个月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等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2年,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2年。
23、录音应当保存3个月以上。74.安全监控设备有故障闭锁功能,以及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供电电源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或者专用电源。煤矿安全规程第490、491、492条75.安全监控设备定期调校,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炉传感器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气样在设备设置地点调校,每15天至少1次。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每15天至少测试1次。“会诊”内容(八)76.采煤机、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梭车、锚杆钻车、采用防爆蓄电池或防爆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运输设备等,设置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煤矿安全规程第501条77.井下相关地点设置甲烷传感器,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和掘进巷道内
24、设置的甲烷传感器为全量程或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煤矿安全规程第499条78.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进风巷、掘进工作面进风的分风口设置风向传感器。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和掘进巷道回风流中设置风速传感器。煤矿安全规程第502条79.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设置风速传感器,主要通风机的风硐设置压力传感器。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设置风筒传感器。主要风门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的被控开关的负荷侧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煤矿安全规程第503条80.下井人员携带标识卡。各个人员出入并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设置读卡分站。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的标识卡和
25、读卡分站工作正常,正常监视人员位置信息。 煤矿安全规程第13、504条“会诊”内容(十) 81.矿井地面和井下相关地点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有线调度电话。煤矿安全规程第13、507条82.井下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工作由固定的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执行“-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爆破作业前、后放炮器钥匙交由瓦检员保管。煤矿安全规程第347条“会诊”内容(十)83.井下爆破作业,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按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电雷管。煤矿安全规程第350条84.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餐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min的隔绝式自救器,并能熟练使用。煤矿安
26、全规程第686条85.突出矿井,以及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井下人员依靠自教器或者1次自救器接力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矿井,应当建设并下紧急避险设施。紧急避险设施应当设置在避灾路线上,并有醒目标识。矿井避灾路线團中应当明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的位置、规格和种类,井巷中应当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指示。煤矿安全规程第688条86.突出矿井必须建设采区避难硐室,采区避难洞室必须接入矿井压风管路和供水管路。煤矿安全规程第689条87.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m时, 应当在距离工作面500m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洞室或者其他临时避险设施。临时避难洞室必须设置向外开启的密闭门,接入矿井压风管路,设置与矿调度室直通的电话,配备足量的饮用水及自救器。煤矿安全规程第689条抄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本局领导,各有关处室。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4日印发- 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