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维修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一级隐患自查标准二级隐患自查标准三级隐患自查标准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自查登记情况基础管理资质证照分类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必须具备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一类、二类、专项修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7条安全资质维修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取得区(县)级以上安全监督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
2、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安全生产法第19条职业卫生机构及人员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
3、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安全规章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并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2.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3.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单位(部门、车间、班组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限期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
4、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第6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制定依据;(二)安全生产事故的概念(三)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四)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五)安全生产事故现场保护的要求;(六)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安全生产事故资料的归档要求;(八)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经验教训总结。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1、对由于“三违”行为、破坏安全生产设施、给单位或他
5、人造成损失的给予严厉的惩戒,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对遵章守纪、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3、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1条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1.应当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2. 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
6、理暂行规定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9条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法第35条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
7、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安全生产法第37条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一)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的范围、时限及要求;(二)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三)明确消防设施和器材技术检测的基本要求;(四)明确达不到技术标准的消防设施、器材的更换方法及措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18条“三同时”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全生产法第24条安全条件论证和安
8、全评价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法第25条动火制度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第1条库房安全管理制度1. 库房安全防火,要坚持“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原则,要创建无火灾、无失盗、无虫鼠霉变,无差错事故的四无库房。2.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不得随意乱接电源线,不得使用电炉子等禁止使用的其它电器设备。3.物资存放距照明灯不得小于0.5米。4.库房管理实施门禁制度。5.库管员要了解本库物资库区、库房防火防爆管理要求(WB/T
9、1028-2006)第5.21、8.8、9.5、12.2事故报告制度1.明确事故报告的部门、职责;2.明确事故报告程序、时限和内容;3.明确事故报告工作要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目的;(二)负责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三)培训的周期和时间安排;(四)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五)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六)教育和培训的形式(自行培训或委托专业机构培训)(七)教育和培训工作要求。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10、,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法第21、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1条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企业应有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2004第6.2签订责任书维修企业应签订各级组织的安全目标责任书,并予以考核。维修企业各级组织应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以保证年度安全、维修质量目标的有效完成。安全生产法第21条各部门、各岗位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
11、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安全生产法第21条单位主要负责人(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第17条安全生产奖惩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1条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
12、人员缴纳保险费,并按照相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法第43条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0条、41条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经营单位(甲方)不得将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乙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0条、41条事故管理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1
13、6条汽车维修档案应建立汽车维修档案和进出厂登记台帐。汽车维修档案应包括维修合同,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和工时、材料清单等。5.2.4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第6条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应当对安全生产状
14、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维修企业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存在的问题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认定、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落实整改的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必要的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法第38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至少保存2年。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第6条安全培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新聘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
15、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6、9条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
16、施、自救互救知识;(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安全生产法第19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第6条安全投入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落实安全经费,用于安全生产设备设施购置和维护、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事故的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等安全投入资金的稳定来源安全生产法第18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12条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17、、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安全生产法第18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12条安全资金投入1.载明主要负责人(决策机构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提取办法和比例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2.明确安全生产资金负责部门;3.制定安全生产资金使用、管理、控制的措施;4.制定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职业健康职业卫
