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培训课件解析-共37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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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2019年9月5日颁布,自2019年1月1日实施。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和劳动部颁发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劳锅字(1993)4号】同时废止。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协调统一的原则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协调统一的原则 相关法律:安生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规章: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 规范或标准: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GB5099钢制无缝气瓶、GB13004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体现通过完善技术规范进一步提升我国气瓶产业竞争的原则;1、新增气瓶的实际爆破安全系

2、数;2、调整公称工作压力;3、新增气瓶附件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气瓶充装单位责任主体的原则 1、气瓶充装、检验、维护以及运输、储存、经销、使用等环节气瓶安全的宣传和培训,与经销单位气瓶安全的协议管;2、强化气瓶安全监管责任;3、本规程取消经销、存储、运输环节的规定。进口气瓶与国内生产的气瓶统一的原则。1、进口气瓶监管:制造标准、设计鉴定和型式试验等统 一要求;2、临时进口气瓶:必须经验合格 鼓励创新和科学监管的原则 1、鼓励采用现代工艺、新材料、新结构进行气瓶研发生产;2、鼓励气瓶安全管理创新(采用电子标签管理技术);3、混合气气瓶的安全管理。1.修改了适用范围,修改公称工作压力为0.235MPa

3、(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1.0MPa.L,盛装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的的液体以及混合气体液体以及混合气体的无缝气瓶、焊接气瓶、焊接绝热气瓶、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2.不适用范围:灭火时瞬时承压而储存时不承压的消防灭火器、固定使用的瓶式压力容器、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所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程(在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里明确规定第三条里明确规定)。3.对于无国家、行

4、业和地方标准的,要制定企业标准;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气瓶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时,制造单位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申报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通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就可以进行生产和使用了。5.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制造;(新增)相关规范和标准气瓶附件有规定的,应先进行气瓶型式试验,再进行气瓶型式试验。6.进口气瓶和国内生产气瓶统一管理(取得中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符合中国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必须有中国监检机构出具监检报告;临时进口气瓶由制造地监检机构出具监检报告;进口返销气瓶也要求进行设计鉴定和型式试验并由监检机构出具监检报告7.瓶装气体的介质分类(与国际标准化组织进行接轨)(1)

5、压缩气体,是指TC-50,也称永久气体;(2)高(低)压液化气体,-50 TC 65和65 TC;(3)低温液化气体,是指TC-50,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深冷低温部分呈液态的气体,也称为生冷液化气体或者冷冻液化气体;(4)溶解气体,在压力下溶解于溶剂中的气体;(5)吸附气体,在压力下吸附于吸附剂中的气体。8.气瓶分类(新增)(1)、新政许可气瓶类别:无缝气瓶、焊接气瓶、焊接绝热气瓶、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2)、按公称工作压力分类:P 10MPa为高压气瓶,P 10MPa低压气瓶;(3)、按容积分类:V 12L为小容积气瓶,12L V 150L,V 150L为大容积气瓶。9.气瓶专用要求

6、(1)盛装单一气体气瓶必须专用,只允许充装与制造标记相一致的气体,不得更改制造标记及其用途,也不得混装其他气体(特别强调焊接绝热气瓶);(2)盛装混合气体的气瓶必须按照气瓶标志确定的特性确定的气体特性充装相同特性的混合气,不得改装单一气体气瓶或不同特性的混合气体。10.气瓶标志 (1)混合气体介质标示:在气瓶充装介质名称处打上充装气体主组分名称或化学式,后接M字母,再接上介质特性字母,中间用”隔开。介质特性分别为:T-毒性、O-氧化性、F-燃烧性、C-腐蚀性。如氩加二氧化碳混合气体可表示为:Ar-M-C;(2)制造标记必须考虑气瓶信息化标签(条码或二维码)安放需求;(3)(重点强制要求)焊接绝

7、热气瓶专瓶专用,严禁改装,出厂时铭牌必须打上充装介质,必须按照出厂技术要求进行充装,已有的气瓶也要进行介质标示固定,固定后禁止改装。1.基本要求 (1)气瓶材料的选用应当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性能、工艺性能及与介质的相容性;(2)相容性要求:所有盛装气体接触的金属或者非金属气瓶材料应当与其所充装气体具有相容性,Ci2、HBr、HF等介质气瓶不能采用铝合金材料;(3)盛装医用氧气瓶应当优先采用铝合金或者不锈钢材料。1、(新增)气瓶实际爆破安全系数实际爆破安全系数=实际水压爆破实验压力/公称工作压力附:几种主要气瓶品种的气瓶实际爆破安全系数附:几种主要气瓶品种的气瓶实际爆破安全系数钢质无缝气瓶(

