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处置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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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医疗废物处置方案第一篇:医疗废物处置方案医疗废物处臵方案为了切实加强我县医疗废物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0771号)的要求,鉴于我县目前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臵设施,特制定本处臵方案。一、我院医疗废物的种类我院医疗废物主要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2、,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臵。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按照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执行。二、我院对医疗废物处臵的基本要求(一)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以院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后勤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临床科室、医院感染管理、总务后勤等相关部门具体管理、分工协作。(二)任何部门、科室、个人不得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宣传品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处臵方式按照本方案执行。(三)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臵危险废物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培训。三、医疗废物收集与运送(一)我院医疗废物

3、处臵、由环境保洁监控专门机构(同心公司)负责,我院配备有专职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与其接洽,我院建立了健全的规章制度,实行定人、定点、定时操作与管理,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二)我院按照有关规定,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专场存放,专人管理,做到了不将一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放、混装。(三)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医疗废物必须由专人管理,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隔离,按传染性废物收集处理。(四)我院建立了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避免了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建立了封闭式的垃圾处理场所,保证各项设备运转正常。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按要求做好申报登记

4、工作。(五)生活垃圾处理做到日产日清,不得积存污物;生活垃圾中不得混杂医疗垃圾,生活垃圾清理后,要做好垃圾堆放地点的清洁与消毒。运载途中不得随意扔撒、倾倒、堆放,应当按照环保和城市环卫部门的规定放臵,防止污染环境。四、医疗废物处臵方法(一)传染性或感染性病人的生活垃圾处臵:可用0.5%过氧乙酸或有效氯2000mgL含氯消毒剂溶液喷洒,作用30分钟以上。再用双层黑色垃圾袋装载,集中放臵到暂时贮存场所,然后按规定进行处臵。(二)感染性(非锐器)医疗废物处臵:废物产生单位应当用规定专用垃圾袋盛装,统一存放等待同心公司处臵。(三)一次性使用医疗废物处臵:此类废弃物须经初步消毒、毁形处理,再用双层黄色垃

5、圾袋包扎运送焚化处臵,也可妥善贮存于防渗透的容器内,待集中回收处臵。(四)锐器废物:要求在废物产生单位配臵适合的毁形装臵并立即毁形处理,等待同心公司统一处理。(五)药理性和化学性废物等:此类废物可交还原生产单位销毁。(六)其他有害物质:压力容器废弃物和放射性废弃物的处臵,应遵照环保部门和劳动部门有关文件执行。五、污水处理和排放(一)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增强污水处理能力,确保医疗污水不成为环境污染源。外排废水污染物要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9878-1996的要求;尽可能实现达标排放,在目前条件下,医疗污水必须采取加氯、加过氧乙酸等临时消毒杀菌措施。(二)医疗废水的监督性监测必测项目为:PH、余氯

6、、COD、B0B、悬浮物、挥发酚、油类、总磷、汞、砷、粪大肠菌群、细菌总数。监督性监测频次为每半年1次。医疗机构自我监测项目为PH、余氯、COD。可按废水处理的周期确定监测频次,一般每班次至少1次。(三)为加强对医院废水排放的监测工作,医院废水排放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医院排放污水余氯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技术要求(暂行)的规定,安装污水余氯自动监测系统。六、医疗废物处臵的院内监管加强对医疗废物处臵工作的领导,制定和建立与医疗废物安全处臵有关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职责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预案等有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和污染防治制度,要对每批医疗废物处

7、臵环境保护和卫生学效果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要存入医疗废物临时处臵档案,每半年向县环保局和县卫生局报告一次。七、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臵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的管理,在卫生局、环保局的领导下,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处臵中的病防治工作和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臵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定期对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查,严禁未经处理的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废物排放。重庆渝州交易城医院第二篇:医疗废物处置方案武侯时运口腔医疗废物、污水处理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

8、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加强我县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方案。一、医疗废物范围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按照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执行。二、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的基本要求(一)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主

9、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明确一名具体负责人。(二)建立医疗废物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医疗废物每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对危险固体废物应当实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三)采取安全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要建立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及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减少危害,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县卫生局、环保局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四)不得转让、买卖、丢弃和回收利用医疗废物。对使用后的一

10、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处置方式按照本过渡性方案执行。(五)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和能力的必须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要求自行处置,并保证处置无害化,不得污染环境和危害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六)对本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的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三、医疗废物收集与运送(一)设置医疗废物处置、环境保洁监控专门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实行定人、定点、定时

11、操作与管理,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二)按照有关规定,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专场存放,专人管理,不能与一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放、混装。(三)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医疗废物必须由专人管理,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隔离,按传染性废物收集处理。(四)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要有危险废物识别警示标志并按要求做好申报登记工作。(五)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到焚烧、填埋地点处置。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单位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12、。(六)生活垃圾处理要做到日产日清,不得积存污物;生活垃圾中不得混杂医疗垃圾,生活垃圾清理后,要做好垃圾堆放地点的清洁与消毒。运载途中不得随意扔撒、倾倒、堆放,应当按照县环保局和县城管局的规定放置,防止污染环境。四、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法(一)传染性或感染性病人的生活垃圾处置:可用0.5%过氧乙酸或有效氯2000mgL含氯消毒剂溶液喷洒,作用30分钟以上。再用双层黄色垃圾袋装载,集中放置到暂时贮存场所,然后按规定进行处置。(二)感染性(非锐器)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用规定专用垃圾袋盛装,垃圾袋外备有“焚烧”标志,集中焚化处置。(三)一次性使用医疗废物处置:此类废弃物须经初步消毒、毁

