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著作權法及合理使用南台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張瑞星 助理教授97/01/10美和技術學院第1页,共78页。著作權法的基本原理o保護著作權人鼓勵、回饋給予持續創作之誘因持續創作,而予使用者合理使用之機會人類文化得以發展o第1條: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o保護時間較長: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n第30條:著作人生存期間+死後50年(比較美國迪士尼條款)n第34條:攝影、視聽、錄音、電腦程式及表演著作: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o天平的兩端:n一端是著作權人的保護n另端是使用者的權利(合理使用)n最終目的在促進文化發展第2页,共78页。著作權要件o人類精神的創作,
2、故必須是思想或感情之表現o必須是具體的表達(Expression)o必須具有原創性(Originality)(獨立創作)cf.須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第3條第1款)o須足以表現作者的個別性o須非不得為著作權標的者第3页,共78页。要件1.必須是思想或感情之表現o如屬非表現思想、感情,而只是羅列事實之n火車時刻表n價金表n載貨證券n契約書n格式n單純機械式作品,例如:翻譯軟體直接翻譯,並非著作,尺歸齒輪轉出來的畫o不問其學問價值或藝術價值之高低。第4页,共78页。要件1.必須是人類精神的創作o訓練動物作畫唱歌,所為的創作非受保護之客體,主人亦無法享有著作權o黑猩猩剛果的作品在倫敦
3、拍賣,約80萬台幣賣出(2005/6/22新聞)第5页,共78页。要件2.必須是具體的表達形式o概念(idea)、理論之思想或感情本身,尚不足以成為著作,必須對外有一定形式之表現o例如,以文字、言語或音、色等形式具體的為外部之表達(expression),始足以成為著作,而成為著作權之客體。o概念(idea)之盜用,並非著作權之侵害(可能是公平交易法上營業秘密之侵害)第6页,共78页。要件2.必須是具體的表達形式o具體的表達,非概念o第 10-1 條: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 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第7页,共78页。要件2.
4、必須是具體的表達形式oidea、expression區別不易,例如羅密歐茱麗葉的劇情被廣泛運用/武俠片打斷筋骨顛倒勇的情節nidea屬public domain大家均可利用(一般的模式,具普遍性)nexpression:事件安排之順序、角色之特徵、劇本之佈局,屬表達,有的問題oex:大自然美景:n腦海idean譜成樂曲 expression第8页,共78页。要件2.概念與表達二分法o立論基礎:著作權可使權利人享有獨占性,若允許任何人獨占概念思想等,會阻礙人類文明的進步。o例如,讀完某位作家動人的小說後深受感動,於是將自己的心得撰寫成一篇文章,這篇文章的思想概念或許源自於那本小說,但是由於其所表
5、達的內容與小說的內容已經截然不同,而概念思想並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所以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第9页,共78页。要件2.概念與表達二分法o例如:香港鳳凰衛視台灣區採訪主任蔡祐吉2006年十一月在蔡祐吉網路主播台部落格中發表的一篇跟運將學企管文章,被發現與女作家吳淡如最新出版新書那些EMBA教我的事中第一百九十八頁的從運將的馬路企管課談起內文有多處近似,吳淡如的創作被爆有抄襲蔡祐吉網路文章之嫌。不同人聽同一故事後的不同表達第10页,共78页。要件2.概念與表達二分法o繪本創作者幾米指出,江蕙晚婚情節幾乎和向左走,向右走相同,兩者都是描繪一對都會男女,各自孤單的生活,且都是從夜景開始,男女主角在公園
6、相遇,在大雨中分手,男女主角匆匆留下電話號碼,紙條卻都淋濕了,一直遇不到對方,最後終於在公園重逢,情節的雷同程度,顯現侵權的嚴重情況。o法院認為不構成著作權侵害(1個概念2種表達)第11页,共78页。第12页,共78页。要件2.之Q.所寫的節目企劃書創意被別人做成節目?o採用蝴蝶、蜜蜂等昆蟲型態來作為物品的裝飾,只是一種創意或點子而已,人人都可以使用,而蝴蝶有他通常、既定的型態,例如觸角、身體、翅膀的大致比例,任何人如果要使用蝴蝶的形象作為創作素材,都會受限於一定的範圍。o但是在很多抽象性質以外的具體表現,就有很多空間提供各式各樣的表達形式o換句話說,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如何把蝴蝶運用在飾品上,蝴
7、蝶的姿態、顏色和其他藝術性的表現,而不是把蝴蝶用在髮飾上這一概念。o企劃書,裡面的節目設計是一種創意,是普遍的模式,還沒有成為具體的節目。第13页,共78页。要件2.之概念與表達合一o如果概念的表達方式僅有一種,或表達方式相當受限制,那麼任何人都不能針對這種表達方法主張享有著作權,這是所謂概念與表達合併原則。o因為著作權可使權利人享有獨占性,若允許任何人獨占這些受限的表達方式,等於獨占了這些概念,那就會阻礙人類文明的進步!第14页,共78页。要件3.必須具有原創性(originality)o獨立創作+最低程度創作o不必到達專利所須具備之新穎性n專利的新穎性要求:如果申請的技術與他人已發表的技術
