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形成与发展 安全生产立法发展 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第1页,共54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o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保障生产经营人员的利益和应享受的法定权利,保障社会生产资料和国家及人民财富安全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总称。第2页,共54页。安全生产法律体系o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第3页,共54页。第一节 安全生产立法的发展o重要事件o各国安全生产立法的发展第4页,共54页。安全立法的起源o人类最早的安全立法,13世纪德国矿工保护法o最早具有现代意义的安全立法,1802年英国保护学徒的身心健康法o世界范围的安全生产立
2、法,1919年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制定的一系列国际公约。第5页,共54页。安全生产立法发展的两个阶段o安全立法起源于18世纪工业革命后,通过立法手段来减少日益严重的事故。n18021970(单一、零星、特定范围)n1970s开始,职业安全卫生综合立法第6页,共54页。英国安全立法进程o1802,英国保护学徒的身心健康法,国际上第一个重要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o1833,英国工厂法o1850,英国,第一部煤矿安全监察法 o1954,矿山与采石场法o1974,职业健康与安全法o1975,煤矿可吸入粉尘法规,该法对矿山工作场所相关粉尘的监测、防护、样品的采集、记录的保存和评价都有详细的规定。对雇用下矿人
3、员超过30人的煤矿,做出了空气采样和由批准的实验室进行样品评价的规定。矿山经理还必须为矿工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口罩的型号必须经健康与安全执行委员会根据该法规的要求而批准的。o近年来,先后颁布的矿山健康与安全各项法令已达50多件,主要有职业健康与安全法、煤矿健康与安全管理规定、重大伤害、疾病及危险事故报告规程等。英国除执行本国制定的安全法规外,还要执行“欧盟指南”,。第7页,共54页。美国安全立法进程o1877,美国马萨诸塞州,工厂检查法o1891年,美国国会通过第一个联邦政府管理采矿安全的法规 o1947年,第一个煤矿安全联邦管理法案o1952年,煤矿安全法案o1966,52年法案适用范围扩大
4、到所有地下煤矿o196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o1969,联邦煤矿健康与安全法案o1970,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最早的综合、全面的职业安全立法;“有雇员的地方就有安全”o1977,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o2006,矿山促进与新应急响应法案第8页,共54页。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立法o立法程序n事故调查:工人补偿法的制定依据n提出立法建议:成立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后,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授权劳工部部长主持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组织,国家职业安全与健康研究院或咨询委员会提出立法方案建议,草拟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律法规方案n提出方案:经两院辩论提出的方案,通过国会众议院、参议院的劳资双方小,两党组委员会举行听证,
5、两党议员辩论,表决后交总统签署意见,立法生效,第9页,共54页。o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机构n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n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n联邦职业安全与健康复审委员会第10页,共54页。o职业安全与健康监督管理程序n优先监察方案o紧急危险:立即造成人员死亡或身体严重伤害,或采取正常执行程序消灭这种危险之前有可能发生上述情况o灾难性事件或死亡事故:造成5人或以上住院的灾难性事故或死亡事故。雇主48小时内向监察局报告o雇员提出申诉:雇员提出申诉,抱怨雇主违反标准活劳动条件不安全、不健康的优先放在监察的第三位o高危害性企业的定期检查o跟踪监察n监察方法:签发传票、处罚第11页,共54页。o完善的事后补偿
6、机制n工伤强制保险n工伤赔偿法案o有关预防事故的内容n实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制(工作时间、休息放假、工资、劳动保护)n雇主必须执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n部长或其委托人有权在合理时间内进入工厂、企业、行政机关等工作场所检查执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执行情况n罚款第12页,共54页。日本安全立法进程o1877,日本大阪府,制造厂管理规定o1897,日本职工法,后改名为工厂法o1972,劳动安全卫生法o工伤事故的预防通过监督官的执法监察和技术检查进行。监督官有具有司法警察权限的监察人员构成,另一部分由技术人员构成,进行必要的技术检查。第13页,共54页。德国安全生产法律制度o法律体系:1欧盟制定的有关职业安全
7、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2德国联邦矿业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联邦法律、法规;3矿业公会制定的矿山安全卫生规章和技术标准o监管制度:有相对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伤保险与安全监管相结合第14页,共54页。国际劳工组织的安全生产立法o国际劳工组织是在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法国召开的和平大会上成立的,通过了国际劳工组织章程n人道目的n政治目的:不公正的对待引起革命n经济目的:改善劳动条件引起成本的增加“任何一国不采用合乎人道的劳动条件,会成为其他国家愿意改善其本国状况的障碍”第15页,共54页。8个核心公约基本人权o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1948年)n赋予所有工人
