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经济法(第四版)导言(一)一、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孕育、诞生和发展一、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孕育、诞生和发展二、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学说和调整的范围二、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学说和调整的范围狭义说,也称国际法分支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之狭义说,也称国际法分支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前经济关系的法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律规范,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广义说,也称独立法律部门说。认为国际经济法不仅仅限于广义说,也称独立法律部门说。认为国际经济法不仅仅限于调整国家和调整国家和或国际组织相
2、互之间的经济关系,且把国际或国际组织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且把国际法看成是独立的新兴法律部门。法看成是独立的新兴法律部门。导言(二)三、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三、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家主权原则(一)国家主权原则(二)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二)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三)国际合作发展原则(三)国际合作发展原则四、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四、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国际经济条约(一)国际经济条约(二)国际惯例(二)国际惯例(三)国际组织决议和规范性文件(三)国际组织决议和规范性文件(四)国内涉外经济立法(四)国内涉外经济立法(五)判决(五)判决(六)学说(六)学说第一编国际经济法总论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
3、概论第一节第一节 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概述国际经济法概述第三节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国际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第四节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和研究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和研究方法方法第一节 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一)一、经济全球化的概念及其对国际经济一、经济全球化的概念及其对国际经济法关系的影响法关系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的概念经济全球化的概念 通过贸易、金融贸易、技术转让通过贸易、金融贸易、技术转让 、信息网络和跨、信息网络和跨国文化交流而在世界范围内所日趋形成的经济一国文化交流而在世界范围内所日趋形成的经济一体化。体化。第一节 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
4、济法(二)经济全球化的表现形式经济全球化的表现形式1、经济全球化首先表现为信息全球化。、经济全球化首先表现为信息全球化。2、经济全球化的另一表现形式,就是国际贸易额的、经济全球化的另一表现形式,就是国际贸易额的迅速增加。迅速增加。3、经济全球化的第三个表现形式,就是跨国公司全、经济全球化的第三个表现形式,就是跨国公司全球化。球化。4、经济全球化的第四个表现形式,就是跨国金融交、经济全球化的第四个表现形式,就是跨国金融交易全球化。易全球化。第一节 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三)二、国际经济法对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际经济关系的调整二、国际经济法对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际经济关系的调整 国际公约对经济全球化
5、条件下国际经济关系的调国际公约对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际经济关系的调整整1、越来越多的国家成为已经存在的调整各国之间经济关系、越来越多的国家成为已经存在的调整各国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的缔约国。的国际公约的缔约国。2、国家之间缔结的旨在调整国家关系的国际公约的数量也、国家之间缔结的旨在调整国家关系的国际公约的数量也在不断加大。在不断加大。国际惯例和示范法对对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际经国际惯例和示范法对对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际经济关系的调整。济关系的调整。国内立法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地位和作用。国内立法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地位和作用。第一节 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四)二、国际经济法对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际
6、经济关系的调整二、国际经济法对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际经济关系的调整 国际经济法对经济全球化的调整国际经济法对经济全球化的调整1、国际公约适用范围的扩大和灵活性。、国际公约适用范围的扩大和灵活性。2、国内法与国际法相互渗透。、国内法与国际法相互渗透。3、国际经济贸易组织在协调和统一国际经济法律规则中的、国际经济贸易组织在协调和统一国际经济法律规则中的独特作用。独特作用。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概述(一)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观点一:国际经济法调整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的经观点一:国际经济法调整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国际公法的一部分。济关系,是国际公法的一部分。观点二:国际经济法所
7、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观点二: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应当是一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应当是一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不应为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而不应为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概述(二)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本书观点:本书观点:国际经济法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及国际经济法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之间、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经济实体之
8、间、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包括不同国家的平等他们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包括不同国家的平等当事人之间的经济交往关系、主权国家对此项交当事人之间的经济交往关系、主权国家对此项交往进行管理和管制的关系,以及国家或者国际经往进行管理和管制的关系,以及国家或者国际经济组织就它们之间的经济关系进行相互协调的关济组织就它们之间的经济关系进行相互协调的关系。国际经济法是表现为一国范围内的涉外经济系。国际经济法是表现为一国范围内的涉外经济立法、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立法、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概述(三)二、国际经济法的特征二、国际经济法的
