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之分割课件.ppt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文档编号:3448862 上传时间:2022-09-01 格式:PPT 页数:66 大小:1.13M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共有物之分割课件.ppt_第1页
第1页 / 共66页
共有物之分割课件.ppt_第2页
第2页 / 共66页
共有物之分割课件.ppt_第3页
第3页 / 共66页
共有物之分割课件.ppt_第4页
第4页 / 共66页
共有物之分割课件.ppt_第5页
第5页 / 共6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Lee,Tsai&Partners共有物及遺產分割之共有物及遺產分割之訴訴-分割分割方法、對遺產應繼分之強制執行及其相關實務問題之方法、對遺產應繼分之強制執行及其相關實務問題之研討研討-陳志雄律師(陳志雄律師事務所)陳信瑩律師(理律法律事務所)中華民國105年5 月 21 日民法第民法第823條第條第1、3項、第項、第824條及第條及第830條暨第條暨第1164條規定條規定,請求分割共有物,請求分割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及遺產之訴及遺產之訴 聲明:聲明:第一例:一般共有物或遺產之分割方法第一例:一般共有物或遺產之分割方法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建物或遺產,分割

2、之方法如附表二所示(將原告建議之分割方法詳予列明)。2民法第民法第823條第條第1、3項、第項、第824條及第條及第830條暨第條暨第1164條規定條規定,請求分割共有物,請求分割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及遺產之訴及遺產之訴 聲明:聲明:第二例:遺產僅有公同共有之債權,分割為單獨所有債權第二例:遺產僅有公同共有之債權,分割為單獨所有債權之分割方法)之分割方法)第1項兩造就被繼承人Z之遺產,即Z對被告Y1(亦為繼承人之一)出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賣得價金債權新台幣若干元,准予依兩造每人之應繼分六分之一(包括原告在內繼承人共為6人)為分割,由兩造每人各取得對被告Y1之債權六

3、分之一。第2項被告Y1應給付原告X1、X2、X3每人新台幣若干元,並自前項分割遺產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告由遺產分割取得之債權,同時合併對同為繼承人Y1之債務人請求清償債務,此部分屬附條件之將來給付之訴,其雖為民事事件而非家事事件,但因與分割遺產之基礎事實相牽且有統合處理之必要,故應認得為合併起訴參照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39號裁定)。3 請求權基礎:請求權基礎:民法第823條第1、3項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第1項。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第3項。民法第

4、824條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第2項:(後略)民法第830條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1164條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民法第823條第條第1、3項、第項、第824條及第條及第830條暨第條暨第1164條規定條規定,請求分割共有物,請求分割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及遺產之訴及遺產之訴4 原告訴請分割共有物,毋庸聲明准予分割,直接聲明定原告訴請分割共有物,毋庸聲明准予分割,直接聲明定分割方

5、法即可:分割方法即可:最高法院最高法院73年度第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二):分割共有物之訴,係以共有物分割請求權為其訴訟標的,法院認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為有理由,即應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定其分割方法,毋庸為准予分割之諭知,不可將之分為准予分割及定分割方法二訴。故如當事人對於定分割方法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效力應及於訴之全部(准予分割及定分割方法)。(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752號判決,見解相同)民法第民法第823條第條第1、3項、第項、第824條及第條及第830條暨第條暨第1164條規定條規定,請求分割共有物,請求分割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

6、同共有物)及遺產之訴及遺產之訴5 分割共有物,應以土地登記簿上所載之共有人及應有部分割共有物,應以土地登記簿上所載之共有人及應有部分之比例為準:分之比例為準:最高法院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年度台上字第832號號、最高法院、最高法院96年度台年度台上字第上字第2835號判決號判決: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參與分割之當事人以全體共有人為限,而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應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者為準。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年度台抗字第224號裁定號裁定:是法院應依土地登記簿上記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裁判分割共有物。共有人或第三人縱對土地登記簿上記載之共有人或應有部分有所爭執,而另以訴訟處理,該訴訟之法

