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车司机服务培训讲座出租车司机服务培训讲座第二章 企业法学习目标n了解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以及设立程序。n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规定。n掌握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事务执行、与第三人关系以及入伙、退伙规定。n掌握有限合伙的特殊规定。主要内容n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n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n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n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n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和事务管理n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n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案例导入n李某2003年1月独资开办了一家食品加工厂,注册资金为4万元,由于原材料保存不当,发生了腐烂,造成消费者食物中毒,索赔16余万。食品
2、加工厂被迫破产,其破产财产只有7万元。于是消费者向法院要求强制执行李某的个人财产及其家庭共有财产。分析:n(1)李某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责任?为什么?n(2)能否用家庭共有财产偿还?为什么?n(3)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应具备哪些条件?n(4)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案例解析n1 应当。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n2 不必用。题中未表明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因而只需用个人财产承担责任。n3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n
3、(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n(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n(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n(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n(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n4 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n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n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n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n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n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n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n非法人企业。思考n【思考2-1】假设甲自然人出资10万元投资设立了A个人独
4、资企业,若干年后,A企业的全部资产增加为15万元,全部负债为20万元,对不足清偿的5万元,该如何处理?n【解析2-1】甲应当承担无限责任。n【思考2-2】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什么区别?n【解析2-2】雇员7人以下为个体户,8人以上为个人独资企业,并分别根据不同的法律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n设立条件n【思考2-3】投资人的劳务、专利技术、家庭共有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其独资企业的出资吗?n【解析2-3】投资人不得用劳务出资。n设立程序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和事务管理n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n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n1.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n2.受托人或被聘用的管理人的义务
5、思考题n【思考2-4】投资人甲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乙管理企业事务,并对乙职权的限制为其签订合同的价款不得超过10000元。某日,乙擅自与丙签订了15000元的合同,请问该合同是否有效?n【解析2-4】如果丙为非善意第三人,此时没有经过甲的追认,那么该合同是无效的;如果丙并不知情,则是善意的第三人,该合同是有效的。n【思考2-5】甲设立了个人独资企业,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后来企业急需资金,乙擅自将企业的专有技术转让给了丙企业。甲得知后坚决反对。试分析乙与丙之间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n【解析2-5】无效。受聘人员不得擅自将企业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n个人独资企业的
6、权利n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n【思考2-6】2005年3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职员甲出资5万元,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取名德君实业公司。假设该个人独资企业成立,聘请朋友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同年4月1日,乙未经甲同意,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购入5000元原材料的合同。2006年7月,因企业亏损严重,甲决定解散企业。2006年12月20日,债权人丁要求甲偿还企业所欠货款2万元。甲以企业已解散为由,拒绝偿还债务。试分析:n(1)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过程合法吗?n(2)乙与丙签订的购入5000元原材料的合同是
7、否有效?为什么?n(3)甲以个人独资企业已解散为由拒不还款,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解析26n(1)两处不合法。已是投资人不合法,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二是企业名称不合法,不得使用“公司”等字样。n(2)合同有效。投资人对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n(3)没有法律依据。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清偿责任。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n合伙企业法概述n普通合伙企业n有限合伙企业n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案例导入n某甲与乙有限公司经协商后,决定设立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中规定:乙公司向企业投资30万元,甲负责经营管理,但不投资,乙公司每
8、年从合伙企业取得60%的经营收益,亏损时,责任及其他一切风险均由甲承担。随后,双方共同向合伙登记机关申请合伙登记,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某丙在收取了某甲的贿赂后,作出登记决定,并颁发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某甲为了经营方便一直使用乙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n(1)什么是合伙企业?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n(2)本案例中存在哪些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解析n1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n(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n(二)有书面合伙协议;n(三)有合伙
9、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n(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n(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n其中有限合伙企业人数最高不超过50人n2 本案例中存在如下违法行为:1)合伙协议约定违法;2)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登记违法;3)甲乙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经营企业违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四条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合伙企业法概述n合伙的概念n合伙企业的概念n合伙企业法的概念普通合伙企业n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n由普通合伙人组成n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n【思考2-7】甲、乙丙三个自然人投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甲出资5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出资2万元,若干年后,合伙企业的全部资产增加为15万元,全部负债为20万元,不足清偿的5万元该如何处理?n【解析2-7】应当由甲、乙、丙三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n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n设立条件和程序n【思考2-8】甲、乙、丙三人拟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协议部分内容如下:n(1)甲的出资为现金1万元和劳务作价2万元;n(2)乙的出
