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行政)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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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讲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第二讲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行政裁判文书行政裁判文书一、行政裁判文书的种类n1、行政判决书n2、行政裁定书n3、行政赔偿判决书n4、行政赔偿调解书n 其中,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调解书是对当事人一并提起或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作出的处理决定。二、行政裁判文书的特征n1、诉讼主体的不同:被告为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诉讼主体是恒定的,原告只能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告也只能是具有法定职权的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n2、裁判内容上:审查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此要始终围绕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布局和说理、评断。n3、审判组织形式上

2、:必须是3人以上合议庭,不能是独任审判员。n4、判决形式上:维持、撤销、履行和变更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判决、行政赔偿判决。三、行政判决书n1、第一审行政判决书n2、第二审行政判决书n3、再审行政判决书n4、第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书第一审用n标题、案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称谓和写法可参照民事判决书的写法。n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和开挺审理过程一般表述为:作为类案件VS不作为类案件n事实:作为类案件VS不作为类案件n 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根据(列举证据以及举证期限问题)n 不作为写明提出过申请,被告在起诉前未作出处理决定的情况。n 简述当事人的诉辩请求及理由和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情况。写

3、明质证和认证情况。写明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第一审用n理由:作为VS不作为n作为A被告是否具有法定职权;B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C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D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E被告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n不作为A被诉行政主体 是否具有法定的职责;B被诉行政主体是否存在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n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可参照规章。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可参照规章。第一审用n理由:举证责任分配n作为被告承担证明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n不作为原告应提供其已经向被诉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事实以及被

4、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证据和依据。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其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已经履行以及其不作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第一审用n判决主文:nA、维持判决:同时满足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nB、撤销判决: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nC、履行判决:同时满足负有职责,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无正当理由,履行仍有意义。nD、变更判决:只适用于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时nE、确认判决:确认合法有效或确认违法无效nF、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适用于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成立;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

5、止;其他。第二审用n审查范围: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n当事人: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未提出上诉的)n案件由来:上诉人A因(案由)一案,不服(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如果二审未开庭审理,直接表述: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n案件事实:当事人上诉争议的事实和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对于后者,如果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上诉人也无异议的,可简述,确认即可;如果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上诉人有异议的,则应对异议的地方进行重点叙述。n判决理由:事实、适用

6、法律、程序、上诉理由、被上诉人答辩再审用n本院决定再审;上级指令再审;检察院抗诉再审;当事人申诉再审。n对于只经过一审法院审查的案件,除另行组成合议庭外,无论指令再审还是自行再审,都适用一审程序审查,作出的裁判可上诉;对于经二审审结的案件,都只能经过二审程序,作出的裁判是终审裁判。n其他写法与一审、二审判决书写法并不不同,参照即可。第一审行政赔偿用判决书n1、提起方式:单独提起或一并提起,前者的适用条件是具体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n2、注意:原告单独提起的,法院不再对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对该行为是否造成损害事实、损害后果的大小以及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进行审查。n3、举证责任:单独提起

7、的,原告应提供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法律文书或材料,证明因受被诉行政行为侵害而受损的事实,适用谁主张、谁举证。n4、审查重点是被诉事实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行政主体不以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是否存在合法权益,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否被侵害,被侵害的程度和后果及其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行政行为的因果关系。n5、无诉讼费。四、行政裁定书n1、第一审行政裁定书nA 不予受理起诉nB 驳回起诉nC 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驳回申请用nD 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用n2、第二审行政裁定书nA 发回重审nB 是否准许撤回上诉nC 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案件n

8、3、提起再审用的行政裁定书不予受理起诉用n接到原告诉状后,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在7日内作出的对原告起诉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对此裁定不服,可上诉。n首部:当事人项只写起诉人即可。n 案件由来部分写明收到起诉状的时间,概括写明起诉事由。n正文: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n主文:对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n尾部:免受诉讼费,所以不用写诉讼费用,但要交待上诉权,上诉期限为10日。驳回起诉用n适用情形:A 本应不予受理,但受理后发 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B 一审程序中发现被告不适格,应变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变更的。n本裁定可上诉。n原告、被告、第三人n表明经过 开庭审理,可参照一审判决书的表述。n主文:驳

