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審 計計 法法v一一、導論導論 v二二、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 v三三、政府審計之主要事務政府審計之主要事務 v四四、名詞解釋名詞解釋 導導 論論v導論導論一、引言一、引言 為確保政府的會計及決算足以適正表達預算的為確保政府的會計及決算足以適正表達預算的 執行或收支結果執行或收支結果,以及讓立法部門、居民或百姓以及讓立法部門、居民或百姓 清楚瞭解及掌撞上項結果清楚瞭解及掌撞上項結果,在在須建立一公正在在須建立一公正 之第三部門予以先行審查之第三部門予以先行審查,並規範該部門應具有並規範該部門應具有 之審查權力、審查範圍及審查程序之審查權力、審查範圍及審查程序,以求周以求周 延。
2、目前我國的規範即是本篇所述的延。目前我國的規範即是本篇所述的 審計審計 法。法。導導 論論二、審計法之適用範固二、審計法之適用範固 審計法之適用範圍審計法之適用範圍,依審計法與其施行細則及依審計法與其施行細則及 預算法等相關法令規定預算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包括下列四類包括下列四類:(一一)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政府及其所屬機關 (二二)公私合營事業公私合營事業 (三三)受公款補助之私人團體受公款補助之私人團體 (四四)獲取公款給付之承攬廠商其實際成本之有獲取公款給付之承攬廠商其實際成本之有 關帳目及預算對待給付運用狀況關帳目及預算對待給付運用狀況導導 論論(一一)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審計
3、法第審計法第1 1條條):):本項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本項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依監察院組織法第依監察院組織法第 4 4條規定條規定,係指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係指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換言之換言之,上自中央政府、直轄市、縣上自中央政府、直轄市、縣(市市)、至鄉、至鄉(鎮、縣鎮、縣 轄市轄市)公法人公法人,及其所屬各機關之財務審計及其所屬各機關之財務審計,均應均應 依審計法之規定辦理。依審計法之規定辦理。包括包括:(1):(1)公務機關公務機關;(2);(2)公有營公有營(事事)業機關及業機關及;(3);(3)公立學校、醫院等非營利團體公立學校、醫院等非營利團體。導導 論論審計法為使公有營審計法為使公有營(
4、事事)業機關之定義更為業機關之定義更為明確起見明確起見,特規定其範圍如下特規定其範圍如下(審計法第審計法第4747條條)1.1.政府獨資經營者。政府獨資經營者。2.2.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其中政府資本超過其中政府資本超過5050 者。者。3.3.由前二項之公有營由前二項之公有營(事事)業機關轉投資於其他事業機關轉投資於其他事 業業,其轉投資之資本額超過該事業資本其轉投資之資本額超過該事業資本5050 者。者。導導 論論(二二)公私合營事業公私合營事業:本項公私合營事業本項公私合營事業,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7777條規定條規定,係指係指:1.1.政府與人民合資經
5、營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未達政府資本未達5050者。者。2.2.政府獨資經營或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之公有營政府獨資經營或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之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機關業及公有事業機關 轉投資於其他事業轉投資於其他事業,其中政其中政府投資或機關轉投資之資本額未達該事業資本府投資或機關轉投資之資本額未達該事業資本5050者。者。對於公私合營事業之審核對於公私合營事業之審核,審計部依審計機關審計部依審計機關審核公私合營事業辦法據以執行。審核公私合營事業辦法據以執行。導導 論論(三三)受公款補助之私人團體受公款補助之私人團體(審計法第審計法第7979條後段與條後段與施行細則第施行細則第7777條及預算
6、法第條及預算法第6868條條):):對於受公款補助之私人團體之審核對於受公款補助之私人團體之審核,審計部依審計部依 審計機關審核國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審計機關審核國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 據以執行。據以執行。導導 論論(四四)獲取公款給付之承攬廠商其實際成本之有關獲取公款給付之承攬廠商其實際成本之有關帳目及預算對待給付運用狀況帳目及預算對待給付運用狀況:本項對承攬廠商的審計本項對承攬廠商的審計,主要執行方式如下主要執行方式如下:1.1.若各機關營繕工程及定製財物若各機關營繕工程及定製財物,其價格之議訂其價格之議訂,係根據特定條件係根據特定條件,按所需實際成本加利潤計算者按所需實際成本加利潤計
7、算者,除應於合約內訂明外除應於合約內訂明外,審計機關得派員就承攬廠審計機關得派員就承攬廠商實際成本之有關帳目商實際成本之有關帳目,加以查核加以查核,並將結果通並將結果通知主辦機關。知主辦機關。2.2.審計機關得實地調查預算及其對待給付之運用審計機關得實地調查預算及其對待給付之運用狀況狀況,並得要求承攬商等提供報告。並得要求承攬商等提供報告。導導 論論三、政府審計業務處理簡圖三、政府審計業務處理簡圖 政府審計政府審計(或可稱綜合審計或可稱綜合審計)約可劃分為約可劃分為:(1):(1)普通公務審計普通公務審計;(2);(2)特種公務審計特種公務審計;(3);(3)公有營公有營(事事)業審計及業審計