7、律關係並非分割共有物訴訟所據之先決問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6號裁定,意旨相同)民法第民法第823條第條第1、3項、第項、第824條及第條及第830條暨第條暨第1164條規定條規定,請求分割共有物,請求分割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及遺產之訴及遺產之訴6說明:說明:1.登記簿上之共有人或應有部分比例、面積,縱有虛偽或不正確,於確定判決更正前,仍以登記簿為準。2.共有人或第三人雖有對之另以訴訟處理,法院亦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3.共有人中,如於訴訟繫屬中將其應有部分轉讓與他人,雖受讓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但書或第2項規

8、定承擔訴訟,但依同法第254條第1項本文及第401條第1項規定,對分割共有物訴訟之進行並無影響,其確定判決,對於受讓人亦有效力。4.分割共有物乃必要共同訴訟,須全體共有人一同起訴或被訴,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如漏列共有人為當事人,縱該判決已確定,對於應參與訴訟之全體共有人,均無若何效力可言。民法第民法第823條第條第1、3項、第項、第824條及第條及第830條暨第條暨第1164條規定條規定,請求分割共有物,請求分割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及遺產之訴及遺產之訴7 分割共有物之方法,法院不受當事人聲明或主張之拘束,分割共有物之方法,法院不受當事人聲明或主張之拘束,法院有自由

9、裁量權:法院有自由裁量權:最高法院最高法院49年度台上字第年度台上字第2569號判例號判例: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而提起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即不得以原告所主張分割方法之不當,遽為駁回分割共有物之訴之判決。最高法院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年上字第1792號判號判例:裁判上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時,分配原物與變賣之而分配價金,孰為適當,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民法第民法第823條第條第1、3項、第項、第824條及第條及第830條暨第條暨第1164條規定條規定,請求分割共有物,請求分割共有物(包括分別及

10、公同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及遺產之訴及遺產之訴8 最高法院最高法院69年度第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法院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及共有物之性質價格等,本有自由裁量之權,共有人訴請分割共有物,其聲明不以主張分割之方法為必要,即令有所主張,法院亦不受其主張之拘束,不得以原告所主張之方法為不當,而為駁回分割共有物之訴之判決(參照本院29年上字第1792號及49年台上字第2569號判例)。是原告所主張之分割方法,僅供法院參考而已,設未採其所主張之方法,亦非其訴一部分無理由,故毋庸為部分敗訴之判決。民法第民法第823條第條第1、3項、第項、第824條及第條

11、及第830條暨第條暨第1164條規定條規定,請求分割共有物,請求分割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及遺產之訴及遺產之訴9 最高法院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裁定號裁定:按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固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但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束。又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若係以原物分割,原則上應按其應有部分為分配,且該應有部分係以經登記者為準,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規定甚明。至共有人與他共有人之前

12、手間,因分管位置利用價值不同,致分管面積有所差異,乃渠等間之債權契約,尚不能拘束法院就現共有人間依其應有部分所為分割判決。民法第民法第823條第條第1、3項、第項、第824條及第條及第830條暨第條暨第1164條規定條規定,請求分割共有物,請求分割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及遺產之訴及遺產之訴10 分割共有物為處分行為,共有人中有死亡者,他共有人分割共有物為處分行為,共有人中有死亡者,他共有人應先訴請其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再同時合併訴請分割應先訴請其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再同時合併訴請分割共有物:共有物:最高法院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年台上字第1012號判例號判例:分割共

13、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固不得分割共有物。惟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劉某就系爭建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依法不得為物權之處分。於本件訴訟中,請求劉某等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對劉某等及其餘被上訴人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抑與民法第759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之旨趣無違。(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134號判例及最高法院70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定(二),見解相同)民法第民法第823條第條第1、3項、第項、第824條及第條及第830條暨第條暨第1164條規定條規定,請求分割共有物,請求分割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