9、回原告某某的起诉。n尾部: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驳回申请用或驳回申请用n符合两要件:其一,原告提出申请;其二,审查后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上述要件的申请,法院应依法裁定驳回。n本裁定可以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驳回申请用(样式)n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n被告(写明行政机关名称和地址)。n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n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

10、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以(简写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为由,向本院申请停止执行(简写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n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应当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申请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裁定停止执行的,尚需写明“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n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n第一、停止执行的,写:n“在本案诉讼期间,停止执行(写明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n第二、驳回申请的,写:n“驳回原告的申请。”n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用n适用于:A 原告主

11、动申请撤诉;B 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C 两次合法传唤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撤诉的。n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包括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包括:改变其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改变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根据原告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采取相应的补救或补偿措施。n主文应表述为“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起诉”或“不准原告某某撤诉,本案继续审理”。前者还要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发回重审用n适用情形: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情况,而依法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书面处理决定。n主文:一是撤销

12、原判决;二是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n尾部:不涉及诉讼费用问题。是否准许撤回上诉用n审查要件:nA、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nB、撤回上诉是否本人自愿nC、多方上诉的,未申请方是否坚持上诉nD、是否影响上诉人的重大利益。n撤诉后,不得就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即为终审裁定,一旦生效后撤诉后,不得就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即为终审裁定,一旦生效后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n准许撤诉的要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交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案件n主要是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和不予受理的裁定。n主文:对不予受理的对不予受理的如认为裁定正确,应裁定予以维持;如认为应予以受理,作出撤

13、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的裁定。n 对驳回起诉的对驳回起诉的如认为驳回正确,应裁定予以维持;如认为裁定错误,应作出撤销并发回重审的裁定。n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要在尾部注明。提起再审用n(2009)行监字第2号。n案件由来直接表述为:n 原告(或上诉人)A与被告(或被上诉人)B行政处罚违法一案,本院(或某人民法院)于某年某月某日作出(案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小咯。当事人向本院提出申诉。(如果不是当事人申诉启动的则不写)n主文主文:nA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B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n C本案指令某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n第二项要写明: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案例讨

14、论n一日,某甲和某乙驾驶摩托车对一李姓妇女实施飞车抢夺,得手后逃逸。后某丙等人闻讯,遂与其他另外两名群众驾驶轿车追赶,途中,某丙等人多次报警并急呼甲乙停车,但甲乙不从。后在行至某一立交桥上时,由于两者车速过快,丙之汽车与甲乙驾驶之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摩托车撞至护栏,某甲摔落桥下死亡,某乙重伤。事后,某甲之家属及某乙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丙的刑事责任,并且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某丙对造成的伤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丙之行为属于公民合法、正当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自诉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相关实体法规定n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15、规定:符合特定条件的犯罪时,任何人都有权将行为人强行交付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处理。n所谓的特定条件主要包括四种情形:n(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n(2)通缉在案的;n(3)越狱逃跑的;n(4)正在被追捕的。本案争点n第一,本案之情形是否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扭送的适用情形,即案件中的甲乙二人是否为现行犯?n第二,扭送人采取的扭送措施是否超越了合法、正当行为的界限,构成了犯罪行为?n第三,无论是否符合扭送的法定条件,扭送人是否应对扭送过程中造成的伤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现行犯与准现行犯n所谓“正在犯罪或者刚完成犯罪”,是指实施强制行为的人目睹了犯罪过程,或者从犯罪现场和

16、被害人的身体、衣服状况和被强制者的举动等方面能够充分断定正在实施犯罪或者刚刚结束犯罪的情况。对于刚刚完成犯罪的情形,必须具备时间的紧接性,要满足“即时”的要求,因为随着时间的流逝,案件的客观明确性大大降低,如果不对时间的紧接性有明确的要求,可能会使现行犯无令状拘留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因而,如果不能满足此要求,则只能以准现行犯论。n而所谓“准现行犯”,与其是否为真正的犯罪人无关,关键在于当时的客观情况是否足以令人相信其即为犯罪者。准现行犯是在适当缓和时间上的接近性、稍微偏离犯人的确定性的角度上进行把握的,虽然在时间上较现行犯而言有所缓和,但不能有太大的缓和,日本刑事诉讼实务中大抵限制在1、2小时间