8、及;(4);(4)財物審計財物審計(稽察稽察)等四種等四種:另另尚可依其性質區分為尚可依其性質區分為:(1):(1)財務審計及財務審計及;(2);(2)績績效審計等二類(效審計等二類(3 3)綜效審計。茲繪簡圖說明)綜效審計。茲繪簡圖說明如下頁如下頁:導導 論論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v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 一、我國審計制度之特質一、我國審計制度之特質 我國審計制度之特質我國審計制度之特質,約可歸納為下列五種約可歸納為下列五種:1.1.審計權為監察院之職權之一審計權為監察院之職權之一,由審計機關行使由審計機關行使2.2.監察院設審計長監察院設審計長,審計人員依法獨立
9、行使審計權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審計權 3.3.審計長應依限完成決算之審核及半年結算之查審計長應依限完成決算之審核及半年結算之查 核核,並提出審核報告及查核報告於立法院並提出審核報告及查核報告於立法院 4.4.審計權之行使對象為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及有審計權之行使對象為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及有 關人員關人員 5 5.審計機關之組織採一條鞭制審計機關之組織採一條鞭制,由中央直貫地方由中央直貫地方 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1.1.審計權為監察院之職權之一審計權為監察院之職權之一,由審計機關行使由審計機關行使:我國中央政府採五權分立制度我國中央政府採五權分立制度,監察院為國家監察院為國家 最高
10、監察機關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其中其中 審計職權依審計法第審計職權依審計法第3 3條規定條規定,由審計機關行由審計機關行 使。使。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2.2.監察院設審計長監察院設審計長,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審計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審計 權權:我國尊重審計權獨立行使之超然地位我國尊重審計權獨立行使之超然地位,特以憲特以憲 法第法第104104條規定條規定,於監察院設審計長於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由總統提 名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並依監察院組織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並依監察院組織法 規定規定,監察院設審計部監察院設審計部,審計長秉承監察院
11、院長審計長秉承監察院院長,綜理審計部事務綜理審計部事務,並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另並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另 依審計法第依審計法第1010條規定條規定,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 審計職權審計職權,不受干涉。不受干涉。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3.3.審計長應依限完成決算之審核及半年結算之查審計長應依限完成決算之審核及半年結算之查 核核,並提出審核報告及查核報告於立法院並提出審核報告及查核報告於立法院:審計長依憲法第審計長依憲法第105105條及決算法第條及決算法第2626條規定條規定,應應 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3 3個月內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依法完成其審
12、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又依決算法第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又依決算法第2626條條 之之1 1規定規定,應於會計年度中將政府之半年結算報應於會計年度中將政府之半年結算報 告告,於政府提出於政府提出1 1個月內完成其查核個月內完成其查核,並提出查核並提出查核 報告於立法院。報告於立法院。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4.4.審計權之行使對象為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及有審計權之行使對象為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及有 關人員關人員:審計權之行使範圍與彈劾、糾舉權之行使相同審計權之行使範圍與彈劾、糾舉權之行使相同,為中央至地方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及財務有關為中央至地方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及財務有關 人員
