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金融法》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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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金融法金融法课程整体教学设计课程整体教学设计教学目的 能掌握能掌握本课程的教学目的 能理解本课程教学项目内容及逻辑体系 能了解了解学习本课程的方法课程整体设计第一部分第一部分:组织教学1、介绍学习本课程的意义2、了解学生掌握的法律基础知识要点法律基础知识要点 (时间:(时间:10分钟)分钟)课程整体设计第二部分第二部分:学习新内容任务1:本课程教学项目的内容及逻辑体系 (时间:(时间:15分钟)分钟)课程整体设计新课导入案例教学讨论:金融法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案例教学在金融法教学活动中的运用显得更为重要。尤其对财经类专业的学生而言,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更有必要借助于案例教

2、学法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及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要取得良好的效果,必须坚持立足于我国国情、立足于学生专业的原则。实施案例教学要求教师课前充分准备并精心组织课堂讨论、认真进行总结评论。课程整体设计第三部分第三部分:如何学习本课程 (时间:10分钟)1、法律关系分析法、法律关系分析法2、请求权分析法、请求权分析法3、案例分析法、案例分析法金融法金融法 第二章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中央银行法 教学目的 能掌握能掌握中央银行法律制度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能理解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本章着重介绍了以下三个重点问题: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法律地位和职责二、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三、中国人民银

3、行的业务第一节 中央银行概述一、中央银行的概念 二、中央银行形成的原因三、中央银行的演化发展 四、中央银行的职能五、中央银行的体制和资本结构 六、中央银行的组织体系 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法律地位和职责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第一、是国家机关法人第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第三,相对独立于政府。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法律地位和职责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1、人民币发行。2、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3、收受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比例交存的存款准备金。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法律地位和职责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4、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办

4、理再贴现。5、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6、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它政府债券及外汇。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8、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它政府债券。9、为金融机构提供清算服务。第三节 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一、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机构一、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协助行长工作。第三节 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二、二、货币政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下设货币政策委员会,其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二、二、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第四节

5、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一、法定业务一、法定业务1、法定业务及运用工具、法定业务及运用工具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再贴现再贴现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公开市场业务政策公开市场业务政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第四节 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2、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经理国库3、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4、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开立帐户开立帐户5、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

6、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第四节 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二、禁止从事的业务二、禁止从事的业务1、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和其他政府债券。包销和其他政府债券。2、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账户透支。、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账户透支。3、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和非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4、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第五节 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一、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的对象和目的

7、一、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的对象和目的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的内容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的内容第六节 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责任一、违反货币管理的法律责任二、违反金融监督管理的法律责任三、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的法律责任金融法金融法第三章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 能掌握能掌握商业银行法律制度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能理解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本章着重介绍了以下四个重点问题:一、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二、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则三、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四、商业银行结算业务规则第一节商业银行法概述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和公司法公司

8、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我国商业银行具有以下特征:我国商业银行具有以下特征:(1)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2)商业银行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商业银行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金融业务的企业法人。办理结算等金融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一节商业银行法概述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安全性 流动性 效益性第一节商业银行法概述商业银行的业务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第一节商业银行法概述商业银行法的基本原则商业银行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利保护商业银行、存

9、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利益;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促进经济发展;促进经济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第二节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一、商业银行的设立一、商业银行的设立 商业银行的设立是指商业银行创办人商业银行的设立是指商业银行创办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通过筹建商业银行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通过筹建商业银行并使商业银行取得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并使商业银行取得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第二节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一、商业银行的设立一、商业银行的设立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1.有符合我国有符合

10、我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和公司法公司法规定的章程。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第二节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一、商业银行的设立一、商业银行的设立设立商业银行的程序设立商业银行的程序1.申请。申请。2.填写正式申请表。填写正式申请表

11、。3.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二节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二、商业银行的变更二、商业银行的变更商业银行的变更包括商业银行的事项变更和主体变更。商业银行的变更包括商业银行的事项变更和主体变更。商业银行的事项变更是指商业银行在某些重大事项上商业银行的事项变更是指商业银行在某些重大事项上有所变动。有所变动。商业银行的主体变更是指商业银行的合并和分立。商业银行的主体变更是指商业银行的合并和分立。第二节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三、商业银行的接管三、商业银行的接管 接管是指银监会在商业银行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接管是指银监会在商业银行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