8、相同,則喪失新穎性o只要不是單純抄襲或模仿他人之作品,而能表現作者特性即可能具有原創性o其中,自然有許多部分係以先人之文化遺產為基礎或參考他人著作或其他事實者,但仍不影響其具有原創性。第15页,共78页。要件3.之Q:A翻拍B型錄照片,是否侵犯著作權?o攝影著作攝影著作之原創性主要來自於攝影者在創作時須決定主題,並對被攝影之對象、構圖、角度、光量、速度進行選擇與調整,有時還必須進行底片修飾、組合,放在攝影顯像及沖洗上具備原創性。o如果是隨機按下快門所攝取完成之攝影著作,縱使該鏡頭是如何的難得或其有經濟價值,在著作權法上可能因欠缺原創性而不受保護。第16页,共78页。要件3.之Q:A翻拍B型錄照
9、片,是否侵犯著作權o在本案例中,B公司只是將快速跑自行車以相機近距離拍攝成照片,目的在忠實的顯現該自行車之造型,以便利消費者從照片即可清楚得知產品內容,可能因不具備原創性的構圖或場景安排,而被認定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倘B公司之產品型錄被認定為欠缺原創性而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則A公司擅自翻拍快捷公司產品型錄之行為,雖然在道德上可議,但尚未違反著作權法。o並非所有的著作均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一著作必須具備原創性始受保護。至於一著作是否具備原創性,須依個案認定,不能由上述案例說明即逕為推論產品型錄均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第17页,共78页。要件3.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o如不具文學、科學、藝術
10、或其他學術味道之單純技術、實用作品即非著作。(實用性的創作,例如滑鼠的造型,應該以專利權保護)o不過,對此要件不必要求過高,即不問其學問、藝術、科學或學術價值之高低,只須在此範圍之作品即可。o食譜書籍,屬創作第18页,共78页。要件4.之Q:食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依食譜烹飪或作烹飪教學,是否要經食譜作者同意?o食譜的表達可以主張著作權,但烹飪方法非著作權法要保護的對象。o可以禁止別人印製自己的食譜或烹飪成果的照片o但不能禁止他人閱讀過自己的食譜後,以不同文字表達方式另作烹飪方法的展現o不能禁止依自己的食譜教導他人實際烹飪o也不能禁止他人看食譜烹飪。第19页,共78页。要件4.須足以表現作者的
11、個別性o88年度台上字第6789號判決學說上所謂須具原創性,亦即人類精神所為之創作,其精神作用之程度,須足以表現出創作者之個性及獨特性,始有給與排他性著作權利保護之必要。作品如非著作人獨立創作之結果,而屬習見之圖(造)形或抄襲重製得來,即非以個別獨具之創意表現於外,應無原創性可言,即非創作,自非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之著作。第20页,共78页。要件4.須足以表現作者的個別性o書名或電影名稱,不容易表現出作者的個別性,著作權不保護o個別性越強,越容易受保護o個別性不需一定的創作高度:最低程度即可第21页,共78页。要件5.須非不得為著作權標的者:o非所有著作都可享有著作權(9)o著作權
12、法第9條:左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標的:n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n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n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凡可以曆法推算的均不受保護)n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一.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第22页,共78页。9-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o簡單來說,新聞報導的內容,單純是就新聞事件的人、事、時、地、物,加以描述者,就是所謂的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o假如加上記者個人的意見或是記者訪問當事人的內容,則不屬之(夾敘夾議)o在引用
13、新聞報導時,第一步即須先判斷是否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客體。第23页,共78页。9-四.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o一般新聞都是事實與論述夾雜,很少會是符合單純傳達事實的文字新聞報導。因此,著作權法對於這種具有創作性的新聞報導,仍加以保護o但是為增加新聞報導散布的機會,使一般民眾可以輕易接觸到新聞報導,協助新聞報導散布的業者,可以主張依著作權法第61條規定為合理使用o著作權法第61條: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第24页,共78页。9-四.單純傳達