13、。人員。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5.5.審計機關之組織採一條鞭制審計機關之組織採一條鞭制,由中央直貫地方由中央直貫地方:我國審計機關之組織我國審計機關之組織,於中央設審計部於中央設審計部,於各省於各省 (市市)設審計處設審計處,於各縣於各縣(市市)酌設審計室酌設審計室,各審計各審計 機關均隸屬審計部機關均隸屬審計部,由審計部監督之。由審計部監督之。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二、審計機關之組織與其分工及其審計人員的特二、審計機關之組織與其分工及其審計人員的特性性 (一一)審計機關之組織審計機關之組織:依據審計部組織法與審計處室組織通則規定及依據審計部組織法與審計處室組織通則
14、規定及 現行審計機關設置情形觀之現行審計機關設置情形觀之,目前我國審計機關目前我國審計機關 之組織為上自監察院下設之審計部之組織為上自監察院下設之審計部,與該部所轄與該部所轄 之台北市、高雄市、教育農林、交通建設四個之台北市、高雄市、教育農林、交通建設四個 審計處審計處,及至基層之基隆市、台北縣、桃園縣等及至基層之基隆市、台北縣、桃園縣等 二十個審計室二十個審計室,合共二十五個審計機關。說明如合共二十五個審計機關。說明如 下下: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二二)審計機關之分工審計機關之分工:審計機關掌理之審計業務
15、審計機關掌理之審計業務,依目前分工情形觀依目前分工情形觀 之之,其中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與交通建設審其中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與交通建設審計處係負責中央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審計業務計處係負責中央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審計業務;台北市審計處與高雄市審計處則負責北、高二台北市審計處與高雄市審計處則負責北、高二直轄市議會與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審計業務直轄市議會與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審計業務;至台灣省至台灣省2121縣縣(市市)、福建省金門、連江、福建省金門、連江2 2縣縣,合合共共2323縣縣(市市)議會與縣議會與縣(市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以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以及所轄鄉及所轄鄉(鎮、市鎮、市)之審計業務之
16、審計業務,則由前述基隆市、則由前述基隆市、台北縣、桃園縣等台北縣、桃園縣等2020個審計室負責。分項說明個審計室負責。分項說明如下如下: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1.1.普通公務機關之財務審計普通公務機關之財務審計:(1)(1)中央政府及其所屬機關部分中央政府及其所屬機關部分:中央各機關財務之審計中央各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審計部、教由審計部、教 育農林審計處及交通建設審計處辦理育農林審計處及交通建設審計處辦理;其其 在各省在各省(市市)地方者地方者,得指定就近審計處得指定就近審計處(室室)辦理辦理 之之(審計法第審計法第4 4條條)。其辦理之審計事務
17、範圍。其辦理之審計事務範圍,應應 以審計部所指定辦理者為限以審計部所指定辦理者為限,辦理結果辦理結果,應呈報應呈報 審計部。審計部。(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審計法施行細則第2 2條條)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2)(2)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關部分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關部分:a.a.直轄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直轄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直轄市政府及其所屬直轄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審計部於各該直轄市之審由審計部於各該直轄市之審計處辦理之。計處辦理之。(審計法第審計法第5 5條、審計部組織法條、審計部組織法第第1414條條)b.b.縣縣(市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各縣
18、各縣(市市)政府及其所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審計部於各該縣由審計部於各該縣(市市)酌設酌設之審計室辦理。之審計室辦理。(審計法第審計法第5 5條、審計部組條、審計部組織法第織法第1414條條)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c.c.鄉鄉(鎮、縣轄市鎮、縣轄市)公所公所:鄉鄉(鎮、縣轄市鎮、縣轄市)公所財務之審計公所財務之審計,係由審計部係由審計部 於各該管轄或鄰近之縣所酌設之審計室辦於各該管轄或鄰近之縣所酌設之審計室辦 理。另審計部目前訂有審計機關辦理鄉鎮縣理。另審計部目前訂有審計機關辦理鄉鎮縣 轄市財務審計辦法據以執行。轄市財務審計辦法據以執行。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
