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推荐教材主编 陈卫东刑事诉讼法原理与案例教程刑事诉讼法原理与案例教程引 例2000年9月18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对吕、杨二人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因对其夫张发明遗产继承纠纷案一审判决不服”,“为寻求帮助,吕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杨。该杨因在法院改革中不服从单位工作分配,其无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竟把矛头指向院长朱,采取诬告、威胁和长期不上班等手段发泄对朱的怨恨。在吕找杨后,杨以为有机可乘多次煽动吕去找朱闹事并对吕说:你这一闹,就会轰动西安市。在被告人杨的唆使下,2000年3月8日上午8时20分左右,吕来到西安
2、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朱办公室,将办公室门反锁,指责、威胁朱。当朱提出要外出开会时,被告人吕趁朱不备,将其打倒在地,并抓住朱的领带紧勒其脖颈,致朱一过性脑缺血昏迷,后被及时赶到的法院干警解救脱险。被告人吕被当场抓获。”同年10月20日、31日,杨两次向西安中院提出申请,要求西安中院整体回避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回避,被驳回。西安中院的理由有四:第六章管辖2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引 例(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此案系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中级人民法院受
3、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受理,不再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受理此案亦符合级别管辖的规定;(3)本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朱,虽系本案被害人,与合议庭审判人员有行政隶属关系,但朱已依法向本院审判委员会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不参与本案的有关研究、讨论、决定等审判活动。审判委员会对此也已作出决定,同意朱的回避申请,因此影响行使管辖权的情形已不存在,其亦不可能对案件的处理施加任何干预和影响;(4)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4款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本案除朱外,其余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等与申请人杨仅属同单位一般同事关系,虽相互
4、认识,但不存在任何个人恩怨,均无利害关系,故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第六章管辖3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引 例的情形。2000年12月25日,一审开庭。此前,西安中院通知公开审理此案,而开庭后却拒绝群众和新闻媒体旁听,只允许被告家属一至两人参加。开庭不到5分钟,当吕接受公诉人询问,讲到朱对其有不轨行为时,法庭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宣布转入不公开开庭审理,赶走所有被告家属。在审理程序结束后,西安中院判决杨、吕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杨有期徒刑15年、吕有期徒刑12年。此案暴露出的问题是,中国的刑事诉讼缺少一种有效的变更案件审判管辖的制度,以至于这样一个发生在法院办公室、被害人为法院院长、被
5、告人和主要证人都为该法院法官的“故意杀人案件”,竟然就被该法院自行审理并作出了有罪判决!第六章管辖4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管辖概述(一)管辖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在我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5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管辖概述(二)明确刑事案件的管辖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能够保证公、检、法三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上分工清楚,职责明确,防止互争管辖或相互推诿,从而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其次,有利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按照管辖范围进行控告、检举犯罪,防止告状无门现象的发生,避免和
6、减少移送环节,方便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提高诉讼效率。最后,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检、法等机关增强它们的责任感,充分发挥它们的积极、主动精神和职能作用。6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立案管辖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立案管辖主要是根据下列因素划分的:其一,公安司法机关的性质与诉讼职能。其二,刑事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等。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7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立案管辖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
7、贪污贿赂犯罪。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需要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的案件。8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立案管辖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9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审判管辖一、审判管辖概述二、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的划分我国刑事诉讼法划分级别管辖的主要依据是:1.案件或案件所涉及社
8、会关系的性质和可能判处的刑罚的轻重程度。2.案件社会影响面的大小。3.各级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和工作负担。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10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审判管辖(二)级别管辖的具体划分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1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审判管辖级别管辖还必须有一定的灵活性。第一,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以职权提审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第二,下级人民法院对自
9、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三,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的案件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应当合并一案审理。12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审判管辖三、地域管辖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主要理由是:1.犯罪地一般是罪证最集中存在的地方,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及时、全面地收集和审查核实证据,有利于迅速查明案情。2.犯罪地是当事人、证人所在的地方,由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便于他们就近参加诉讼活动,有利于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13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审判管辖3.案件既然在犯罪地发生,当地群众自然关心案件的处理,由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更能有效地发挥审
10、判的法制教育作用,而且也有利于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4.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便于人民法院系统地掌握和研究当地刑事案件发生的情况和规律,及时提出防范的建议,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14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审判管辖(二)优先管辖原则和移送管辖之例外刑事诉讼法第25条明确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1.先受理的法院必须是有管辖权的法院。2.有管辖权的法院必须是同级的。3.有管辖权的法院必须是犯罪地法院或者被告人居住地法院。4.哪个法院先受理就由哪个法院管辖,而不是哪个法院先开庭审判就由哪个法院管辖。1521世纪法学系列教
11、材第三节审判管辖四、地域管辖的特殊规定(一)在中国领域外的我国运输工具上犯罪的管辖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参见高法解释第9条)。3.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若我国与相关国家无管辖协定,则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三种情况的适用有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发生的运输工具必须是属于中国籍;二是发生犯罪时,该中国运输工具必须是在中国领域外。16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审
12、判管辖(二)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案件的管辖1.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其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在中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17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审判管辖(三)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管辖1.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来管辖。2.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该类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
13、法院管辖。18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审判管辖(四)正在服刑罪犯的犯罪案件的管辖1.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脱逃,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19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审判管辖五、指定管辖1.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
14、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2.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时候,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3.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在开庭审判前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及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2021世纪法学系列
15、教材第三节审判管辖六、专门管辖(一)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1.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2.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以下案件:(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犯罪的。(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二)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审判管辖七、人民检察院的级别管辖1.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直接侦查或者组织、
16、指挥、参与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2.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22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审判管辖3.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1)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2)人民检察院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17、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3)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直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4)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3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审判管辖八、其他有关管辖的规定(一)减刑、假释案件的管辖1.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2.对于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对于拘役、管制及被宣告缓刑罪犯的减刑,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24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审判管辖(二)撤销缓刑、假释的管辖1.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时撤销原来的缓刑、假释。2.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仅因违反有关规定需要撤销缓刑、假释,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应由原作出缓刑、假释裁判的人民法院裁定撤销。25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我国是否应当在刑事诉讼中确立管辖权异议制度?问题与思考26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