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调解实务人民调解概述人民调解组织机构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的监督和指导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人民调解技巧人民调解协议人民调解文书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目 录人民调解的原则、范围和费用第五章人民调解程序第六章人民调解的方式和方法第七章第一节人民调解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人民调解存在的基础和作用第三节人民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第四节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的区别第一章 人民调解概述第一节人民调解的概念和特征一、人民调解的概念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对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斡旋、劝说,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
2、解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根植于“息诉止讼”的中国传统文化,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第一节人民调解的概念和特征(二)自愿性和司法性u 人民调解自愿性的特征比较明显。u(1)运用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u(2)调解是否达成协议,以及调解协议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决定。u(3)如果调解不成,任何人都不能妨碍纠纷当事人行使诉讼的权利。u 人民调解的司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u(1)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的,不是群众自发的活动,属于法律规范的诉讼外民间纠纷解决机制。u(2)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
3、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构成等相关制度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u(3)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工作。u(4)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依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调解民间纠纷。(一)民间性和自治性u(1)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u(2)人民调解员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来自群众,服务于群众,无论是专职还是兼职人民调解员,都是受群众之托为群众化解矛盾纠纷。u(3)人民群众可以对人民调解员进行监督,对于不称职的人民调解员,还可以进行撤换。二、人民调解的特征第二节人民调解存在的基础和作用调解解决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受太大伤害,纠纷不是以简单孰胜孰负的结果告
4、终,而是经过协商、互相让步得到解决,这样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利于人们和谐相处。(一)人民调解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观念1.自愿性2.协商性3.保密性4.灵活性(二)人民调解具有自身的优越性人民调解具有自身的优越性,调解解决纠纷蕴含着和谐的价值。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不仅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和金钱,而且风险也比较大,未必能实现预期的目的。特别是在司法公信度不高的情况下,轻率选择诉讼手段会使当事人因事与愿违而蒙受心灵和物质的更大损失。(三)人民调解蕴含着和谐的价值一、人民调解存在的基础第二节人民调解存在的基础和作用 1.人民调解员以自己的思想和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周围的群众 2.及时发现矛盾纠纷的端倪,
5、及早预防和解决 3.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和参与有助于预防纠纷的发生和防止纠纷的激化(一)预防纠纷的作用 一方面,人民调解可以有效地减轻法院“案多人少,诉讼爆炸”的负担,提高审判质量和司法效率;另一方面,人民调解作为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社会治理机制,也让人民群众在矛盾纠纷的解决中拥有了更为充分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也不断提升。(二)解决纠纷的作用人民调解具有自身的优越性,调解解决纠纷蕴含着和谐的价值。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不仅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和金钱,而且风险也比较大,未必能实现预期的目的。特别是在司法公信度不高的情况下,轻率选择诉讼手段会使当事人因事与愿违而蒙受心灵和物质的更大损
6、失。(三)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二、人民调解的作用第三节人民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u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当时,在共产党领导下的反对封建的农民组织和一些地区建立的局部政权组织中设立了调解组织,调解农民之间的纠纷。u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苏维埃地方政府暂行组织条例第17条规定:“乡苏维埃有权解决未涉犯罪行为的各种争议问题。”u从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这一阶段,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调解制度的形成阶段。在1937年至1940年,各抗日根据地民主政府广泛推行调解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
7、调解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创造了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人民调解第三节人民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u(一)确立阶段u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调解工作继承和发扬了老解放区调解工作的优良传统,并使人民调解制度最终得到确立。u(二)发展完善阶段u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民调解制度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u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u2002年9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和发展。u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
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该法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人民调解第四节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的区别(三)调解权的来源不同(二)调解本身的性质不同(四)调解范围与对象不同(五)聘任的调解人员不同(六)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一)调解机构的性质不同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区别第四节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的区别(二)调解权的来源不同(一)调解的性质不同(三)主持调解的主体不同(四)调解人员的地位不同(五)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二、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区别第一节人民调解组织的含义、性质和特点第二节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和人员组成第三
9、节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责和工作制度第二章人民调解组织机构第一节人民调解组织的含义、性质和特点u调解组织,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法成立,经过双方当事人申请,可以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说服、劝导纠纷当事人相互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各种机构。u从严格意义上讲,调解组织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调解组织既包括法院、仲裁机构,也包括专门的调解组织。狭义的调解组织仅指专门的调解组织,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还有设在各种行政机关内调解民商事纠纷的行政调解机构等。u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等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10、。我国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一、人民调解组织的含义第一节人民调解组织的含义、性质和特点人民调解委员会虽然属于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但是也需要依法设立,我国的宪法人民调解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都对人民调解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一)法定性(1)人民调解委员会遍布全国各地。(2)人民调解委员会中的调解员都来自群众。(3)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化解群众内部矛盾纠纷的组织。(二)群众性民事纠纷,主要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涉及人身、财产权益的纠纷。(三)调解的纠纷大多属于民事纠纷根