14、事實之新聞報導?o將國內、外新聞報導收集、整理、轉載在個人網站上,原則上只要新聞來源或是著作權人未特別聲明禁止轉載,一樣可以利用著作權法第61條主張合理使用o注意!不要把發表在網路上的新聞,當然的當作允許自由轉載的著作,國內各大報網站的著作權聲明中,通常都明白表示禁止他人未經同意轉載網站上的新聞報導。o注意:僅限語文著作第25页,共78页。Q.學校之期中、期末考試試題,是否屬著作權所保護之標的?o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o著作權法現行規定是依法令,而不是依法律,因此,除了考試院所舉行之特考、高考、普考等國家考試之外,各級學校所舉行之入學
15、考試或月考、期中、期末考試等,有教育部之行政命令作為依據,因此,這些考試的試題同樣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第26页,共78页。創作保護主義 o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10)o按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人應與其他一般私權之權利人相同,對其權利之存在自負舉證責任n著作權人可至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認證n或請律師認證n或應保留創作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o日後發生私權爭執時,由法院依權利人提出之事證,加以認定。第27页,共78页。被告在訴訟上必須證明下列事項o證明著作人身分o證明著作完成之時間 o證明係獨立創作,非出於抄襲 o證
16、明僅模仿著作中不受保護之公共財部分 第28页,共78页。抄襲的認定o非法律用語o指非由作者獨立創作,欠缺原創性o著作權承認平行創作平行創作o控告他人抄襲應證明:自己是著作權人+證明他人抄襲o兩要件n接觸(Access)n實質近似(Substantial similarity)非以抄襲量決定,而是以重要性決定例如:全是憑空杜撰而無一定規則可循,則創作程度甚高,只要在量上有些許近似,在質上也有實質近似的可能第29页,共78页。證明接觸與實質近似o證明有接觸過:原告應舉證曾買過之單據/曾借閱之書單/o舉證很不容易:我國實務認:提出間接證據亦可著作隨處可買到/兩造為同業,極易接觸o如果還是無法證明有接
17、觸,可以舉證明顯近似(striking similar),也可以推論被告接觸過,法官會反過來要求被告舉證其未接觸。被告可舉反證證明其未接觸(例如創作歷程之紀錄)第30页,共78页。著作的種類o語文著作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演講錄音仍為語文著作,非錄音著作)及其他之語文著作。o音樂著作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o戲劇、舞蹈著作戲劇、舞蹈著作:包括舞蹈、默劇、歌劇、話劇及其他之戲劇、舞蹈著作。o美術著作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 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注重美感)o攝影著作攝影著作:包
18、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o圖形著作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偏工程,注重規矩)第31页,共78页。照片?o未必所有照片均受保護,需有構圖設計/光影運用/攝影技巧,才保護o如何說服法官作者拍攝的原意,拍照時考量了什麼,做了什麼,場景如何安排,說得清楚有道理才會勝訴o無意間拍下的照片?(兩眼未直視鏡頭)o大頭照?o測速照相?oDISCOVERY用固定相機拍動物或雲彩?oX光片,內視鏡?o衛星圖?太空船探測照片?第32页,共78页。著作的種類o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
19、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o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o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小人國的建築物有危險)o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o表演: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expressions of folklore)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加以詮釋。第33页,共78页。著作人格權o公開發表權 n著作的創作人,有權利決定他的創作是不是要公諸於世(公開同學的情書,張大千畫壞的不想公開)o姓名表示權n創作人有權利要求在作品上表
20、示或不表示(例如為免去政治迫害)其名稱(包括:本名、筆名、藝名等)o禁止不當變更權n若是有人以變更、扭曲、竄改的方式,變更著作的內容、形式、名目的話而損害作者的名譽,作者可以加以禁止(例如善導寺捷運的掛畫一張分6張)第34页,共78页。著作財產權o著作財產權可說是一群不同著作利用權利的集合n重製權、出租權(不完整,因此小說、漫畫出租店都是合法的)、改作權、讓與權(散布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n語文著作的公開口述權(上課拿別人的書照念)n視聽著作的公開上映權n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現場表演的公開演出權 (UNICORN店裡播放CD音樂,被告侵害公開演出)n未發行美術或攝影著作的公開展示