14、同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及遺產之訴及遺產之訴11說明:說明:1.請求分割共有物時,應有部分(不論為分別或公同共有)如屬原告所有,應先自行辦理繼承登記(依土地法第73條第1項、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1項規定,任何一繼承人得單獨為全體繼承人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2.如屬被告一人或數人所有,應合併請求該被告辦理繼承登記及全體被告分割共有物。3.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共有人中有死亡者,亦應追加其繼承人為當事人,並應自行(原告方面之當事人)或追加請求(被告方面之當事人)辦理繼承登記。4.如有無繼承人不明時,應聲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而列遺產管理人為被告。5.於請求分割遺產時,遺產中有須辦畢

15、繼承登記始得處分者,原告亦應先自行辦理繼承登記後,始得請求分割全部遺產。民法第民法第823條第條第1、3項、第項、第824條及第條及第830條暨第條暨第1164條規定條規定,請求分割共有物,請求分割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及遺產之訴及遺產之訴12 全體繼承人得依分割協議,於辦理繼承登記時,直接辦全體繼承人得依分割協議,於辦理繼承登記時,直接辦理登記為分別共有或單獨所有,勿庸先辦理為公同共有理登記為分別共有或單獨所有,勿庸先辦理為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再辦理分割登記為分別共有或單獨所有;之繼承登記,再辦理分割登記為分別共有或單獨所有;裁判分割遺產,亦應得比照辦理:裁判分割

16、遺產,亦應得比照辦理:土地登記規則第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條第1項規定項規定: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內政部內政部84年年4年年28日台內地字第日台內地字第8474679號函號函:一、二、查此類分割繼承登記申請案件,倘要求申請人先行辦理公同共有登記之繼承登記後,再依分割協議書申辦分割登記,實務上將化簡為繁,益增民眾申請手續上之困擾。(續下頁)民法第民法第823條第條第1、3項、第項、第824條及第條及第830條暨第條暨第11

17、64條規定條規定,請求分割共有物,請求分割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及遺產之訴及遺產之訴13 內政部內政部84年年4年年28日台內地字第日台內地字第8474679號函號函:例如被繼承人遺有10筆土地、10個繼承人,則須就該10筆土地之每一筆地均登記為該10個繼承人所公同共有,並就每個繼承人各核發10張土地所有權狀(10個繼承人共計核發100張權狀)後,再受理繼承人申辦分割登記,致產生下列問題:(一)驟增地政機關雙倍以上之人力作業:於目前基層地政機關業務量多、工作壓力大、人力嚴重不足之際,上開作法無異雪上加霜。(二)徒增申請人負擔:包括繳納兩次登記規費、土地權利書狀費及花

18、費兩次登記代理人費用等。(三)違反便民服務及行政速、簡原則:目前政府正推行行政革新、積極簡化不便民、不合宜之行政規章或措施,上開作法無異倒行逆施,不僅不符簡政便民原則,更易招致民怨。次查,依法院判決共有人分割繼承登記案,亦無要求當事人先辦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再辦分割登記之例。(續下頁)民法第民法第823條第條第1、3項、第項、第824條及第條及第830條暨第條暨第1164條規定條規定,請求分割共有物,請求分割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及遺產之訴及遺產之訴14 內政部內政部84年年4年年28日台內地字第日台內地字第8474679號函號函:上開作法,於登記實務上確有窒礙難行之

19、處,亦無實益可言,以往民眾向依行政院秘書處46年9月12日台46內字第4959號函關於遺產繼承,如繼承人先辦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固無不可,若繼承人就遺產繼承及分割逕行辦理各別所有繼承登記,於法亦無不合。規定辦理,行之數十年,民眾習之已久,尚無任何弊端。民法第民法第823條第條第1、3項、第項、第824條及第條及第830條暨第條暨第1164條規定條規定,請求分割共有物,請求分割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及遺產之訴及遺產之訴15 實務案例:實務案例:1.台北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家訴字第年度重家訴字第29號號(訴請分割遺產事件訴請分割遺產事件):原告就其繼承權被侵害,以