17、隔的幅度内,但不排除有例外发生。n我国没有关于现行犯与准现行犯的划分。一审法院定性为扭送是正确的n本案中,存在着两个相关联的时间段,其一是甲乙实施抢夺行为并马上本案中,存在着两个相关联的时间段,其一是甲乙实施抢夺行为并马上驾车逃逸的时间段;其二是某丙等人闻讯后马上驾车追赶直至将甲乙二驾车逃逸的时间段;其二是某丙等人闻讯后马上驾车追赶直至将甲乙二人撞落桥下的时间段。如果按照日本及台湾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乙二人撞落桥下的时间段。如果按照日本及台湾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乙二人在前一时间段内属于现行犯,但在后一时间段已经转变为准现行犯,人在前一时间段内属于现行犯,但在后一时间段已经转变为准现行犯,而对于

18、准现行犯是不能无证逮捕的,也即,对于而对于准现行犯是不能无证逮捕的,也即,对于“任何人均可以无证逮任何人均可以无证逮捕捕”这种情形只适用于这种情形只适用于“现行犯现行犯”,某丙是无权对被追赶的甲乙二人实,某丙是无权对被追赶的甲乙二人实施强制行为的。施强制行为的。n举一个比较极端的例子,小偷在公交车上进行扒窃,当他把手伸进被害举一个比较极端的例子,小偷在公交车上进行扒窃,当他把手伸进被害人的包内取得财物并拿出时属于人的包内取得财物并拿出时属于“正在犯罪正在犯罪”,他刚刚把手抽出来便被,他刚刚把手抽出来便被被害人察觉,他还未及逃跑时此为被害人察觉,他还未及逃跑时此为“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犯罪后即时被发

19、觉”,而如果在小,而如果在小偷取得财物并在停车时下车后被害人方发现失窃并下车追赶某一可疑人偷取得财物并在停车时下车后被害人方发现失窃并下车追赶某一可疑人时,此为时,此为“被追呼为犯罪人者被追呼为犯罪人者”,即属于,即属于“准现行犯准现行犯”之情形。之情形。n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均未进行这种划分,也就是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均未进行这种划分,也就是说,刑事诉讼法说,刑事诉讼法6363条中所指的情形是一种广义理解的现行犯,包纳了条中所指的情形是一种广义理解的现行犯,包纳了“准现行犯准现行犯”在内,这样一来,本案中,某丙对于甲乙二人的追赶行为在内,这样一来,本案中,

20、某丙对于甲乙二人的追赶行为便也无可非议,因此,一审法院将某丙的行为定性为公民的正常扭送行便也无可非议,因此,一审法院将某丙的行为定性为公民的正常扭送行为是没有问题的。为是没有问题的。二审法院维持的理由n自诉人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两者存在着一个重大分歧:自诉人主张某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其追赶行为造成了某甲、某乙的伤亡;而一审法院则判决某丙的行为属于合法、正当的扭送行为,而且无证据表明某丙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心态,因此,某甲及某乙的伤亡是其逃避抓捕而自我造成的伤害后果,扭送人不承担任何刑事、民事责任。我的看法n首先,法院在认定行为性质时将某丙的行为割裂为扭送行为与伤害行为两部分进行分

21、析是存在问题的。n某丙驾车与甲乙之车相撞的行为是先前追赶行为的后续部分,也就是说应该归属于扭送行为,而非另一独立的行为。n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表明某丙行为存在伤害故意从而认定其行为并不违法,是对犯罪行为与扭送行为的混淆。我的看法n其次,如果将撞车行为归入扭送行为含纳之下,那么需要考虑的就是该行为是否突破了合法、正当之界限,是否构成了“扭送之不当行为”。目前,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对于“见义勇为”这一具有深刻道德价值的行为的关注还只停留在具体个案中,法律法规及权威判决并未对其进行最终定性。n扭送是公民对公民的处分,相当于国家公权力机关部分权力的让渡,那么,此时如果纵容扭送行为的无界限行使,恐怕会