19、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2.2.特種公務及公有營特種公務及公有營(事事)業機關之財務審計業機關之財務審計:中央及地方各特種公務機關、公有營業機關、中央及地方各特種公務機關、公有營業機關、公有事業機關財務之審計公有事業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各該組織範圍審由各該組織範圍審 計部計部(處、室處、室)辦理之。辦理之。(審計法第六審計法第六6 6條條)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3.3.未設審計機關者之財務審計未設審計機關者之財務審計:未設審計處未設審計處(室室)之各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或之各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或 特種公務機關、公有營特種公務機關、公有營(事事)業機關財務之審計業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各該管
20、審計機關辦理由各該管審計機關辦理,或指定就近審計處或指定就近審計處(室室)兼理之兼理之(審計法第審計法第7 7條條)。其兼辦之結果。其兼辦之結果,應由各應由各 該被指定兼理之審計處該被指定兼理之審計處(室室)負責。負責。(審計法施行審計法施行 細則第細則第2 2條條)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三三)審計人員的特性審計人員的特性:依據審計部組織法、審計處室組織通則及審計依據審計部組織法、審計處室組織通則及審計 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審計人員包括審計長、副審審計人員包括審計長、副審 計長、審計官、參事、審計、稽察、審計員、計長、審計官、參事、審計、稽察、審計員、稽察員等。茲
21、就其保障、須遵守之限制稽察員等。茲就其保障、須遵守之限制,迴避規迴避規 定及具有之超然獨立性定及具有之超然獨立性,說明如下說明如下:1.1.人員之保障人員之保障 2.2.限制與迴避限制與迴避 3.3.超然獨立性超然獨立性 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1.1.人員之保障人員之保障:審計人員行使審計職權審計人員行使審計職權,辦理審計事務辦理審計事務,難免引難免引起被審核機關人員之不滿起被審核機關人員之不滿,倘若被審核機關人員倘若被審核機關人員運用其政治上之地位運用其政治上之地位,或利用各種關係或利用各種關係,影響審影響審計人員之職位計人員之職位,審計人員必難以公正公平執行其審計人員必難以公
22、正公平執行其職務職務,故除於審計法第故除於審計法第1010條規定條規定,審計人員依法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其審計職權獨立行使其審計職權,不受平涉外不受平涉外,復於審計人復於審計人員任用條例第員任用條例第8 8條規定條規定,對於主要審計人員之審對於主要審計人員之審計官、審計、稽察計官、審計、稽察,非有法定原因非有法定原因,不得停職、不得停職、免職或轉職免職或轉職,俾保障其職位俾保障其職位,以免影響其執行職以免影響其執行職務。務。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2.2.限制與迴避限制與迴避:為防範審計人員在內部處理審計案件為防範審計人員在內部處理審計案件,或在外辦或在外辦 理審計事務理審計事務,
23、有徇私之情事發生有徇私之情事發生,特規定下列限特規定下列限 制與迴避措施制與迴避措施,以避免影響審計職權之行使以避免影響審計職權之行使,同同 時維護審計機關之威信時維護審計機關之威信: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1)(1)審計人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審計人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職務或執不得兼任其他職務或執 行業務。行業務。(審計人員任用條例第審計人員任用條例第9 9條條)(2)(2)審計人員與被審核機關之長官審計人員與被審核機關之長官,或主管會計出納人員或主管會計出納人員,為配偶或為配偶或7 7等親內之血親或等親內之血親或5 5等親內之姻親者等親內之姻親者,對該被對該被 審核機
24、關之審計事務應行迴避審核機關之審計事務應行迴避,不得行使職權不得行使職權;因其他因其他 利害關係顯有瞻徇之虞者利害關係顯有瞻徇之虞者,亦同。亦同。(3)(3)審計人員與審計案件有利害關係者審計人員與審計案件有利害關係者,對該案件應行迴對該案件應行迴 避避,不得行使職權。不得行使職權。(審計部組織法第審計部組織法第1313條條)(4)(4)以上對於應行迴避之審計案件或審計事務以上對於應行迴避之審計案件或審計事務,可自動表可自動表 示其態度示其態度,亦可強制限定其執行。亦可強制限定其執行。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3.3.超然獨立性超然獨立性:為使審計人員能有效行使其審計職權為使審計人員
25、能有效行使其審計職權,同時能藉同時能藉 以提出公正公平之審核意見以提出公正公平之審核意見,相關法令規定審計相關法令規定審計 人員具有下列超然獨立之職權人員具有下列超然獨立之職權: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1)(1)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其審計職權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其審計職權,不受平不受平 涉。涉。(審計法第審計法第1010條條)(2)(2)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對政府部門部分對政府部門部分),),向各向各 機關查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機關查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或檢查現或檢查現 金、財物時金、財物時,各該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各該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遇
