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政局责任清单县民政局责任清单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备注1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全县民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督查督办、机要保密、信息反馈、理论宣传、安全保卫及会务、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工勤人员的管理工作。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科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中央、省、市、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负责民政系统统计管理工作。2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指导和监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
2、理工作。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工作。社政科指导和监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查科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3拟订全县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的实施意见;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活动;负责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活动,支援驻军和国防建设。优抚科负责全县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伤亡抚恤管理工作。承担全县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的配发、更换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史料收集整理、编纂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4拟订全县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及伤病残退役士
3、兵接受安置、扶持就业的实施意见;负责驻县内中直、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和开发使用工作;负责全县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接受安置。优抚科制订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分配计划并按计划进行安置。指导全县退役士兵教育管理工作。5负责军队移交县各级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管理。负责军队移交县各级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优抚科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机构工作人员配备和车辆配置。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工作。指导检
4、查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的落实。6拟订全县救灾工作预案;组织、协调全县救灾工作;组织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省、市、县各级政府救灾物资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负责国内外对本县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管理和分配使用。认真落实救灾工作政策。救灾科组织、协调全县救灾工作。组织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全县灾情。承办中央和省、市、县级救灾款物分配和监管工作。承办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承办国内外对本县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工作。7牵头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承担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5、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关办法。拟订社会救助工作规划、政策和标准。社救科低保科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承担中央和省、市、县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全县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社救科负责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低保科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社救科低保科承担全县社会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社救科低保科8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
6、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村(居)务公开;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全县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社政科指导乡镇、街道办事科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干部培训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动村(居)民自治、村(居)务公开。负责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及服务管理工作。承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干部的表彰工作。9拟定全县行政区划管理办法和地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实施意见;负责社区、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命名、变更;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负责编辑和审核全县行政区划和标准地名的书图资料;负责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组织
7、、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拟订全县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实施意见。社政科拟订全县地名管理实施意见。地名办负责社区、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命名、变更。社政科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地名命名、更名事项,审核本辖区各类地名的命名、更名的申报,公布标准地名。地名办提供地名咨询服务。编辑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地名出版物。编辑本行政区域的地名规划。承担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推广与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负责收集和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负责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社政科组织指导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10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及各类福利机构的管理办法和服务标准;拟订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管理
8、县级福利资金;落实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负责全县社会福利企业上报工作。拟订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政府对福利机构资助办法。地名办拟订殡葬、救助服务机构和各类福利机构的建设、服务标准及管理规范并指导实施。负责管理县级福利资金。负责全县市福利企业上报工作。11拟订促进全县慈善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具体实施意见。拟订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地名办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社会福利和慈善义工工作。12拟订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具体实施办法;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拟订全县婚姻、儿童收养、殡葬管理和
9、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具体实施办法。社救科、社政科、殡管所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婚姻登记处、殡管所落实流浪乞讨人员和未成年人救助工作政策。救助站指导救助管理站、社会福利院、殡葬管理科和有福救助医院工作。社救科13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发展规划和办法措施;推进全县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办公室指导基层民政组织建设。组织和指导民政系统干部培训教育工作。承办全县民政系统模范先进人物、先进集体表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全县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二、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登记
10、表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 责 分 工相关依据相 关 案 例1收养登记司法局负责办好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以及其他相关公证。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主席令第 54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0月1日实施,2014年1月17日修改) 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捡拾弃婴报案,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查找生父母及亲属的工作,确认属弃婴后,出具捡拾弃婴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证明,送交邯郸市福利中心抚养。赵某和徐某向社会福利中心提出收养申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了收养人生
11、育子女情况证明;县卫生局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县民政局负责收养人条件的审查,经审查符合收养条件,向赵某和徐某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县公安局根据收养证书,负责办理落户手续;县司法局负责办好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以及其他相关公证。民政局严格把关收养人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收养登记证书,并对后续的收养关系状况进行监督与管理。公安局负责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负责收养登记后办理落户手续。计生局负责出具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负责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卫生局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2救助管理民政局负责组织
12、、协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 第381 号);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县救助站收到馆陶镇派出所送来的一名85岁老人,男性,为走失老人。在核实老人身份后,根据救助管理条例规定及要求由民政部门提供交通工具,在救助站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护送老人返乡,和亲人团聚。公安局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劝离、护送等工作;依法查处非正当乞讨行为,严厉打击以乞讨为掩护的违法犯罪活动。卫生局负责确定定点收治医院,做好救助对象中危重病人、传染性病人、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对定点医院的治疗过程进行监督。城区管理局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劝离、护送等工
13、作;对流浪乞讨人员中有影响或占据公共设施、场地等情形进行制止和管理。3地名管理住建局在办理产权登记中涉及市政道路、桥梁、住宅区、建筑物名称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负责落实市政道路、桥梁等设施名称的申报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地名标志设置、监管及规范工作。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地名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7号)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楼盘没有通过命名的情况下,就在当地主要报刊上进行广告宣传,县地名办发出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通知书,该企业没有按时整改。之后,县地名办会同县有关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广告,最终解决了该企业擅自命名的事件。民政局负责地名工作的统一管理。规划局在编制规划时确定并使用标准