9、特征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织,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2、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上的国际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上的国际经济关系,包括三个层次:包括三个层次:、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当事人及其有关活动实施管、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当事人及其有关活动实施管理或管制的关系,理或管制的关系,、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或协、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或协定确
10、立的国际经济关系。定确立的国际经济关系。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概述(四)二、国际经济法的特征二、国际经济法的特征3、国际经济法的规范,是表现为一国调整涉外经、国际经济法的规范,是表现为一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立法,以及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各济关系的立法,以及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分三个层次: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分三个层次:调整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的调整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的“私法私法”规规范,范,国家对当事人所从事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实施管理和管国家对当事人所从事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实施管理和管制的制的“公法公法”规范,这类规范一般属于规范,这类规范一般属于“
11、强制性强制性”规范规范 调整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国际法规范。调整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国际法规范。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概述(五)三、国际经济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三、国际经济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共同点:国际公法上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尊重国家共同点:国际公法上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等,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等,都适用于国际经济法。都适用于国际经济法。区别:区别:主体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主要表现为国家和国主体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主要表现为国家和国际组织,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除了上述还包括自际组
12、织,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除了上述还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实体。然人、法人及其他实体。调整对象不同。调整对象不同。二者的规范不同。二者的规范不同。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概述(六)三、国际经济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三、国际经济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共同点:基本原则、主体、对象等。共同点:基本原则、主体、对象等。区别:区别:调整方法不同。国际经济法所采用的是直接规定调整方法不同。国际经济法所采用的是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规范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规范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通过冲突规范实施间接调整。过冲突规范实施间接调整。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形成与发
13、展 国际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大体经历了国际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三个阶段:一、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一、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二、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二、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今国际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今国际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体系和研究方法(一)一、国际经济法的体系:一、国际经济法的体系:本书共包括六编:本书共包括六编:第一编为国际经济法总论,第一编为国际经济法总论,第二编为国际贸易法,第二编为国际贸易法,第三编为国际投资法,第三编为国际投资法,第四编为国际货币
14、金融法,第四编为国际货币金融法,第五编为国际税法,第五编为国际税法,第六编为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解决。第六编为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解决。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体系和研究方法(二)二、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方法二、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方法1、综合的方法、综合的方法2、比较的方法、比较的方法3、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第二章 国际经济组织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经济组织概论国际经济组织概论第二节第二节 全球性政府间国际经济组全球性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织第三节第三节 区域性政府间国际经济组区域性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织第四节第四节 非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第五节第五节 国际经济法的其他主体国际经济
15、法的其他主体第一节 国际经济组织概论一、国际经济组织的概念一、国际经济组织的概念:国际经济组织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主国际经济组织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主体,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政体,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民间团体、自然人或者法人为了府、民间团体、自然人或者法人为了实现共同的发展目标,通过一定的程实现共同的发展目标,通过一定的程序设立的具有特定经济贸易或者相关序设立的具有特定经济贸易或者相关职能的跨国组织。职能的跨国组织。第一节 国际经济组织概论二、国际经济组织的种类二、国际经济组织的种类(一)根据国际经济贸易组织成员身份分类(一)根据国际经济贸易组织成员身份分类(二)根据国际经济组织
