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权法教学课件第十七章 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八章地役权n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建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占有和使用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点:具有以下特点: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主要是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主要是农村居民尚存在个别尚存在个别“农转非农转非”的城镇居民或者因继的城镇居民或者因继承而获得宅基地的城镇居民,可以享有宅基承而获得宅基地的城镇居民,可以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地使用权。2宅基
2、地使用权的客体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地3宅基地使用权的目的限于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使用权的目的限于农村村民住宅的建设的建设思考:宅基地使用权的目的是否应仅限于居思考:宅基地使用权的目的是否应仅限于居住?住?4宅基地使用人只能宅基地使用人只能申请申请一处宅基地一处宅基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第62条:条:“农村村民一户只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能拥有一处宅基地。”5。宅基地使用权取得上的无偿性。宅基地使用权取得上的无偿性思考: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应是有偿还是无思考: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应是有偿还是无偿?偿?6。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7宅
3、基地使用权的非流转性宅基地使用权的非流转性思考:是否应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思考:是否应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现行法律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权利人现行法律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权利人不得就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就宅基地使用权单独单独转让、出租、抵押,转让、出租、抵押,不得买卖、赠与、投资入股等。宅基地流转有不得买卖、赠与、投资入股等。宅基地流转有两种例外:两种例外:(1)继承。)继承。(2)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转让而流)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转让而流转。转。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用权的若干规定第第169条规定:条规定:“宅基地
4、使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建造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所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建造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有权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u转让条件:转让条件:(1)必须经过本集体组织同意;)必须经过本集体组织同意;(2)只能与房子一起转让;)只能与房子一起转让;(3)只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只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4)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再申请宅基)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地;(5)受让方的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受让方的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否则不得受让。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否则不得受让。(6)
5、此外,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此外,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u问题:我国担保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问题:我国担保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抵押,但宅基地使用权能否与房屋一并抵单独抵押,但宅基地使用权能否与房屋一并抵押呢?押呢?n二、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同:都是对他人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对土相同:都是对他人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对土地的使用权。地的使用权。区别:区别:1权利主体的身份不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权利主体的身份不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体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基本没有限制。主体基本没有限制。2权
6、利客体不同。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只能权利客体不同。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只能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可以是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体可以是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3取得方式不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采取取得方式不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采取审批的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则通审批的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则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过出让或划拨方式。4权利内容不同。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转让、权利内容不同。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转让、抵押、不能投资入股;建设用地使用权则可抵押、不能投资入股;建设用地使用权则可以依法转让、抵押及投资。以依法转让、抵押及投资。5
