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 法 学刑 法 分 论第十九章渎职罪目录页Contents Page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第二节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第三节 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第四节 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案例导入2000年9月15日21时30分左右,平顶山车站工作人员查获旅客胡某持576次旅客列车车票,携带121枚雷管欲进站乘车,当即将胡某交给在该站值班的公安人员、被告人黄某。黄某将胡某带到公安室进行调查询问,并向有关领导进行了汇报。按领导要求,要有专人对胡某进行看管。此前,被告人黄某已连续带班工作了三天三夜,很疲劳。车站当天警力不足,身为副所长的黄某一面向领导汇报,一面主动承担了对胡某的看管工作。按照惯例,
2、黄某对胡某进行了防范检查,收掉了胡某的裤带等不安全物品,办理了留置手续,将胡某送进留置室锁好门。此时已是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搬来椅子坐在留置室门口看守,凌晨4时许,黄某感到头晕眼发黑,再也坐不下去了,见胡某已熟睡,叫其不应,便扶墙到隔壁值班室打个盹。5时许,黄某再回留置室,发现胡某已用自己身上的白衬衣绞成绳索系在钢筋护栏上自缢身亡。法医检验证实:胡某为自缢死亡。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渎职罪的概念和特征渎职罪的类型一二渎职罪的概念和特征一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
3、为。本类犯罪的构成特征如下:u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u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u本类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有个别犯罪的主体也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泄露国家秘密罪。u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渎职罪的类型二根据渎职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可以将渎职罪分为以下三类犯罪:u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u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u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第二节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一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二三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五第二
4、节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八九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六七滥用职权罪一(一)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和特征(二)滥用职权罪的认定(三)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u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u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u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员,都不能单独成为本罪的主体。u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
5、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一)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和特征0201本罪与妨害公务罪在犯罪对象、犯罪客体等方面均有区别。本罪与妨害公务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时,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一律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致使军人重伤、死亡的,或者在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的,其行为同时触犯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夺枪支、弹药罪,抢劫枪支、弹药罪,等等。这种情况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原则处断,即应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
6、罪处罚。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一罪与数罪的界限(二)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三)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玩忽职守罪二(一)玩忽职守罪的概念和特征(二)玩忽职守罪的认定(三)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u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u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玩忽职守,因而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u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员,都不能单独成为
7、本罪的主体。u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自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职责的行为会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因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致使危害结果发生。(一)玩忽职守罪的概念和特征区分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区分玩忽职守罪与刑法另有规定的玩忽职守犯罪的界限0102区分玩忽职守罪与责任事故犯罪的界限03(二)玩忽职守罪的认定01区分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性质、犯罪结果、加重情节等方面是相同的。二者的主要区别是:u渎职的客观行为方式不同。u主观方面不同。02区分玩忽职守罪与刑法另有规定的玩
8、忽职守犯罪的界限刑法还规定一些具有玩忽职守性质的渎职犯罪,如u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u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u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u环境监管失职罪u传染病防治失职罪u商检失职罪u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u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u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等等。玩忽职守罪以造成重大损失为构成要件,本质上也属于一种责任事故型犯罪,与其他事故型犯罪不同的在于它是公务型责任事故。03区分玩忽职守罪与责任事故犯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玩忽职守罪且徇私舞弊的,处
9、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三(一)本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认定(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刑事责任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u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此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也应构成本罪。u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u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包括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u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一)本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10、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0102本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界限03(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认定本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界限0401区分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02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u侵犯的客体不同。u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u犯罪的行为表现不同。u构成犯罪的情节要求不同。u犯罪的主体不同。03本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u犯罪客体不同。u犯罪对象不同。u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u犯罪主体不同。u犯罪主观方面有所不同
11、。它们之间除了在侵犯的客体、犯罪主体上有根本的不同和在犯罪主观方面有些不同外,区别的关键是具体实施的行为不同。04本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依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罚。(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刑事责任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
12、依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六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无权或者超越自己的职责权限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
13、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八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的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u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等,弄虚作假招收公务员、学生的;u徇私情、私
14、利,3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3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u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u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u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九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节 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一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
15、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二三四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五六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七徇私枉法罪一(一)徇私枉法罪的概念和特征(二)徇私枉法罪的认定(三)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他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如下:u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u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枉法追诉或者枉法裁判的行为。u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u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一)