16、所覆盖的地区分类(二)根据国际经济组织所覆盖的地区分类三、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职能三、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职能 制定和协调政策的职能制定和协调政策的职能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职能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职能 行政与执行的职能行政与执行的职能 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端的职能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端的职能第二节 全球性政府间国际经组织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二、世界银行集团二、世界银行集团(一)世界银行(一)世界银行(二)国际金融公司(二)国际金融公司(三)国际开发协会(三)国际开发协会(四)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四)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五)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五)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第二节 全球性政府
17、间国际经组织三、世界贸易组织三、世界贸易组织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五、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五、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六、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六、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七、其他一些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七、其他一些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第三节 区域性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 一、欧洲联盟一、欧洲联盟 二、安第斯条约组织二、安第斯条约组织第四节 非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一、国际商会一、国际商会二、国际海事委员会二、国际海事委员会三、三、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四、其他一些非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四、其他一些非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第二编国际贸易法第三章 国际贸易法概论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贸易法的概念
18、和体系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和体系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贸易法的历史发展与国际贸易法的历史发展与统一统一第一节 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和体系(一)一、国际贸易法的概念一、国际贸易法的概念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贸易活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国际贸易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贸易活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业交易活动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业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和国家对贸易活动进行管理的公法规范。的私法规范和国家对贸易活动进行管理的公法规范。二、国际贸易法的调整范围和体系二、国际贸易法的调整范围和体系国际贸易法主要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国际贸易法主要调整国际货
19、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务贸易。从根本上讲,任何领域的国际贸易法律规范都应包括商事规从根本上讲,任何领域的国际贸易法律规范都应包括商事规范和管理规范两大部分。范和管理规范两大部分。第一节 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和体系(二)三、国际贸易法的作用三、国际贸易法的作用(一)调整贸易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调整贸易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二)调整国家间贸易关系。(二)调整国家间贸易关系。(三)促进全球共同发展和可持续性发展。(三)促进全球共同发展和可持续性发展。(四)为解决国际贸易争议提供准则。(四)为解决国际贸易争议提供准则。第二节 国际贸易法的历史发展与统一一、国际贸易法的历史一、国
20、际贸易法的历史二、国际贸易法的统一趋势二、国际贸易法的统一趋势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统一托收规则统一托收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款转让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款转让公约海牙规则海牙规则汉堡规则汉堡规则华沙公约华沙公约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节第一节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则规则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第三节第三节 买卖双方的义务及违约救买卖双方的义务及违约救济济第一节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则(一)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适用的特点一、国际货物买卖
21、法律适用的特点(一)特点(一)特点国际货物买卖是通过当事人签订合同进行。当事人在不违反国际货物买卖是通过当事人签订合同进行。当事人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自由约定合同内容。合同当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自由约定合同内容。合同当事人选择用于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规范,可以是国际公事人选择用于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规范,可以是国际公约、某一国内法,也可以是国际惯例。约、某一国内法,也可以是国际惯例。(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约(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约1985年年11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联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联合召开的外交会议通过的
22、合召开的外交会议通过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约约(未生效)。(未生效)。二、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二、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一节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则(二)三、国际贸易惯例三、国际贸易惯例(一)概述(一)概述1、概念: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概念: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在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逐渐形成的为该地区或该行业所普在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逐渐形成的为该地区或该行业所普遍认知、适用的商业做法或贸易习惯,作为确立当事人权遍认知、适用的商业做法或贸易习