11、据法律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人民调解协议主要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依靠人民调解的公信力,以及道德、舆论的约束力。(四)人民调解不具有行政或司法等国家强制力的属性二、人民调解组织的性质和特点u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是由我国的社会性质决定的,是由法律规定的。u根据法律规定,我国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第二节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和人员组成ABCu(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u(二)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u(三)新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形式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设立。我国人民调解法第8条第1款规
12、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一、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第二节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和人员组成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具体人数可以根据需要由设立主体自行确定,但不能少于三人,不能多于九人。(一)人数 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领导设置,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多少,均应当设且只设一名主任。是否设副主任以及设几个副主任,则由设立主体根据需要确定。(二)领导设置1.应当有妇女成员2.在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13、三)人员构成二、人民调解组织的人员组成第二节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和人员组成 个人调解工作室,是指以人民调解员姓名或特有名称命名设立的调解组织。近年来,各地充分发挥调解能手的引领示范作用,推动建立以个人命名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有效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一)个人调解工作室的含义和意义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坚持发展“枫桥经验”,以组织形式创新和队伍素质提升为着力点,积极推进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依法规范个人调解工作室的设立、命名、管理、保障(二)指导思想 1.坚持党的领导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3.坚持依法
14、设立,规范管理 4.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三)基本原则三、个人调解工作室第二节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和人员组成 1.加强组织建设 2.加强队伍建设 3.加强业务建设 4.加强制度建设(四)主要任务 1.组织领导 2.工作保障 3.宣传表彰(五)组织保障三、个人调解工作室第三节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责和工作制度 根据我国人民调解法第1条的规定,制定人民调解法的目的,是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仅负有解决纠纷的职责,而且具有预防纠纷的职责,应当积极努力地进行工作,大力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公民
15、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使广大社会公民学法、懂法、知法、守法,依据法律和社会公德办事,正确对待将要发生和已经发生的纠纷,化干戈为玉帛,预防纠纷的发生和激化。(二)进行法制宣传,做好纠纷预防工作 做好纠纷预警工作,及时排查各类矛盾和纠纷,掌握辖区内的各种不安定因素,做好教育疏导工作,防止纠纷激化,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重要职责。同时,人民调解委员会还应当发挥“纽带”作用,(三)做好纠纷预警工作,发挥“纽带”作用一、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责第三节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责和工作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岗位责任明确,权利、义务、责任清晰,考核、奖惩制度完备,才有利于人民调解员各尽其
16、职,各负其责,更好地完成调解任务。(一)岗位责任制度 纠纷登记制度,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受理的案件逐件予以文字记载的制度。(二)纠纷登记制度国人民调解法第27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建立文书档案管理制度,有利于留存调解材料,便于回查纠纷情况和监督管理。(三)文书档案管理制度二、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制度第三节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责和工作制度 设置统计制度是为了全面反映人民调解工作的成效,检查人民调解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分析纠纷发生的新情况、新特点,力争做到早期介入,积极预防。(四)统计制度 通过人
17、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为了巩固调解成果,防止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出现反复情形,调解人员需要进行回访。(五)回访制度为了预防、化解民间纠纷,在基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之间,需要建立畅通的渠道,将民事纠纷的信息传递给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利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及早处理和解决矛盾纠纷。(六)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二、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制度第一节人民调解员的产生第二节人民调解员的任务和行为规范第三节人民调解员的待遇保障第三章人民调解员第一节人民调解员的产生一、人民调解员的产生方式(一)村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方式根据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人民调
18、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二)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居民会议推选产生。推选工作应当遵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三)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方式1.由职工大会推选产生2.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3.由工会组织推选产生第一节人民调解员的产生二、人民调解员的构成和任职资格u1.公道正派u2.热心人民调解工作u3.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u4.成年公民(二)人民调解员的任职资格u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第3条第1款第3项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专兼
19、职人民调解员,并颁发聘书。要注重从德高望重的人士中选聘基层人民调解员。(一)人民调解员的构成第一节人民调解员的产生三、人民调解员的任期ABCu(1)便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同时产生、同时进行换届选举,避免为推选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而单独召开村民会议、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u(2)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因此,将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任期规定为三年比较合适,有利于与相关工作制度的衔接。u(3)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并不拥有特别的权力,而且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时间越长,经验会越丰富。我国人民调解法第9条第2款规定:“人民调
20、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2011年人民调解法施行时,将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任期规定为三年,与当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任期是一致的。第二节人民调解员的任务和行为规范一、人民调解员的任务u(1)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线索,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u(2)认真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式方法,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对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的,人民调解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诿不受理。u(3)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注重通过调解工作