7、设立要件不同。宅基地使用权不经登记设立要件不同。宅基地使用权不经登记也可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以登记作为其权也可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以登记作为其权利设定要件。利设定要件。6期限不同。宅基地使用权无期限限制;期限不同。宅基地使用权无期限限制;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明确的期限,且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明确的期限,且不得超过法定最高期限。法定最高期限。7是否有偿不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是否有偿不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设立时,无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设立时,必须交纳出让金。必须交纳出让金。第二节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第二节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n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一、
8、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u(一)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一)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u(二)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审批无偿分配(二)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审批无偿分配n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u(一)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一)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1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整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整2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3宅基地面积超标宅基地面积超标4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灭失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灭失根据根据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54条前段的规定,宅基条前段的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消灭。5宅基地使用权的抛弃宅基地使用权的抛弃u(二)宅基地使用
9、权消灭的法律后果(二)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法律后果1对于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对于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2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应当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及时办理注销登记p注意: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并不采取登记注意: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并不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生效主义。第三节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n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1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权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权2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有限处分的权利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有限处分的权
10、利3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受期限限制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受期限限制n二、宅基地使用权的义务二、宅基地使用权的义务1不得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不得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2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义务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义务3按照批准的面积建造住宅的义务按照批准的面积建造住宅的义务4接受政府统一规划的义务接受政府统一规划的义务 第十八章第十八章 地役权地役权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n一、地役权的概念一、地役权的概念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的权利。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称为需
11、役地,提供给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称为需役地,提供给他人利用的不动产称为供役地。他人利用的不动产称为供役地。1地役权的主体是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地役权的主体是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思考:不动产使用人的范围如何?思考:不动产使用人的范围如何?不动产使用人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不动产使用人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人、宅基地使用人。用地使用人、宅基地使用人。一般认为还包括不动产租赁权人,但不包括一般认为还包括不动产租赁权人,但不包括借用人。借用人。2地役权的客体是他人的不动产地役权的客体是他人的不动产客体为供役地,亦即提供便利的他人的不客体为供役地,亦即提供便利的他人的不动产。动产。不动产
12、以土地为主,但也包括建筑物等其不动产以土地为主,但也包括建筑物等其他不动产。他不动产。思考:地役权的客体是否仅限于思考:地役权的客体是否仅限于“他人的他人的”不动产不动产”?3。地役权是为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而。地役权是为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所谓所谓“效益效益”,泛指开发利用需役地的各种泛指开发利用需役地的各种需要需要。使用、收益、排除、禁止等。使用、收益、排除、禁止等。n二、地役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二、地役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地役权的内容具有任意性地役权的内容具有任意性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利用期限、费用及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利用期限、费用及其支付方
13、式、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都由当事人通其支付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都由当事人通过地役权合同予以确定,地役权是有偿抑或无过地役权合同予以确定,地役权是有偿抑或无偿由当事人根据自愿原则约定。但地役权的内偿由当事人根据自愿原则约定。但地役权的内容,不得以其他各种独立的用益物权的内容为容,不得以其他各种独立的用益物权的内容为内容。内容。2地役权的存在具有从属性地役权的存在具有从属性从属于需役地而存在。从属于需役地而存在。(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被让与。)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被让与。地役权只能随需役地使用权的转让而转让,否地役权只能随需役地使用权的转让而转让,否则无效。则无效。例如,甲为了自