16、徇私枉法罪的概念和特征本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0102一罪与数罪03(二)徇私枉法罪的认定01本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u前罪的毁灭、伪造证据行为是作为徇私枉法犯罪的方法行为,在实行徇私枉法犯罪过程中实施的;后罪不是在徇私枉法犯罪过程中实施的。u本罪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利用司法职权,后罪没有这样的限制。02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u主体不同。徇私枉法罪的主体限于有侦查、起诉、审判等司法职责的人员;伪证罪的主体为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u客观方面不同。徇私枉法罪限于利用司法职务的便利条件,伪证罪则不需要利用任何职务上
17、的便利条件。u客体不同。徇私枉法罪是一种滥用司法职权的行为,伪证罪是一种妨害司法活动的行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又收受贿赂,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的,属于牵连犯的行为,按照其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03一罪与数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三)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u区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18、。u区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u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枉法裁判又收受贿赂,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和受贿罪的,属于牵连犯的行为,按照其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三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
19、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四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在押人员罪五(一)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概念和特征(二)私放在押人员罪的认定(三)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刑事责任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放走,使其逃离监管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u本
20、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即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劳改队、监狱等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u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u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u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故意将其非法释放。(一)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概念和特征(二)私放在押人员罪的认定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本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010201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在监管工作中,因警惕性不高、警戒不严、管理松懈而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或者由于工作粗枝大叶、疏忽大意而
21、错放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这种情况一般属于职务上的过错,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情节严重的,也可以玩忽职守罪论处。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目的是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摆脱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的控制,最终逃避法律制裁。这与徇私枉法罪中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作枉法裁判,把有罪判为无罪,故意使罪犯逍遥法外,在实质上都是为了包庇罪犯。它们都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客观上又都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主体都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二者的区别在于:u客观方面表现不同。u主体要件的职责权限不同。02区分本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四百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
22、,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是指私放重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私放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被非法释放后继续犯罪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三)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刑事责任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六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刑法第四百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七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
23、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一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节 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枉法仲裁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一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二三四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五六七第四节 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环境监管失职罪食品监管渎职罪八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放纵走私罪九十十一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十二十三十四第四节 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动植物
24、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十八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十九二十二十一十七十六十五枉法仲裁罪一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
25、,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三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的税款故意不征
26、或者少征,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五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为徇私情私利,对明知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六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国
27、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七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限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环境监管失职罪八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
28、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刑法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食品监管渎职罪九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十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
29、,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放纵走私罪十一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商检徇私舞弊罪十二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伪造商品检验结果的行为。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商检失职罪十三商检失职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0、行为。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十四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u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的;u将送检的合格动植物检疫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动植物检疫为合格的;u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动植物,不检疫而出具合格检疫结果的;u其他伪造检疫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31、期徒刑。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十五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u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u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u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u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u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
32、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u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十六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u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u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u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u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
33、恶劣影响的。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十七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十八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34、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十九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二十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
35、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二十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例分析黄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本案从客观方面而言,被告人黄某在警力不足的情况下,主动承担了看管任务,并且依法办理了留置手续。在将胡某送入留置室之前,黄某对胡某进行了安全检查,扣押了胡某的裤袋等不安全物品,并把胡某送进安全性能良好的留置室内。同时,黄某离开留置室并不意味着他离开值班区。黄某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离开留置室到值班室并不违背规定,不能认定黄某擅离岗位,更不能认定其严重不负责任。从主观方面而言,出现被留置人胡某自杀死亡的结果是黄某不能预见的,不存在过失,属意外事件,因此不应负刑事责任。演示完毕,感谢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