21、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u(4)发现违法犯罪以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苗头隐患,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u(5)主动向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告矛盾纠纷排查和调解情况,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案例选报和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u(6)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基层人民法院业务指导,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制度规定,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u(7)认真完成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二节人民调解员的任务和行为规范二、人民调解员的行为规范(二)不得侮辱当事人(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一)不得偏袒一方
22、当事人(三)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二节人民调解员的任务和行为规范三、人民调解员违反行为规范的法律后果u我国人民调解法第15条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行为规范,同时也规定了人民调解员违反行为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具体需要注意以下两点:u(1)人民调解员有人民调解法规定的四项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人民调解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u(2)人民调解员有人民调解法规定的四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不适宜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应当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第三节人民调解员的待遇保障一、保障人民调解员待遇的原因u人民调解员是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的主持者,长期以来,
23、诸多人民调解员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忠于职守,无私奉献,默默无闻地坚守在人民调解的第一线,为人民调解工作做出了较大的贡献。u为了有利于民间纠纷的解决,方便人民群众利用人民调解制度,我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u随着各种矛盾和纠纷的不断复杂化、多样化,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在直接面对纠纷当事人,处理群体性纠纷、重大复杂纠纷或者矛盾容易激化的纠纷时,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风险。第三节人民调解员的待遇保障二、保障人民调解员待遇的方法 在调解工作中,人民调解员不仅付出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也支出了相应的费用,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了保障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调动
24、人民调解员参加人民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应当给予人民调解员一定的误工补贴。(一)人民调解员误工补贴的保障 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二)人民调解员救助的保障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三)人民调解员牺牲后的抚恤和优待的保障第一节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第二节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第三节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第四节人民调解信息平台的管理第四章人民调解的监督和指导第一节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一、司法行政机关的设置与职能u除司法部外,我国设有省
25、、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地、市、州、盟司法局(处),县(县级市、旗)、区司法局。司法局是司法行政机关,各级司法局隶属于上级司法行政机构,司法局的职能一般由区县级司法局实现。(二)司法局的设置与职责u1949年10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我国设立了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之后,历经多次改革。目前,司法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部。(一)司法部的设置与职能第一节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二、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监督和指导(1)制定相关政策规章。(2)加强调查研
26、究。(3)总结交流经验。(4)做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的指导工作,结合实际明确建设标准和要求,提高建设水平,规范人民调解工作。(一)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引和规范 1.答疑解惑 2.协助、参与纠纷调解 3.检查和督促(二)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指导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畅通权利救济渠道,着力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维护社会和谐,建设平安中国,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是发展人民调解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三)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第二节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一、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能u我国法院分为四级,在四级法院中,级别最高的是最高人民法
27、院。最高人民法院本部设在北京,从2015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全国各地分别设立了六个巡回法庭u高级人民法院设在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全国共有33个高级人民法院,除了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各有一个高级人民法院外,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也都属于高级人民法院的级别。u中级人民法院是在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内按照地区设置的。u基层人民法院设在县、县级市、自治区、旗、市辖区。根据统计,我国共有基层人民法院3117个,这个数字也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增减。第二节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二、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监督和指导1.举行典型纠纷的讨论会2.组织人民调解员参
28、与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3.参与人民调解员的法律培训(一)配合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1.建立庭前调解机制2.建立就近立案的绿色通道(二)实现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的有机衔接1.建立调解协议书评阅制度2.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三)建立调解协议书评阅制度和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第三节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u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二、业务范围u根据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章程的规定,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u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29、,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基层治理法治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全力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做出贡献。一、建设宗旨第三节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根据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章程的规定,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三、会员(一)会员代表大会(二)理事会(三)常务理事会(四)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四、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协会经费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五、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节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u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