12、影响存款人利益时,对该银行采取的整顿和整改等措施。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时,对该银行采取的整顿和整改等措施。接管的要件有:接管的要件有:1.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不善,已经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不善,已经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存款人利益;2.商业银行或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可能发生商业银行或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接管的目的是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接管的目的是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第二节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三、商业银行的接管三、商业银行

13、的接管接管程序接管程序1.接管决定。接管决定。2.实施接管。实施接管。3.接管期限。接管期限。4.接管终止。接管终止。第二节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四、商业银行的终止四、商业银行的终止1.商业银行因解散而终止。商业银行因解散而终止。2.商业银行因被撤销而终止。商业银行因被撤销而终止。3.商业银行因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商业银行因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第三节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则 存款是指存款人存款是指存款人(客户客户)在其金融机构账户上在其金融机构账户上存入的货币资金。存入的货币资金。依据不同的标准,存款通常可分为以下几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存款通常可分为以下几类:根据存款人性质的不同:根据存款人

14、性质的不同:单位存款、个人储蓄存款单位存款、个人储蓄存款根据存款期限和提取方式的不同根据存款期限和提取方式的不同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根据存款币种的不同根据存款币种的不同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第三节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则 存款合同是存款人和银行等存款机构之间订立的存款合同是存款人和银行等存款机构之间订立的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存款合同具有如下特征:存款合同具有如下特征:(1)存款合同是要式合同存款合同是要式合同(2)存款合同是格式合同。存款合同是格式合同。(3)存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存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4)存款合同是无

15、名合同。存款合同是无名合同。第三节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则存款人的权利。存款人的权利。存款人的合法存款,其所有权属于存款人的合法存款,其所有权属于存款人个人或单位。合法财产所有权存款人个人或单位。合法财产所有权受到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受到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查封、扣划、冻结、没收。非法查封、扣划、冻结、没收。第三节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则二、存款业务规则二、存款业务规则1.存款业务经营特许制。存款业务经营特许制。2.存款机构依法交存存款准备金。存款机构依法交存存款准备金。3.存款机构依法留足备付金。存款机构依法留足备付金。4.依法确定并公告存款利率。依法确定并公告存款利率。5.正当

16、合法吸收存款。正当合法吸收存款。6.财政性存款专营。财政性存款专营。7.保护存款人合法利益。保护存款人合法利益。第三节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则三、对储蓄存款的保护三、对储蓄存款的保护存款自愿原则存款自愿原则取款自由原则取款自由原则存款有息原则存款有息原则为储户保密原则为储户保密原则第三节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则四、对单位存款的保护四、对单位存款的保护查封、冻结、扣划单位存款中几个特殊问题的处理查封、冻结、扣划单位存款中几个特殊问题的处理(1)做出查询、冻结、扣划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与协助执行做出查询、冻结、扣划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与协助执行的银行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直接

17、到协助执行的银行办理查询、冻结、扣划单位的银行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直接到协助执行的银行办理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不受辖区范围的限制。存款,不受辖区范围的限制。(2)军队、武警部队一类保密单位开设的军队、武警部队一类保密单位开设的“特种预算存款特种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连和连队账户的存款,原则上不采取冻结或扣划等项诉讼保全措施,但军队、武警部队队账户的存款,原则上不采取冻结或扣划等项诉讼保全措施,但军队、武警部队的其余存款可以冻结和扣划。的其余存款可以冻结和扣划。(3)人民法院因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或经济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查人民法院因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或经济犯罪案

18、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需要执行专业银行、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人民银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需要执行专业银行、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款项,应通知被执行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自动履行。行的款项,应通知被执行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自动履行。(4)两家以上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同一存款冻结、扣划时,银两家以上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同一存款冻结、扣划时,银行应根据最先收取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冻结和扣划。在协助执行时,如对具体行应根据最先收取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冻结和扣划。在协助执行时,如对具体执行哪一个机关的冻结、扣划通知有争议,由争议的