18、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危害告知制度;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4、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8、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9、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工作场所职业监督管理规定第11条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
19、、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7条;工作场所职业监督管理规定第19、22条设备、化学品材料中文说明书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材料,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9、30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
20、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7条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或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变更申报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
21、生变化的,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变更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8条危害申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6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8条危害告知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应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的真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应急管理应急救援组织应当有严密的应急救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号第12条应急救援物资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物资。生
22、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号)第5条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预案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应急预案备案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
23、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19条应急预案评估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27条应急救援演练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号
24、第26条其他基础管理档案记录应建立设备档案,应齐全,保管应良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6条应急救援应建立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并有演练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65条机构和人员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3条管理制度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应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9条特种作业人员证件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应在有效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保养记录所抽查的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有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第31条检验报告所抽查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
25、应在有效期内,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应整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现场管理设备设施安全设备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安全设备包括:,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生产法第29条一般设备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安全生
26、产法第30条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应具有有效证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特种作业人员场(厂)内机动车辆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登记及检验标志应有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登记及检验标志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和有效牌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压力容器(空压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压力容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登记及检验标志应有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登记及检验标志应在检验有效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
27、察条例第28条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液位计应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应显示清楚并被能作业人员正确监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运行状态不应存在介质泄漏现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9条运行状态设备的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变形及损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9条应急照明应急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疏散通道、安全出口1.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
28、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2.安全通道应以醒目的划线界定。人行道宽度不少于1米;车行道宽度不少于1.8米。3.安全通道无堵塞或有2处以上堆放品占道超过三分之一。安全生产法第34条消防设施与器材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避雷系统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19条瓶体无严重腐蚀、损伤、最大腐蚀深度不超过0.5MM。壁厚不小于瓶肩部标记最小厚度。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14193-2009氧气
29、、乙炔气瓶漆色标志漆色标志明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14193-2009氧气、乙炔气瓶安全装置气瓶帽、瓶阀、易熔合金塞、底胶圈、防震胶圈齐全可靠。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14193-2009氧气、乙炔气瓶充装瓶内压力不超过厂家规定的允许压力。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14193-2009氧气、乙炔气瓶使用气瓶须在检验周期内使用,不靠近热源,距明火10米以上。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14193-2009氧气、乙炔气瓶运输使用专车,夏季有遮阳和安全运输措施。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14193-2009氧气、乙炔气瓶装卸轻装、轻卸。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14193-2009氧
30、气、乙炔气瓶吊装严禁用链绳和电磁起重机吊装作业。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14193-2009八不准1、不准倒立;2、不准贴油脂;3、不准火烤;4、不准曝晒;5、不准将气用尽;6、不准剧烈撞击;7、不准混合运输;8、不准超检验期使用。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14193-2009储存摆放1、专用仓库存放;2、分类存放,摆放整齐;3、空瓶、实瓶分别放置;4、立放时稳固,横放时头朝同一方向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14193-2009机械设备防护罩1、机械(皮带)旋转传动部位应有防护罩。2、机械设备传动部分防护罩(栏)缺损或未关好不得开机使用。3、冲、剪、压设备设有安全防护装置,冲床脚踏开关有防护罩。涂
31、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第9.1.4条机械设备不超限不超限使用机械设备(如载荷、期限、速度、压力、温度等)。机械安全 安全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GBT 167551997)机械设备安全装置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照明、信号、报警、防火、防爆、显示仪表、警示标志)不准擅自拆除(卸)或弃之不用。机械安全 安全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GBT 167551997)机械设备动力开关不准开动情况不明的电源开关或动力开关、闸、阀等机械安全 安全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GBT 167551997)机械设备设备检修进入机械设备内检修运转部件,要设专人监护,不得任意开动非本人操作的设备和车辆。机械安全
32、 安全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GBT 167551997)机械设备停用机械设备对停止使用或查封的机械设备、设施,在未经同意或未消除隐患前,严禁使用。机械安全 安全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GBT 167551997)电焊机安全电源开关电焊机必须装有独立电源开关,容量与电焊机相匹配。机械安全 安全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GBT 167551997)电焊机安全防护装置电焊机一、二次接线柱防护罩齐全。机械安全 安全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GBT 167551997)电焊机安全电缆线电源线一次不允许超过2米,焊接电缆线不超过30米,二次线接头不允许超过三个,且无破损、老化。机械安全 安全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G