8、和雇主无须经事先批准,建立和参加其自己选择的组织的权利,并制定了一系列规定,确保这些组织在不受公共当局的干涉的情况下自由行使其职能 o强迫劳动公约(1930年)n要求禁止所有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但允许某些例外,如服兵役、受到适当监督的服刑人员的劳动和紧急情况下的劳动,如战争、火灾、地震 o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958年)n呼吁制定一项国家政策,消除在获得就业机会、培训和工作条件方面,任何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的歧视,促进机会和待遇平等。o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公约(1999年)n呼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禁止和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它包括奴役制和类似的
9、做法,强迫征募儿童参与武装冲突,使用儿童卖淫和从事色情服务,任何非法活动,以及可能危害儿童的健康、安全和道德的工作。消除童工第16页,共54页。8个核心公约基本人权o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1949年)n为防止发生排斥工会的歧视,防止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之间相互干涉提供保护,并对促进集体谈判作出了规定。o同工同酬公约(1951年)n呼吁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给予同等报酬和同等津贴。o废除强迫劳动公约(1957年)n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近或强制劳动作为一种政治强制或政治教育手段,作为对发表政治或意识形态观点的惩罚,作为动员劳动力的手段,作为一种劳动纪律措施,作为参与罢工的惩罚或歧视的手段。o最低
10、就业年龄公约(1973年)n旨在消除童工劳动,规定准予就业的最低年龄不得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第17页,共54页。我国批准加入的职业安全与卫生方面国际劳工组织公约(p142)o第155号:1981年职业安全卫生公约o第161号:1985年职业卫生服务设施公约o第170号: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o第182号: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公约第18页,共54页。三方会谈o政府o雇主o员工n中国于2001年10月27日和2002年6月分别通过和颁布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法以及安全生产法。第19页,共54页。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发展趋势 o(1)安全生产法规从专门化走向综合化,从分散发展到体系建设。o(2)安全
11、生产法规的任务更突出预防性,更强调超前和本质安全化的特点。o(3)安全生产立法的目标体系更趋明确。立法的目标不但包含防止生产过程的人员伤亡,还包括避免生产过程的的危害(职业病)以及生产资料的安全保障和社会财产损失的控制等方面。o(4)安全生产立法的层次体系更为全面。国际通用的职业安全卫生法规(ISO标准、ILO法规、国际公约等)、各国的国家安全生产法规、世界范围及本国的行业安全生产法规(石油、核工业等)、地区安全生产法规(欧盟、亚太等)等,得到全面的发展。o(5)安全生产立法的功能体系更为合理。建议性法规,如ISO国际标准;强制性法规,一般各国制定的国内安全生产法规都属此类;承担不同法律功能的
12、法规,如法律、技术标准、行政法规、管理规章等,各守其责,发挥各自的功能和作用。第20页,共54页。我国安全生产立法o新中国成立前n1910年,大清矿务章程n1930年,中华民国矿业法n19251938年期间,工厂法工厂检查法工会法等第21页,共54页。建国以来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建国以来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o第一阶段:初建时期(19491957年)n在我国的第一部宪法中明文规定:“国家通过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逐步扩大劳动就业,改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对改善劳动条件和建立工时休假制度也都有明确规定。n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由中央产业部门和地方人民政
13、府制定和颁布的各种安全生产法规就有119种。1956年5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即“三大规程”。这些法规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对我国的安全生产和保证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第22页,共54页。o第二阶段:调整时朝(19581966年)n从1958年下半年,出现了盲目冒进的苗头,造成新中国成立以来伤亡事故的第一个高峰。自1961年开始的调整中,安全生产工作也转入正轨。由于“大跃进”时期忽视科学规律,冒险蛮干,只讲生产,不讲安全,大量削减安全设施,伤亡事故又明显上升,出现了第一个事故高峰期,这就是安全生产工作有发展但受挫折的阶段
14、。1963年我国进入国民经济三年恢复调整时期,在这一时期我国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等一系列安全生产法规、规章,使安全生产法制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第23页,共54页。o第三阶段:动乱时期(19661978年)n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安全生产工作被认为是“活命哲学”而受到批判,因此,使工业生产秩序混乱,劳动纪律涣散,安全生产工作出现倒退,伤亡事故急剧上升,形成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二个事故高峰,这是安全生产工作遭受破坏和倒退的阶段。第24页,共54页。o第四阶段:恢复发展时期(19781990年)n中央(78)76号文件和国务院(79)10
15、0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批准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 n1979年4月,国务院重申认真贯彻执行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顶规定。n1979年全国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了对交通、运输、工矿、林场、建筑等企业、事业单位,因违反规章制度,强令工人违章作业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的惩办,并规定了量刑标准 n1984年,首次提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n1984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 n1987年1月,卫生部、