20、其他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以一訴同時請求塗銷被告所為之遺產繼承登記及分割遺產。該院判決主文,僅諭知塗銷繼承登記,同時為准予遺產分割,分割方法為兩造各依應繼分之比例分配(並未諭知各單獨取得所有權,應係依應繼分之比例分別共有),並未諭知於塗銷繼承登記後,應先辦理繼承登記,再准予分割。此判決,經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家上字第5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90號裁定維持而確定。足見繼承人訴請分割遺產,可不必先辦妥繼承登記或先聲明辦妥繼承登記後,再准予分割遺產。民法第民法第823條第條第1、3項、第項、第824條及第條及第830條暨第條暨第1164條規定條規定,請求分割共有物,請求分割共有物(包括

21、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及遺產之訴及遺產之訴16 實務案例:實務案例:2.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家上字第年度重家上字第27號號(請求確認認領請求確認認領無效案件無效案件):兩造繼承人於法院就分割遺產,成立和解,其內容亦係就未辦理繼承登記之遺產,直接分割為各繼承人單獨所有,其中一繼承人單獨持和解筆錄至地政機關亦直接辦理分割登記,並未先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再為分割登記。民法第民法第823條第條第1、3項、第項、第824條及第條及第830條暨第條暨第1164條規定條規定,請求分割共有物,請求分割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及遺產之訴及遺產之訴17 本

22、文:本文:未辦理繼承登記,即直接辦理分割登記,雖屬便民,且又節省人力物力,固可贊同,但究與民法第759條所定:因繼承於登記前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之規定有違,宜於修正土地登記規則時增訂之。理由:理由:土地登記規則係依土地法第37條第2項授權訂定者,其效力等同於土地法,而為民法之特別法,其效力高於民法,可優先於民法而適用。民法第民法第823條第條第1、3項、第項、第824條及第條及第830條暨第條暨第1164條規定條規定,請求分割共有物,請求分割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及遺產之訴及遺產之訴18 分割共有物之方法,共有人已有協議者,除已罹於消滅時效分

23、割共有物之方法,共有人已有協議者,除已罹於消滅時效,經共有人抗辯外,僅得請求履行分割登記。但分割遺產之,經共有人抗辯外,僅得請求履行分割登記。但分割遺產之方法,全體繼承人雖已有協議,仍得請求法院作成具有形成方法,全體繼承人雖已有協議,仍得請求法院作成具有形成效力之分割判決:效力之分割判決:1.分割共有物分割共有物 最高法院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年台上字第1198號判例:號判例:共有人就共有物已訂立協議分割契約者,縱使拒絕辦理分割登記,當事人亦僅得依約請求履行是項登記義務,而不得訴請法院按協議之方法,再為分割共有物之判決。民法第民法第824條第條第1項規定、最高法院項規定、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

24、年台上字第2688號判號判例:例:協議分割契約,已因消滅時效完成,共有人拒絕履行時,仍得請求裁判分割。民法第民法第823條第條第1、3項、第項、第824條及第條及第830條暨第條暨第1164條規定條規定,請求分割共有物,請求分割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及遺產之訴及遺產之訴192.分割遺產分割遺產 立法理由立法理由:一、請求遺產分割之訴,除適格之當事人全體就全部遺產之分割依本法第45條規定成立訴訟上和解之情形外,如適格之當事人全體業已就遺產全部或一部分之分割方法達成協議(無論是訴訟前或訴訟中),而未成立訴訟上和解時,為尊重當事人處分權,簡化爭點,以節省調查分割方法之勞費