26、有疑問,或需要有關資料或需要有關資料,並應為詳實之答並應為詳實之答 覆或提供之。如有違背上項規定覆或提供之。如有違背上項規定,審計人員應審計人員應 將其事實報告該管審計機關將其事實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通知各該機關長 官予以處分官予以處分,或呈請監察院核辦。或呈請監察院核辦。(審計法第審計法第 1414條條)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3)(3)審計機關為行使職權或為能獲得充分而有效之審計機關為行使職權或為能獲得充分而有效之 證據證據(主要對私人機構或個人部分主要對私人機構或個人部分),),得派員持得派員持 審計部稽察證審計部稽察證,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
27、個人 查詢查詢,或調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或調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各該負責各該負責 人不得隱匿或拒絕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遇有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並應為詳實之答 復復;行使上項職權行使上項職權,必要時得知照司法或警憲機必要時得知照司法或警憲機 關協助關協助(審計法第審計法第1515條條)。各司法或警憲機關或。各司法或警憲機關或 團體應負協助之責。團體應負協助之責。(施行細則第施行細則第8 8條條)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三、審計職權之種類三、審計職權之種類 審計機關及審計人員行使之審計職權審計機關及審計人員行使之審計職權,依審計依審計 法第法第2 2條規定計有條規定計有7
28、7種種,茲分別說明如下茲分別說明如下: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一一)監督預算之執行監督預算之執行 (二二)核定收支命令核定收支命令 (三三)審核財務收支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審定決算 (四四)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五五)考核財務效能考核財務效能 (六六)核定財務責任核定財務責任 (七七)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 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一一)監督預算之執行監督預算之執行 1.1.預算法第四章預算之執行。預算法第四章預算之執行。2.2.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
29、行要點。3.3.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4.4.其他如行政院發布之相關法規命令及函頒之行其他如行政院發布之相關法規命令及函頒之行 政規則等。政規則等。前述預算前述預算,依預算法規定依預算法規定,計有年度預算、計有年度預算、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三類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三類;至年度預算又包括總至年度預算又包括總預算、單位預算、單位預算之分預算、附屬單預算、單位預算、單位預算之分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五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五種。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二二)核定收支命令核定收支命令:本項係審計機關就各機關為支付各類費款所開本項係審計
30、機關就各機關為支付各類費款所開 具之付款憑單、撥款憑單、緊急支出命令等具之付款憑單、撥款憑單、緊急支出命令等,於於 支付機關開立公庫支票或撥付款項前支付機關開立公庫支票或撥付款項前,依照有關依照有關 規定予以事前審計者。又目前審計機關為集中規定予以事前審計者。又目前審計機關為集中 人力專注於事後審計之業務人力專注於事後審計之業務,並顧及各機關會計並顧及各機關會計 人員己就上開憑單或支出命令依會計法內部審人員己就上開憑單或支出命令依會計法內部審 核規定作必要的事前審核核規定作必要的事前審核,業已退出本項核定業已退出本項核定 收支命令之審計。收支命令之審計。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三