16、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第25页,共54页。第五阶段:逐步完善时期(1991年至今)o1991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程的第75号令o1992年4月3日,新工会法颁布实施,o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 o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八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o1995年6月,原劳动部颁布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o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安全生产方面的犯罪作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o2002年6月,安全生产法颁布第26页,共54页。安全
17、生产法制建设中的问题o立法尚不完善,分散、多头立法o法律关系尚不明确o法律的可行性o法的执行o执法监督第27页,共54页。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的任务o加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制建设,真正做到有法可依o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权利o通过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安全生产n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许可的政府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及责任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和企业的从业人员第28页,共54页。第二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o基本框架n安全生产法律o安全生产法o劳动合同法o消防法n安全生产法规o国务
18、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o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n安全生产规章o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n法定安全生产标准P135第29页,共54页。目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o1宪法n宪法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o宪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规定有: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的第42条,关于保证提供劳动条件方面;第43条,关于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和职工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等;第48条,关于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等。第30页,共54页。目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o2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n基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n专门法律:中
19、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n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31页,共54页。o3安全生产法规、规章n全国性o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n地方性o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劳动保护条例或劳动安全卫生条例 n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o4安全生产标准 o5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 目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第32页,共54页。法定安全生产标准o我国没有技术法规的正式用语,但是国家制定的许
20、多安全生产立法将安全生产标准作为生寒经营单位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而载入法律,使其具有了法律上的地位和效力。第33页,共54页。安全生产标准的内容与名称n设计、施工、制造、检测、检验规范、规则n工艺、操作、安装、鉴定、管理安全规程n设备、装置、防护用品、试验方法、安全技术条件、检测检验规则安全技术条件n技术特征导则、规则o标准分类:基础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第34页,共54页。安全生产的相关标准o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AQo强制标准、推荐标准GB/T第35页,共54页。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范畴o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o矿山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o危险物品类安全法律法规o
21、建筑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o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o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o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o国际劳工安全卫生标准第36页,共54页。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o2005年,第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安全生产12字方针,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使我国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更好的反映了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和特点。o安全第一是要强调安全,突出安全,要把保证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手位置;o预防为主就是要把按群工作放在事前做好,防患于未然;o综合治理就是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发展规划、行业管理、安全投入、科技进步、经济政策、教育培训、安全立法