30、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七、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u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六、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节人民调解信息平台的管理一、人民调解信息平台的含义和特征人民调解信息平台,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构建的人民调解信息服务和管理系统。纠纷信息的了解和掌握,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快速、及时解决民间纠
31、纷的关键,要想达到这一目的,建立完备的人民调解信息平台至关重要。u1.科学性u2.规范性u3.实用性含义特征第四节人民调解信息平台的管理二、人民调解信息平台的内容(一)纠纷处理平台1.排查矛盾纠纷机制2.协调纠纷解决机制3.受理、调解、处理机制4.纠纷信息传递和反馈机制5.矛盾纠纷登记制度6.调解工作的督促、检查制度(二)人民调解员信息管理平台1.录用机制2.信息管理机制3.变动机制4.业务档案管理机制5.考核机制(三)纠纷档案管理平台1.档案整理2.档案移交登记第一节人民调解的原则第二节人民调解的范围第三节人民调解的费用第五章人民调解的原则、范围和费用第一节人民调解的原则一、自愿、平等原则当
32、事人之间因为民事权益产生纠纷,是否需要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同意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对纠纷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不同意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强行对纠纷进行调解。(一)纠纷的调解必须出于当事人自愿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的人民调解员对纠纷进行调解,也可以自主选择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二)人民调解员的选择出于当事人自愿通过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是人民调解的最终目的。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人民调解员需要做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
33、,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同时还需要做好心理疏导工作。(三)调解协议的达成必须出于当事人自愿第一节人民调解的原则一、自愿、平等原则当事人之间尽管存在性别、民族、职业、经济状况、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别,但是应当具有相同的价值和尊严,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因此,在人民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应当给予当事人充分的尊重。(一)人格平等 欲使矛盾纠纷快速得到解决,必须给予纠纷当事人平等参与调解的可能,清除各种人为的障碍,不允许任何人在调解中享有特权,使纠纷当事人在调解中拥有同等的机会和环境。(二)机会平等人民调解的进行,应当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当事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34、。(三)权利平等第一节人民调解的原则二、合法原则u一是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人民调解的依据。u二是如果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都没有规定,可以参照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进行调解。(二)调解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u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调解,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管范围内的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无权调解。(一)调解应当在法定的调解范围内进行第一节人民调解的原则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原则ABCu(1)在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上,尊重当事人的权利。u(2)在纠纷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有权放弃调解,选择其他纠纷解决方式。u(3)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
35、如果义务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有权选择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原则,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进行调解,不是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不得因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第二节人民调解的范围一、民间纠纷的概念和特征ABCu(一)广泛性u(二)复杂性u(三)多变性根据法律规定,民间纠纷是指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第二节人民调解的范围二、人民调解的纠纷类型u1.征地拆迁纠纷u2.教育医疗纠纷u3.道路交通事故纠纷u4.劳动争议纠纷u5.物业管理纠纷u6.环境保护纠
36、纷(二)新领域的民间纠纷u1.婚姻家庭纠纷u2.相邻关系纠纷u3.损害赔偿纠纷(一)常见、多发的民间纠纷第三节人民调解的费用一、人民调解不收费u 关于调解不收费原则,早在抗日战争时期颁布的第一个调解法规,即山东省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中就已经确定下来。u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制定并颁布的1954年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1980年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1989年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2002年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规范,均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收
37、取费用。(一)人民调解不收费的历史渊源第三节人民调解的费用一、人民调解不收费u 我国人民调解法第4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立法理由:人民调解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根本目的不是营利,是要通过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u 如果收取调解费用,一方面会导致不交费不受理、不调处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也会出现有些纠纷当事人因为没有钱或者不愿出钱,发生了纠纷无人问津,从而致使矛盾激化的情况。(二)人民调解不收费的法律依据第三节人民调解的费用二、国家对人民调解经费的支持和保障u 我国人民调解法第6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
38、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一)法律规定u(1)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u(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u(3)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二)具体保障措施第一节纠纷的受理第二节调解的进行第三节调解的结束第六章人民调解程序第一节纠纷的受理一、纠纷的管辖u根据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或者由相关
39、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二)疑难、复杂和跨地区、跨单位民间纠纷的管辖u根据法律规定,一般纠纷应当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当事人所在地,是指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当事人的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一)一般纠纷的管辖第一节纠纷的受理二、纠纷的受理方式u主动调解,是指民间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没有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为当事人调解解决矛盾纠纷。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关系和谐,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根本任务。(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u当事人申请调解,是指发生纠纷后,由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
