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街道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等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规2号)和区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宝安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安监规1号)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第三条 本街道范围内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的举报与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下列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都有权举报:
2、(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二)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三)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等违法行为。(四)危险边坡、地面塌陷等危及公共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五)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第五条 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为街道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街道辖区范围内的举报。第六条 举报前款规定以外的安全隐患的,街道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告知举报人向对举报事项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举报,或者直接移送相关单位,并告知举报人。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 街道安全监管部门应将安全生产举报奖金纳入年度部门预
3、算,专款专用。违法违规使用奖金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或行政责任。第二章 举报受理与核查处理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电话、电子信箱、微信平台、书信、传真、现场面等方式进行举报投诉。向区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举报投诉特服电话: 。举报投诉信箱: 举报投诉传真: 微信公众号: 现场举报投诉地址: 向街道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举报热线电话:举报投诉信箱: 微信公众号: 现场举报投诉地址:。第九条 安全生产举报与奖励应当实名。举报人举报应当提供以下内容:(一)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及通讯联系方式。(二)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安
4、全隐患所属的单位名称、隐患内容、详细地址。 (三)与举报事项有关的照片等证据材料。第十条 举报受理单位在负责举报的受理和办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填写街道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办理情况表登记举报资料;(二)街道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举报后,对属于街道安监办职责范围内的进行核查处理并予反馈,不属于街道安监办职责范围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内容移送给有管辖权的部门;对于重特大事故隐患,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三)督促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核查处理并在规定期限进行信息反馈。(四)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举报事项核查处理情况的单位实行催办,下发催办函,催办回复时限为3个工作
5、日。对确因不可抗力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治的单位,应督促其提交书面延期申请。(五)做好存档工作。第十一条 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在办理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和信息反馈工作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于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举报受理单位。(二)对于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应当按规定期限组织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核查处理。经核查不属实的,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举报受理单位;经核查属实的,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落实督促整改,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反馈举报受理单位。(三)对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核查处理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反馈时尚
6、未完成整治的事故隐患,应当跟踪落实整治情况,直至隐患全部整治完毕。对情况紧急的事故隐患举报事项,收到转办函之后,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四)对于经核查属实并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举报,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 日内办结并反馈核查处理情况,同时提供相关行政处罚或者刑事移送等处理决定文书。第十二条 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可能泄露其真实身份的信息。举报材料被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 不予公开;
7、因诉讼等司法活动需要向司法机关提供举报材料的, 应当隐去举报人身份信息,或者向司法机关提出保密的建议。第三章奖励标准及发放领取第十三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属于相关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由接报受理单位(是指接收并受理举报的单位,而不是核查办理单位)负责办理。街道安全监管部门接报受理的举报,由街道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奖励。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以现金方式支付。由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签名领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应提供举报人和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委托书。第十六条 对实名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计发奖金:(一)一般事
8、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500元;(二)举报以下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其中,属于尚不构成违法、依法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奖励 3000 元:1.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 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 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2.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控制室或者机柜间面向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 要求;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4
9、.粉尘涉爆企业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5.液氨制冷企业,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作业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空调系统;6.液氨制冷企业,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 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超过 9 人;7.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方面的许可证照或者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 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8.其他依法依规应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三)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
10、故,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 按每查实瞒报谎报 1人奖励 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 1人奖励 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 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 1人奖励 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 30 万元。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或证件不全、证件过期,证件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
11、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
12、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七)未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者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
13、八条 经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街道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在承办单位反馈已核查情况属实后的10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九条 对于电话通知领取奖金后10日内仍未领取奖金的举报人,能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第二十条 举报人分别向多个单位举报的,由先受理的单位负责办理,不予重复奖励。第二十一条 多个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的,只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奖励。同一举报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只奖励一次。多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领取后,可以按其约定分配;无事先约定或经
14、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一)相关监管部门先期已经发现举报事项并做出处理的;(二)匿名举报或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三)国家机关、社区(居委会,下同)工作人员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四)受理单位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立即处理;不能 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不得以举报 代替依法应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坚持举报的,不纳入本办 法规定的举报奖励范围。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发现
15、事故隐患和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有关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及时启动整改工作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举报,经核查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捏造、歪曲事实意图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区工作人员不得为本人或他人获取举报奖励故意将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或线索透露给他人。经查实有上述情形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或行政责任。第二十五条 举报事项受理
16、单位、办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 举报受理或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泄露,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故意向被举报人(或单位)泄漏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的;(五)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容易引发重大以上事故,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预计需至少三十天的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由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核查后提出初步认定意见,由区安全监管部门复核确定。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职业 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街道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街道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办 201746号)同时废止。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