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的基本理论v一、法的概念v二、法制的概念v三、法的社会作用v四、法和法制的分类v五、我国的立法v六、法的实施v法的字义v灋v法,刑也。平之如水,从水;獬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v法的西文词义v law rights v法与自然法则的联系v 法与正义的联系v Recht Gesetz一、法的概念v(一)法的外部特征v 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即法具有规范性。v 法律规范规范是法的最基本要素。v 社会规范的特点:v 概括性v 一般性v 确定性v 规定性v 可预测性v法是一种特殊的规范体系,其特殊性表现在:v法规范的体系化程度高,v法规范运作的程序化水平高,v法规范内容具有社会重要性v 法规范
2、具有完整的逻辑结构:假定处理制裁2.法的国家意志性v法展示着国家权力,体现国家对社会生活的统治、管理和控制关系。法也需要借助于国家权力而获得其明确性、有效性。v法区别于道德、习惯等的重要方面就是法与国家的关联。v具体是说:v 法由专门的国家权威机关来创制。创制法的机关:专门的立法机构、司法机构。v 法的实施由国家强制来保障。虽然国家权力不是法得以实施的唯一保障,但是却是法实施的必要保障。法与国家的联系,并非是说国家就是产生和推行法的根本力量,要反对国家绝对高于法的国家主义倾向。v 争议:法是否与国家有必然的联系?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中心内容v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概念。v法以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
3、规范人们的行为。v法律权利:法律所确认的由行为主体所享有的行为自由和利益。权利肯定主体行为的自主性和所享受利益的正当性。v 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v法律义务:法律所确认的要求行为主体必须履行的一定行为或利益负担。义务说明主体履行特定行为的必须性和外在强制性。v 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二)法的本质v运用阶级分析方法、唯物论和辩证法来探求法的本质v1.法的阶级意志性。意志 V 理性v 法的意志性:从国家意志到阶级意志。v 法表达社会中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的整体意志。v 2.法的文化制约性:阶级分析 V 文化分析v 统治阶级的法律意志和利益被主流意识形态认为合乎正义的,并被一定的文化样式所支持。法是在一
4、定的文化传统中展开的,并被文化所塑造。v v对法的阶级意志论的理论说明力的疑问:v 阶级是不是真实存在?阶级如何形成整体意志?谁是当今的统治阶级?阶级意志论是不是能说明社会主义法?v v3.法的物质制约性。v即法的阶级内容是由该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其中最重要的是该社会的生产方式(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影响法的因素,还有人口、地理环境等。二、法制的概念v法制即法律制度(legal system),大致相当于法律上层建筑。v包括:法律规范体系(system of law)v 官方法律实践v 主导的法律理论v法制概念意味着从一种更宽泛的视野来观察法律现象,而不是仅仅从“规则”视角来理解法。三、法
5、的作用 法对社会的广泛影响或作用:法的社会作用限度:法本身的局限性。v对法的作用认识的偏差:v 法律虚无主义 V 法律万能论v 暴力镇压 V 社会治理v 依附权力 V约束权力四、法和法制的分类v法的分类:v实体法与程序法v国内法与国际法v成文法与不成文法v一般法与特别法v法制的分类方式:v1。法的历史类型。即根据法赖以建立的生产关系和所反应的阶级意志所进行的划分 v 奴隶制法v 封建制法v 资本主义法v 社会主义法v原始社会有没有法?v2.法系。即根据法的结构和形式特点、法律实践的特点、历史传统的联系等所作的划分v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v二者的差别:历史渊源方面v 法律渊源方面v 立法技术方面v
6、法律适用技术方面v 诉讼程序方面v 法的结构方面v 五、我国的立法v立法是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创制、修改或废除规则的专门活动。v v我国立法工作的指导原则:v 见教材v v我国的立法体制v一元性的立法体制,以中央立法为中心,立法的多层次。v 中央层面的立法:v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v 国务院-行政法规v 各部委-部门法规v地方立法:v 省市自治区的人大-地方性法规v 省市自治区的政府-地方规章v 较大的市的人大-地方性法规v 较大的市的政府-地方规章v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法规和单行条例v我国的正式法律渊源:v 宪法v 法律v 地方性法规v 政府规章,v 自治法规v 军事法规v 特别行政区法v 国际条约等六、法的实施v法的实施方式:执法v 司法v 守法v司法适用:v司法的基本原则:v 见教材。v司法适用的过程:v 案件事实-法律的选择-对法律的解释-法律对事实的涵摄-结论形成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