25、,並為擴大訴訟制度解決紛爭之功能,利用同一訴訟程序徹底解決紛爭,法院應斟酌其協議內容為裁判,將斟酌結果記明於理由。二、又為保護當事人之程序參與權,法院為第1項裁判前,應曉諭當事人為辯論或為請求;如當事人表明為履行協議之請求時,法院應就其請求為裁判。家事事件法第73條當事人全體就遺產分割方法達成協議者,除有適用第45條之情形外,法院應斟酌其協議為裁判第1項。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曉諭當事人為辯論或為請求第2項。民法第民法第823條第條第1、3項、第項、第824條及第條及第830條暨第條暨第1164條規定條規定,請求分割共有物,請求分割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及遺產之訴及遺

26、產之訴202.分割遺產分割遺產說明:說明:在分割遺產訴訟事件,當事人全體就遺產全部或一部之分割方法,不論在訴訟前或訴訟中,已達成協議者,當事人得就該已達成協議部分,作成和解筆錄,或表明為履行協議之請求,此時,法院應依其請求作成意思表示之給付判決(須經分割登記,始生各取得分得部分所有權之效力);亦得請求法院作成具形成效力之分割判決(一經判決確定,不待登記,即生各取得分得部分所有權之效力)。此為家事事件法就遺產分割訴訟所為有別於一般共有物分割訴訟之規定,宜注意之。民法第民法第823條第條第1、3項、第項、第824條及第條及第830條暨第條暨第1164條規定條規定,請求分割共有物,請求分割共有物(包

27、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及遺產之訴及遺產之訴21 共有人訴請履行分割協議登記,其訴之聲明應請求兩造依共有人訴請履行分割協議登記,其訴之聲明應請求兩造依協議分割契約所訂分割方法協同辦理分割登記,不得僅命協議分割契約所訂分割方法協同辦理分割登記,不得僅命被告就原告自己分得部分協同辦理分割登記:被告就原告自己分得部分協同辦理分割登記:最高法院最高法院90年度第年度第1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共有物之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皆以消滅各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共有關係為目的。而協議分割契約應由全體共有人參與協議訂立,方能有效成立,並須全體共有人均依協議分割契約履行,始能消滅共有人間之共

28、有關係,該契約所訂分割方法,性質上為不可分,故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提起請求履行協議分割契約之訴,其訴訟標的對於共有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應以其他共有人全體為被告,於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且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為命兩造依協議分割契約所訂分割方法協同辦理分割登記,不得僅命被告就原告自己分得部分協同辦理分割登記。(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1576號判決,見解相同)民法第民法第823條第條第1、3項、第項、第824條及第條及第830條暨第條暨第1164條規定條規定,請求分割共有物,請求分割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及遺產之訴及遺產之訴22 共有人訴請履行分割協議登記,其訴之聲明

29、應請求兩造依共有人訴請履行分割協議登記,其訴之聲明應請求兩造依協議分割契約所訂分割方法協同辦理分割登記,不得僅命協議分割契約所訂分割方法協同辦理分割登記,不得僅命被告就原告自己分得部分協同辦理分割登記:被告就原告自己分得部分協同辦理分割登記:舉例說明:舉例說明:X、Y1、Y2共有一筆300平方公尺土地,應有部分各1/3。經協議分割為:A100m2B100m2C100m2XY1Y2Y2拒絕辦理履行分割登記民法第民法第823條第條第1、3項、第項、第824條及第條及第830條暨第條暨第1164條規定條規定,請求分割共有物,請求分割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及遺產之訴及遺產之

30、訴23XY1Y2請求履行分割契約,其聲明應為:請求履行分割契約,其聲明應為:第1項被告應協同原告將坐落某地段地號土地辦理分割如附圖所示A、B、C 三筆土地,面積各1百平方公尺。第2項被告應將如附圖所示A部分土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第3項原告及被告Y2應將附圖所示B部分土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移轉登記予被告Y1所有。第4項原告及被告Y1應將如附圖所示C部分土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移轉登記予被告Y2所有。民法第民法第823條第條第1、3項、第項、第824條及第條及第830條暨第條暨第1164條規定條規定,請求分割共有物,請求分割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