19、机关协商解决或者由其上级执行哪一个机关的冻结、扣划通知有争议,由争议的机关协商解决或者由其上级机关决定。机关决定。(5)银行人员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无故拒绝协助执行、擅自转移或解冻已冻结的银行人员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无故拒绝协助执行、擅自转移或解冻已冻结的存款,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应依法承担责任。存款,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应依法承担责任。第四节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 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处于债权人的地位,在定期或随时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处于债权人的地位,在定期或随时应偿还本息的条件下,将货币资金应偿还本息的条件下,将货币资金(现金或现金请求权现金或现金请求权)贷贷

20、给他人的一种资产业务。给他人的一种资产业务。贷款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贷款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按贷款资金来源及风险承担方式:按贷款资金来源及风险承担方式: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特定贷款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特定贷款2.按贷款期限:按贷款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3.按贷款有无担保及担保的方式:按贷款有无担保及担保的方式: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票据贴现。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票据贴现。第四节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1、。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特征:借款合同的特征:(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2)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3)借款合同是有偿合同。借款合同是有偿合同。(4)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5)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第四节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1.贷款种类。贷款种类。2.借款用途。借款用途。3.借款金额。借款金额。4.借款利率。借款利率。5.借款期限。借款期限。6.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方式。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方式。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8.双方认为需要约定

22、的其他事项。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四节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1.贷款种类。贷款种类。2.借款用途。借款用途。3.借款金额。借款金额。4.借款利率。借款利率。5.借款期限。借款期限。6.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方式。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方式。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8.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四节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借贷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借贷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借款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借款人的权利主要包括:(1)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可以自主向主办银

23、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2)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3)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4)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5)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借款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借款人的义务主要包括:(1)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

24、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2)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3)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4)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5)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6)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有危及

25、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第四节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2.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贷款人权利包括:贷款人权利包括:(1)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2)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3)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4)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5)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借款人未能

26、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6)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贷款人的义务包括:贷款人的义务包括:(1)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2)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3)贷款人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贷款人应当

27、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4)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5)对贷款人的限制对贷款人的限制第五节商业银行结算业务规则 结算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结算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结算的原则结算的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

28、.银行不垫付。银行不垫付。第五节商业银行结算业务规则二、办理支付结算的一般性规定二、办理支付结算的一般性规定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29、的规定开立、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单位、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使用账户。单位、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3.票据和其他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票据和其他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1)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规范化简称。(2)金额,金额应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金额,金额应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

30、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3)签章,单位、银行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章,单位、银行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应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应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4)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于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于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31、。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第五节商业银行结算业务规则 结算方式是指使用支付工具划拨款项的方式,结算方式是指使用支付工具划拨款项的方式,即办理结算的程序和方法。银行结算按照使用即办理结算的程序和方法。银行结算按照使用工具的不同分为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工具的不同分为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结算方式将在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结算方式将在票据法票据法一章中介绍。一章中介绍。非票据结算主要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非票据结算主要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银行卡四种方式。收款、银行卡四种方式。第五节商业银行结算业务规则一、汇兑一、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

32、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它适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它适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汇兑按照传递方式的不同分为信汇、电汇。汇兑按照传递方式的不同分为信汇、电汇。信汇是以邮寄方式将汇款凭证转给外地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信汇是以邮寄方式将汇款凭证转给外地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电汇是以电报方式将汇款凭证转发给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电汇是以电报方式将汇款凭证转发给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第五节商业银行结算业务规则二、委托收款二、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该方式适用于单位

33、和个人凭已经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该方式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凭已经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的款项结算。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的款项结算。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第五节商业银行结算业务规则三、托收承付三、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第五节商业银行结算业务规则四、银行卡四、银行卡 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含邮政金融机构)

