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 法 学刑 法 总 论第三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目录页Contents Page第一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第二节 犯罪预备第三节 犯罪未遂第四节 犯罪中止第五节 犯罪既遂案例导入被告人吴某于2004年11月25日下午在某市城郊街道南门村发现一家房子(居民韩某家的砖瓦房)“挺好”,便准备晚上去抢劫。当晚10时许,吴某在附近转悠数小时后手持木棒窜入韩某家院内,正欲实行抢劫时,被韩某堵在院内。韩某抢下吴某手中的木棒,并将其扭送到派出所。一审法院以抢劫罪未遂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4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应如何裁判?第一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
2、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与阶段中,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是指行为人在一定罪过支配下的行为,具备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时表现的形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在一定罪过支配下的行为,具备具体犯罪构成的部分要件时表现的形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以行为停止时是否已完成犯罪为标准,可以区分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两种基本类型。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不可能有预备行为,没有发生结果时,也不会成立过失犯罪。所以,过失犯罪没有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第二节 犯罪预备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一二犯罪预备的概念
3、和特征一(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二)犯罪预备的特征(一)犯罪预备的概念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但是,这一规定只是说明了犯罪预备行为的表现形式,而并非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刑法理论认为,作为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二)犯罪预备的特征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01020304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成立犯罪预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也就是要求行为人具有实现某种犯
4、罪的意图。大多数故意犯罪都有一个预备过程。有些犯罪必须经过犯罪预备才能进入实行阶段。010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预备行为是为犯罪的实行创造条件,以利于发生结果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整个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如果不是由于某种原因停顿下来,预备行为就会进一步发展为实行行为,从而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0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表明犯罪预备行为是着手实行犯罪以前的行为。假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其犯罪过程已经超越了预备阶段,就不再是犯罪预备。0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预备终结于预备阶段,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必须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它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犯罪预
5、备的处罚原则一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节 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未遂的类型一二三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一(一)犯罪未遂的概念(二)犯罪未遂的特征(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据此,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02已经着手实行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些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030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
6、志以外的原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阻碍犯罪得逞的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该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犯罪未得逞未得逞,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因在没有达到既遂之前就已经停止下来,而不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二)犯罪未遂的特征犯罪未遂的类型二(一)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二)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划分犯罪未遂的种类,可以使我们从分类中进一步认识犯罪未遂的性质,了解犯罪未遂形态的多样性。0201(一)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将他认为达到既遂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未实行终了的未
7、遂是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分子未能将他认为达到既遂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因而未得逞。0201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的行为本身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例如,使用枪支向人开枪而未得逞的就是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的行为本身就不可能既遂,因而未得逞。不能犯未遂又可以分为对象不能犯未遂和手段不能犯未遂。(二)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三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节 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一二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一(一)犯罪中止的概念(二)犯罪中止的特征(一)犯罪中
8、止的概念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据此,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0201(二)犯罪中止的特征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征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行为人自动放弃继续实施已准备或者已着手的犯罪行为。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特征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实行终了而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行为人积极地采取措施,以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9、犯罪中止,除了具有时空性、自动性和彻底性三个特征,还要具备有效性。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二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第五节 犯罪既遂犯罪既遂的概念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一二三犯罪既遂的处罚原则犯罪既遂的概念一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完全具备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状态。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二(一)结果犯(二)危险犯(三)行为犯(一)结果犯结果犯应以特定(法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作为既遂的标志。结果犯的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实行行为,还要求发生特定(法定)的危害结果。(二)危险犯危险犯应以是否造成特
10、定(法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的标志。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行为,造成足以发生某种危害后果的客观危险状态,即使尚未发生严重后果,犯罪既遂也成立。(三)行为犯行为犯应以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既遂的标志。行为犯的既遂,不要求发生物质性的、有形的危害结果,也不要求造成特定(法定)的危险状态,而是以犯罪行为的完成为标志。犯罪既遂的处罚原则三对行为符合犯罪既遂特征的既遂犯,在考虑刑法总则一般量刑原则的指导与约束的基础上,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案例分析本案例中,上诉人吴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是无可争议的,但是其抢劫罪并非未遂形态,而是预备形态。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形态都是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完成形态,其关键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已经进入实行阶段,而后者停止在犯罪分子着手实行行为之前。吴某手持木棒窜入韩某家院内,尚未实行抢劫的实际行为即被制止,犯罪行为停止在预备阶段,属于抢劫罪的预备犯。一审法院认定其行为属于抢劫罪未遂,显然是没有正确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特征。二审法院应当以抢劫罪预备犯对吴某改判,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演示完毕,感谢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