31、三)審核財務收支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審定決算:本項係審計機關就各機關下列事項依法予以審本項係審計機關就各機關下列事項依法予以審核或審定核或審定,以證明各級政府或各機關年度財務收以證明各級政府或各機關年度財務收支或決算之合法性與正確性支或決算之合法性與正確性:1.1.執行預算之財務收支執行預算之財務收支,與因處理收支而發生之債與因處理收支而發生之債權、債務。權、債務。2.2.計算所費成本。計算所費成本。3.3.出納保管移轉現金、票據、證券。出納保管移轉現金、票據、證券。4.4.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之帳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之帳表憑證。表憑證。5.5.年度結束依決算
32、法等有關規定所編製之決算年度結束依決算法等有關規定所編製之決算(總總決算、單位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決算、單位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四四)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本項係審計機關就各機關下列事項依法予以稽本項係審計機關就各機關下列事項依法予以稽察察,以行使財務司法監督之職權以行使財務司法監督之職權:1.1.執行各項收支與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執行各項收支與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 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2.2.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及有關事項。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及有關事項。3.3
33、.對各機關人員財政上不法對各機關人員財政上不法(不應為而為不應為而為)或不忠或不忠 (應為而不為應為而不為)於職務之行為。於職務之行為。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五五)考核財務效能考核財務效能:本項係審計機關就各機關實施計畫與執行預算本項係審計機關就各機關實施計畫與執行預算結果結果,作效率性、效益性之綜合評估與考核作效率性、效益性之綜合評估與考核,以以發揮審計積極之功能發揮審計積極之功能,其考核項目包括其考核項目包括:1.1.對於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之實施對於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之實施,考考核其已成與未成之程度。核其已成與未成之程度。2.2.在公務成本、事業成本、營
34、業成本方面在公務成本、事業成本、營業成本方面,考核其考核其增減變化之原因。增減變化之原因。3.3.在機關組織、權責劃分、內部控制、業務、財在機關組織、權責劃分、內部控制、業務、財務、會計、事務之處理方面務、會計、事務之處理方面,考核有無制訂健全考核有無制訂健全之制度及是否有效實施。之制度及是否有效實施。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六六)核定財務責任核定財務責任:本項係審計機關就各機關經管財物、出納、會本項係審計機關就各機關經管財物、出納、會 計人員計人員,其所經營之現金、票據、證券、財其所經營之現金、票據、證券、財 產、物品或其他資產產、物品或其他資產,因發生遺失、毀損、或因發生遺失
35、、毀損、或 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查明是否已盡善查明是否已盡善 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從而核定應否負損害賠從而核定應否負損害賠 償之責任償之責任,以配合審計功能之加強發揮。以配合審計功能之加強發揮。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七七)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本項係審計機關依審計法以外之其他法律規本項係審計機關依審計法以外之其他法律規 定定,諸如國有財產法第諸如國有財產法第5050條、第條、第5151條、第條、第56 56 條及第條及第5959條規定條規定,就各級政府與其所屬機關非就各級政府與其所屬機關非 公用
36、財產類不動產之讓售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讓售,及一定金額以上非及一定金額以上非 公用財產之預估售價公用財產之預估售價,以及有價證券之出售等以及有價證券之出售等,予以審計者。予以審計者。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註註】1.1.國有財產法第國有財產法第5050條條: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國營事業機關或地方為國營事業機關或地方 公營事業機關公營事業機關,因業務上所必需者因業務上所必需者,得予讓售。得予讓售。前項讓售前項讓售,分別由各該主管機關或省分別由各該主管機關或省(市市)政府政府,商請財政部核准商請財政部核准,並徵得審計機關同意為之。並徵得審計機關同意為之。政府審計
37、之基本概念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2.2.國有財產法第國有財產法第5151條條: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社會、文化、教育、為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福利事業或慈善救濟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福利事業或慈善救濟 事業所必需者事業所必需者,得予讓售。得予讓售。前項讓售前項讓售,分別由各該主管機關或省分別由各該主管機關或省(市市)政府政府,商請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商請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並徵得審計機關同並徵得審計機關同 意為之。意為之。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3.3.國有財產法第國有財產法第5656條條:有價證券有價證券,得經行政院核准予以出售。得經行政院核