14、己房屋眺望方便,与乙房屋例如,甲为了自己房屋眺望方便,与乙房屋设定了眺望地役权,约定乙的房屋不得修建设定了眺望地役权,约定乙的房屋不得修建三层以下建筑,并办理了登记。后来,甲将三层以下建筑,并办理了登记。后来,甲将自己的房屋转让给了丙,乙就在自己的房屋自己的房屋转让给了丙,乙就在自己的房屋上修建了五层小楼,丙请求除去二层,遭到上修建了五层小楼,丙请求除去二层,遭到乙的拒绝。丙的主张是否应得到支持?乙的拒绝。丙的主张是否应得到支持?答案:应予支持答案:应予支持 解析:地役权与需役地共存亡,需役地既已解析:地役权与需役地共存亡,需役地既已转移至丙,为需役地所设定的地役权也当然转移至丙,为需役地所设
15、定的地役权也当然转移至丙,除非当事人双方在设立地役权合转移至丙,除非当事人双方在设立地役权合同时另行约定。同时另行约定。(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之标的。不能单独抵押,也不得单独出租。利之标的。不能单独抵押,也不得单独出租。(3)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消灭的,地)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消灭的,地役权随之消灭。役权随之消灭。3地役权的变动具有不可分性地役权的变动具有不可分性不能被分割为各个部分或仅仅在一部分上不能被分割为各个部分或仅仅在一部分上单独存在。单独存在。(1)地役权发生与消灭上的不可分性。)地役权发生与消灭上的不可分性。(2)地役权享有或
16、负担的不可分性。)地役权享有或负担的不可分性。需役地分割属于不同主体的,各个新的地役需役地分割属于不同主体的,各个新的地役权人继续同时有权行使该地役权。权人继续同时有权行使该地役权。n三、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关系三、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关系两者的联系:地役权产生之始就以相邻关两者的联系:地役权产生之始就以相邻关系为其存在前提;地役权与相邻关系调整范系为其存在前提;地役权与相邻关系调整范围具有一致性。围具有一致性。u两者的区别:两者的区别:1设置功能与适用范围不同设置功能与适用范围不同相邻关系的目的在于缓和相邻不动产因地相邻关系的目的在于缓和相邻不动产因地理位置的相互毗邻所可能出现的冲突和矛盾、理位置的
17、相互毗邻所可能出现的冲突和矛盾、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地役权设置的目的则是为了扩大土地利用地役权设置的目的则是为了扩大土地利用的调节,提高自己土地的价值,不以邻地为的调节,提高自己土地的价值,不以邻地为限。限。2权利性质不同权利性质不同从权利性质看,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从权利性质看,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独立物权;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独立物权;相邻关系在性质上是所有权内容的扩张或相邻关系在性质上是所有权内容的扩张或限制,它并非一种独立的物权。限制,它并非一种独立的物权。3权利内容不同权利内容不同基于相邻关系的法定性,其成立以必须为基于相邻关系的法定性,其成立
18、以必须为限,其内容只能是对相邻不动产最基本的利限,其内容只能是对相邻不动产最基本的利用,因此,它一般是无偿、无固定期限的;用,因此,它一般是无偿、无固定期限的;地役权是对并非必须利用的不动产进行利地役权是对并非必须利用的不动产进行利用,其内容通过协商而确定,因此,通常是用,其内容通过协商而确定,因此,通常是有偿、有固定期限的。有偿、有固定期限的。第二节第二节 地役权的种类地役权的种类n一、依地役权行使的方式的分类一、依地役权行使的方式的分类u(一)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一)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 根据地役权的行使的内容而作出的分类。根据地役权的行使的内容而作出的分类。积极地役权,也称为作为地
19、役权,是指地役积极地役权,也称为作为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为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权人在供役地为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的地役权。的地役权。消极地役权,又称为不作为地役权,是指地消极地役权,又称为不作为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为实现其特定利益,以要求供役地义役权人为实现其特定利益,以要求供役地义务人不为一定行为的地役权。务人不为一定行为的地役权。u(二)持续性地役权与不持续性地役权(二)持续性地役权与不持续性地役权根据地役权行使的方法而作出的分类。根据地役权行使的方法而作出的分类。持续性地役权,是指地役权的行使无须每次持续性地役权,是指地役权的行使无须每次依赖权利人的行为而能持续行使的地役
20、权。依赖权利人的行为而能持续行使的地役权。不持续性地役权,是指地役权的行使每次均不持续性地役权,是指地役权的行使每次均须地役权人的行为存在的地役权。须地役权人的行为存在的地役权。u(三)表见地役权与不表见地役权(三)表见地役权与不表见地役权根据地役权的行使状态所作的分类。根据地役权的行使状态所作的分类。表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的行使依外部标志表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的行使依外部标志能够辩别的地役权。能够辩别的地役权。不表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的行使没有外部不表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的行使没有外部标志能够加以辩别的地役权。标志能够加以辩别的地役权。n二、依地役权的内容的分类二、依地役权的内容的分类1通行
21、地役权。通行地役权。2管线通过地役权。管线通过地役权。3排水地役权。排水地役权。4取水地役权。取水地役权。5建筑物地役权。建筑物地役权。6使竹木之技根突出于供役地的权利。使竹木之技根突出于供役地的权利。7使需役地所有人取回自落于邻地果实之权使需役地所有人取回自落于邻地果实之权利。利。8放牧地役权。放牧地役权。9山林地役权。山林地役权。10土地构成部分取得权。土地构成部分取得权。第三节第三节 地役权的取得地役权的取得n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地役权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地役权u(一)依合同设定地役权(一)依合同设定地役权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当事人
22、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期限。利用期限。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u2。地役权不仅通过合同设定,还可以通。地役权不仅通过合同设定,还可以通过法律行为之转让行为而取得。过法律行为之转让行为而取得。u3。设立要件。设立要件p采登记对抗主义。采登记对抗主义。地役权设立以地役权合同生效为要件,如地役权设立以地役权合同生效为要件,如果地役权人或者供役地权利人要求登记的,果地役权人或者供役地权利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可以向登记机
23、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必须要在地役权人办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必须要在地役权人办理变更、转让或者注销该地役权登记后,地理变更、转让或者注销该地役权登记后,地役权变动才能生效,否则,地役权仍然存在。役权变动才能生效,否则,地役权仍然存在。例例公司甲与学校乙相邻,甲为了防止乙今公司甲与学校乙相邻,甲为了防止乙今后建造高楼挡住自己的观景视野,以每年向后建造高楼挡住自己的观景视野,以每年向乙支付乙支付2万元补偿费为对价,与乙约定:乙在万元补偿费为对价,与乙约定:乙在20年内不得在校址兴建高层建筑。合同签订年内不得在校址兴建高层建筑。合同签订后
