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收养制度概述一、收养制度概述(一)收养的概念和特征(一)收养的概念和特征1 1、收养的概念、收养的概念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领养他人的子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领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间建立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收养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为收养关系。因收养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为收养关系。收养关系当事人: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关系当事人: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2、收养的特征、收养的特征(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
2、为。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同政府的收容养育不同。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同政府的收容养育不同。政府通过社会福利机构,收容养育孤儿、弃婴等行为,是依政府通过社会福利机构,收容养育孤儿、弃婴等行为,是依照行政法规进行的,是国家的一种行政行为;这种收容行照行政法规进行的,是国家的一种行政行为;这种收容行为是由社会福利机构单方面决定的;社会福利机构与被收为是由社会福利机构单方面决定的;社会福利机构与被收容的孤儿、遗弃儿之间也不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容的孤儿、遗弃儿之间也不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系。
3、(2)收养是设定和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收养是设定和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这个特征使收养和寄养区别开来。寄养,是指父母因特殊原这个特征使收养和寄养区别开来。寄养,是指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而将子女寄放在他人因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而将子女寄放在他人家中生活,委托其代为抚养的行为。寄养只是改变了对子家中生活,委托其代为抚养的行为。寄养只是改变了对子女的抚养方式,但亲属身份并不改变,因而也不会发生权女的抚养方式,但亲属身份并不改变,因而也不会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转移。利义务关系的转移。2 2、收养的特征、收养的特征(3 3)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
4、血亲的自然人之间)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收养只能发生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以外的权利主收养只能发生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以外的权利主体,不具有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身份。体,不具有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身份。收养只能发生于非直系血亲的公民之间。收养只能发生于非直系血亲的公民之间。在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亲属之间设立收养关系,在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亲属之间设立收养关系,无任何法律意义。无任何法律意义。(4 4)收养是可以依法解除的法律行为。)收养是可以依法解除的法律行为。(二)收养的历史沿革(二)收养的历史沿革 收养制度经历了为收养制度经历了为“为族的收养为族的收养”、“为家的收养为家的收养”、“为亲的
5、收养为亲的收养”和和“子女的收养子女的收养”等几个历史发展阶段。等几个历史发展阶段。原始社会就有了收养行为。收养外氏族的人为自己原始社会就有了收养行为。收养外氏族的人为自己氏族的成员,是壮大本氏族力量,更好地生存繁衍氏族的成员,是壮大本氏族力量,更好地生存繁衍下去的重要手段。下去的重要手段。在古代社会里,收养目的在于绵延家庭和继承遗产。在古代社会里,收养目的在于绵延家庭和继承遗产。资本主义制度确立以后,收养制度的宗旨以个人为资本主义制度确立以后,收养制度的宗旨以个人为本位。分为以亲为本位和以子为本位的立法。本位。分为以亲为本位和以子为本位的立法。(三)我国的收养制度历史沿革三)我国的收养制度历
6、史沿革 1 1、古代社会收养制度、古代社会收养制度 分为立嗣和乞养两种。分为立嗣和乞养两种。(1 1)立嗣)立嗣:俗称俗称“过继过继”或或“过房过房”,是指男子无子,许立同,是指男子无子,许立同宗辈份相当的他人之子为嗣子。宗辈份相当的他人之子为嗣子。立嗣是以男性为中心的宗祧继承的必然产物。立嗣是以男性为中心的宗祧继承的必然产物。(2 2)乞养)乞养乞养为非亲属间的收养。封建法律为之设立了严格的限乞养为非亲属间的收养。封建法律为之设立了严格的限制,如依制,如依唐律唐律,只允许收养三岁以下的弃儿。这种,只允许收养三岁以下的弃儿。这种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应改称养父之姓,但不得为嗣收养关系成立后,养
7、子女应改称养父之姓,但不得为嗣子。子。2、近现代收养制度、近现代收养制度国民党政府在国民党政府在19301930年公布、年公布、19311931年实施年实施的民法亲属编中,对收养制度作了较完备的民法亲属编中,对收养制度作了较完备的规定。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两部新中国成立后,两部婚姻法婚姻法都明确肯定了养父都明确肯定了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效力。母与养子女关系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年12月月29日,第七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该法于,该法于
8、1992年年4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1998年年11月月4日,第九届全围人日,第九届全围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修正后的收养法于后的收养法于1999年年4月月1日起实施。我国现行日起实施。我国现行收养法收养法共共6章,分别规定了总则、收养关系的章,分别规定了总则、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法律责任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法律责任和附章,共计和附章,共计34条。条。3 3、新中国的收养制度、新中国的收养制度收养法收养法第第2条和第条和第3条
9、分别对基本原则作条分别对基本原则作了明确规定,这些原则性的规定,集中体了明确规定,这些原则性的规定,集中体现了我国收养法的本质特点,是立法和执现了我国收养法的本质特点,是立法和执法的基本依据。法的基本依据。1、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原、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原则。则。2、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3、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4、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的原则。、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的原则。案例案例孩子到底应该归谁孩子到底应该归谁(四)收养法的基本原则(四)收养法的基本原则(一)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一)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实
10、质要件1、被收养人的条件、被收养人的条件(1)不满)不满14周岁周岁(2)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因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因难无力抚养子女。难无力抚养子女。(3)收养年满)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征得被收养人同意。人的,应征得被收养人同意。二、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二、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2、送养人及其条件、送养人及其条件监护人为送养人监护人为送养人是指父母以外的对未成年人员有监护责任的人。是指父母以外的对未成年人员有监护责任的人。第一,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第一,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
11、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谁和被监护人有抚养义务?)义务的人同意。(谁和被监护人有抚养义务?)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而监护人又不愿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而监护人又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变更监护人。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变更监护人。第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第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允许监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允许监护人将其送养。护人将其送养。(一)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一)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社会福