31、及遺產之訴及遺產之訴24 分割遺產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除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分割遺產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除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外,縱被繼承人之遺囑就部分遺產指定分割之方法,亦不外,縱被繼承人之遺囑就部分遺產指定分割之方法,亦不得僅就特定財產請求分割:得僅就特定財產請求分割:最高法院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判決號判決: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標的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上訴人既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遺產,除非依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

32、,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否則依法即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最高法院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年度台上字第103號判決號判決:是以當事人對分割判決一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效力應及於訴之全部,不發生部分遺產分割確定之問題。民法第民法第823條第條第1、3項、第項、第824條及第條及第830條暨第條暨第1164條規定條規定,請求分割共有物,請求分割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及遺產之訴及遺產之訴25 最高法院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號判決:遺產分割既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

33、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年度台上字第521號判決號判決:民法第116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又同法第1164條所定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繼承人全體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倘被繼承人之遺囑就部分遺產指定分割之方法,而繼承人就其餘遺產不能達成分割協議,請求裁判分割時,仍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僅經遺囑指定分割方法之遺產,應依遺囑指定之方法為分割。(續下頁)民法第民法

34、第823條第條第1、3項、第項、第824條及第條及第830條暨第條暨第1164條規定條規定,請求分割共有物,請求分割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及遺產之訴及遺產之訴26 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年度台上字第521號判決號判決:原審既認如附表編號1號至13號所示財產均為宋禧官之遺產,則被上訴人請求裁判分割遺產,自應以系爭遺產全部為分割對象。乃原審遽謂系爭遺囑已就如附表編號1號至5號所示遺產指定分割方法,被上訴人就此部分遺產併請求裁判分割,欠缺權利保護要件,爰維持第一審所為駁回被上訴人此部分之訴之判決,駁回上訴人此部分上訴,已有可議。訴訟中發現有未列入分割之遺產,得

35、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列入分割。但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發現,而分割判決已確定者,其仍有效力,未分割之遺產,仍得請求另為裁判分割,不生一事再理之問題。民法第民法第823條第條第1、3項、第項、第824條及第條及第830條暨第條暨第1164條規定條規定,請求分割共有物,請求分割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及遺產之訴及遺產之訴27 共有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全體同意以抽籤方式決定各共有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全體同意以抽籤方式決定各共有人所分得之位置,除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外,不共有人所分得之位置,除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外,不得事後翻異,法院得以之酌定分割方法之依據得事後翻

36、異,法院得以之酌定分割方法之依據:最高法院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年度台上字第690號判決號判決:共有人同意以抽籤方式決定分割共有物時各共有人所分得之位置,乃共有人意願之表徵,自得作為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權,酌定共有物分割方法之依據。苟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以抽籤方式決定各共有人所分得之位置,除有無效或得撤銷之情形外,共有人即不得於事後再任意翻異,始符誠信原則。全體共有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同意以抽籤方式決定分割方法,不僅為法院實務運作所許可,且法院依抽籤結果所定分割方法之裁判,係屬有形成效力之分割裁判,而非屬履行分割協議之意思表示給付判決。民法第民法第823條第條第1、3項、第項、第824條及第條及第8

37、30條暨第條暨第1164條規定條規定,請求分割共有物,請求分割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及遺產之訴及遺產之訴28 最高法院最高法院43年度台上字第年度台上字第952號判例號判例: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民法第824條第1項定有明文。兩造間就系爭房屋與基地及其他共有物,既經協議以抽籤方法實行分割,揆諸上開條項之規定,即生分割之效力,不因上訴人未在鬮分證書加蓋名章而受影響。係指訴訟外,共有人協議以抽籤協議分割方法,如不履行,僅得請求履行協議分割契約,而非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而言。民法第民法第823條第條第1、3項、第項、第824條及第條及第830條暨第條暨第11

