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基础考前30分背诵手册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与发展目标。执法为民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在法治上的必然反映。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服务大局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由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所决定的。*五个方面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整体, 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体现了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2.警察的基本职能基本职能内容政治镇压职能, 体
2、现 了 鲜 明 的 政治性和强烈的阶级性对威胁统治阶级的政治通知与国家安全的政治势力实行镇压社会管理职能, 体 现 了 广 泛 的 社会性和群众性社会性运用行政管理手段, 维护一定社会制度下的社会秩序关系相互依存、相辅相成。警察的政治镇压职能是社会管理职能的前提, 社会管理职能是政治镇压职能的基础。政治镇压职能通常置于首要地位。3.我国人民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1898年湖南巡抚陈宝箴在长沙成立 “湖南保卫局”: 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专职警察机构。1905年清政府 “巡警部”: 第一个全国性专职警察机关; 清政府的中央警察机关。1912年中华民国改 “巡警”、“巡捕”为 “警察”。时间地点名称创立者
3、特点1927-1935年上海中央特科周恩来“党” 在 中 央 机 关 设 立 的 最早的保卫组织1931年11月江西瑞金国家政治保卫局临时中央政府我国最早的 “人民政权” 的公安保卫组织1938年5月延安陕 甘 宁 边 区 人 民警察边区政府最早的一支比较正规的人民警察队伍,简称 “边警”1939年敌后抗日根据地晋察冀边区公安总局、晋绥公安局、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安总局边区政府锄奸保卫1939年党的高级组织内部社会部党中央下设侦查、治安、情报、干部保卫和中央警卫团等机构解放区(从农村转入城市)时间名称东北1946年4月哈尔滨市公安局 (第一个在城市建立的公安机关)1949年1月东北公安总处改为东北
4、公安部华北1948年5月华北局社会部和华北人民政府公安部1949年7月中央军委公安部 (在华北局社会部和华北公安部的基础上组建)4.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5.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也是公安机关的宗旨。6.公安机关的任务的总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包括以下五项: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7.我国公安机关实行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即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8.公安工作整体上的主要特点阶级性与社会性相结
5、合的特点;隐蔽性与公开性相结合的特点; 打击与保护相结合的特点;强制性与教育性相结合的特点; 集中性与分散性相结合; 政策性与法律性相结合。9.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是: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10.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是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11.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12.群众工作新经验新轨道:法制轨道;新渠道:警民联系的渠道;新形式:警民协作 (警民联防、治安岗亭, 警民共建精神文明, 组织指导群众义务值勤,共同帮教违法青少年等等);新局面:群防群治、形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 新战略:社区警务;新做法:“大走访”、“大接访”、“警民恳谈”。13.公安工作的基本方
6、针党委领导下的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14.掌握 “三懂四会”群众工作方法“三懂”,指的是懂群众心理、懂群众语言、懂沟通技巧。“四会”,指的是会化解矛盾、会调处纠纷、会主动服务、会宣传发动。15.基本的公安政策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政策;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政策; 宽严相济政策;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政策; 尊重保障人权政策;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政策。16.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内容四统一、五规范统一考录制度、统一训练标准、统一纪律要求、统一外观标识。规范机构设置、规范职务序列、规范编制管理、规范执法执勤、规范行为举止。17.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忠诚可靠:听党指挥,热爱人民,忠于法
7、律。秉公执法:事实为据,秉持公正,惩恶扬善。英勇善战:坚韧不拔,机智果敢,崇尚荣誉。热诚服务:情系民生,服务社会,热情周到。文明理性:理性平和,文明礼貌,诚信友善。严守纪律:遵章守纪,保守秘密,令行禁止。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勤学善思,精益求精。甘于奉献:任劳任怨,顾全大局,献身使命。清正廉洁:艰苦朴素,情趣健康,克己奉公。团结协作:精诚合作,勇于担当,积极向上。18.人民警察的录用条件年满18岁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19.人民警察考核的内容“德”“能”“勤”“绩”“廉”。考核以 “工作实绩”为考
8、核重点。 20.人民警察教育训练的种类初任教育训练;晋升教育训练;业务教育训练。21.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授予荣誉称号 (二级英模、一 级 英模)。22.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23.警纪处分(1)受行政处分的: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2)违反纪律的:必要时可以停止执行职务、禁闭。24.人民警察辞退和不得辞退的条件,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予以辞退:(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3) 因所在公安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9、 (4) 不履行人民警察义务,不遵守人民警察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 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2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性人民警察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26.警衔等级的设置是警衔制度的核心警衔设五等十三级:总警监、副总警监。警监:一级、二级、三级。警督:一级、二级、三级。警司:一级、二级、三级。警员:一级
10、、二级。其中警监以上的是高级警官,警督是中级警官,警司、警员是初级警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27.按监督主体分类: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社会的监督。社会监督的主体: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群众组织、新闻媒体、公民个人。 社会监督的方式:提出批评意见、建议、检举、控告。社会监督的效力:不能直接产生某种法律后果, 但往往引发其他权力监督程序的启动,具有间接性特征。按监督主体与监督
11、对象的隶属关系分类:(1)外部监督 (公安机关之外的主体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监督、检察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社会监督等。(2)内部监督:督察监督、法制部门监督以及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制度等。根据实施监督的时间不同,(1)事前监督预防作用: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执法工作方案事前的审核、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等。(2)事中监督控制作用: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察机构对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现场督察等。(3)事后监督救济作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28.法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这是指法律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 包括
12、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确定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 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评价作用。这是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预测作用。这是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强制作用。这是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教育作用。这是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包括正面教育和反面教育。2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分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30.法律责任的分类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经
13、济法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31.法律制裁的种类主要是: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32.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 (1) 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2) 法律条文中自行规定具体生效时间;(3)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33.我国立法权的分类(1)国家立法权渊源制定主体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2)行政立法权渊源制定主体内容行政法规国务院为执行法律的规定;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事项部门规章部委行署、直属机构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地方政府规
14、章省级政府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立法法修订之前,在上述范围之外制定的规章继续有效(3)地方立法权渊源制定主体内容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除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 市、自 治 州 指 定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包 省 级 常 委 会 批 准生效;范围限于: 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新增设区的市、自治州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和
15、步骤由省级常委会决定续表渊源制定主体内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州、县人大自治区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自治州与自治县的报省级常委会批准34.依据法的实施的主体及内容的不同, 可将法的实施分为三种: 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35.宪法的四 原 则: 人 民 主 权 原 则、基 本 人 权 原 则、法 治 原 则、权 力 制 衡原则。3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性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的立法机关。(2)代表产生和任期:全国人大由省级人大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香港和澳门的全国人大代表将单独选出,任期5年,连选连任没有届数限制。(3)工作流程:全国人大通过法律议案以