12、利机构为送养人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主要是指各地民政部门主管的收容、养育孤儿和查找不到生父主要是指各地民政部门主管的收容、养育孤儿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社会福利院。母的弃婴、儿童的社会福利院。生父母为送养人生父母为送养人 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第一,生父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第一,生父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第二,是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送养;生父第二,是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送养;生父母离婚,一方要求送养子女的,须经另一方的同意。母离婚,一方要求送养子女的,须经另一方的同意。在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或者生
13、父母一方死亡时,在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或者生父母一方死亡时,才可以单方送养。才可以单方送养。第三,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送养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第三,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送养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送养时须征得死亡一方父母的意见。如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送养时须征得死亡一方父母的意见。如果他们愿意并且有能力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另一方就不果他们愿意并且有能力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另一方就不得送养,应变更监护关系。得送养,应变更监护关系。无子女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收养人首先应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收养人首先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时还应具有抚
14、养被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时还应具有抚养被收养人的必要经济条件和良好的道德品质,从收养人的必要经济条件和良好的道德品质,从而保障被收养人健康地成长。而保障被收养人健康地成长。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年满30周岁。周岁。收养人必须自愿收养,且有配偶者须夫妻共同收养人必须自愿收养,且有配偶者须夫妻共同收养。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周岁以上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只能收养一名子女3 3、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的条件 4、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有成立收养
15、关系的合意收养合意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收收养合意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养人和送养人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有关成立收养的协议。另一方面是达成有关成立收养的协议。另一方面是收养年满收养年满10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4、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收养合意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收收养合意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养人和送养人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有关成立收养的协议。另一方面是达成有关成立收养的协议。另一方面是收养年满收养年满10
16、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二)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二)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 是指主体具有特别身份且是中国公民的收养关系。是指主体具有特别身份且是中国公民的收养关系。1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被收养人可以不受不满被收养人可以不受不满1414周岁的限制。周岁的限制。不适用其生父母有特殊因难的规定,不适用其生父母有特殊因难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女儿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女儿时,可以不受年龄相差时,可以不受年龄相差4040周岁以上
17、的限制。周岁以上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上述三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上述三项规定外,还可以不受项规定外,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收养人无子女”条件的限制。条件的限制。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查找、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我国我国收养法收养法第第8 8条第条第2 2款规定:款规定:“收养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这种收养行为符合社会公
18、共利益,为国这种收养行为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为国家分担了社会负担,同时也使那些缺少家分担了社会负担,同时也使那些缺少父母关爱的孩子重新置身于一个充满爱父母关爱的孩子重新置身于一个充满爱心的温暖环境中。因此,国家鼓励公民心的温暖环境中。因此,国家鼓励公民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3、收养继子女、收养继子女继子女作为被收养人,不受其继子女作为被收养人,不受其“不满不满1414周岁周岁”、“生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限制。的限制。继父母作为收养人,可以不受其继父母作为收养人,可以不受其“无子女无子女”、“有抚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
19、有医学上认为不应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及及“年满年满3030周岁周岁”、只能收养一名、只能收养一名养子女的限制。养子女的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时,作为送养的生父母可以不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时,作为送养的生父母可以不受受“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限制。的限制。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40周岁以上。周岁以上。三、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三、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 依照我国依照我国收养法收养法第第1515条的规定,办理收条的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是成立收养关系的法定
20、形式要件。养登记是成立收养关系的法定形式要件。(一)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一)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我国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我国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政府的民政部门。收养登记的管辖因被收养人情况的不同而有收养登记的管辖因被收养人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所区别:收养登记的管辖收养登记的管辖 1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办理登记。2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收养非社会
21、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记。3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4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