21、權第35页,共78页。出租權o只有一次散布的權利(第一次銷售理論)n租書:書賣掉後,不得再主張出租權;因此租書店林立n租DVD、錄影帶可(DVD少重複看):原不可以(立法過程)電影業者強烈反對,後因最高法院的判決支持錄影機的使用(SONY案),反而為電影業大創利潤價差理論price discrimination:可賺數次價差:首輪、二輪電影;紙封皮、硬封皮書;普版、精裝版n租CD不可(CD會重複聽)n租電腦軟體不可(軟體會重複用)第36页,共78页。著作權的保護期間o著作人格權n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o著作財產權n自然人:著作財產權,除本法
22、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n法人: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n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則為公開發表後五十年,未發表者自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第37页,共78页。什麼是合理使用?o哪裡聽到過?o教育用?商業用?o只用一點點可以吧?o單純瀏覽網頁?o下載MP3?第38页,共78页。著作權的原理o保護對象保護對象:文學、藝術之創作(含音樂、攝影、舞蹈)o目的目的:保護著作
23、權人鼓勵、回饋給予誘因:持續創作給予使用者合理使用之機會人類文化得以發展o天平的兩端:天平的兩端:*一端是著作權人的保護*另端是使用者的權利(合理使用);最終目的在促進文化發展 微妙平衡(delicate balance)第39页,共78页。美國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規定17 U.S.C.107othe purpose and character of the use,including whether such use is of a commercial nature or is for nonprofit educational purposes;othe nature of the cop
24、yrighted work;othe amount and substantiality of the portion used in relation to the copyrighted work as a whole;and othe effect of the use upon the potential market for or value of the copyrighted work.第40页,共78页。合理使用的判斷依據(65)o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o著作之性質。o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一.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第
25、41页,共78页。從案例思考著作權原理o饒舌樂團的幽默仿作(Parody)被控侵權,不得主張合理使用?(七里香/無間道-CD-Pro2/魔戒)o雕像師依據其他攝影師所拍照片上的圖案做成雕像,再賣給博物館,攝影師控告其侵權。o錄影機問世後,電影公司強烈要求美國國會限制錄影機的銷售,擔心影片的複製會影響電影票房。第42页,共78页。Oh!Pretty Woman第43页,共78页。歌詞比較(內容、音調、伴奏)oPretty Woman,walking down the street,Pretty Woman,the kind I like to meet,Pretty Woman,I dont b
26、elieve you,youre not the truth,No one could look as good as youMercyPretty Woman,wont you pardon me,Pretty Woman,I couldnt help but see,Pretty Woman,that you look as lovely as can be,Are you lonely just like me?Pretty Woman,stop a while,Pretty Woman,talk a while,Pretty Woman,give your smile to me,Pr
27、etty Woman,yeah,yeah,yeahPretty Woman,look my way,Pretty Woman,say youll stay with meCause I need you,Ill treat you right,Come to me baby,Be mine tonightPretty Woman,dont walk on by,Pretty Woman,dont make me cry,Pretty Woman,dont walk away,Hey,O.K.If thats the way it must be,O.K.,I guess Ill go home