23、惯,作为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则对适用的当事人有约束力。利义务的规则对适用的当事人有约束力。2、特征:与法律相比,国际贸易惯例具有可选择性、可变、特征:与法律相比,国际贸易惯例具有可选择性、可变更性。更性。3、作用:补充现有法律的不足,明确合同条款的含义,促、作用:补充现有法律的不足,明确合同条款的含义,促进国际贸易规则的统一,减少当事人可能发生的分歧和争进国际贸易规则的统一,减少当事人可能发生的分歧和争议,方便了国际贸易的进行。议,方便了国际贸易的进行。4、种类:贸易术语方面有:、种类:贸易术语方面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等,结算方面有:结算方面有:托收统一规则托收统
24、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等。第一节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则(三)(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1994年制定、年制定、通过,通过,2004年年 4月对其作出了修订和增补。月对其作出了修订和增补。(三)国际贸易术语(三)国际贸易术语1932年华沙年华沙牛津规则牛津规则美国美国1941年对外贸易定义修年对外贸易定义修订订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四、当事人约定与法律、惯例的关系四、当事人约定与法律、惯例的关系在合同法方面,在国际货物买卖方面,世界各国都承认应该在合同法方面,
25、在国际货物买卖方面,世界各国都承认应该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同一事项上同时选择了多种标准,惯例、公约如果当事人在同一事项上同时选择了多种标准,惯例、公约和国内法的效力依次递减。和国内法的效力依次递减。在公约和国内法的关系上,各国的规定并不一致。但在商事在公约和国内法的关系上,各国的规定并不一致。但在商事合同方面,一般都承认公约的优先效力。合同方面,一般都承认公约的优先效力。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买卖合同是转移或旨在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合同,:买卖合同是转移或旨在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合同,国际货
26、物买卖合同是具有国际因素的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具有国际因素的买卖合同。(二)特征:1、买卖的货物一般很少由买卖双方直接交接,而多由负责、买卖的货物一般很少由买卖双方直接交接,而多由负责运输的承运人转交。运输的承运人转交。2、货物和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经由不同的程序分别处理,有、货物和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经由不同的程序分别处理,有时处分单据就是处分货物。时处分单据就是处分货物。3、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大、周期长、程序复杂,买卖双方、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大、周期长、程序复杂,买卖双方一般应对货物进行保险。一般应对货物进行保险。4、买卖双方对处于不同的国家,了解不深,直接付款的情、买卖双方对处于不同的国
27、家,了解不深,直接付款的情况少,多利用银行收款或由银行直接承担付款责任。况少,多利用银行收款或由银行直接承担付款责任。5、买卖双方或一方都面临适用外国法律的问题,法律选择、买卖双方或一方都面临适用外国法律的问题,法律选择成为合同中的重要问题。成为合同中的重要问题。6、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争议的解决方式和地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争议的解决方式和地点。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二)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一)合同当事人(一)合同当事人(二)合同形式(二)合同形式1、形式种类、形式种类2、书面形式:根据我国、书面形式: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法,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书面形式
28、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三)要约与承诺(三)要约与承诺1、要约:要约是要约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受要、要约:要约是要约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受要约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要约应具备以下条件:内约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要约应具备以下条件:内容确定,向特定人发出,表明如要约被承诺则要约人受其容确定,向特定人发出,表明如要约被承诺则要约人受其约束。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约束。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2、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方、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
29、的方式可以是声明或其他行为。式可以是声明或其他行为。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三)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1、货物条款、货物条款 2、价格条款、价格条款 3、交货条件、交货条件4、交货时间、交货时间 5、货物检验、货物检验 6、所有权保、所有权保7、支付条件、支付条件 8、单据条款、单据条款 9、解约日期、解约日期10、延迟交货的责任、延迟交货的责任11、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责任限制、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责任限制12、买方保留与合同不符的货物时卖方的责任限制、买方保留与合同不符的货物时卖方的责任限制13、不可抗力、不可抗力 14、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15、适
30、用法律、适用法律 16、争议解决、争议解决第三节 买卖双方的义务及违约救济(一)一、买卖双方的义务一、买卖双方的义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的义务:下的义务:1、买卖双方的共同义务:、买卖双方的共同义务:公约规定了买卖双方的通知公约规定了买卖双方的通知义务、保全货物的义务。义务、保全货物的义务。2、卖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1)交付货物)交付货物(2)货物相符()货物相符(3)交)交付单据付单据(4)权利担保)权利担保3、买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1)支付货物价款)支付货物价款(2)接受货物)接受货物第三节 买卖双方的义务及违约救济(二)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
31、通则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一)概述(一)概述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Incoterms2000)明确、)明确、细化了买卖双方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某些方面的义务。细化了买卖双方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某些方面的义务。通则共包括通则共包括13个贸易术语,按其排列顺序,呈现个贸易术语,按其排列顺序,呈现买方义务越买方义务越来越小、卖方义务越来越大来越小、卖方义务越来越大的特点。按每一术语的第一字的特点。按每一术语的第一字母将母将13个术语分为个术语分为4组,即组,即E组、组、F组、组、C组和组和D组。组。Incoterms2000包括的贸易术语是:包括的贸易术语是:E组
32、:EXW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工厂交货(指定地点)F组:共同特征是主要运费卖方未付,包括:共同特征是主要运费卖方未付,包括FCA,FAS,FOB.C组:共同特征是主要运费卖方已付,包括:共同特征是主要运费卖方已付,包括CFR,CIF,CPT,CIP.D组:属于到货合同,包括:属于到货合同,包括DAF,DES,DEQ,DDU,DDP.第三节 买卖双方的义务及违约救济(三)(二)(二)FOB和和CIF术语术语1、FOB:卖方义务卖方义务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备妥的货物按港口习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备妥的货物按港口习惯的方式在指定的装运港交到买方制定的船上,履行其交货惯的方式在指定的装运港交到买