38、准予以出售。前項出售前項出售,由財政部商得審計機關同意由財政部商得審計機關同意,依證券依證券 交易法之規辦理。交易法之規辦理。4.4.國有財產法第國有財產法第5959條條:非公用財產之預估售價非公用財產之預估售價,達於審計法令規定之稽達於審計法令規定之稽 察限額者察限額者,應經審計機關之同意。應經審計機關之同意。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四、審計職權之行使方式及方法四、審計職權之行使方式及方法 前述審計職權之行使前述審計職權之行使,依審計法第依審計法第3 3條與第條與第1010條條 規定規定,係由審計機關及審計人員掌理。茲就目係由審計機關及審計人員掌理。茲就目 前審計機關行使上述審計
39、職權的方式及方法前審計機關行使上述審計職權的方式及方法,分別說明如下分別說明如下:(一一)審計機關行使審計職權之方式審計機關行使審計職權之方式:依照審計法規定依照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行使審審計機關行使審 計職權之方計職權之方 式式,可分為四類可分為四類,茲分述如下茲分述如下: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1.1.就地審計就地審計:(1)(1)駐在審計駐在審計 (2)(2)就地抽查就地抽查。2.2.書面審計書面審計(又稱集中審計或送請審計又稱集中審計或送請審計)3.3.隨時稽察隨時稽察 4.4.委託審計委託審計:(1)(1)審計機關間之委託審計機關間之委託 (2)(2)監視、鑑定等事項之委
40、託監視、鑑定等事項之委託 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1.1.就地審計就地審計:審計機關應經常或臨時派員赴各機關審計機關應經常或臨時派員赴各機關 就地辦理審計事務就地辦理審計事務,謂之就地審計謂之就地審計(審計法審計法 第第1212條條)。此一審計方式。此一審計方式,審計人員係在被審核審計人員係在被審核 機關所在地辦理審計事務機關所在地辦理審計事務,自易查得其工作計畫自易查得其工作計畫 之實施之實施,收支預算之執行收支預算之執行,各項財物之保管運用各項財物之保管運用 等情形等情形,故多為各國審計機關所採用。惟因審故多為各國審計機關所採用。惟因審 計人
41、員編制員額有限計人員編制員額有限,應行審核之事項廣泛應行審核之事項廣泛,實實 際多為事後派員之抽查審計。際多為事後派員之抽查審計。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1)(1)駐在審計駐在審計:審計法第審計法第1212條前段規定條前段規定,審計機關應經常派審計機關應經常派 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似可解釋為駐似可解釋為駐 在審計。審計法第在審計。審計法第3737條亦有規定條亦有規定,審計機關應審計機關應 派員駐在公庫及各地區支付機關辦理審計事派員駐在公庫及各地區支付機關辦理審計事 務。此一審計方式童在事前審計務。此一審計方式童在事前審計,但所用人力較但所用人力較
42、 多多,所需經費龐大所需經費龐大,目前均以辦理事後審計為原目前均以辦理事後審計為原 則。則。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2)(2)就地抽查就地抽查:a.a.審計法第審計法第1212條前段規定條前段規定,審計機關應臨時派審計機關應臨時派 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似可解釋為就似可解釋為就 地抽查。由於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計畫執行地抽查。由於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計畫執行之已成與未成之程度及其績效之已成與未成之程度及其績效,經費支出之運用經費支出之運用是否與計畫相互配合是否與計畫相互配合,內部控制制度實施之有效內部控制制度實施之有效程度程度,資產負債之內容及其變動資
43、產負債之內容及其變動,會計事務處理會計事務處理程序與財物管理運用等程序與財物管理運用等,如純以書面審核計為之如純以書面審核計為之,實力有未逮實力有未逮,故輔以就地抽查故輔以就地抽查,方可竟其功。方可竟其功。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b.b.另審計法第另審計法第3737條規定條規定,審計事務因故未派駐審審計事務因故未派駐審人員者人員者,得隨時派員抽查之得隨時派員抽查之,亦屬就地抽查亦屬就地抽查之範圍。之範圍。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2.2.書面審計書面審計:審計機關原則上應派員前往被審核機關就地辦審計機關原則上應派員前往被審核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理審計事務,惟其未就地辦理者