11、资为注册商标使用权,作价2万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n(3)丙的出资为作价5万元的房屋一栋,不办理财产转移手续;n(4)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于合伙企业成立满2年时再协商确定。试分析该合伙协议的上述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解析28n(1)甲的出资合法。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等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n(2)乙的出资合法。合伙人可以先认缴出资额,等合伙企业成立后再缴付出资。n(3)丙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n(4)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符合法定形式。合伙经营期限不属于合伙协议中应当记载事项。合伙企业的财产n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n合伙企业财产的性
12、质n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n【案例2-9】合伙人甲、乙、丙、丁设立A合伙企业,合伙人甲以自己所有的动产折合12万元出资。A合伙企业成立后,甲与戊签订10万元的借款合同,甲拟以该动产设定质押担保,问:甲是否可以以该动产设定质押担保?n【解析2-9】不可以。合伙企业事务执行n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n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n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n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n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思考与解析n【思考2-10】甲、乙、丙三人设立一合伙企业,推举甲为负责人并管理合伙企业的日常事务。后来甲在执行企业事务时,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擅自决定以3万元的价格将企业的专有技术转让给丁公司。试分析甲的
13、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n【解析2-10】不合法。合伙企业法规定,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n【思考2-11】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比例为1:1:3,但未约定损益分配比例,年终盈利2万元,应如何进行分配?n【解析2-11】由三个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n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n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n【思考2-12】甲 乙丙共同设立合伙企业A,甲由于个人原因欠丁的钱,而A企业是丁的债权人,甲可否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n【解析2-12】不可以 n【思考2-13】甲欠
14、丁10万元,而甲在合伙企业的出资是5万元,其他个人财产3万元,甲在A企业的收益是1万元,以个人财产和收益偿还后,还剩余6万元的债务,丁可否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n【解析2-13】可以入伙与退伙n【思考2-14】甲、乙、丙三人各出资2万元成立一普通合伙的饮食店。在经营中因资金短缺,三人决定向外借钱。乙向其朋友丁借钱,丁声明借钱可以,但要以合伙人身份加入该饮食店。乙、丙同意丁的要求,甲因出差在外,未得到通知。甲回来后坚决反对丁入伙。丁的入伙是否有效?n【解析2-14】丁的入伙无效。因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n【思考2-15】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
15、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这一说法正确吗?n【解析2-15】不正确。缺少通知退伙的前提条件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n【思考2-16】赵某是一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车祸成为植物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赵某属于哪种退伙?退伙日期是哪天?n【解析2-16】属于当然退伙,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为退伙日期。n【思考2-17】普通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有何异同?n【解析2-17】二者均为非法人企业,投资人均须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区别主要为:(1)投资者人数不同;(2)损益分配不
16、同;(3)控制与管理方式不同(前者共同管理,后者一人管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n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含义n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n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执业风险防范思考与解析n【思考2-18】A、B、C三名注册会计师各出资50万元,设立了甲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明确合伙损益由三人评分。2006年该所净资产达300万元,12月份,A在一项受托审计业务者发生重大过失,致使合伙企业承担500万元的债务。试分析:n(1)此债务应如何承担?n(2)若合伙企业500万元的债务并非A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此债务又如何承担?n【解析2-18】n(1)先以合伙企业净资产300万偿还,不足的200万元由A以
17、个人的其他财产偿还。B、C无须偿还。同时,A还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n(2)若此债务并非因A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则先以企业净资产300万元偿还,不足的200万元由A、B、C三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以三人个人的其他财产偿还。有限合伙企业n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n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人数、名称、合伙协议、出资方式n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n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财产转让的特殊规定n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n有限合伙
18、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n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 思考与解析n【思考2-19】某有限合伙企业有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后丙因故退伙。问:对于在丙退伙前有限合伙企业既有的债务,丙应承担怎样的责任?n【解析2-19】丙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n【思考2-20】甲为某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转为普通合伙人。问: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甲承担怎样的责任?n【解析2-20】甲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课后练习答案n选择题n1 Cn2 Dn3 An4
19、 Cn5 C案例分析1n王晓东以永亮化工厂的名义购买价值3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例的聘用协议中虽然有“王晓东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标的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经过陈永亮同意的规定”,但是投资人对受聘用人员的职权限制,不能用于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山东聊城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还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因此永亮化工厂应当首先清偿欠职工的5000元工资和5000元社会保险费用,其次应当偿还所欠税款2000元,最后偿还包括
20、何日清10万元债权在内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即:首先,应当以永亮化工厂的银行存款1万元和折价6万元的实物,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 5000元、社会保险费用 5000元、税款 2000元共计 12000元后,剩余的 5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何日清的债务。其次,永亮化工厂所剩余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后,仍然欠何日清42000元,可以用陈永亮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最后,在以陈永亮的个人财产清偿时,可以先用陈永亮的家庭个人财产2万元清偿,不足的部分,可以用陈永亮在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案例分析2n邵萍的死亡在合伙企业法上属于法定退伙事由之一。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当然退伙。
21、其后果是:邵萍退出合伙企业,按照邵萍死亡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计算合伙企业的资产,偿还以合伙企业名义所负的债务之后,剩余部分的55作为邵萍的个人财产由邵兵继承。由于该合伙企业只有邵萍与刘云两个合伙人,因此邵萍死亡后,该合伙企业就不具备构成合伙企业的基本条件,因此合伙企业必须解散或者变更企业形式,进行清算并进行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可以约定,合伙人的继承人可以作为合伙人继续参加合伙企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的继承人也可以加入合伙企业。在本例中,刘云反对邵兵加入合伙企业,在此情况下,除非邵萍在企业登记的合伙协议中对继承人可以加人合伙企业的问题有约定,否则邵兵无法取得合伙人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