34、向社会发行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用支付工具。银行卡具有转账结算的支付功能、储蓄存款功能、汇兑功银行卡具有转账结算的支付功能、储蓄存款功能、汇兑功能、消费贷款功能等。能、消费贷款功能等。因发行主体多为银行,称为银行卡;又因为具有信用功能,因发行主体多为银行,称为银行卡;又因为具有信用功能,故人们又称其为信用卡。故人们又称其为信用卡。第六节法律责任一、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一、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二、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二、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金融法金融法 第四章第四章 政策性银行和非

35、银行金融机构法律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制度 教学目的 能掌握能掌握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 能理解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能了解我国了解我国政策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本章着重介绍了以下四个重点问题:一、政策性银行三大职能二、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及其基本制度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基本制度四、城市和农村信用社及其联合社的法律制度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构成一国金融机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政策性银行是为了实现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分离;以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代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也是我国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创立、参股或担保、以贯彻国家

36、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具有特殊的融资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直接或间接性从事政策性金融活动的特殊金融机构。其具有三大职能:1、引导性2、补充性3、服务性1、引导性职能。引导性职能。由于政策性银行的地位和目的的由于政策性银行的地位和目的的特殊性,其在资金投放中具有引特殊性,其在资金投放中具有引导其他金融机构投资方向的作用。导其他金融机构投资方向的作用。2、补充性职能。、补充性职能。补充性职能是指政策性银行的金融活动补补充性职能是指政策性银行的金融活动补充和完善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体系的充和完善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体系的职能,弥补商业银行金融活动的不足。政职能,弥补商业银行金融活动的不足

37、。政策性银行的特殊性意味着其在各行业的投策性银行的特殊性意味着其在各行业的投资并不具备主体地位,主要作用是补充商资并不具备主体地位,主要作用是补充商业银行金融投资领域的缺陷。业银行金融投资领域的缺陷。3、服务性职能。、服务性职能。政策性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其经营活动政策性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其经营活动主要体现政府的经济决策,除了能为有关主要体现政府的经济决策,除了能为有关行业提供资金支持外,还能利用其所拥有行业提供资金支持外,还能利用其所拥有的高级金融人才和丰富的投资经验为企业的高级金融人才和丰富的投资经验为企业和地方政府经济决策提供指导和帮助。和地方政府经济决策提供指导和帮助。二、我国的政策

38、性银行(一一)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于国家开发银行于1994年年3月成立,直属国务院领导。月成立,直属国务院领导。成立以来,积极发挥政府和市场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成立以来,积极发挥政府和市场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支持了长江三峡、国家石油储备基地、西电东送、南水北调、西气东输、支持了长江三峡、国家石油储备基地、西电东送、南水北调、西气东输、京九铁路、北京奥运、秦山核电站等一大批国家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京九铁路、北京奥运、秦山核电站等一大批国家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在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挥宏观调控职能、支持经济发展和经济在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挥

39、宏观调控职能、支持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在关系国家经济发展命脉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在关系国家经济发展命脉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重大项目及配套工程建设中,发挥了长期融资领域主力银行和支柱产业重大项目及配套工程建设中,发挥了长期融资领域主力银行的作用。的作用。二、我国的政策性银行(二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根据国务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根据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和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于于1994年年11月月18日成立日成立的国有农业政策性银行,直属国务院领导。中

40、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国有农业政策性银行,直属国务院领导。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自成立以来,在探索中前进,在改革中发展,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自成立以来,在探索中前进,在改革中发展,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特别是近年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为特别是近年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为基本宗旨,全面落实国家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把实现良好的社会效益基本宗旨,全面落实国家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把实现良好的社会效益作为最重要的价值追求,形成了以支持国家粮棉购销储业务为主体、作为最重要的价值追求,形成了以支持国家粮棉购销储业务为主体、以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两翼的业务发

41、展以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两翼的业务发展格局,初步建立现代银行框架,经营业绩实现格局,初步建立现代银行框架,经营业绩实现重大跨越,有效发挥了在农村金融中的骨干和支柱作用。重大跨越,有效发挥了在农村金融中的骨干和支柱作用。二、我国的政策性银行(三三)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于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于1994年,直属国务院领导,年,直属国务院领导,是政府全资拥有的国家出口信用机构。中国进出口银行是政府全资拥有的国家出口信用机构。中国进出口银行是我国外经贸支持体系的主要力量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外经贸支持体系的主要力量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十多

