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校车使用审查批业务手册一、 受理范围1、 市九年义务教育段学校2、 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二、办理依据1.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四条规定“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
2、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三、办理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交警大队车管所共同办理。四、 审批条件1、持有办学许可证且年审合格的中小学; 2、建立有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接送学生管理制度等; 3、符合义务教育规划布局和中小学生就近入学原则,确需购买校车或需校车服务的学校。4、学校(园)所购校车符合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中小学
3、、幼儿园学生专用校车5、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6、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7、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8、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五、申请材料 表1 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电子文件份数要求依据1市市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核发审批申请原件复印件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5符申请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校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2市市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核发审批登记表原件复印
4、件5份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3申请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办学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登记证)原件复印件1份原件考核结束后交还申请单位。4国家标准校车的证明材料(含整车许可证;车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或购车发票)原件复印件1份提交应符合法定要求的验资报告和捐赠协议。5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原件复印件1份1.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2.建立照管员随车制度。随车记录表。学生上下学交通组织,学生上下车交接管理制度3.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4.违规与事故处理。5.司机接送学生规定:6.司机日常工作规定:7.司机的职责:8.驾驶员守则:9.投诉事项:10交通安全应急预案:11、校车驾驶人道路交
5、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等安全教育措施,12、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6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原件考核结束后交还申请单位。7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原件考核结束后交还申请单位。9驾驶证(复印件)原件复印件1份原件考核结束后交还申请单位。10学校与驾驶人安全责任书。原件复印件1份原件考核结束后交还申请单位。11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安全责任书原件复印件1份原件考核结束后交还申请单位。随车照管人员责任书原件复印件1份原件考核结束后交还申请单位。校车租赁合同(学校、幼儿园自购校车不用,公司提供复印件)原件复印件1份原件考核结束后交还申请单位。校车单位的
6、实时视频监管系统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单位视屏监控安装购买原始资料3G以上校车实时监管系统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校车视屏监控安装购买原始资料六、审批证件 校车使用许可。临时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为半年,正式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为1年。七、办理时限受理时限:14个工作日法定时限:14个工作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
7、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八、审批收费收费环节:无收费项目:无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缴费时间:无缴费地点:无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一)共同审批市公安交警大队、市教育局(二)前置审批无十、中介服务无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按校车管理条例到市公安交警大队行年审年检,实行半年一检。十二、资质资格资质名称:校车使用许可证 校车安全管理条
8、例 第十六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第十七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第十八条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第十九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十三、审批流程(一)收件 1.接收 市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地址:接收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大厅(市新建路2号);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
9、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2.登记 对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进行登记,并录入校车使用行政许可台账。 3.编号 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由申请人现场领取。 4.出具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接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材料接收凭证。 (二)受理 1.审核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证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
10、、完整等。审查合格送教育局德安股教育行德安股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本市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2.材料补正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返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齐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企业在20日内
11、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3.审批(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认定。(2)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认定。 (三)审查 1.校车使用许可资料审查 教育德安股、公安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安检科和城管部门分别对校车使用许可资料进行审查。 公安交警大队审查意见:审验通过,负责人在市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将市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一式五份移交教育局德安股。审验未通过,出具书面反馈说明原因,并移交上报材料。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查意见:农村的学生所乘坐的校车,需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验材料。审验通过,负责人在市校
12、车使用许可申请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将市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一式五份移交教育局德安股。审验未通过,出具书面反馈说明原因,并移交上报材料。 城市管理部门审查意见:居住在中心城区的学生所乘坐的校车,需由城市管理部门对校车途经路线进行审验。审验通过,负责人在市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将市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一式五份移交教育局德安股。审验未通过,出具书面反馈说明原因,并移交上报材料。 2.校车车况安全技术审查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照校车安全技术标准对申请校车运营的车辆进行审查审验。 (四)审批决定市教育局对经市公安交警大队、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城管部门等对材料进行许可通过的校车资料,提出许可建议,报市市民
13、政府办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五)获取证书 1.获取方式:车管所领取。 2.证书类型: 市校车使用许可。临时标牌有效期限半年,正式标牌有效期限1年。 (六)审批流程图(见附件) (七)决定公开 审批决定(审批结果)在市教育教育局网站公开。 (八)归档 许可材料实行分期归档。校车使用许可项目办结后,市教育管理德安股校车使用许可具体办理人员负责校车档案资料的归档。标注明确办理年限和时间、批次,分期分批保管存放。十二、投诉举报 (一)受理岗位和职责:市教育局德安股负责对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市教育局的行政许可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
14、项的协调处理。 (二)投诉举报的处理 1.对信函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举报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举报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5.对一般投诉举报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重要投诉举报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6.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对一般投诉举报经过初步核查,认为被举报行为不需要进行党政纪处理和以其它方式进行追究的,应当作出初步核查报告,并回复投诉举报人;对不
15、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者向有管辖权限的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投诉举报; 7.市教育局德安股经过初步核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8.对收到的举报事项,市教育局德安股和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作出处理后,应各自向分管领导报告处理结果,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了结。处理结果不合规范要求的,责令承办责任人重新处理; 9.受理投诉举报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附:1市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核发审批登记表单位信息单位名称地 址法人登记证书号码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办学许可证号码 车辆信息车辆品牌车辆型号车辆类型车辆性质用车性质出厂日
16、期购车日期车牌号号牌种类车架号码保险信息校车承运人保险有效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有效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保险公司驾驶人信息姓 名性 别年龄初次领证日 期准驾校车类驾驶证号联系电话随车照管人员信息姓 名性 别年龄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现在住址运营时间上午 点 分至 点 分下午 点 分至 点 分行驶线路停靠站点 3 市教育局受理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章)市公安交警大队审查意见经办人: 年 月 日(章)市交通运输局审查意见经办人: 年 月 日(章)备注1、此表须填写工整、清析、真实、如有假报虚报应
17、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前五栏“单位信息”、“车辆信息”、“保险信息”、“驾驶人信息”、“随车照管人员信息”不得涂改,如有涂改,须由区、县(市)校车办盖章方为有效;“开车时间”、“行驶行路”、“停靠站点”如审查部门提出修改,在表格上涂改的,由提出修改要求的部门在涂改处盖章方为有效;部门受理、审查意见如有变动,由相关部门在变动处盖章方为有效。 3、“车辆性质”填写“校车”,“用车性质”填写为“幼儿用车”、“小学生用车”、“初中生用车”。 4、此表一式三份,使用许可审批,市校车办、公安交警车管部分各存档一份,申请单位自留一份;校车标牌核发,市教育局德安股、公安交警车管部分各存档一份,申请单位自留一
18、份。附件2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基本情况申请单位申请事项一、新增校车:校车使用许可二、校车使用许可变更:变更行驶线路 变更开车时间变更停靠站点 变更公司名称 变更所有人 变更驾驶人车辆信息车牌号 ,车架号 审查审查意见经审查,该项申请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法定条件和标准,可以发放校车使用许可。责任人签名年 月 日决定许可意见 批准人 :年 月 日(章)注:1、未上牌新车填写车辆识别代号。2、此表一式五份,实施行政许可后,市人民政府、教育行德安股、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单位各留存一份。附件3 校车使用许可审批流程示意图提出申请 审核申请材料 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审核结果审核结果 不符合条件 申请材料不齐全 要求申请人补齐材料后 符 合 条 件 不予审批并说明理由实 地 勘 察得出评估意见 不符合条件 符 合 条 件 报教育行政部门行政会议审批决议 审核材料研究决定 符合法定条件 不符合法定条件作出批准决定不予审批并说明理由 批复文件、证件获取(在受理窗口领取)公 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