16、及其他议案, 选举和罢免国家领导人都要经过以下四个阶段: 提出议案。 审议议案。 表决议案。 公布法律、决议。(法律议案通过后即成为法律,由国家主席以主席令的形式加以公布;选举结果 及重要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公告公布或由国家主 席 以 主 席 令 形 式公布。)(4)全国人大职权 立 法 权 ( 制 定 、 认 可 、 解 释 、 补 充 、 修 改 、 废 止 ) a.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修改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 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b.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由全国人大以全体
17、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任免权和监督权a.中央国家机关任免权: 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军委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检察院院长、最高法院院长。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 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b.最高监督权:其他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决定权a.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b.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c.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d.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e.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3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性质和地位: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2)任期: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3)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职权立法权解释宪
18、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 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任免权和监督权a.任免权: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监察委、最高法、最高检领导人提名决定其下属人选b.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重大事项决定权调整方案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外交权: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
19、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战争决定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国防动员权: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授衔、授勋、特赦权: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紧急状态决定权: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等。3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1)性质:我国的国家元首,包括国家主席和副主席。(2)任期: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是5年。(3)职权:对内职权:根据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任免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
20、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对外职权: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接受外国使节; 根据常委会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39.国家监察委员会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任期: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 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组织和职权: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
21、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 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40.人大代表的权利: 人大代表主要享有审议权, 表决权, 提名权, 选举权, 提出议案权,质询权,提出罢免案权,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权,言论表决免究权, 人身特别保护权,执行代表职务保障权等。41.“长期
22、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42.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制定并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专属权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权解释特区基本法特区法院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也可以解释基本法特区终审法院有权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特区立法的备案审查权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有问题, 可以发回,但不能撤销。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自发回之日起立即失效, 一般不具有溯及力。43.人民
23、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不受非法干涉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 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44.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形式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行政拘留;45.行政处罚的程序一般程序(1)调查程序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或 (对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处罚) 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处罚决定书须盖有处罚机关的印章;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在场的当场送达;不在场的,7日内送达处罚决定书;处罚的同时应责令当事
24、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简易程序(1)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50元以下 (治安处罚为200以下),对法人、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2)简易制度一人执法;责令停产营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的听证权,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执行程序(1)罚缴分离罚款决定者:行政机关 (不得自行收缴罚款);罚款收缴者:银行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银行缴款);罚款所有者:国库 (处罚机关不得截留私分,财政部门不得返还处罚机关)。(2)当场收缴可以当场收缴的情形: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
25、的 (治安处罚为50元以下且被处罚人无异议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 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 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 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46.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伤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7.复议机关的确定当场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
26、签名或者盖章。听证程序(1)适用情形被申请人复议机关说明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国安机关虽是政府组成部门,但此处除外市及以下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如上级无地级市政府,则地区行署也 可复议垂直领导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管理、国安省部级单位原机关自己,审理结构有变化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或申请国务院最终裁决政府派出机关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三类部门派出机构该机构所在的主 管 部 门 或 该 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如是垂直领导部门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则复议机关仅包括其所在主管部门被授权组织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但被授权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部委
27、论多个行政机关其共同上一级机关复议机关是同级政府或共同上级主管部门被撤销的机关其职权继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视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被申请人处理即可48.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受理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 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申请行政机关
28、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不受理国家行为案件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法定行政终局裁决刑事侦查行为调解仲裁行为行政指导行为49.行政诉讼的管辖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
29、案件中级人民法院海关处理的案件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特殊地域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1) 被告所在地;(2) 原告所在地管辖 (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50.治安调解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
30、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1)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2)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3)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 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 符合治安调解条件, 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雇凶伤害他人的;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当事人在治安调解