33、方制定的船上,履行其交货义务。义务。买方义务买方义务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后的有关费用以及货物灭失火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后的有关费用以及货物灭失火损坏的一切风险;承担运输义务,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装运损坏的一切风险;承担运输义务,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港运输货物的合同。该术语没有规定保险的义务。该术语没有规定保险的义务。该术语中,指定船的船舷是买卖双方责任、费用、风险划分的该术语中,指定船的船舷是买卖双方责任、费用、风险划分的关键点。关键点。第三节 买卖双方的义务及违约救济(四)(二)(二)FOB和和CIF术语术语2、CIF:卖方义务卖方义务不仅要支付主要运费,还要支付保险费。在规定不仅
34、要支付主要运费,还要支付保险费。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付至船上;卖方办理货的日期或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付至船上;卖方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险。买方义务买方义务货物灭失或货物灭失或 损坏的一切风险在货物在装运港越过损坏的一切风险在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向买方。船舷时转移向买方。使用该术语,不应规定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间,因为他是一个使用该术语,不应规定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间,因为他是一个装运合同。卖方只有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的义务,但没有保装运合同。卖方只有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的义务,但没
35、有保证货物到达目的港的义务。证货物到达目的港的义务。第三节 买卖双方的义务及违约救济(五)三、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方法三、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方法(一)违约类型(一)违约类型1、从违约的程度上分,可将违约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从违约的程度上分,可将违约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一般违约)约(一般违约)(1)根本违约()根本违约(fundamental breach)是)是联合国国际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物销售合同公约创造的法律概念。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创造的法律概念。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后果,如使另一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的后果,如使另一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
36、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预期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预期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根本违约的标准:受害方预期利益的丧失;违约方应预知这根本违约的标准:受害方预期利益的丧失;违约方应预知这种结果,第三人能预知这种结果。种结果,第三人能预知这种结果。根本违约的效果:受害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根本违约的效果:受害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avoidance of the contract)第三节 买卖双方的义务及违约救济(六)(2)一般违约:指一方违约的效果没有达到根本违约,但)一般违约:指一方违约的效果没有达到根本违约,但一般违约不是一般违约不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
37、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法律中的法律概念。在一般违约时,受害方不能宣告合同无效,只能要概念。在一般违约时,受害方不能宣告合同无效,只能要求其他救济。这有点像普通法中的违反保证。求其他救济。这有点像普通法中的违反保证。2、根据违约的时间,可将违约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根据违约的时间,可将违约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预期违约也可以是根本违约。预期违约也可以是根本违约。(1)预期违约()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指在合同规定的履)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通过声明或行为表明其不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通过声明或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预期
38、违约可能是一般违约,也可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可能是一般违约,也可能是根本违约。能是根本违约。(2)实际违约)实际违约第三节 买卖双方的义务及违约救济(七)(二)双方的共同救济措施(二)双方的共同救济措施 1.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对任何违约,无论违约程度如何,受害方除:对任何违约,无论违约程度如何,受害方除可以采取其他救济措施外,都可以同时要求损害赔偿。可以采取其他救济措施外,都可以同时要求损害赔偿。(1)损害赔偿额计算的一般原则损害赔偿额计算的一般原则: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遭受的包括
39、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的损失额相等。(2)宣告合同无效时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宣告合同无效时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如果合同被宣告: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在宣告无效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以合理方式无效,在宣告无效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物,或卖方以合理方式转售货物,则要求损害赔购买替代物,或卖方以合理方式转售货物,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与替代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与替代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据上述赔偿的一般原则可以取得的其他损害赔偿。这以及据上述赔偿的一般原则可以取得的其他损害赔偿。这一规定限于卖方转卖或买方补进的情形。一规定限于卖方转卖或买方补进的
40、情形。第三节 买卖双方的义务及违约救济(八)2.实际履行:实际履行:实际履行受到各国法律制度的限制,不是普实际履行受到各国法律制度的限制,不是普遍的救济形式。公约规定,如果按照该公约的规定,一方遍的救济形式。公约规定,如果按照该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法院没有义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法院没有义务作出判决,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于该公约务作出判决,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于该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3.分批交付:分批交付:货物如果合同规定分批交付货物,当事人可货物如果合同规定分批交付货物,当事