42、年的发展,已成为我国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成为我国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对外承包工程及各类境外投资的政策性融资主渠道,外国政府和对外承包工程及各类境外投资的政策性融资主渠道,外国政府贷款的主要转贷行和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的承贷行。贷款的主要转贷行和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的承贷行。第二节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一一)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概念和特征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概念和特征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从事货币信用业务和金融服务业务的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从事货币信用业务和金融服务业务的金融机构,是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非银

43、行金融机构在中国的发展是中国金融经济改革取得的显著成绩之一。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国的发展是中国金融经济改革取得的显著成绩之一。1.未冠以未冠以“银行银行”名称。名称。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名称不能冠以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名称不能冠以“银行银行”字样,字样,只能是与本机构经营业务相对应的名称,如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用合作社等。只能是与本机构经营业务相对应的名称,如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用合作社等。2.从事的金融服务业范围较为单一。从事的金融服务业范围较为单一。大多数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经营活动受到相应法规的严格大多数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经营活动受到相应法规的严格限制。限

44、制。3.由单独的法规调整。由单独的法规调整。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由单独的法律规范调整,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由单独的法律规范调整,如如保险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法、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等。等。第二节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设立条件:设立条件:具有符合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人民币货币资本或营运资金。具有符合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人民币货币资本或营运资金。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外币资本或营运资金。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外币资本或营运资金。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等必须符合金融监管机构规定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等必须符合

45、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其从业人员中应有百分之六十以上从事过金融业的任职资格。同时其从业人员中应有百分之六十以上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或属于大中专院校金融专业毕业生。务工作或属于大中专院校金融专业毕业生。具有符合金融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营业场所和完备的通讯、消防等设施。具有符合金融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营业场所和完备的通讯、消防等设施。金融监管机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金融监管机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二节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2.监督和管理。监督和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实行分类监管和统一监管相结合的原则,非银行金融机构实行分类监管和统一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分别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由中国银行

46、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监督管理权。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监督管理权。银监会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银监会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负责监管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负责监管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和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负责监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负责监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保监会负责对各保险公司的审批和监管保监会负责对各保险公司的审批和监管证监会负责对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的

47、审批和监管证监会负责对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的审批和监管第二节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我国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的法律规范我国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的法律规范城乡信用合作社是城市信用合作社城乡信用合作社是城市信用合作社(简称城市信用社简称城市信用社)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简称农村信用社简称农村信用社)的统称,是指依法设立的,的统称,是指依法设立的,以社员集体投资为基础的合作性金融机构。以社员集体投资为基础的合作性金融机构。城乡信用合作社是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着城乡信用合作社是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着自愿参加、社员集资、民主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负

48、盈亏自愿参加、社员集资、民主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负盈亏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第二节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银监会规定的章程;有符合银监会规定的章程;(2)以发起方式设立且发起人不少于以发起方式设立且发起人不少于500人;人;(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4)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5)主任和副主任的人数不少于主任和副主任的人数不少于2名;名;(6)80%以

49、上的从业人员有以上的从业人员有1年以上金融工作的经历或具有金融年以上金融工作的经历或具有金融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的学历;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的学历;(7)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第二节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农村信用社的组织机构农村信用社的组织机构农村信用社实行民主管理,其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农村信用社实行民主管理,其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本社社员代表组成。选举社员代表时每个社员一票。社员代表大会由本社社员代表组成。选举社员代表

50、时每个社员一票。社员代表每届任期社员代表每届任期3年。年。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1次。理事会认为必要,可随时召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可随时召开;经经1/2以上的社员代表提议,或以上的社员代表提议,或2/3以上监事提议,也可临时召开。以上监事提议,也可临时召开。二、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社的业务范围农村信用社的业务范围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农村信用社可经营下列人民币业务: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农村信用社可经营下列人民币业务:(1)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2)办理个人储蓄业务;办理个人储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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