24、,双方没有办理地役权登记。一年后学校后,双方没有办理地役权登记。一年后学校乙迁址,将房屋全部转让给房地产商丙,但乙迁址,将房屋全部转让给房地产商丙,但乙未向丙提及自己与甲之间的约定。丙购得乙未向丙提及自己与甲之间的约定。丙购得该学校后就建起了高层住宅。甲要求丙立即该学校后就建起了高层住宅。甲要求丙立即停止兴建,遭到丙的拒绝后,甲便向法院提停止兴建,遭到丙的拒绝后,甲便向法院提起诉讼。问:甲与乙的地役权的合同是否生起诉讼。问:甲与乙的地役权的合同是否生效?甲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效?甲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例例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
25、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元。两年后,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不知两年后,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不知该土地上设定了地役权,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该土地上设定了地役权,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对此纠纷,下列判断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对此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哪一个是正确的?(2003年试卷三第年试卷三第8题)题)A。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 B。甲有权不让丙建高楼,但得每年支付其。甲有权不让丙建高楼,但得每年支付
26、其4000元元 C。丙有权建高楼,也无须补偿甲由此受到的。丙有权建高楼,也无须补偿甲由此受到的损失损失 D。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因没有办理登记而无效。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因没有办理登记而无效答案:答案:Cu(二)依遗嘱设定地役权(二)依遗嘱设定地役权n二、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二、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u(一)地役权的法定取得(一)地役权的法定取得1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1)因用益物权的设定而取得地役权。)因用益物权的设定而取得地役权。(2)因用益物权的分割转让而取得地役权。)因用益物权的分割转让而取得地役权。2地役权的时效取得地役权的时效取得民通意见民通意见第第101条规定:条规
27、定:“对于一方所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经通道,所有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u(二)因继承取得(二)因继承取得第四节第四节 地役权的效力地役权的效力n一、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u(一)地役权人的权利(一)地役权人的权利1对供役地的使用权对供役地的使用权2为必要的附随行为的权利为必要的附随行为的权利3基于地役权的物权请求权基于地役权的物权请求权4工作物的取回权工作物的取回权u(二)地役权人的义务(二)地役权人的义务1合理使用供役地的义务合理使用供役地的义务2支付租金的义务支付
28、租金的义务n二、供役地人的权利和义务二、供役地人的权利和义务u(一)供役地人的权利(一)供役地人的权利1变更使用场所及方法的请求权变更使用场所及方法的请求权2。租金请求权。租金请求权3附属设施使用权附属设施使用权4地役权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地役权合同的法定解除权(1)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2)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未支付费用。(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68条)条)u(二)供役地人的义务(二)供役地人的义务1容忍与不作为义务容忍与不作为义务2
29、附属设施修建及维护费用的分担义务附属设施修建及维护费用的分担义务第五节第五节 地役权的消灭地役权的消灭n一、地役权的消灭原因一、地役权的消灭原因u(一)期限届满(一)期限届满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用益物权的剩余期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限。u(二)约定消灭事由发生(二)约定消灭事由发生u(三)目的的事实不能(三)目的的事实不能u(四)供役地人依法终止地役权设定合同(四)供役地人依法终止地役权设定合同u(五)地役权的抛弃(五)地役权的抛弃u(六)混同(六)混同u(七)土地征收(七)土地征收练习练习某郊区小学校为方便乘坐地铁,与相邻研究某郊区小学校为方便乘坐地铁,与相邻研究院约定
30、,学校人员有权借研究院道路通行,院约定,学校人员有权借研究院道路通行,每年支付一万元。据此,学校享有的是下列每年支付一万元。据此,学校享有的是下列哪一项权利?(哪一项权利?(2010年司考卷三年司考卷三9)A相邻权相邻权 B地役权地役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D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答案:答案:B练习练习选择题选择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万元,乙公司在元,乙公司在20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6米以上的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
31、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建筑。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8米高的厂房。下列哪一选项米高的厂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是正确的?(2007年司法考试题卷三年司法考试题卷三1212)A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米的建筑 B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米的建筑 C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米的建筑 D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米的建筑 答案:答案:A练
32、习练习甲为了能在自己房中欣赏远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甲为了能在自己房中欣赏远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高层建筑,作为补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一次性支付给乙偿,甲一次性支付给乙4万元。两年后,甲将该房万元。两年后,甲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丁。下列哪屋转让给丙,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丁。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些判断是错误的?(2006年司考卷三第年司考卷三第56题)题)A甲、乙之间的约定为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甲、乙之间的约定为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 B丙可禁止丁建高楼,且无须另对丁进行补偿丙可禁止丁建高楼,且无须另对丁进行补偿 C若丁建高楼,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若丁建高楼,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甲、乙之间约定因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而失甲、乙之间约定因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而失去效力去效力 答案:答案:ABCD(司考公开答案为(司考公开答案为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