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管理机构 为确保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煤矿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 成员:矿办、安监科、调度室、机电队、技术队、运输队、通风队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矿安监科,负责职业卫生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一节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
2、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三、本制度规定从企业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一)矿长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3、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4、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通风队长职责 1、应对总粉尘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井上每月测定1次;呼吸性粉尘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 2、对矿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井下、地面作业场所进行检测、评价,受检率达100%。 3、积极开展个体呼吸性粉尘的采样工作,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
4、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三)、技术科科长职责 1协助矿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2参加矿对职业卫生情况的检查验收。 3负责检查各种防尘(毒)设施的防护效果。 4负责设计和审查尘(毒)点设施。 5负责和审查各有关防尘技术措施。 6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与学习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相关知识。 (四、机电队队长职责 1组织职工学习噪声、有毒(气)物品防治有关知识 。 2积极采取措施,减少工作场所噪声、有害气体(主要为锰、苯、甲苯、二甲苯等)的污染。 3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噪声、有害气体的防治规定。 4按规定为职工发放合格的防护用品,
5、并监督其正常使用。 5负责矿井防尘系统主管路(主要大巷和采区轨道)及三通的设置和维修。 6确保水源和主管路水量、水压充足。第二节 职业卫生目标管理制度 一、目标:加强职业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员工健康。 二、目标分解: 1、针对职业危害的各种影响因素,将其分解到不同职能部门进行监测和管理,各部门制定并落实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规划措施和管理制度,将考核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做到指标分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 2、各部门分别将职业危害因素的各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报安全科。 三、目标管理强调以目标为中心,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目标分解过程,充分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控制和自我激励的
6、作用, 实现企业职业卫生的良性循环和整体目标。第三节 职业卫生投入保障制度 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每年新增或更新的职业危害防治系统,列入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主要包括在以下项目内: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支出; 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二、为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必须加大在“一通三防”方面的投入,主要在通风设备、瓦斯监测、矿井防治水、矿井防灭火及综合防尘方面的支出。 三、计划
7、下达后,资产类由材料集中负责采购,费用类、工程方面主要由财务科负责。 四、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每年度下达的计划、具体项目,分轻重缓急做到合理安排。第四节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各施工生产单位。二、术语和定义 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三同时: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纳
8、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管理职责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企管科是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三同时”各项管理工作。 3、安全监察站是职业卫生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进行监督和检查。 4、各施工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
9、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四、一般规定 1、对可能产生一般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设施“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设计阶段应当进行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时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 2、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3、矿属施工生产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 4、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
10、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5、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6、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7、施工生产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在控制施工噪音、扬尘及建筑垃圾等方面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 第五节 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一、按照“企业负责、国家监督”的原则,对职业危害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二、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矿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分管范围的事
11、故隐患排查;各业务部门实施本责任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事故隐患排查每月进行一次,汇总到安监处,月底将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反馈到安监处,并记录在隐患排查表内。 三、矿井职业危害事故隐患系指在煤矿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1、事故隐患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 A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必须由集团公司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区队解决不了,必须由矿解决的隐患。 C级:区队、业务部门职责范围可以解决的隐患。 2、事故隐患按种类分:通风、瓦斯、煤尘、火灾、顶板、机电、运输、放炮、水害以及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噪声、高温等。 四、矿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每月必须
12、组织一次矿井事故隐患等级的确定。按级别和类别逐级上报。事故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次都报,直到隐患整改完成。 五、事故隐患的整改要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矿长全面负责,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组织各部门进行事故隐患的整改,做到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治理标准达到规程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六、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事故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事故隐患的统计和报告。 七、事故隐患排查必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的不准生产。 八、因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应在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
13、故责任者。 第六节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考核奖罚制度 一、监督检查 1、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是安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必须纳入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 2、每月矿安全大检查由矿领导组织,有关科室和安监科参加。 3、每次安全大检查、动态检查和巡回检查之前,都要按照规章制度、有关标准的规定,认真做好准备工作,检查要盯住现场,抓住重点,检查内容要包括: 检查执行党和国家安全方针、政策、法令、规程、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 检查规程、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批、现场兑现和各项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检查安全资金使用和工程进度情况。 检查安全培训、安全教育和持证上岗情况。 检查各级领导干部和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