28、 now its lateTherell be tomorrow night,but wait!What do I seeIs she walking back to me?Yeah,shes walking back to me!Oh,Pretty Woman.oPretty Woman,walking down the street,Pretty Woman,girl you look so sweet,Pretty Woman,you bring me down to that knee,Pretty Woman,you make me wanna beg please,Oh,Prett
29、y WomanBig hairy woman,you need to shave that stuff,Big hairy woman,you know I bet its toughBig hairy woman,all that hair aint legit,Cause you look like Cousin ItBig hairy womanBald headed woman,girl your hair wont grow,Bald headed woman,you got a teeny weeny afroBald headed woman,you know your hair
30、 could look nice,Bald headed woman,first you got to roll it with riceBald headed woman here,let me get this hunk of biz for ya,Ya know what Im saying,you look better than Rice a RoniOh,Bald headed womanBig hairy woman,come on in,And dont forget your bald headed friendHey Pretty Woman,let the boysJum
31、p inTwo timin woman,girl you know it aint right,Two timin woman,yous out with my boy last nightTwo timin woman,that takes a load off my mind,Two timin woman,now I know the baby aint mineOh,Two timin womanOh,Pretty Woman.第44页,共78页。思考方向(1)oCampbell(2 Live Crew)v.Acuff-Rose(Roy Orbison)Parody幽默仿作-涉及合理使
32、用(114 S.Ct.1164)【事實】In 1990,Roy Orbison sued the rap group 2 Live Crew for copyright infringement because they used“sampling”of Orbisons original song(Oh!Pretty Woman)in their parody of“Pretty Woman”.【地院】Though the Federal District Court supported 2 Live Crews claim that parody was a fair use,【上訴法院】
33、in 1992 the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ixth Circuit reversed the decision,contending that fair use did not come into play because the parody song had commercial character.*This was a disturbing decision that would severely limit most rap group“sampling”and any kind of parody that might be sold for a
34、profit.【最高法院】In 1994 the Supreme Court overruled the appeals court and held that their parody was fair use.第45页,共78页。Campbell v.Acuff-Roseo【事實事實】n1964年Roy Orbison創作了搖滾歌曲Oh!Pretty Woman,並將權利簽署給Acuff-Rose註冊著作權。n1989年Luther Campbell等人所組成素以歌詞淫穢著稱的2 Live Crew饒舌音樂團體改編該曲為Pretty Woman,並去函Acuff-Rose請求准許使用並願意
35、支付權利金,但被拒絕;n2 Live Crew仍然執意出版其專輯,但於專輯中已註明原曲創作人及著作權人各為Roy Orbison及Acuff-Rose第46页,共78页。Roy OrbisonOh!Pretty Woman 創作人Luther Campbell Founder of 2 Live Crew第47页,共78页。Campbell v.Acuff-Rose改編曲出版一年賣出25萬張唱片,也引來訴訟o【地方法院】【地方法院】認為:n雖有商業目的,但不能禁止合理使用原則的適用;n仿作歌曲的歌詞已經取代了聽眾原先的預期,並顯示出原曲歌詞的平庸n事實上並未影響原曲的潛在市場o認係合理使用係合