38、64條規定條規定,請求分割共有物,請求分割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及遺產之訴及遺產之訴29 分割共有土地,除其部分之土地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分割共有土地,除其部分之土地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或部分共有人仍願維持其共,或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或部分共有人仍願維持其共有關係外,應將土地分配於各共有人單獨所有有關係外,應將土地分配於各共有人單獨所有:最高法院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年台上字第1831號判例號判例: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法院裁判分割共有土地時,除因該土地內部分土地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如為道路)或部分共有人仍願維持其共有關係,應就該部分土地

39、不予分割或准該部分共有人成立新共有關係外,應將土地分配於各共有人單獨所有。民法第民法第823條第條第1、3項、第項、第824條及第條及第830條暨第條暨第1164條規定條規定,請求分割共有物,請求分割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及遺產之訴及遺產之訴30 分割共有土地,除其部分之土地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分割共有土地,除其部分之土地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或部分共有人仍願維持其共有關或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或部分共有人仍願維持其共有關係外,應將土地分配於各共有人單獨所有係外,應將土地分配於各共有人單獨所有:補充:補充:應有部分中,如有公同共有者,其分得之部分,除經

40、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外,仍應維持公同共有。公同共有物請求分割時,非得全體共有人同意,不得僅將公同共有,依其潛在應有部分,分割為分別共有。惟請求分割遺產時,其遺產中之權利有應登記者,得依繼承人同意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民法第民法第823條第條第1、3項、第項、第824條及第條及第830條暨第條暨第1164條規定條規定,請求分割共有物,請求分割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及遺產之訴及遺產之訴31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不問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是否相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不問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是否相同或相鄰,均得請求合併分割:同或相鄰,均得請求合併分割: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

41、字第年度台上字第1195號判決號判決:按民法第824條第5項規定: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係為促進土地利用,避免土地細分而設;除法令有不得合併分割之限制,如土地使用分區不同,而不得合併一宗土地予以分割外,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是否相同、是否相鄰均非所問。因合併分割後之分割方法,係以同條第2項規定之各種方法為之,故不相鄰之兩筆建地雖不得合併為一宗土地予以複丈、測量而分割,然如合併分割之方法係將兩人共有之建地各分配於一共有人取得,性質上屬共有人應有部分土地之交換,且無關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4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合併申請複丈之範疇,應無不得合併分割之理。民法第民法第

42、823條第條第1、3項、第項、第824條及第條及第830條暨第條暨第1164條規定條規定,請求分割共有物,請求分割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及遺產之訴及遺產之訴32第1項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第2項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一、權利人同意分割。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第3項前項但書情形,於以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準用第881條第1項、第2項或第899條第1項規定。第4項前條第3項之情形,如為不動產分割

43、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第5項前項抵押權應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其次序優先於第2項但書之抵押權。分割共有物,於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或質權時,為使分割共有物,於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或質權時,為使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之應有部分,應告知其權利人參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之應有部分,應告知其權利人參加訴訟:加訴訟:民法第824條之1:民法第民法第823條第條第1、3項、第項、第824條及第條及第830條暨第條暨第1164條規定條規定,請求分割共有物,請求分割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及遺產之訴及

44、遺產之訴33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第年法律座談會第10號提案,初步號提案,初步研討結果、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一致見解研討結果、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一致見解:關於抵押權移存於抵押人所分得部分,祗要符合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但書各款規定,應屬法律規定之法定效果,無庸當事人為任何聲明,縱有聲明,法院亦無庸於判決主文內諭知,僅於判決理由中說明已足。民法第民法第823條第條第1、3項、第項、第824條及第條及第830條暨第條暨第1164條規定條規定,請求分割共有物,請求分割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及遺產之訴及遺產之訴34 分割共有物,須原物分