22、母常住户口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二)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二)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 1 1、申请、申请 (1 1)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关系登记申请;收养关系登记申请;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出申请,一方不能亲自前往的,须出据经公证一方不能亲自前往的,须出据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的委托收养书。送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作出同意耸样的意思送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作出同意耸样的意思表示
23、(公民或组织的负责人或代理人表示(公民或组织的负责人或代理人)如果被收养年满如果被收养年满10 10 周岁以上的。必须亲自到场。周岁以上的。必须亲自到场。(2)申请时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时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收养人应提交:收养人应提交: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保证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保证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保证抚养被收养人使其健康成长等。收养人、保证抚养被收养人使其健康成长等。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
24、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和材料: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和材料: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人的身份证件)
25、;收养法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应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的,应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同意收养、送养的证明;还应同意收养、送养的证明;还应提交弃婴、儿童进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提交弃婴、儿童进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提交: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
26、任的证明;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提交的材料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提交的材料 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27、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子女由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2、审查、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依法对收养收养登记机关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依法对收养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
28、容包括:收养的目的是否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收养的目的是否正当;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正当;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收养法收养法规定的条件;规定的条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申请收养的意思表示是否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申请收养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等。真实等等。3 3、公告、公告 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应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60日,弃婴、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才可以办理收养登记。不到生
29、父母的弃婴、儿童,才可以办理收养登记。4、登记、登记 经审查,对符合经审查,对符合收养法收养法规定条件的,规定条件的,应为当事人办理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应为当事人办理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收养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人说明理由。(三)关于保守收养秘密的问题(三)关于保守收养秘密的问题 我国我国收养法收养法第第2222条规定:条规定:“收养人、送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重其意愿,不得泄露。”其目的是为了
30、保护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其家庭关系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其家庭关系的稳定。的稳定。四、收养的效力四、收养的效力收养成立的效力,是指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收养成立的效力,是指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收养的拟制效力()收养的拟制效力 1 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2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相应的拟制血亲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相应的拟制血亲关系。(二)收养的解销效力(二)收养的解销效力 1 1、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收养关系成立后
31、,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除。2 2、养子女与生父母的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养子女与生父母的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也不再存在。立也不再存在。但是,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自然血亲间的血缘联系是客但是,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自然血亲间的血缘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它不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灭。观存在的事实,它不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灭。(三)收养关系的无效(三)收养关系的无效 无效收养行为是欠缺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不发无效收养行为是欠缺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收养行为。生法律效力的收养行为。1 1无效收养的原因无效收养的原因 我国我国收
32、养法收养法第第2525条规定:条规定:“违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通则第第5555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根据。根据此条规定,无效收养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此条规定,无效收养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收养人、送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收养人、送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收养人同意收养、送养人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收养人同意收养、送养人同意送养及年满意送养及年满1010周岁的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并非出于本人的周岁的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并非出于本人的真实意愿;真实意愿;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违
33、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收养不符合收养成立的法定方式。收养不符合收养成立的法定方式。2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 行政程序。行政程序。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记证。诉讼程序。在审判实践中,有两种情况:诉讼程序。在审判实践中,有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确认收养无效之一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确认收养无效之诉,由人民法院判决宣告该项收养关系无效;诉,由人民法院