22、产生不良之影响,任何社会的阴暗面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都有着压抑、积压的过程,如果长久放纵无界限之扭送,我们很难预料会生何种后果。四川省高院的看法n任何公民制止、扭送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被发觉的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抓捕造成的被伤害后果,扭送公民不应当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n其并未考虑扭送行为的正当性问题。责任承担问题n(一)适当的扭送所造成的伤害后果扭送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适当的扭送所造成的伤害后果扭送人不承担赔偿责任。n此处将扭送界定为此处将扭送界定为“适当适当”,是指扭送行为首先要符合法定情,是指扭送行为首先要符合法定情形的规定,其次,要在适当的界限之内,即符合比例原则对于形的规定

23、,其次,要在适当的界限之内,即符合比例原则对于“适用这一手段可能造成的后果与放弃此一行为所带来的后果适用这一手段可能造成的后果与放弃此一行为所带来的后果”的要求。这是我们评价扭送行为的适当性时必须做到的。如果的要求。这是我们评价扭送行为的适当性时必须做到的。如果扭送人的行为能够满足上述两点,那么,即使扭送行为造成了扭送人的行为能够满足上述两点,那么,即使扭送行为造成了伤害后果,扭送人也无需担负任何责任。在赋予公民某种权利伤害后果,扭送人也无需担负任何责任。在赋予公民某种权利的同时,势必会对权利行使的客体造成一定损害,而这种代价的同时,势必会对权利行使的客体造成一定损害,而这种代价的产生是以权利

24、的客体违犯了社会与法的秩序为前提的。因此,的产生是以权利的客体违犯了社会与法的秩序为前提的。因此,对于受损的被扭送人而言,这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必然代价。对于受损的被扭送人而言,这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必然代价。责任承担问题n(二)扭送不当所造成的伤害后果扭送人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二)扭送不当所造成的伤害后果扭送人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n就民事责任而言,扭送人是应当承担的。原因:法律只赋予了公民一定就民事责任而言,扭送人是应当承担的。原因:法律只赋予了公民一定限度内权利的行使,如果超出此范围,则是构成对国家让渡的权力的滥限度内权利的行使,如果超出此范围,则是构成对国家让渡的权力的滥用

25、,以本案为例,假使某丙未驾驶轿车追赶或者在追捕过程中并未与其用,以本案为例,假使某丙未驾驶轿车追赶或者在追捕过程中并未与其并行,可能伤害后果都不会发生,针对某甲死亡之后果,虽然有意外成并行,可能伤害后果都不会发生,针对某甲死亡之后果,虽然有意外成分在内,但是并不能完全排除某丙对于伤害后果所持有的一种过失心态,分在内,但是并不能完全排除某丙对于伤害后果所持有的一种过失心态,因为某丙当时的心理状态除了他自己谁也无法证明。因为某丙当时的心理状态除了他自己谁也无法证明。n就刑事责任而言,对于有证据证明的存在明显的故意犯罪情形就刑事责任而言,对于有证据证明的存在明显的故意犯罪情形比如,比如,在甲乙停车后

26、,某丙用其车将甲乙二人撞至桥下在甲乙停车后,某丙用其车将甲乙二人撞至桥下此时,扭送人的扭此时,扭送人的扭送行为实际上在其主动撞车这一刻即已终结,即不再受到扭送行为的庇送行为实际上在其主动撞车这一刻即已终结,即不再受到扭送行为的庇护,而其后的行为属于故意的犯罪行为,此时便应依据法律规定承担刑护,而其后的行为属于故意的犯罪行为,此时便应依据法律规定承担刑事责任。事责任。n另外,对于有证据证明的过失犯罪行为也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只不另外,对于有证据证明的过失犯罪行为也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只不过在实践中对于过在实践中对于“过失过失”还是还是“意外事件意外事件”的把握就看证据的证明过程的把握就看证据的证明过程及法官的裁量了。及法官的裁量了。n最后,对于意外事件而言,扭送人是不必承担刑事责任的。最后,对于意外事件而言,扭送人是不必承担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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