45、割有困難始得變價分配其價金,且須顧分割共有物,須原物分割有困難始得變價分配其價金,且須顧及共有人對共有物在感情或生活上有無密切之依存關係:及共有人對共有物在感情或生活上有無密切之依存關係:最高法院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號判決:按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配其價金,法院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裁量。必於原物分配有困難者,始予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本院51年台上字第271號判例參照)。此觀諸98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亦規定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

46、有物,足見在適用98年1月23日修正前民法第824條第2項之規定時,依法律之宗旨,應解釋為變價分割係於原物分配有困難時,始可採用。所謂原物分配有困難,係指共有物性質上不能以原物分配或以原物分配有困難之情形,例如共有物本身無法為原物分割,或雖非不能分割,然分割後將顯然減損其價值或難以為通常使用是。民法第民法第823條第條第1、3項、第項、第824條及第條及第830條暨第條暨第1164條規定條規定,請求分割共有物,請求分割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及遺產之訴及遺產之訴35 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年度台上字第815號判決號判決:該編號12、12之2部分土地所有人於

47、分割後因至公路,倘僅得通行為他分割人之上訴人所有之上開土地,即變成可能需要藉由鄰地通行權之法律關係解決之結果,其分割方法自非適當。次按不動產之分割,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民國98年間修正公布之民法第824條之1第4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多筆土地,法院為裁判分割時,就各筆土地分別為原物分割,並命金錢補償時,應就個筆土地之金錢補償分別諭知,以明法定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範圍,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不得就各筆土地之金錢補償互為扣抵後,

48、諭知部分共有人應給付他共有人之金額。民法第民法第823條第條第1、3項、第項、第824條及第條及第830條暨第條暨第1164條規定條規定,請求分割共有物,請求分割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及遺產之訴及遺產之訴36 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年度台上字第726號判決號判決:若共有人對共有物在感情上或生活上有密不可分之依存關係而法院未予斟酌考量即為變價分割,則其所定之分割方法,是否適當,有無符合公平原則,即值推求。查被上訴人係自法院買受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5分之1,拍賣公告原已註明拍定後不點交,上訴人歐陽斌應有部分為5分之2,但未居住該屋,上訴人歐和誠應有部分為5分之

49、2,且自71年即設籍居住系爭房屋迄今,是歐和誠所陳其對共有物在感情上或生活上有密不可分之依存關係,若予以變價分割,伊勢必面臨無家可歸且30年心血付之一炬等語,似非全然無稽。果爾,歐和誠主張將系爭不動產分歸伊而以金錢補償被上訴人、歐陽斌,該金錢補償與被上訴人、歐陽斌所採變價分割,最終係分配金錢似無二致,且依民法第824條之1第4項規定,受補償者就補償金額,對補償義務人有抵押權可供擔保,可否謂此分割方法僅考量歐和誠利益,而不顧及歐陽斌、被上訴人之利益,已非無疑。(續下頁)民法第民法第823條第條第1、3項、第項、第824條及第條及第830條暨第條暨第1164條規定條規定,請求分割共有物,請求分割共

50、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包括分別及公同共有物)及遺產之訴及遺產之訴37 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年度台上字第726號判決號判決:又金錢補償之數額若干,本應由法院審酌一切情況加以認定,能否僅因兩造無共識,法院不受鑑定拘束,不易得有適切之補償依據,逕認歐和誠聲請鑑定系爭不動產價值為無必要,而其主張之分割方法尚非可採,亦有疑義。乃原審未詳為調查審認,遽以第一審所採變價分割方法為允當,而為歐和誠不利之判斷,自欠允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號判決:必於原物分配有困難者,始予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項共有人,如法院僅因應有部分所占比例不多或甚少之共有人,依其應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行业 > 各类PPT课件(模板)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1,本文(共有物之分割课件.ppt)为本站会员(三亚风情)主动上传,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2,用户下载本文档,所消耗的文币(积分)将全额增加到上传者的账号。
3,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发送邮件至3464097650@qq.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侵权处理QQ:3464097650--上传资料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163文库-Www.163Wenku.Com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