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 法 学刑 法 总 论第六章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目录页Contents Page第一节 正当防卫第二节 紧急避险案例导入2001年10月6日上午,薛某与游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相互殴打。薛某个子高大,游某个子矮小。当游某吃了亏以后,乘薛某不注意,拾起一块砖头砸向薛某,造成薛某头破血流。游某趁机向市场内跑去,随同薛某出来的几个同伙见薛某被人砸破了头,遂在薛某弟弟的带领下,手持砍刀、匕首、木棍来到市场内分头寻找。王某和叶某在市场卖肉的地方找到了游某。他们二话没说就用砍刀和木棍朝着游某身上乱砍乱打。顿时,游某浑身是血,便拿起卖猪肉的屠刀向持砍刀再次砍向自己的王某砍去,王某当即倒地身亡。叶某见状,丢掉木
2、棍向市场外跑去,游某没有去追,而是到附近的公安派出所投案自首。游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第一节 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一二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概念一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了两种正当防卫:u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正当防卫;u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正当化事由之一。所谓“正当化事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不具
3、备社会危害性,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正当化事由。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二(一)起因条件(二)时间条件(三)对象条件(四)主观条件(目的条件)(五)限度条件(一)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所实施的0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正当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实施的,因而对于一切合法行为,不存在实施正当防卫的可能性。合法行为是法律允许的行为,其实质在于行为本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02不法侵害,不仅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刑法使用“不法”一词,而没有使用“犯罪”一词,表明对其他违法行为
4、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03不法侵害必须客观真实地存在,而不能是防卫人的一种想象、一种假设。如果不法侵害实际上并不存在,行为人却误以为存在,因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所实施的受到野生动物侵袭,理当可以进行反击,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有可能是紧急避险或者民事上排除侵害的行为)。04(二)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0201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一般是指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实行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尚未
5、结束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或者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防卫人可以用防卫手段予以制止或者排除。应注意的是,如果不法侵害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将其排除,则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三)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一般来说,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包括两种情况:u针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进行防卫,如束缚不法侵害人的身体、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u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财产进行防卫,即当不法侵害人使用自己的财产作为犯罪工具或手段时,如果能够通过损毁其财产达到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则可以通过损毁其财产进行正当防卫。
6、(四)主观条件(目的条件)根据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的防卫意图作为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对于正当防卫的成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几种行为:(四)主观条件(目的条件)防卫挑拨010203互相斗殴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020301(四)主观条件(目的条件)防卫挑拨防卫挑拨,又称“挑拨防卫”,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然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这类行为因为明显缺乏正当的防卫意图,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互相斗殴互相斗殴,
7、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行为。(五)限度条件是指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其中的“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为标准。至于是否“必需”,则应通过全面分析案情来判断。必须指出的是,鉴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特殊正当防卫,也称“无过当防卫”。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三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
8、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实践中,对防卫过当是减轻还是免除处罚以及具体如何适应,应当综合考虑防卫目的、过当程度、罪过形式、防卫保护权益的性质等因素。第二节 紧急避险紧急避险的概念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一二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四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紧急避险的概念一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本质在于“两害相权取其轻”。当两个合法权益相冲突,又只能保全其中之一的紧急状态下,法律允许为了保全较大的权益而牺牲较小的权益。虽
9、然造成了较小的权益的损害,但从整体来看,紧急避险有益于社会统治秩序,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二(一)起因条件(二)时间条件(三)对象条件(四)限制条件(五)主观条件(避险意图)(六)限度条件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发生了危险,就是出现了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情况。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危险正在发生,就是危险已经发生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行为人在危险尚未发生或已经消除的情况下实施所谓避险的,属于避险不适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达到犯罪程度的应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是在危险情况下,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指向的对象不是危险本身,而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10、(一)起因条件(二)时间条件(三)对象条件紧急避险的限制条件,是指避险行为只能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就是说,只有在行为人找不到任何其他合理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才允许选择损害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方法。正当的避险意图是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它决定着紧急避险的无罪过性。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对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其中的“必要限度”如何认定,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四)限制条件(五)主观条件(避险意图)(六)限度条件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三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对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实践中,对避险过当是减轻还是免除处罚以及具体如何
11、适用,应当综合考虑避险目的、罪过形式、保护权益的性质、过当程度等因素。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四(一)危害的来源不同(二)行为的对象不同(三)实施条件不同(四)限度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为;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也可以(甚至大多数情况下)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以及人的生理、病理的原因,等等。(一)危害的来源不同(二)行为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是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而紧急避险是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三)实施条件不同正当防卫只要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实施,不论防卫人是否有条件采取逃跑、报警、劝阻等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不要求迫不得已;紧急避险只能在没
12、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迫不得已而实施。(四)限度不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只要造成的损害和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不过于悬殊即可;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避免的损害。案例分析在本案中,游某砍死王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其理由是:游某在与薛某的相互斗殴中,用砖头砸破薛某的头,造成薛某轻微伤后,马上逃跑,在客观上停止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薛某的弟弟带一伙人手持砍刀、匕首、木棍等凶器去追打游某,是一种正在发生的对游某的不法侵害,游某有权利自卫,可以使用暴力制止正在对其行凶的行为人,其行为是正当防卫。虽然游某伤害他人在先,但是之后停止侵害且没有再侵害的意图,仍可以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享有正当防卫的权利。演示完毕,感谢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