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防范投资风险,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委发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市直管国有企业和委托主管部门或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控
2、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所出资企业及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单项或单批金额在50万元(含本数)的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和其他固定资产购置项目。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所出资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所出资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所出资企业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经市国资委确认后视同主业管理。所出资企业属于商业一类、二类的企业,还可分别选择不超
3、过二个、一个转型发展的产业,经市国资委确认后视同主业管理。第五条 市国资委按照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要求,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督管理。第六条 市国资委指导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机制,督促所出资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所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指导督促企
4、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抽取部分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第七条 企业投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按照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条 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
5、能力,对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并配合市国资委监督检查。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第九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适用于本企业及下属子企业的投资管理制度,规范投资决策程序,明确下属子企业的投资权限,强化对下属子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根据企业的特点及授权情况,要求下属子企业制订相应的投资管理具体规定。所出资企业制订的投资管理制度,应报送市国资委备案。第十条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五)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上报及调整
6、;(六)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和论证;(七)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八)投资风险管控制度;(九)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十)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十一)子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十二)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和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市国资委建立所出资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所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通过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程全面的动态
7、监控和管理,并及时通过市国资委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向市国资委报送相关投资信息。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并发布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一般监管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一般监管类和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应报送市国资委履行审核把关程序(市国资委有授权的除外);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按照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监事会监督、纪
8、检监察、审计监督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第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投资项目档案管理,涉及投资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决策文件、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法律意见书、合资合作合同、合作方资信证明等相关资料应及时整理建档保存备查。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五条所出资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制订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
9、计划。 第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于每年2月28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企业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并通过市国资委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电子版文档。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六)投资项目效益分析(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依据本市国有资本布局导向、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所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市国资委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含调
10、整计划)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所出资企业反馈书面意见。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修改完善。 进入市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特别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其年度投资计划需报市国资委审批后方可实施。第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围绕市国资委确认的各企业主业和新兴产业投资方向,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并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审慎决策。第十九条 列入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一般监管类和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除市国资委授权外,企业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在实施前应
11、由企业逐级报市国资委履行投资项目审核手续,其中:委托管委会管理的企业先报管委会审核并取得同意的意见后再报市国资委审核。第二十条 所出资企业向市国资委申报投资项目审核手续时应提供的材料:(一)“三非”(非主业、非控股、非境内)投资项目审核申报表(一式三份,应完整填报并签章);(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三)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四)投资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上年度未完成审计的,提供前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上月份的财务报表);(五)其他必要的材料(如:需报管委会审核的,附送其相关意见)。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收到所出资企业申报审核的投资项目有关材料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
12、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审核把关程序,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相关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市国资委对有异议的投资项目及需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的投资项目,在收到相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向企业书面反馈意见;对无异议的投资项目,应于收到相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审核手续,需转报市政府批准的则转报市政府。第四章投资事中管理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当出现影响投资目标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企业因投资项
13、目发生变化需要再决策时,应当按相关规定重新履行相应的程序。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对正在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所出资企业提示,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的提示进行整改完善。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次月15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通过市国资委投资监管信息系统报送市国资委。季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企业季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投资分析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内容。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第二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企业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年度1月31日前通过市国资委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和
14、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市国资委。企业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二)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三)年度投资效果分析;(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企业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应附送企业投资项目情况明细表(包括所有投资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投资额、持股比例、净利润等相关指标)。 第二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选取的后评价项目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包括但不限于重大投资项目、投资调整变化较大的投资项目、结果与预期差距较大的投资项目。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
15、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适时组织开展企业投资项目专项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选择部分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后评价结果将作为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通过监督检查和后评价,总结经验指导后续工作。第二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组织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效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
16、估和风险控制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第三十条 企业要增强举债投资风险意识,禁止超越财务承受能力或降低企业偿债能力的举债投资。第三十一条 企业对境外投资应审慎决策,加强与当地投资者、国际投资机构合作,重点关注投资所在国(地区)政治、经济、法律、市场等与境内差异所带来的各种风险,做好风险评估和防范方案,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风险发生后的退出机制,并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降低投资风险。第三十二条 纳入市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的企业不得因投资推高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水平。第三十三条 企业监事会应当加强对投资项
17、目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按职责履行风险提示和报告程序。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和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稽201089号)等有关规定,市国资委会同相关部门追究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国资委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处理。第三十六条市国资委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企业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家战略性投资项目,国家和省市政府另有规定和要求的,依其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市国资委印发的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企2012460号)及其补充规定(国资企2013283号)同时废止。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