34、判决宣告该项收养关系无效;二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无效收二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无效收养行为,在有关判决中确认该项收养关系无效。养行为,在有关判决中确认该项收养关系无效。3无效收养的法律后果无效收养的法律后果(1 1)收养行为由收养登记机关或被人民法)收养行为由收养登记机关或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效力。(2 2)无效收养的当事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无效收养的当事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后果。如收养人的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后果。如收养人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应当按照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
35、应当按照刑法刑法第第240240条、条、241241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出卖亲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并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追究刑事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五、收养关系的终止与解除五、收养关系的终止与解除()收养关系的终止)收养关系的终止收养关系的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收养关系的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导致收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两个:导致收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因收养人或被收养人的死亡而自然终止;一是因
36、收养人或被收养人的死亡而自然终止;二是因收养当事人依法办理了解除收养的手二是因收养当事人依法办理了解除收养的手续而人为终止。续而人为终止。(二)解除收养关系的方式(二)解除收养关系的方式1 1、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收养法在第、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收养法在第2626、2727条规定:条规定:(1 1)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还应征得已年满解除收养关系还应征得已年满1010周岁以上的养子女周岁以上的养子女同意。同意。但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2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商解除
37、收养关系)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商解除收养关系 协议协议 解除收养关系应办理登记解除收养关系应办理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除收养关系登记。收养关系自取得收养关系自取得解除收养证解除收养证之日起解除。之日起解除。如果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当事人必须到公如果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当事人必须到公证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
38、公证。2、诉讼解除收养关系、诉讼解除收养关系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理由: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理由:(1 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送养人要求解除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送养人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而收养人和送养人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而收养人和送养人不能达成协议的。不能达成协议的。(2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而和另一方达不成活的,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而和另一方达不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解除收养
39、关系协议的。(三)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三)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1 1、有关当事人身份及权利义务的变更、有关当事人身份及权利义务的变更(1 1)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亲属之间法律拟制血亲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他亲属之间法律拟制血亲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即行解除。义务关系即行解除。(2 2)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母及其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自行恢复。成。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由成年养子女和生父
40、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由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母协商确定协商确定。2、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生活费的数额,应就养父母的实际生生活费的数额,应就养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成年子女的负担能力而定,活需要和成年子女的负担能力而定,应不低于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应不低于当地一般生活水平。3、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既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付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既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付的生
41、活费和教育费。适用于两种情况:适用于两种情况:(1 1)未成年养子女的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未成年养子女的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导关系的。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导致收养关系解除的除外。致收养关系解除的除外。(2 2)成年养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成年养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收养关系的案例分析:案例分析:监护人送养被监护人案监护人送养被监护人案崔晓生、刘莲夫妇为个体工商户,经常外出做买卖。崔晓生、刘莲夫妇为个体工商户,经常外出做买卖。19901990年年3 3月,崔晓生夫妇到广州进货,一去不回。无奈之下,崔月,崔晓生夫妇到广州进货,一去不回。
42、无奈之下,崔的父母于的父母于l995l995年年8 8月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崔晓生、刘莲死亡。月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崔晓生、刘莲死亡。人民法院于人民法院于19961996年年1010月依法作了判决。崔晓生夫妇的儿子月依法作了判决。崔晓生夫妇的儿子崔京随其祖父母生活。崔京随其祖父母生活。19971997年,崔京的祖父母因年老无力年,崔京的祖父母因年老无力照顾崔京,决定送养崔京(照顾崔京,决定送养崔京(8 8岁)岁)。19971997年底,崔京的祖年底,崔京的祖父母与收养人王玉山夫妇签订了收养协议,并办理了公证父母与收养人王玉山夫妇签订了收养协议,并办理了公证手续。手续。19981998年初,崔晓生夫
43、妇突然出现,随后崔晓生以送年初,崔晓生夫妇突然出现,随后崔晓生以送养人不合格、崔京不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为由,请求法院养人不合格、崔京不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为由,请求法院确认王玉山夫妇与崔京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确认王玉山夫妇与崔京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 1)崔京是否符合被收养人条件?)崔京是否符合被收养人条件?(2 2)崔京祖父母是否符合送养人条件?)崔京祖父母是否符合送养人条件?(3 3)该收养关系是否有效?)该收养关系是否有效?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案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案护士秦某,护士秦某,1997199
44、7年满年满3232岁,未婚。秦某因恋爱受岁,未婚。秦某因恋爱受挫,立志终身不嫁。其表姐担心她生活孤独,便于挫,立志终身不嫁。其表姐担心她生活孤独,便于秦某商量将自己的女儿(现年秦某商量将自己的女儿(现年4 4岁)送来做伴。秦岁)送来做伴。秦某与孩子相处一段时间后,对孩子产生强烈母爱,某与孩子相处一段时间后,对孩子产生强烈母爱,遂与表姐协商收养孩子。表姐表示赞同,并打算将遂与表姐协商收养孩子。表姐表示赞同,并打算将女儿送养后自己再生一胎。秦某与表姐起草了收养女儿送养后自己再生一胎。秦某与表姐起草了收养协议,请两位朋友作证人。四人分别在协议书上签协议,请两位朋友作证人。四人分别在协议书上签字。时隔三月,表姐的丈夫从外地回来,发现女儿字。时隔三月,表姐的丈夫从外地回来,发现女儿被人收养,非常气愤,第二天便起诉至人民法院,被人收养,非常气愤,第二天便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收养关系无效。要求确认收养关系无效。问题问题 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