36、理使用第48页,共78页。Campbell v.Acuff-Roseo【上訴法院上訴法院】檢驗合理使用的 4 標準n具商業目的n性質上:以原曲創作的核心作為新曲的核心n取用量、質都太多n對潛在市場有影響o認非非合理使用合理使用第49页,共78页。Campbell v.Acuff-Rose【最高法院】檢驗四標準o1.利用的目的及性質n商業目的並非唯一決定的關鍵,報導、評論、教學、研究多少都與營利有關。n採地院見解,認為除了第一句,其他歌詞已經取代聽眾原先的預期,並嘲諷原曲的平凡n改編後的特性可以被理性地察覺到,是對原作的嘲諷而非單獨替代原著作。nTransformation已經加入新的表達、訊息
37、及其他目的,藉由轉化創作而提升文學科學;轉化性越高越能淡化商業使用目的nHolmes大法官說:只受法律訓練的個人對外面世界的觀點未免有些狹隘,應有較高的接受度。第50页,共78页。Campbell v.Acuff-Rose【最高法院】檢驗四標準o2.著作之性質n新著作越接近原作在著作權保護的核心,越會使合理使用難以主張n最高法院認同上訴法院之見解,但認為考慮此項因素對本案沒有幫助,因為仿作本身的特色就是複製大眾已知之創作第51页,共78页。Campbell v.Acuff-Rose【最高法院】檢驗四標準o3.利用的質量n若利用的質量太多、缺少質量上的變化,就有可能替代原著作,也比較可能對市場造
38、成傷害(第四要素)n仿作本身就是以原作為批判對象,若取用部分不多,無法引起聯想與比較,就不能達到目的;本仿作只複製開場及每段的低音與第一句,應屬適當。n但仿作不必然可以免責,必須達到轉化轉化的目的n內容內容與原作差別也很大:刮刀的聲音、不同聲調的獨特唱法及鼓聲,並非逐字翻唱。第52页,共78页。Campbell v.Acuff-Rose【最高法院】檢驗四標準o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之影響n上訴法院推論有商業目的就必然有傷害市場潛在性的可能;最高法院難以認同。n仿作與原作通常都是在兩個不同市場行銷*會買Oh!Pretty Woman的客群與會買2 Live Crew作品的客群不太可能重疊n市
39、場損害難以調查,原告也難以提出證明第53页,共78页。Campbell v.Acuff-Rose o法院:歌曲經轉化(transform),產生新的價值、新的意義、新的美感、新的觀察、理解,即轉化為新的著作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第54页,共78页。第55页,共78页。第56页,共78页。第57页,共78页。Annie Leibovitz v.Paramount第58页,共78页。Annie Leibovitz v.ParamountoAnnie Leibovitz v.Paramount 137 F.3d 109(2nd Cir.1998).oDemi Moore 照片轉化為Naked Gun 33
40、 1/3:引用Campbell案,認屬於幽默仿作且可合理使用第59页,共78页。Annie Leibovitz v.Paramounto第一要素:利用的目的與性質nnaked Gun的海報可被合理地感知,認為是一個新的作品而對原作有所批判n批判的部份是對照兩者的主角表情oMoore:孕婦的神聖嚴肅oNelson:奸笑對照出原作的嚴肅與做作n法院認為新的作品是一個經轉化的作品(Transformative works)第60页,共78页。Annie Leibovitz v.Paramounto第二要素:著作之性質與Campbell採相同的論理方式n新著作越接近原作在著作權保護的核心,越會使合理使
41、用難以主張n考慮此項因素對本案沒有幫助,因為仿作本身的特色就是複製大眾已知之創作第61页,共78页。Annie Leibovitz v.Paramounto第三要素:利用的質量n著作權保護的對象是具體表達(expression)而非概念(idea)oidea:拍懷孕裸體照未必受保護oexpression:拍攝者的特殊表達方式才受保護n所謂原作創作的核心應限制在體態如何呈現,而非一眼望去的懷孕裸體n仿作無可避免會觸及原作的核心,因此第三要素應考量的應是除了核心之外,仿作還做了什麼,質量的多寡反而不重要。第62页,共78页。Annie Leibovitz v.Paramounto第四要素:利用結果
42、對著作潛在市場之影響n原告並不認為仿作對原作的市場有何影響,唯一的影響是原告沒有拿到授權金的損失第63页,共78页。思考方向(2)oRogers v.Koons,751 F.Supp.474(S.D.N.Y.1990)affd 960 F.2d 301(2d Cir.1992)In the late 1980s artist Jeff Koons created a wooden sculpture of a couple holding a large number of puppies in their arms.Photographer Art Rogers,who had taken
43、a photograph of a couple holding puppies in their arms and was marketing it as a postcard,sued Koons for copyright infringement.Koons claimed that his work was parody and that most art was derivative in similar ways.The courts ruled against Koons(reaching as high as a June 1992 decision of the US Di