40、解委员会受理并安排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既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请。(一)当事人申请调解第二节调解的进行一、确定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与法院审判相比较,优势在于当事人在调解中具有较大的自主性,法院通过审判结案则具有强制性、权威性的特征。在人民调解员的选择上,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具有较大的自主权,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信任的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一)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员 1.根据纠纷的种类指定人民调解员 2.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特点指定人民调解员 3.根据纠纷的复杂程度、影响大小等指定人民调解员(二)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不存在回
41、避问题。无论是当事人自行选择的人民调解员,还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的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进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持有异议,可以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更换人民调解员。(三)人民调解员的更换第二节调解的进行二、遵循法定原则调解0101(一)坚持原则02020303(三)主持公道0404(二)明法析理(四)调解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1.查明纠纷事实2.向纠纷双方当事人明法析理人民调解成功的前提,是人民调解员可以信赖,人民调解员要想获得社会公
42、众的信赖,必须做到公道正派。人民调解员应当全面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广泛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切实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依法及时、就地调解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防止纠纷激化。第二节调解的进行三、做好调解前的准备0101(一)做好必要的调查工作02020303(三)确定调解时间、地点和形式0404(二)制定调解方案(四)明确调解程序通常情况下,人民调解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提交或搜集必要的证明材料。但是,必要时,人民调解员也应当进行调查,从而掌握材料、弄清纠纷情况、判明纠纷性质和是非曲直。人民调解员应当对从各种途径获得的有关纠纷材料逐个进行分析评价
43、,研究其真实性,以及对解决纠纷有无意义。人民调解最大的特点就是快速、便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后,应当快速地确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且确定调解的具体形式。人民调解组织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消灭在激化之前,防止因矛盾纠纷激化导致刑事案件和自杀事件。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后,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第二节调解的进行四、进行正式调解0101(一)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宣布调解规则02020303(三)运用各种技巧进行调解0404(二)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与主张(四)邀请、支持有关人员参与调解首先人民调解员应当先做自我介绍。如果人民调解
44、员是由双方当事人选择产生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向当事人表示感谢,感谢当事人的信任。然后,人民调解员应当申明自己的立场,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员在调解中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以消除当事人心中对人民调解员公正性的疑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及其理由,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我国人民调解
45、法第20条规定:“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第二节调解的进行五、特邀调解与委派调解特邀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一)遵循的原则和行为规范(1)对适宜调解的纠纷,指导当事人选择名册中的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先行调解;(2)指导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工
46、作;(3)管理特邀调解案件流程并统计相关数据;(4)提供必要场所、办公设施等相关服务;(5)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6)组织开展特邀调解业绩评估工作;(7)承担其他与特邀调解有关的工作。(二)人民法院的职责 人民法院开展特邀调解工作应当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建立名册的法院应当为入册的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颁发证书,并对名册进行管理。(三)特邀调解的管理第二节调解的进行五、特邀调解与委派调解0101(四)特邀调解的选择适用02020303(六)具体运作程序0404(五)关于回避的规定(七)调解终止与调解期限对适宜调解的纠纷,登记立案前,人民法院可以经当事人同意委派给特邀调解
47、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登记立案后或者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委托给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1)是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3)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特邀调解员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调解,可以提出解决争议的方案建议。特邀调解员为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可以邀请对达成调解协议有帮助的人员参与调解。(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2)一方当事人撤回调解请求或者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的;(3)特邀调解员认为双方分歧较大且难以达成调解协议的;(4)其他导致调解难以进行的情形。第三节调解的结束一、调解成功u在调解进行过
48、程中,人民调解员应当对纠纷各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工作,促使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纠纷调解协议。u在调解实践中,当事人各方达成调解协议通常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各方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后,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使纠纷得到圆满的解决;另一种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解决纠纷的建议,被当事人采纳,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第三节调解的结束二、调解失败u有些民间纠纷,尽管人民调解员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但是纠纷各方当事人仍然无法就纠纷达成一致的意见,或者因为纠纷当事人拒绝调解,提前终止调解程序,而导致调解失败。u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调解不成,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终止调解,告知纠纷当事人通过其他的方式解决纠纷
49、。u我国人民调解法第26条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第三节调解的结束三、调解回访u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有给付内容且非即时履行的,一般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须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由人民调解员填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u根据我国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就履行情况做出记录。回访的目的,一方面是帮助、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
50、协议,采取措施,排除纠纷发生的隐患;另一方面是了解和掌握人民调解工作的效果,发现人民调解的不足,改进人民调解工作。第一节调解方式第二节调解方法及其运用第七章人民调解的方式和方法第一节调解方式一、单独调解与共同调解u单独调解,是指由一个人民调解委员会独自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单独调解是比较常见的民间纠纷解决方式。根据我国人民调解相关法律的规定,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u共同调解,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协调配合,共同进行调解。根据我国人民调解相关法律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