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一章 产品质量法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第二节 生产者及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第三节 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了解产品的概念及产品质量监督的法律制度;理解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律义务及瑕疵给付责任的构成;掌握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及其责任的实现。能应用产品质量法的基本理论明确如何对产品质量的监督;能处理涉及到产品责任的现实问题。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质量及其立法二、产品质量的监督一、产品质量及其立法(一)产品产品是指由生产者生产出来经流通环节进入消费领域的物,泛指一切与自然物相对的劳动生产物。世界各国立法基于不同的立法取向,对产品的范围进行不尽相同的规定。国外关于产品概念的界定国外
2、关于产品概念的界定欧共体的产品责任指令规定,产品指一切动产,即使被组装货安装在另一动产或不动产中的动产业包括在内,但农业原产品和猎物除外。美国则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以产品是否投入流通来确定产品责任法中产品的范围。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规定,产品是指真正有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体或者作为部件、零件交付的物品。因此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不仅包括工业产品,而且包括农业产品(不论加工与否)。(二)产品质量立法概述产品质量法,使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与其他国家的立法相比,我国的产品质量立法有着较大的特点,就是把产品责任问题与国家对产
3、品质量的监督一并立法,而其他国家的立法大都局限于产品责任方面的立法。围绕产品质量法,现已形成了较为严密的产品质量法律体系。(二)产品质量立法概述产品责任法的立法趋势产品责任法的立法趋势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农业经济时代主要靠自给自足,商品经济不发达,对于买主而言,只需通过经验就可以对产品的质量做出判断。后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卖主的势力更为强大。一方面表现为商品经营规模之扩大,另一方面商品的科技含量大增,商品质量的判别并非能依靠经验来实现。买主与卖主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在巨大的商品经营面前,买主被沦为弱势群体,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凸现出来。二、产品质量的监督(一)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国务院产品
4、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见图11-1)。(一)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图11-1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职责(二)产品质量监督的具体制度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强制性标准的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第二节生产者及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如表11-1所示。表11-1 生产者的产
5、品质量义务产品质量义务产品质量义务内内 容容产品质量的保证义务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等产品标识方面的义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由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等产品包装上的义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表明储运注意事项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见图11-2)。图11-2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第三节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一、产品质量法上的瑕疵给付责任二、产品责
6、任一、产品质量法上的瑕疵给付责任瑕疵给付属于债的不适当履行之范畴,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因履行有瑕疵,以致减少或丧失该履行本身的价值或效用,其所侵害的是债权人对于正确履行所能取得的利益,即履行利益。一、产品质量法上的瑕疵给付责任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见图11-3)。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一、产品质量法上的瑕疵给付责任图11-3 瑕疵给付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瑕疵给付责任的立法体例瑕疵给
7、付责任的立法体例围绕着交付标的物的质量不合格,存在着两种立法例:一是按照罗马法的模式,确认了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但在违约形态中,不承认不适当履行,亦不存在不适当履行责任。二是确认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负有明示和默示的担保义务,但在出卖人违反义务、交付有瑕疵和缺陷的产品时,则按违约行为对待,买受人可获得各种违约的救济。此外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也较有特色,它认为品质上之瑕疵,在以特定物为标的之债务,于契约订立时已存在者,为瑕疵担保问题,非为债务履行问题。(二)瑕疵给付责任的构成要件售出的产品具有瑕疵;标的物瑕疵须于销售标的物危险移转于消费者时就已经存在,该瑕疵的形成时间应与买卖合同成立时间无关
8、;消费者善意且无重大过失。(三)瑕疵给付的法律效力瑕疵给付的法律效力(见图11-4)。图11-4 瑕疵给付的法律效力关于瑕疵给付责任法律效力的立法关于瑕疵给付责任法律效力的立法在最原始的意义上,瑕疵给付的效力只包括解除契约、减少价金。德国民法典没有规定买受人的瑕疵修补请求权。法国民法典规定,在出卖人负瑕疵担保责任时,买受人有解除契约或价金减额请求权。日本民法典规定,在出卖人应负瑕疵担保责任时,若瑕疵经修补能达到契约目的的,买受人仅能请求损害赔偿而不得解除契约,日本民法不承认价金减额请求权。(四)瑕疵给付中的责任分担1.权利主体直接购买产品的当事人有权请求采取补正措施、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在采取
9、补正措施和退货的情况下,持信誉卡或能够证明自己为买主的人就应该认定为是权利主体。在赔偿损失的状态下,因果关系的确定至为关键,凡能证明因果关系成立者,应为权利主体。(四)瑕疵给付中的责任分担2.义务主体销售者是瑕疵给付状态下的义务主体。在权利主体追究销售者责任时,只须由权利人举证瑕疵的存在即可,销售者则不得以瑕疵是生产者或者供货者造成作为抗辩事由。销售者按照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二、产品责任(一)产品责任的概念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缺陷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不包括有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
10、)时,生产或出售这一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及有关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见图11-5)。图11-5 产品责任概念的要点(一)产品责任的概念(二)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责任包括两个层面的问题,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是第一层面的问题,与第二层面的问题无涉。生产者与销售者对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权利人承担的产品责任应该是严格而且连带的责任。云某怎样才能获得赔偿云某怎样才能获得赔偿2019年10月,某市云某从该市阳光大厦,以500元买了一只由光华铝制品厂生产的高压锅,11月底,该高压锅在正常使用的过程中发生爆炸,严重烫伤了云某、其妻和女儿3人,3人住院期间共花费医药费一万两千元,此次高压锅爆炸原
11、因是高压锅自身质量问题所致。云某怎样才能获得赔偿?分析:该实例属于产品责任问题,云某及其家人的损害是由于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因此云某既可以追究阳光大厦的责任,也可以追究光华铝制品厂的责任。(三)产品责任的追究严格责任不是绝对责任,在责任归结的过程中仍然有免责事由的存在。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三)产品责任的追究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
12、,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关于产品责任的赔偿数额关于产品责任的赔偿数额针对产品责任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大都规定赔偿额度的限制。如对于财产损失,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财产所受损害不得低于5000欧洲货币单位;英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财产损害造成的可索赔的最低赔偿额275英镑。对于人身损害,德国新产品责任法规定,对人身损害进行赔偿的最高额为1.6亿德国马克。我国产品质量法对此没有做出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度。A.抽查B.重复或反复抽查 C.全面检查D.出厂检查2.裸装食品或其他根据产品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产品标识。A.附加B.不附加 C.标明D.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