8、含车用CNG、消防用钢制无缝气瓶)2.4铝合金无缝气瓶(含消防灭火器用铝合金无缝气瓶)2.4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 2.5车用钢制内胆玻璃纤维环向缠绕气瓶 2.5 2.公称工作压力(有新的变化)盛装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下表 盛装常用气体的消防灭火用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下表 3.常用气瓶设计使用年限(有变化)气瓶出厂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批量检验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特别注意:产品合格证应当注明气瓶和所安全装阀门的制造单位名称和制造许可证编号1、助燃和不燃气体瓶阀出气口为右旋,可燃气体瓶阀出气口为左旋;特别提醒:禁止用卡套式充装方法进行充装2、对气

9、瓶上的安全阀按要求定期进行校验,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3、爆破片应定期更换(焊接绝热气瓶除外)。1.充装许可:按TSG R4001取得充装许可;2.气瓶使用:按TSG R5001申请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3、固定充装制度:(新

10、增无标签气瓶禁止出厂,标签上注明充装单位名称、电话、气体名称、充装日期、充装人员代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充装许可证。4.充装基本要求:(1)充装单位按要求涂敷气瓶颜色和色环标志。(GB7144)(2)充装单位负责对经销商和消费者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可通过签协议等方式进行安全管理;还应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并定期演练。(3)气瓶档案:气瓶充装单位应建立气瓶信息化管理数据库和气瓶档案,档案包括出厂”三证”、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等,直到气瓶报废。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建立特种

11、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特别注意:特种设备销售应建立销售台账和记录,交付气瓶资料 特种设备事故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4)充装前后检查与记录:气瓶充装单位应在气瓶充装前和充装后由取得气瓶充装证人员进行逐只检查并记录,气瓶事故发生后,充装单位应提供真实可追踪的气瓶检查和充装记录,不能提供记录或记录与实际不符的,应当依法追究充装单

12、位法律责任,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

13、六十的罚款。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处理。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充装特殊规定:(1)必须防止不相容气体错装,低温液化气体采用的称重衡器应定期校准。(2)20时压力不得超过气瓶公称工作压力。(3)充装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应逐瓶复检。(4)充装混合气体

14、应先对气瓶用抽真空等适当方法进行处理。(5)禁止在充装站外由罐车对接对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充装,也禁止将气瓶内的气体直接向其他气瓶倒装。6.气体使用安全 (1)气瓶充装单位应向经销商和气体消费者提供符合要求的气瓶,并负责对其进行气瓶安全知识的宣传和培训。(2)气瓶使用应建立安全操作规程,配备防护用品。(3)不得使用无合格证和警示标签的气瓶;(4)禁止满瓶置于人员密集处,靠近热源等。(5)按要求进行气瓶运输,横放时瓶端朝一致,立式运输须固定稳当,且配戴好瓶帽。(胶圈未做要求)(6)存放实瓶的室内温度不能超过40。1.检验机构按TSG R7001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检验人员取得气瓶检验人员资格证

15、书;2、机构职责:(1)出具报告 (2)更换附件 (3)颜色涂敷 (4)报废气瓶消除使用功能 (5)对需要延长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气瓶进行安全评定,给出结论3、检验周期 (1)盛装N2、SF6、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度气体气瓶,每5年检验1次;(2)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3)盛装混合气体气瓶,按组分最短检验周期最短执行;(4)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5)溶解乙炔气瓶和呼吸用复合气瓶每3年检验1次;(6)车用液化石油气、二甲醚钢瓶每5年检验1次;(7)焊接绝热气瓶(含车用)每3年检验1次,检

16、验中发现存在影响绝热性能问题时,应当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单位或者原制造单位委托的单位进行修理或维护。无法修复时,则做报废处理。5.提前检验(1)对有严重腐蚀、损伤或者安全可靠性有怀疑的气瓶;(2)缠绕气瓶缠绕层有严重损伤的;(3)库存或停用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4)机动车发生事故可能影响气瓶安全的;(5)标准更改须提前的;6.气瓶检验前处理(1)盛装毒性、可燃气体气瓶内的参与气体须采取环保方式回收和处理,不得直接排放大气;(2)可燃气体气瓶检验前先进行置换。7.检验项目和要求(1)按标准进行气瓶,对未指定国家标准的气瓶产品,应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参照国际先进标准制定并符合中国法律要求;(2)气瓶检验机构须保证气瓶能使用一个周期,不能保证使用一个周期的应当报废。8.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1)消除使用功能应当采取压扁或者将瓶体解体等不可修复的方式,不得采用钻孔或者破坏瓶口螺纹的方式;(2)消除使用功能的气瓶进行登记后每年向市级质监部门报告,由气瓶产权单位办理注销手续;(3)禁止未消除使用功能的报废气瓶专卖他人。谢谢观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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