33、BT 167551997)电焊机安全保护接地有接地线,接触良好。机械安全 安全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GBT 167551997)电焊机接地线禁止连接在建筑物的金属构架、管道、暖气等做焊接回路。机械安全 安全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GBT 167551997)电焊机绝缘一、二次线圈绝缘电阻不少于1M。机械安全 安全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GBT 167551997)电动砂轮机砂轮砂轮无裂纹、砂轮直径厚度不准在过量磨损情况下使用。(GB4678-84)麿削机械安全规程电动砂轮机托架牢固、可调并按规定及时进行调整。(GB4678-84)麿削机械安全规程电动砂轮机法兰盘直径大于砂轮直径的1/3并有软垫。(
34、GB4678-84)麿削机械安全规程电动砂轮机运转砂轮运转时,无明显径向跳动,无明显偏摆。(GB4678-84)麿削机械安全规程电动砂轮机接地装置有可靠的接地线或接零装置,连接可靠。(GB4678-84)麿削机械安全规程剪压设备离合器动作灵敏、可靠、无连冲。冷冲压安全规程5.2.3.14(GB138872008)剪压设备制动器、紧急停止按钮灵敏、可靠。冷冲压安全规程5.2.3.14(GB138872008)剪压设备传动部位传动部位外露部分的防护装置齐全、可靠。冷冲压安全规程5.2.3.14(GB138872008)剪压设备脚踏开关传动部位外露部分的上部及两侧有防护罩;并有防滑措施。冷冲压安全规
35、程5.2.3.14(GB138872008)剪压设备防护装置各种防护装置应可靠、灵敏、有效。冷冲压安全规程5.2.3.14(GB138872008)起重吊具钢结构支架无开焊、裂纹、变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吊具钢丝绳一对交绕的钢丝绳,断丝数不大于任意一股钢丝绳的10%,钢丝绳无明显内部腐蚀,或钢丝绳的直径减少量已在7%以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吊具钢丝绳二不得有明显断丝、断股、腐蚀、压扁、弯折、严重变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吊具吊钩一吊钩下部危险断面和钩尾螺纹部分不准有裂纹,磨蚀不超过原尺寸10%,吊钩扭转变形不超过1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吊具吊钩二吊钩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不
36、超过15%,挂钩心轴磨损量不得超过原尺寸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吊具滑轮转动灵活,无缺损,护罩牢固可靠;轮槽磨损不大于3毫米,轮槽壁磨损低于原壁厚度2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紧固件必须齐全,并有防松措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合格标志在固定醒目位置有“安全检验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基础轨道不变形、不损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吊具吊钩、抓斗无损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钢丝绳润滑良好,无变形,其断丝不超过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设备布局1、各机械设备之间要有安全间距:小设备不少于0.7米;中型设备不少于1米;大型设备不少于2米。
37、2、机床的操作位置一般应设置脚踏板,其宽度不应少于600MM。3、切削加工设备间的光线必须充足,人工照明光线不宜产生频闪或耀眼。4、主要通道两边堆码的物品高度不应超过1200MM,且高与底面宽度之比不应大于3,堆垛之间不应小于500MM。5、地面应平整、防滑、清洁。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2004警告标志1.堆放、贮存、加工易燃易爆物品的区域、库房、车间或工作场所应该严禁烟火,并有醒目警示标志。2.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安全生产法第23、28条剪压设备接地装置有可靠的接地装置(或接零装置),且连接可靠。冷冲压安全规程5.2.3.14(GB
38、138872008)起重机械安全装置1、紧急报警装置可靠。2、高度、行程起重量、速度等保护装置完整、灵敏、可靠。3、各种缓冲装置完整、牢固。4、各种连锁装置可靠,保证在进入起重机的门或司机室门开时,总电源不能接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装备变配电室操作面地面应铺设绝缘胶垫铺设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5.3条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的挡板。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5.6条变配电室应正确设置应急照明灯具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5.14.2条变配电室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5.8.3条变配电室通往室外的窗应装有纱窗。变配电室安
39、全管理规范5.9.3条变配电室通风口应加金属网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5.9.1条变配电室各种安全用具定期试验、检验。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5.18.3条变配电室安全用具使用完毕后应妥善保管,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处所。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5.18.5条变配电室变配电室应设有安全标志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5.16.1条变配电室10kV及以上的变配电室内的安装、检修工作应有工作票、操作票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6.3.1条、6.3.7条变配电室变配电室内环境整洁,设备间不应存放与运行无关的闲散器材和私人物品,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场地。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6.8.1条变配电室值班室不应设置、使用寝具、灶具。变配电室安全
40、管理规范6.8.4条变配电室变配电室从业人员应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7.1条变配电室变配电室应有入变配电室登记簿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7.3条变配电室变配电室从业人员应正确穿戴绝缘鞋。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7.4条配电箱、柜:金属框架接地柜、屏、台、箱、盘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与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用裸线编织铜线连接,作好标识。配电柜、成套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施工工艺标准第4.1.2条漏电保护是否齐全、灵敏可靠、定期自检箱盘内开关灵活可靠。带有漏电保护的回路,漏电保护装置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按设计要求
41、。配电柜、成套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施工工艺标准第4.2.7.2条漏电保护是否齐全、灵敏可靠、定期自检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动作记录。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7.1条漏电保护是否齐全、灵敏可靠、定期自检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必须定期操作实验按钮,检查其动作特性是否正常。雷击活动期和用电高峰期应增加实验次数。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7.2条配电箱、柜1米范围内不应有物品遮挡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用电安
42、全导则第4.8条电气线路敷设:一般环境下布线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时,应穿管保护。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5.2.1条插座:接地、漏电保护装置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宜装设漏电保护器,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45条使用要求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不应从带插座灯头上引接电源供给电器。用电安全导则第4.8条手持电动工具、移动电气设备:电源线、电源插头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软线。与电源联接,应采用
43、开关、插头座。严禁用导线直接插入插座,或挂在电源线上使用。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第88条定期检查工具必须由专职人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第6.3条电源导线及连接在使用移动式的I类设备时,应先确认其金属外壳或构架已可靠接地,使用带保护接地极的插座,同时宜装设漏电保护器,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用电安全导则第4.16条露天防护措施露天使用的用电设备、配电装置应采取防雨、防雪、防雾和防尘的措施。用电安全导则第4.25条固定用电设备:接地保护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保护GB19517-2004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第2.2.4条临时用电:使用期限临时线路使用必
44、须经过审批,一般使用期限为过15天,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用电安全导则第4.2条漏电保护装置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45 条线路敷设线路敷设应符合电气装置设置及安装规范,室内不低于2.5m ,室外不低于4.5m,道路上方不低于6m。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第20条(1)临时照明:行灯的安全保护措施行灯等手持式电动工具、器具应根据使用现场,分别采取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如漏电保护电器或使用伏以下的安全电压。安全变压器应采用双圈的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第89条手提式和局部照明灯具的安全保护措施手提式和局部照明灯具应选用安全电压或双重绝缘结构。在使用螺口灯头时,灯头螺纹端应接至电源的工作中性线。用电安全导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