44、惟其未就地辦理者,得通知其送得通知其送審審,此謂之書面審計此謂之書面審計(審計法第審計法第1212條條)。此。此一審計方式係由各被審核機關按月編製會計報一審計方式係由各被審核機關按月編製會計報告告,連同原始憑證連同原始憑證,檢送審計機關審核檢送審計機關審核,故亦稱為故亦稱為送請審計。另各送審機關編送會計報告時送請審計。另各送審機關編送會計報告時,如有特殊情形如有特殊情形,經審計機關之同意經審計機關之同意,得免附送有得免附送有關憑證。關憑證。(審計法第審計法第4444條條)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 3.3.隨時稽察隨時稽察: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一切收支及財物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一切收支及
45、財物,得隨時稽得隨時稽察之察之 (審計法第審計法第1313條條)。廣義言之。廣義言之,亦屬就地審亦屬就地審計之一環。其範圍包括一切收支之稽核計之一環。其範圍包括一切收支之稽核;現金、現金、票據、證券出納保管之檢查票據、證券出納保管之檢查;動產、不動產、物動產、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物使用保管之查核品及其他財物使用保管之查核,以及對於平時書以及對於平時書面審核上發覺可疑之處面審核上發覺可疑之處,或有關財務收支、財物或有關財務收支、財物保管之檢舉書信保管之檢舉書信,或監察院及有關機關送交案件或監察院及有關機關送交案件等等,認為應行稽察之各事項。又審計機關對於各認為應行稽察之各事項。又審計機關對於各機
46、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其他相關作業,得隨時稽察之得隨時稽察之(審計法第審計法第5959條條)。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4.4.委託審計委託審計:(1)(1)審計機關間之委託審計機關間之委託: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事務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事務,為辦理之便利為辦理之便利,得委託得委託 其他審計機關辦理其他審計機關辦理(審計法第審計法第8 8條條),),其委託事務其委託事務 範圍及其他必要事項範圍及其他必要事項,應以書面通知。受委託應以書面通知。受委託 審計機關所作決定審計機關所作決定,應由各該機關負其責任應由各該機關負其責任,遇
47、遇 有審計法第有審計法第2727條規定再審查時條規定再審查時,並應由該受委並應由該受委 託審計機關辦理託審計機關辦理(施行細則第施行細則第3 3條條),),所有審計結所有審計結 果之決定果之決定,應通知原委託機關。應通知原委託機關。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2)(2)監視、鑑定等事項之委託監視、鑑定等事項之委託: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及監視、鑑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及監視、鑑 定等事項定等事項,得諮詢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得諮詢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 人員人員,或委託辦理或委託辦理(審計法第審計法第9 9條條),),其委託事務其委託事務 範圍及其他必要事項範圍及
48、其他必要事項,應以書面通知之應以書面通知之(施行細施行細 則第則第3 3條條););其結果應由原委託之審計機關決定其結果應由原委託之審計機關決定 之。蓋審計職權之行使之。蓋審計職權之行使,依法應由審計機關為依法應由審計機關為 之之,故其委託辦理之事務及事項故其委託辦理之事務及事項,自應由審計機自應由審計機 關負責決定。關負責決定。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二二)審計人員行使審計職權之方法審計人員行使審計職權之方法:審計人員為執行前述書面審計以外之審計方式審計人員為執行前述書面審計以外之審計方式,通常應依下列審計方法予以辦理通常應依下列審計方法予以辦理: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政府審計之基
49、本概念l.l.提示審計機關派遣文件或審計部稽察證提示審計機關派遣文件或審計部稽察證2.2.詢問並作成筆錄詢問並作成筆錄,必要時得臨時封鎖或提取有關必要時得臨時封鎖或提取有關 資料資料 3.3.必要時亦得通知機關長官或其上級機關派員蒞必要時亦得通知機關長官或其上級機關派員蒞 視視 4.4.遇有應行查詢、更正、補送等事項遇有應行查詢、更正、補送等事項,得以書面通得以書面通 知知 5.5.審核完畢應即製作詳實書面報告審核完畢應即製作詳實書面報告 6.6.訂定相關審計章則及書表訂定相關審計章則及書表,以應審核需要以應審核需要 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政府審計之基本概念l.l.提示審計機關派遣文件或審計部稽察
50、證提示審計機關派遣文件或審計部稽察證:(1)(1)審計人員赴各機關執行職務審計人員赴各機關執行職務,應提示審計機關應提示審計機關 派遣文件。派遣文件。(施行細則第施行細則第6 6條條)(2)(2)審計人員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執行職務審計人員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執行職務,應出示審計部稽察證。上項審計部稽察應出示審計部稽察證。上項審計部稽察 證證,由該管審計機關長官核發由該管審計機關長官核發,稽察證須載明稽察證須載明 事由、地點、時日及持用人職別姓名。稽察事由、地點、時日及持用人職別姓名。稽察 證使用規則證使用規則,由審計部定之。由審計部定之。(施行細則第施行細則第7 7條條)政府審計之基本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