14、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检查生产设备和设施、安全监测仪器仪表、个人劳动防护的安全状况和使用情况。 检查工作现场安全环境、尘毒危害的治理情况。重点检查井下“一通三防”的装备、管理和措施落实情况。 检查中发现现场有威胁员工生命健康的作业环境、设施,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 二、奖惩制度 1、各级干部下井、反“三违”、查隐患制度,按矿相关规定执行。 2、下井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必须及时督促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必须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定措施、定责任人,并做好跟踪复查工作。 3、对及时制止“三违”行为,并进行批评教育的,消除现场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给予100-1000
15、元的奖励。 4、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作业现场,要挂“黄牌”警告或“红牌”停头、停面进行停产整改整顿。 5、对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直接危及现场人员人身安全的,要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向安监处及调度室汇报。整改隐患时,安监人员要进行现场监督、监护,盯住不放,直到危险排除,达到安全为止。 6、对采掘工作面实行盯头包面跟班检查,及时检查隐患,盯住现场整改。 7、安全检查后,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按“四定”原则“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落实处理”跟踪复查。并按有关部门“处罚细则”予以处罚。 8、安全检查结果以安全信息书面的形式予以通报。全年实现职业卫生健康目标,对职业卫生领
16、导小组成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奖励。 第七节 职业危害防尘管理制度 一、理顺关系、完善各项防尘制度 面对矿井范围大、产尘点多的问题,应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加强监督考核的管理模式,规定各作业场所及硐室防尘责任单位,制定综合防尘管理文件并严格执行,矿职能管理部门(生产部、安监处、通防区)监督检查制度的落实考核工作。 二、健全综合防尘系统及设施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所有矿井主要巷道应铺设防尘管路系统,防尘系统由地面的静压清水池、井下供水管路和各种喷雾、洒水装置、隔爆装置等组成,系统要健全、可靠,完善各种综合防尘设施并坚持正常使用,落实各项防尘措施,确保各作业点无积尘。 第八节 作业场所环境监测与评价
17、制度 一、严格执行煤炭工业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煤炭工业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二、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放,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转卖。: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配戴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监察t科、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有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三、对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1、所有享受劳动防护用品的员工统一纳入微机管理,建立劳防用品管理台帐和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卡,实行规范化管理。 2、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再次领用新劳动防护用品,详细请见人力资源部门发放情况表。 3、使用者在2周时间内一旦发现有质量问题,可以给予更换。 4、个别劳动强度大的岗位,生产单位开证明,由矿分管领导签字,在
18、审批发放的时间上可以缩短。 5、对使用单位员工反映劳动防护用品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领导和物资部门反馈解决。 6、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由单位办事员统一开票领用发放。 第九节 员工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一、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健康监护工作的领导,各单位要成立职业卫生健康监护工作领导小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科。 二、健康监护的对象: 1、所有在岗的粉尘作业员工(包括采煤、掘进、辅助单位的部分井下员工及地面接尘人员。); 2、拟从事粉尘作业的新员工(新分配的员工必须参加上岗前检。); 3、拟离岗的粉尘作业员工; 4、尘肺病患者及观察对象; 5、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人员的健康
19、监护,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 三、健康监护的项目 1、粉尘作业员工:内科常规检查、心电图、肝功能、血常规、尿常规、高千伏胸部X射线摄片、肺功能。 2、尘肺病人及观察对象:内科常规检查、心电图、肝功能、B超、血常规、尿常规、高千伏胸部X射线胸片、肺功能、血气分析*、心脏彩超*、CT胸片*(带*号的项目为选检项目)。 3、有毒有害作业员工的检查项目由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 4、上述健康监护费用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四、监护地点 尘肺病人及观察对象的监护,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委托有资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护。 五、健康监护时间根据矿安排另行通知。 六、要求 1、各部门积极配合做好职业卫
20、生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将职业卫生健康监护人员造册登记并按时上报安全监。 2、各部门认真组织按时参加职业卫生健康监护,确保健康监护率达到95%以上.对于职业卫生健康监护中工作不认真或监护率未达标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 3、为了保证体检质量,每天体检的总人数控制在规定范围以内(具体人数各单位自定),上午和下午各占一半。各单位按照每天核定的人数组织体检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体检人数。 第十节 职业卫生告知制度一、目的意义。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尘肺病防治条例、煤矿安全规程、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有效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21、,推动全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培训告知:员工教育培训部门要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三、合同告知:矿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 四、重要场所告知:产生职业卫生危害的部门,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告知员工相关职业卫生危害的有关内容。 五、宣传告知:加大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员工思想认识,增长员工职业卫生知识。 六、体检告知:矿应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检查,如实告知员工检查结果,促使员工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七、监督检查:工会应定期对各部门员工
22、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行政部门进行整改,依法维护员工职业卫生方面的合法权。 第十一节 职业病管理制度 一、依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资料查阅、康复治疗和定期检查。 二、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岗位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且妥善安置。 三、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四、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各单位承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要依法进行职业病
23、管理,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障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权益。 六、在与劳动者签定合同时,告知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做到不隐瞒不欺骗,并在合同中明确告知。 第十二节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一、为了使职业卫生资料信息的收集、归类、存贮、分析、反馈等一系列过程实施规范化、档案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业卫生档案的基本内容 1、基本资料档案:包括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2、工作场所测定、评价资料。 3、健康检查资料:建立从事接尘人员及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职业性健康监护个人档案,(记录包括:上岗前职业性健康
24、检查、第十五节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一、为了使职业卫生资料信息的收集、归类、存贮、分析、反馈等一系列过程实施规范化、档案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业卫生档案的基本内容 1、基本资料档案:包括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2、工作场所测定、评价资料。 3、健康检查资料:建立从事接尘人员及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职业性健康监护个人档案,(记录包括:上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报安全监察局。 三、根据矿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组织检测和组织职业病诊断。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职业病诊断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五、职业病危害与职业病统计数据应当准确、真实并及时上报。 六、职业病危害与职业病统计报告必须设有专兼人员负责。 七、对于职业病危害与职业病统计工作人员实行奖惩制度。 第三章 附则 一、本制度的条文与上级有关安全规定有抵触的或本制度未作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