13、形处理,再用双层黄色垃圾袋包扎运送焚化处置,也可妥善贮存于防渗透的容器内,待集中回收处置。(四)锐器废物:要求在废物产生单位配置适合的毁形装置并立即毁形处理,然后焚化。(五)药理性和化学性废物等:此类废物可交还原生产单位销毁,也可焚烧或者深埋。(六)在过渡期间处置医疗废物,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填埋深度应距地面1米以上;医疗废物填埋地点,应当距离居(村)民居住区800米、距离地表水域不小于150米、距离交通干道及工厂和企业等工作场所200米以上。(七)其他有害物质:压力容器废弃物和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置,应遵照环保部门规定执行。五、污水处理和排放 完善污水处理设施,

14、增强污水处理能力,确保医疗污水不成为环境污染源。积极建设和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尽可能实现达标排放,在目前条件下,医疗污水必须采取加氯、加过氧乙酸等临时消毒杀菌措施,以防止医疗废水及产生的污泥成为疾病传染源。六、医疗废物处置的院内监管 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领导,制定和建立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职责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预案等有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和污染防治制度。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减少危害,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卫生局、环保局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15、通报。第三篇:环保局加强医疗废物处置方案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九部门关于*市过渡时期医疗废物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防止医疗废物的二次污染,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废物管理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一、过渡期时限*区医疗废物处置过渡时期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年10月。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成立*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区过渡时期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组长:*区副区长副区长:副组长:*区卫生局党委书记、

16、局长*区区长助理成员:区卫生局副局长区环保局副局长区民政局副局长区物价局副局长公安*分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由任建斌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三、主要内容负责本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消毒、贮存制度的建立和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建设监督管理,以及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四、处置原则及规定本方案适用于本辖区内的医疗(含部、省属和驻*辖区内的军队及行业医疗卫生机构)、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医学科研、医学、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的医疗废物产生者。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坚持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坚持相

17、对集中的原则;坚持规范设点、布局合理的原则;坚持定时、定点、专人负责收集的原则;坚持依法统一管理、强制执行的原则。(一)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区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在7月20日以前,到区环保局办理排放医疗废物申报登记,逾期不申报登记由区环保局依法处罚(见附件1)。(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依照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消毒、收集、贮存、管理。(三)*区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焚烧设施、设备一律停用。无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医学科研、医学、教学、社区医院、个体诊所、尸体检查

18、和其他相关活动中的医疗废物产生者)的医疗废物的收集,按*区医疗卫生机构过渡时期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集区域划分表之规定进行收集。(见附件2)。(四)按照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国家五部委的文件精神,*区过渡时期的医疗废物的处置实行有偿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付处置费,原则上按每袋(5公斤,规格600mm600mm)15元收取处置费(见附件3)。(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六)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要求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五、处置规范

19、(一)医疗卫生机构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严格的分类管理。2.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2)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3)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4)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5

20、)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环保部门确定的专门机构处置;(6)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气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7)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8)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9)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3.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废物产生地点

21、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4.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5.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6.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7.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8.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露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9.运送

22、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作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10.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具体标准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号文件(附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第二章规定执行(暂时贮存库房专用废物警示标识具体要求见附件4)。1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保存5年。12.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二)医疗废物的交接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统一交由取得市环

23、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处置单位处置。2.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在接受医疗废物时,应外观检查医疗卫生机构是否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不得打开包装袋取出医疗废物。对包装破损、包装外表污染的医疗废物,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应当要求医疗卫生机构重新包装、标示。拒不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包装的,运送人员有权拒绝运送,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3.化学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卫生机构统一收集、贮存,定期交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有经营资格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未取得相应许可的处置单位,医疗废物运送人员不得接受化学性医疗废物。4.医疗卫生机构交予处置的医疗废物采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日常医疗废物交

24、接是应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一式两份,每月一张,由处置单位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交接时共同填写,医疗卫生机构和处置单位分别保存,保存时间为5年。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的格式见附件5。5.每车每次运送的医疗废物采用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管理,一车一卡,由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交接时填写并签字。当医疗废物运至处置单位时,处置单位接收人员确认该登记卡上填写的医疗废物数量真实、准确后签收。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格式见附件6。6.处置单位应当填报医疗废物处置月报表,报市环保主管部门。医疗废物处置月报表格式见附件7。六、要求(

25、一)各单位领导要把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医疗废物的监控部门要有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要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和医疗废物管理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明确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严格管理、杜绝环节漏洞,注重落实,真正做到医疗废物管理有法可依、责任到人。(二)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内容及规范进行医疗废物的处置。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三)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四篇:2007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修订)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卫生

