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制现代化的内容和基本标准:法制现代化的内容和基本标准: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构成要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文化、前苏联法律文化与中国法律发展的关系等 发展进步指法律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相适应、相协调,包括制度变迁、精神转换、体系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我国法律发展中基本内涵上是与法制现代化等值的。三、继承的内容三、继承的内容法律继承: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原有法)对新法(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需要明确的两个问题:需要明确的两个问题:1、法律继承是新事物对旧事物的扬弃2、法律继承的两个对立面:拿来主义和虚无主义 第一,社会生活条件的
2、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继承性。第二,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法作为上层建筑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第三,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法律继承的必要性。(法对科技的调整、对政治的规范、对经济的促进等等)第四,法律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律继承性。1、法律技术、概念。2、反映商品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3、反映民主政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4、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规定。三、法律移植的情形及需注意的问题法律移植的情形及需注意的问题 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纳、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移植的范围包括外国的法
3、律以及国际法律和惯例。第一,社会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第二,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移植到必要性。增强合作,减少冲突第三,法律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第四,是现代化的必然需要。第一类:发展阶段和水平基本相同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第二类:落后或后发展国家直接采纳先进或发达国家的法律。第三类:法律移植到最高形式,即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需要注意的问题:需要注意的问题:1、注意国外法与本国法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2、注意外来法律的本土化。3、注意法律移植的优选性。4、注意法律移植的超前性。5、破除两种观念:意识形态的顾虑;突破“中体西用”的教条。三、法制改革的重要方面
4、法制改革的重要方面 第一,继承和移植都以既有为前提。第二,继承和移植都解决不了制度创新的问题。第三,法治改革是法律量变中的突变和巨变。第四,法制改革也是继承和移植的前提。第五,继承和移植属于外在输入,改革属于内在成长。首先,我国现行部分法律法规等与市场经济的脱节。其次,使法律适应社会生活,与社会发展同步的必要制度创新。再次,与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社会变革相适应。最后,法制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法制改革的重要方面法制改革的重要方面第一,根据法治国家、政治文明、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借鉴全球法治文明成果,改革政治法律体制。第二,法律体系的重构。涉及体系的内部方面和外部方面。
5、第三,法律精神的转换。由传统法的精神向现代法的精神转换。传统法的精神是自然经济或计划经济的产物,是与人治体制相适应的。现代法的精神是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本质和规律相适应的理性精神和价值原则,是改革开放时代精神的折射。法制改革的重要方面法制改革的重要方面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制的三次大的变革:第一次:20世纪70-80年代初,以1982年宪法的修订为标志。第二次:20世纪90年代,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标志。(三次宪法修订)第三次:中共十六大以后。(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资料资料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改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改1988年宪法修正案年宪法修正案第一条:第一条: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
6、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第二条:第二条: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资料资料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改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改1993年宪法修正案年宪法修正案第三条:第三条:序言第七自然段:“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
7、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
8、社会主义国家。”第四条:第四条: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末尾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资料资料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改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改1993年宪法修正案年宪法修正案第五条:第五条:宪法第七条:“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修改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六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
9、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资料资料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改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改1993年宪法修正案年宪法修正案第七条:第七条:宪法第十五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
10、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八条:第八条:宪法第十六条:“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国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资料资料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改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改1993年宪法修正案年宪法修正案第九条:第九条: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
11、定实行民主管理,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第十条:第十条: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
12、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资料资料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改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改1993年宪法修正案年宪法修正案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资料资料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改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改1999年宪法修正案年宪法修正案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
13、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资料资料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改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改1999年宪法修正案年宪法修正案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宪法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
14、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宪法第二十八条:“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
15、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资料资料我国宪法的发展我国宪法的发展2004年宪法修正案年宪法修正案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
16、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资料资料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改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改2004年宪法修正案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17、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资料
18、资料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改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改2004年宪法修正案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宪法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19、会职权第二十项“(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资料资料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改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改2004年宪法修正案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
20、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宪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资料资料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改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改2004年宪法修正案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职权第十六项“(十六)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宪法第四章章名“国旗、国徽、首都”“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