41、人可据每批货物的违反合同的程度、与其他各批货物以及与整据每批货物的违反合同的程度、与其他各批货物以及与整个合同货物之间的关系来采取相应的措施。个合同货物之间的关系来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三节 买卖双方的义务及违约救济(九)(三)卖方违约的救济(三)卖方违约的救济 1、卖方的违约主要表现为延迟交货、不交货、交货不合格、卖方的违约主要表现为延迟交货、不交货、交货不合格、交单不合格、违反担保义务。交单不合格、违反担保义务。2、买方的救济、买方的救济(1)卖方的任何违约,如果构成了根本违约,买方都可以)卖方的任何违约,如果构成了根本违约,买方都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同时,在买方给予卖方履约的宽限期内,宣告合同
42、无效。同时,在买方给予卖方履约的宽限期内,卖方不交付货物或声明不交付货物,买方也可以宣告合同卖方不交付货物或声明不交付货物,买方也可以宣告合同无效。但如果卖方已交付货物,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无效。但如果卖方已交付货物,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则受到限制。则受到限制。(2)在卖方不交货时,要求卖方履行义务。在卖方没有按)在卖方不交货时,要求卖方履行义务。在卖方没有按时或不能按时交付货物时,买方可给予卖方一定的额外时时或不能按时交付货物时,买方可给予卖方一定的额外时间(宽限期),以便卖方履行其义务。间(宽限期),以便卖方履行其义务。(3)如果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如果卖方在合
43、同规定的日期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4)交货不合格时的救济包括交付替代物、修理、减价等。)交货不合格时的救济包括交付替代物、修理、减价等。第三节 买卖双方的义务及违约救济(十)(四)买方违约的救济(四)买方违约的救济对于买方违反合同,卖方可以采取要求实际履行、对于买方违反合同,卖方可以采取要求实际履行、给予宽限期、要求赔偿、宣告合同无效等救济。给予宽限期、要求赔偿、宣告合同无效等救济。(五)违约免责(五)违约免责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其行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其行为或不行为而使得另一方当事人不
44、履行义务时,不得声称为或不行为而使得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不得声称该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该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非债务人所能控制的障非债务人所能控制的障碍碍”。(。(impediment beyond his control):根据这一):根据这一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如果他能证明该不履行义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如果他能证明该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引起,而且对于这种障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引起,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者能避免或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
45、或者能避免或克服该障碍或其后果,则该当事人不负责任。克服该障碍或其后果,则该当事人不负责任。该公约还对不可抗力涉及第三人时作了特别规定。该公约还对不可抗力涉及第三人时作了特别规定。第三节 买卖双方的义务及违约救济(十一)四、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四、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一)所有权转移(一)所有权转移 货物所有权转移是国内法调整的问题。货物所有权转移是国内法调整的问题。关于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各国法律一般都承认当事人约定的关于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各国法律一般都承认当事人约定的效力。同时,不同贸易术语也与所有权转移有关。货物所效力。同时,不同贸易术语也与所有权转移有关。货物所有权可能因卖方交付转移
46、,因买方占有转移,因单据转让有权可能因卖方交付转移,因买方占有转移,因单据转让转移,因合同订立或当事人的约定转移。转移,因合同订立或当事人的约定转移。我国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规定了一般性的指导原则规定了一般性的指导原则:按照合同或其他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我国合同法合同法对此进行的规定主要有两项。一项重复了民对此进行的规定主要有两项。一项重复了民法通则中的规定,另一项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法通则中的规定,另一项规定当事人可
47、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定买方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卖方。属于卖方。第三节 买卖双方的义务及违约救济(十二)(二)风险的移转(二)风险的移转风险的划分、承担主要是风险的移转时间、地点问题。风险的划分、承担主要是风险的移转时间、地点问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风险的移转提供了原则对风险的移转提供了原则性指导。实际上风险的移转与交货方式和贸易术语密切相性指导。实际上风险的移转与交货方式和贸易术语密切相关。关。该公约规定了几种风险移转的确立方式,主要包括交付时移该公约规定了几种风险移转的确立方式,主要
48、包括交付时移转、合同订立时移转及买方接收时移转。转、合同订立时移转及买方接收时移转。对于运输途中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由卖方转移到对于运输途中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买方。在卖方直接向买方交付货物的情况下,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在卖方直接向买方交付货物的情况下,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发生移转。风险发生移转。对于风险移转时即已存在、但在风险移转之后方始明显的不对于风险移转时即已存在、但在风险移转之后方始明显的不符合合同的情形,卖方应承担责任符合合同的情形,卖方应承担责任;由于卖方违反合同义由于卖方违反合同义务,如违反货物在合理时间内保持特定品质的保证,货物务,如违反货
49、物在合理时间内保持特定品质的保证,货物在风险移转之后不符合合同,卖方应承担责任。在风险移转之后不符合合同,卖方应承担责任。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第一节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海上货物运输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航空、铁路货物运输国际航空、铁路货物运输第三节第三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第四节第四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一)一、提单运输一、提单运输提单(提单(bill of lading,B/L),据我国),据我国海商法海商法,是指用,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
50、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主要适用于班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主要适用于班轮运输。所谓班轮运输(轮运输。所谓班轮运输(liner transport),是指船舶在),是指船舶在固定的航线和港口间、按事先规定的船期和公布的费率进固定的航线和港口间、按事先规定的船期和公布的费率进行的运输。行的运输。(一)提单的法律调整(一)提单的法律调整 1924年的年的统一提单若干法律问题的国际公约统一提单若干法律问题的国际公约(简称(简称海牙规则海牙规则)1968年的年的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问题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问题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即布鲁塞尔议定书,简称(即布鲁塞尔议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