14、地名;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地名规划的编制工作。公安局办理户籍登记或者设置道路交通指示标志时,应当使用标准地名。交通局负责落实交通设施中的桥梁、公路等名称的申报工作;设置公路、航道两侧地名标志、公共交通站点应当使用标准地名。工商局在企业登记时应当使用标准地名;审批房地产媒体广告、户外广告时涉及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应当查验标准地名批准证明。国土局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时涉及道路、建筑物名称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民政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
15、体相关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民社发199610号)某协会在2011、2012年的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中,未向县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因连续两年未接受年检,2013年,县民政局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了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负责社团党建、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指导社团人事、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社团按章程规定的范围开展业务活动;负责指导、管理社团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负责指导、管理社团的涉外活动,包括吸纳境外人士入会,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
16、境外代表机构,组织参与在境内外的涉外活动等;负责年度检查的初审;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协助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指导注销登记前的清算事宜,处理撤销登记后的善后事宜。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监管民政局做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证明书发放。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民政局负责我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工作人员死亡性质的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细化基本离退休费计算方式,财政局负责发放途径的确定。人社局负责确定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工资、基本离退
17、休费标准。财政局及时做好抚恤金的拨付。6动物防疫食药监局负责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等工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城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1422号);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邯郸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5月30日颁布,2012年8月1日实施)2014年8月,某养殖场饲养的家禽群体发病并大量死亡。接到疫情报告后,县畜牧局派出专家到场诊断,怀疑发生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采样送检并逐级上报疫情。经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立即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畜牧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报县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开展扑疫、消
18、毒、隔离、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等防疫措施的技术指导,并且负责做好禽产品等肉食品供应,紧急调度职责范围内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卫生局组织对相关人群进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畜的监测,并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人员防护技术指导;畜牧局加强对周边野生鸟类疫源疫病的监测;食药监局开展暂停活禽交易专项监管;民政局负责做好疫区范围内居民生活救济等工作;水利局对周边河流开展巡查,组织打捞弃置的病死禽及其产品并及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城管局负责加强对县城周边其他公共场所的巡查,发现丢弃的病死禽及其产品,及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卫生局组织对相关职业人群进行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
19、。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人的疫病防治工作。民政局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疫区群众救济工作。商务局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肉食品供应和职责范围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等工作。水利局负责组织打捞违法弃置在河流、沟渠等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城区管理局负责组织清理违法弃置在县城周边公共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畜牧水产办主管动物防疫工作;负责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470 / 26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活动时间责任科室及联系电话1受灾人员救助服务疏散、转移、安置
20、受灾人员,及时 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等应急救助。有灾情发生时期救灾科 0310-2孤儿保障服务对孤儿提供分类保障制度,按季度发放生活补助费。全年社救科0310-3临时救助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家庭提供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生活救助。全年社救科 0310-4“敬老月”活动全面宣传孝道文化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弘扬敬老爱老的优良传统,开展“ 送和谐、送温暖、送服务、送健康、送欢乐”走访慰问活动,关爱高龄、困难 和失能老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重阳节 ”所在月份老龄办0310-5婚姻登记免费为群众办理结婚、离婚登记,补领 结婚证、离婚证,出具(无)
21、婚姻记录证明。全年婚姻登记处0310-6“512” 防灾减灾宣传周”活动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及灾害自救互救知识。活动载体包括图版展览,宣传手册、图片等资料发放,防灾减灾演练等系列活动。5 月 12 日救灾科 0310-7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服务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度发放电费补贴。全年低保科0310-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社会团体事项监管(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事项监管(三)非公募基金会事项监管(四)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事项监管(五)养老机构事项监管(六)福利企业事项监管(七)对养老服务机构奖补资金的监管(八)地名管理事项监管(一)社会团体事项监管为加强对全县社会团
22、体的监管,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经县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社会团体的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1、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2、社会团体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3、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4、社会团体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县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5、社会团体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6、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7、社会团体是
23、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8、社会团体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三、监督检查方式1、定期检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可于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2、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以监督社会团体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社会团体,视情予以处理。四、督检查程序1、定期检查程序。(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社会团体接受检查。(2)实施检查。社会团体在
24、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县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社会团体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社会团体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团体进行限期整改。(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相应行政处罚。2、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五、监督检查处理1、社
25、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2、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5)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7)侵占、私分、
26、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3、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撤销登记。4、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县民政局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事项监管为加强对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
27、经县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是否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1、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2、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4、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县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5、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6、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7、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8、民办
28、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三、监督检查方式1、定期检查。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于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2、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以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视情予以处理。四、监督检查程序1、定期检查程序。(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民办
29、非企业单位接受检查。(2)实施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县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限期整改。(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相应行政处罚。2、不定期检查