31、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5)治安调解的法律后果有两种:经过公安机关的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制作调解协议书, 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各执一份,即生效。双方当事人按照调解协议书中的内容履行 权利和义务。履行调解协议书的,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予处罚。经过公安机关的调解,各方当事人没有达成协议的, 或者虽然达成了协议, 但是一方或者数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协议,经对方提出并经公安机关调查 核实的,由公安机关撤销调解协议,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处罚。同时,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 公安机关及其人
32、民警察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51.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 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 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52.收缴与上缴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赌具、赌资, 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应当收缴, 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 追缴退还被侵害人; 没有被侵害人的, 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53.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回避;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
33、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 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54.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 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55.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包括: 第一,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应当不予处罚。第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不予处罚。
34、第三,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第四,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 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有立功表现的。第五,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56.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57.犯罪构成要件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
35、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 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1)犯罪主体。(2)犯罪主观方面。(3)犯罪客体。(4)犯罪客观方面。58.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1)犯罪预备概念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但因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能着手实施的犯罪状态。特征主观上是为了实施犯罪;客观上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 因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处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犯罪未遂概念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特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没有得逞;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
36、外的因素。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犯罪中止概念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特征中止的时间性: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中止的自动性: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中止的有效性:必须没有发生行为人原本追求的犯罪结果。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4)犯罪既遂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59.违法阻却事由(1)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
37、害的防卫行为。(2)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60.刑罚的种类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其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 不能附加适用,即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它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类型。其特点是既可独立适用, 又可附加适用。而且,对于同一犯罪和同一犯罪人, 依法还可以同时适用不止一个的附加刑。我国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61.数罪并罚的原则根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不同的刑
38、种,适用以下不同的并罚原则:(1)吸收原则:重罪吸收轻罪。数罪中有判处死刑的, 执行死刑; 数罪中有判处无期徒刑的, 执行无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2)限制加重原则:在总和刑期以下, 数罪中最高刑期限以上, 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执行刑期的最高限度。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 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 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3)并科的原则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
39、须执行, 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 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 或者拘役和管制的, 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61.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62.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 (3) 适用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审理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是全
40、省 (自治区、直辖市) 性的重大刑事案件。63.证据的种类:(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 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 鉴定意见; (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搜查、查封、扣押、提取)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64.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并出具保证书, 以保证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适用于以下情形:(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1、(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5)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6)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 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的。(8)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 可能出境逃避侦查, 但不需要逮捕的。65.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
42、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监视居住的条件:(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适用监视居住的对象和适用取保候审的对象相同。通常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证人或者不能交纳保证金的时候适用。66.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 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 在期限届满7 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43、。67.询问证人、被害人(1)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 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 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2)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3)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4)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 严禁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68.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 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3 份, 一份交给持有人, 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
44、员,一份附卷备查。对作为犯罪证据但不便提取的财物、文件, 经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 可以交财物、文件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 并且开具登记保存清单一式两份, 一份交给财物、文件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资料附卷备查。69.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 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 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 或
45、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70.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完全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 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3)无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法律行
46、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71.治安案件听证的适用范围公安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3) 较大数额罚款;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72.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70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流产不足1个月,应视为 “怀孕妇女”对待。73.公安派出所民警执行治安检查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对行业、场所、单位的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对上级通报、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随时检查,认真查处;(2)检查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