44、strict Court of Appeals),and ordered him to pay a large financial settlement to Rogers.第64页,共78页。Rogers v.Koons(1)第65页,共78页。Rogers v.Koons(2)oKoons 承認抄襲,因此只能主張合理使用o從平面改立體,再加上顏色;其他部分幾乎完全沒變。o若能在立體化過程中加入不同的內涵,其實要主張合理使用並不難oKoons的雕刻賣給博物館獲利367,000美元第66页,共78页。Rogers v.Koons(3)oKoons(被告)認為他的雕刻與卡片的市場是相區格的,不會
45、傷害原告的市場(1&4);原告卻主張容許這樣的轉換會傷害攝影家今後的創作意願而造成市場負面的影響o被告主張合理使用,認為攝影師原告從未想過要把卡片圖案做成雕像。法院認為有無此項考量與合理使用的判斷無關,有關的因素是雕像對卡片潛在市場造成的損害第67页,共78页。Rogers v.Koons(4)oKoons 主張幽默諷刺仿作(parody),強調他的雕刻是為了突顯政治及經濟制度過度重視大量製造的商品及媒體圖像(屬transformative works嗎?)法院認為仿作並無任何諷刺或幽默的社會評價產生,無法認同其合理使用的主張o合理使用原則的難處:鼓勵創作動機&促進社會福祉第68页,共78页。
46、平面與立體的轉換(我國實務見解)81年內政部函示:平面轉成立體這個行為本身,就是一種新的創意,所以是改作。83年內政部函示、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5203判決o以立體形式單純再現平面著作是重製;加上新的創意表現屬改作o按圖施工將平面轉立體,屬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實施(圖受保護,拷貝人家的圖會侵害著作權,但是依圖做出的成品不會侵害著作權,要另聲請專利的保護,例如開模代工,多做100件)第69页,共78页。平面與立體的轉換(學說)o重製或改作說:重製或改作說:重製與改作的判斷應依函示;為兩者均屬著作權人之專屬權。至於所謂的實施權並非如函示所言非專屬權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事實上實施應是屬於重製的概念-如
47、圖炮製-因此著作權法應承認實施之概念,實施與否亦屬著作權人之權利,著作權人可授權他人實施平面/立體的轉換。o不違反著作權說:不違反著作權說:81年6月著作權法修正前規定平面轉立體構成重製;修正後既未規定,應係立法者有意排除適用o折衷說:折衷說:區別(A)美術著作:平面轉立體構成重製,因為平面與立體的內容相同,只是表現方式不同。且立體作品的經價值通常較高,應受保護。(B)設計圖形:屬專利範圍第70页,共78页。SONY案(1)o事實:家用錄影機於1975年引進美國,而環球影業公司(Universal City Studio)及迪士尼製片廠(Walt Disney Productions)於197
48、6年11月提起訴訟,主張被告SONY 公司販賣Betamax 版錄影機的行為,將使消費者得以錄下電視台所播送的電影,構成對其電影著作的輔助侵害(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第71页,共78页。SONY案(2)判決原告敗訴,理由有三:n美國著作權法就非商業性的個人使用,一向都以之為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權侵害;n家庭錄製行為符合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人民有充分機會接受訊息的權利;n SONY公司產製的錄放影機除家庭錄製外,還有許多絕無爭議、屬於法律保障、不侵害著作權的合理使用。而且,被告並未直接涉入家庭中之行為,即無事先誘導,也不能事後控制,自然也無從負擔輔助侵害的責任。
49、第72页,共78页。SONY案(3)o上訴法院於1981年推翻地方法院的判決:n著作權法未明確規定家庭錄製可以免責n就第106條所例示的四項合理使用基本因素來分析,錄影機的使用並不具社會正面目的(Social Productive Purpose),與合理使用原則不合。n家用錄放影機的製作、廣告,甚至出售的目的,都在方便購買人轉移觀賞有著作權作品的時間;SONY 公司明知買受人會用錄放影機來做侵害著作權的行為,便須對原告負擔輔助侵害的責任。第73页,共78页。比較:地方法院上訴法院著作權法認為非商業性的個人使用為合理使用著作權法未明確規定家庭錄製可以免責符合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所保障並不具
50、社會正面目的(Social Productive Purpose)o 除家庭錄製外,還有許多無爭議、不侵害著作權的合理使用。o 被告並未直接涉入,即無事先誘導,也不能事後控制SONY 公司明知錄放影機目的在方便購買人轉移觀賞有著作權作品的時間,明知買受人會用來做侵害著作權的行為第74页,共78页。SONY案(4)o上訴法院的結論引發社會大眾及自詡為非娛樂業打手的國會議員之強烈反彈,認為此舉將造成個人非營利使用的權利受損。o本案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時,大法官之間對於本案爭議非常激烈,幾乎無法達成共識,最後是以五比四駁回第二審法院判決,多數意見認為本案所牽涉產品屬於觀眾預錄節目以利於其他時段收看之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