30、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五、监督检查处理1、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县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2、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5)设立分支机构的;(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7)侵占、
31、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撤销登记。4、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5、民
32、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县民政局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三)非公募基金会事项监管为加强对全县非公募基金会的监管,促进非公募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经县民政局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非公募基金会的活动是否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1、非公募基金会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2、非公募基金会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3、非公募基金会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4、非公募基金会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县民政局、有关业务主
33、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5、非公募基金会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6、非公募基金会被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7、非公募基金会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8、非公募基金会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三、监督检查方式1、定期检查。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规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检查。2、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以监督非公募基金会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非公募基金会,视情予以处理。四、监督检查程序1、定期检查程序。(1)下发通知。每
34、年年初下发开展非公募基金会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非公募基金会接受检查。(2)实施检查。非公募基金会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县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非公募基金会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非公募基金会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非公募基金会进行限期整改。(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非公募
35、基金会进行相应行政处罚。2、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五、监督检查处理1、基金会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2、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民政局应当撤销登记:(1)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2)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3、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
36、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1)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2)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3)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4)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5)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6)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县民政局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4、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7、。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县民政局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四)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事项监管为加强我县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殡仪服务单位、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建设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1.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是否按照审批要求进行建设。2.殡仪服务单位专业资格证书工作人员上岗情况。3.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后续管理是否规范,
38、绿化面积、安葬(放)方式、墓碑尺寸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违法经营销售等。4.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三、监督检查方式1. 不定期检查:对殡仪服务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2. 定期检查:对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四、监督检查措施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五、监督检查程序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六、监督检查处理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和相
39、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处理。涉及国土、林业、工商、公安等其他部门的,依照程序移交。对生产(制作)、经营(销售)丧葬迷信用品,火葬区内生产(制作)、经营(销售)土葬用品或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制作)、经营(销售)丧葬用品的,移交给工商局;占用耕地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移交给国土资源局;对占用林地建设、扩大墓穴占地面积或乱葬乱埋的,移交给林业局;违法治安管理条例的移交给公安局。(五)养老机构事项监管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规范我县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提高我县养老机构管理能力,更好地为老年人服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在本辖区内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1、对
40、被检查人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对被检查人履行章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对被检查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对被检查人政府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对被检查人落实消防安全、食堂卫生、老人护理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对被检查人入住老人的档案、入住检查记录、日常巡查记录和老人病情病史记录的监督检查;7、对被检查人有无粗暴对待老人或者虐待老人的现象进行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1、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抽查面不少于50%。2、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对所有机构进行检查。3、重点督查: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
41、查,每年不少于3次。四、监督检查程序1、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2、会同相关部门,通过现场检查,对消防安全、食堂卫生、老人护理等安全进行检查;3、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5、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形成检查报告。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1、发现被检查人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责令其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发现已经许可的被检查人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依法给予
42、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发现被检查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依法予以撤销;4、发现被检查人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依法予以注销;5、发现被检查人存在其他不合格现象的,责令其改正。 (六)福利企业事项监管为规范福利企业资质管理,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或其他扶持政策的严肃性,保障残疾人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本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批准的福利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1、内容(1)对企业是否符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标准进行督查;(2)对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或其他扶持政策情况进行督查。(
43、3)对举报反映福利企业有损害残疾人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案件进行督查。(4)依法应当督查的其他内容。2、指标(1)半年抽查:每半年抽查1次,全年抽查辖区内三分之一以上的福利企业。(2)年检制度:每年至少1次,包括上一年6月份以前获得福利企业资格的所有福利企业。三、监督检查方式1、台帐、资料核查。核查企业每月向县级民政部门报送的月度资格认定相关台账、资料;核查企业残疾人职工一人一档,考勤记录、岗位安排表、职工花名册、公示栏等台账、资料。2、实地检查。民政部门每年对每个企业至少1次实地检查。3、对群众举报投诉、上级民政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转办的案件进行核查。四、监督检查措施通过明查或暗访等形式,查阅台
44、账资料、核对考勤记录、清点残疾人职工人数、问询残疾人职工、检查有关设施设备等措施,发现企业违反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标准;损害残疾人职工合法权益;未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情况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五、监督检查程序1、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2、企业提交有关材料;3、进行材料核查或实地监督检查;4、对发现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1、县级民政部门针对抽查或年检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期到后,经复查,对达到福利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保留其福利企业资格,达不到福利企业认定标准的取消其福利企业资格。2、对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上级民政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转办的案件经核查后,发现福利企业存在问题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3、对福利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七)对养老服务机构奖补资金的监管为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奖补资金项目的监管,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养老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1、监督检查内容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对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