26、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环保局 彭水卫2007105号文件关于印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通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县卫生局、县环保局联合制定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医疗废物过渡性处臵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环保局二七年八月二日主题词: 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通知抄送:重庆市卫生局。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县委宣传部,县科协,县监察局,县人口与计生委。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局综合科 2007年8月2日印发-1-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机构医

27、疗废物管理办法,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告精神,加强我县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保护环境,防止疾病传播,打击非法回收利用一次性医疗废物的行为,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臵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当地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臵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臵方式和处臵单位”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一、本方案适用于我县管辖区域内所有的国家、集体、个体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要明确具体管理科室或者

28、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岗位职责。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实行医疗废物每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臵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 项目。对危险固体废物应当实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登记资料-2- 至少保存3年。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采取安全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要建立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及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减少危害,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

29、;同时向县卫生、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丢弃和回收利用医疗废物。六、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和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对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专用包装物和容器上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要重点加强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医疗废物的管理,特别是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如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等),均应作为感染性的医疗废物处理,有锅炉条件的可直接放入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中封装焚烧;无锅炉条件的应进行消毒处理,经毁形后放入专用包装袋封装,针头、刀片等

30、锐器应放入符合规定的锐器盒中,做好登记并妥善暂时贮存。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设有病床的应建暂时贮存库房,无病床的应设暂时贮存箱,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尽量日产日清。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与医-3- 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有一定距离,并设臵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八、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到焚烧、填埋

31、地点处臵。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单位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九、在医疗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对污水处理系统要实行定期监测。十、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运送暂时贮存地点前,有关科室应当就地消毒。十一、我县在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臵设施期间,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按规定自行就地处臵其产生的医疗废物。处臵医疗废物前,焚烧、填埋地点必须报经县环保部门同意。自行处臵医疗废物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

32、的医疗废物,必须先用1000毫克/升有效氯浸泡液消毒1小时,并毁形后再用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封装;-4-(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填埋深度应距地面1米以上;医疗废物填埋地点,应当距离居(村)民居住区500米、水源保护区50米、交通干道及工厂和企业等工作场所100米以上。十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臵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十三、县卫生局、环保局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

33、、处臵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十四、本方案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县卫生局和县环保局。-5-第五篇:昭平县医疗废物处置方案昭平县开展医疗废物排查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我县医疗废物的管理,为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医疗废物污染源排查及专项

34、整治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针对我县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大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整治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和医疗废水污染治理,建立全过程环境管理机制,防止疾病传播,切实保障人民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促进我县经济跨越式发展,建设和谐新昭平。二、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确保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处置排查及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我县建立医疗废物处置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昭平

35、县卫生局局长、昭平县环保局局长,成员为县卫生局、环保局、公安局、住建局、教育局、食药局、人口计生局、质监局、工商局各一名分管领导。联系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负责日常协调事务性工作。(二)部门职责分工县卫生局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废水收集、分类、暂存环节的管理情况,以及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情况进行排查。县环保局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排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医疗污水排放管网建设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存在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

36、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管网的排查。县公安局重点排查辖区内是否存在非法买卖、转让和处置医疗废物情况。县食品药品监管理局重点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销毁情况进行排查。县人口计生局负责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内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处置情况进行排查。县教育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各中小学教学和其它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它危害性废物的排查工作。县质监局负责开展对非法利用医疗废物生产絮用纤维制品、食品包装的情况进行排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相关的排查工作。三、排查范围及重点内容(一

37、)排查范围辖区范围内各医院、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个体诊所、村卫生所(室),计生服务站等产生医疗废弃物的单位。1、具有直接或间接危害的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化学性等五类医疗废弃物;2、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3、上述有关单位产生的污水处理情况。(二)排查重点1.医疗机构是否合法、是否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环评及环保验收资料;2.医疗废物管理职责和相关制度;3.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4.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及内部接受登记;5.医疗废物暂贮存设施是否符合相关要求;6.医疗废物是否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集中处置,是否签订了医疗废

38、物处置协议;7.医疗废物处置和记录管理内容是否齐全,转移联单填写是否规范; 8.是否建立健全了内部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及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预案。四、实施步骤第一阶段(2012年3月):组织动员阶段县人民政府制定本辖区医疗废物处置排查工作方案,召开动员和培训会,进行部署,明确要求,落实责任。第二阶段(2012年4月)自查整改阶段各有关单位对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第三阶段(2012年5-6月)全面排查阶段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你辖区内排查范围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及时复查整改落实情况。第四阶段(2012年7月)验收评

39、估阶段 根据排查整改工作开展情况,县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进行验收评估,对存在的问题督促进行整改,并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五、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携带有大量致病苗和病原微生物,若管理不善将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安全。必须严肃认真开展拉网式普查及整治工作,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二)认真负责,全面覆盖对本辖区内的所有医疗机构、计生服务机构全面开展排查,不得有空白点,从源头上进一步控制医疗废物的流失,规范医疗废物的处置。(三)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对不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各项技术规范对医疗废弃物、医疗废水等进行处理的单位要立即责令整改,对内部管理混乱、问题严重的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四)对各医疗机构、计生服务机构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五)加大宣传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送医疗废物的个人或单位,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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