22、、激励约束、企业管理、监管体制、社会监督以及追究事故责任、查处违法违纪等方面着手,解决影响制约安全生产的历史性、深层次问题,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37页,共54页。155号:1981年职业安全卫生公约o第一部分 范围和定义o第 一 条 一、本公约适用于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二、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与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尽可能最早阶段进行协商后,对于其经济活动的某些特殊部门在应用中会出现实质性特殊问题者,诸如海运或捕鱼,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三、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一次报告中,列举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
23、定予以豁免的部门,陈明豁免的理由,描述在已获豁免的部门中为适当保护工人而采取的措施,并在以后的报告中说明在扩大公约的适用面方面所取得的任何进展。第38页,共54页。o 第 三 条 就本公约而言:(一)“经济活动部门”一词涵盖雇用工人的一切部门,包括公共机构;(二)“工人”一词涵盖一切受雇人员,包括公务人员;(三)“工作场所”一词涵盖工人因工作而需在场或前往、并在雇主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点;(四)“条例”一词涵盖所有由一个或几个主管当局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五)与工作有关的“健康”一词,不仅指没有疾病或并非体弱,也包括与工作安全和卫生直接有关的影响健康的身心因素。第39页,共54页。
24、o第二部分 国家政策的原则o 第 四 条 一、各会员国应根据本国情况和惯例,经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后,制定、实施和定期审查有关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及工作环境的连贯的国家政策。二、这项政策的目的应是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把工作环境中内在的危险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以预防来源于工作、与工作有关或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和对健康的危害。第40页,共54页。o第 五 条 本公约第四条提及的政策,应考虑到对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有影响的以下主要活动领域:(一)工作的物质要素(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工具、机器和设备、化学、物理和生物的物质和制剂、工作过程)的设计、测试、选择、替代、安装、安排、使用
25、和维修;(二)工作的物质要素与进行或监督工作的人员之间的关系,及机器、设备、工作时间、工作组织和工作过程对工人身心能力的适应;(三)为使安全和卫生达到适当水平,对有关人员在某一方面或其他方面的培训,包括必要的进一步培训、资格和动力;(四)在工作班组和企业一级,以及在其他所有相应的级别直至并含国家一级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五)保护工人及其代表,使其不致因按照本公约第四条提及的政策正当地采取行动而遭受纪律制裁。第41页,共54页。o 第 六 条 本公约第四条提及的政策的制订应阐明公共当局、雇主、工人和其他人员在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方面各自的职能和责任,同时既考虑到这些责任的补充性又考虑到本国情况
26、和惯例。o 第 七 条 对于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的状况,应每隔适当时间,进行一次全面的或针对某些特定方面的审查,以鉴定主要问题之所在,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方法和应采取的优先行动,并评估取得的成果。第42页,共54页。o第三部分 国家一级的行动o第八条 各会员国应通过法律或条例,或通过任何其他符合本国情况和惯例的方法,并经与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和工人组织协商,采取必要步骤实施本公约第四条。o第九条 一、实施有关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的法律和条例,应由恰当和适宜的监察制度予以保证。二、实施制度应规定对违反法律和条例的行为予以适当惩处。o第十条 采取措施向雇主和工人提供指导,以帮助他们遵守
27、法定义务。第43页,共54页。o第十一条 为实施本公约第四条提及的政策,各主管当局应保证逐步行使下列职能:(一)在危险的性质和程度有此需要时,确定企业设计、建设和布局的条件、企业的交付使用、影响企业的主要变动或对其用途的修改、工作中所用技术设备的安全以及对主管当局所定程序的实施;(二)确定哪些工作程序及物质和制剂应予禁止或限制向其暴露,或应置于各主管当局批准或监督之下;应考虑同时暴露于几种物质或制剂对健康的危害;(三)建立和实施由雇主,并在适当情况下,由保险机构或任何其他直接有关者通报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程序,并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建立年度统计;(四)对发生于工作过程中或与工作有关的工伤事故、职业
28、病或其他一切对健康损害,如反映出情况严重,应进行调查;(五)每年公布按本公约第四条提及的政策而采取措施的情况及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或与工作有关的工伤事故、职业病和对健康的其他损害的情况;(六)在考虑本国情况和可能的情况下,引进或扩大各种制度以审查化学、物理和生物制剂对工人健康的危险。第44页,共54页。o第十二条 应按照国家法律和惯例采取措施,以确保设计、制作、引进、提供或转让业务上使用的机器、设备或物质者:(一)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查明机器、设备或物质不致对正确使用它们的人的安全和健康带来危险;(二)提供有关正确安装和使用机器和设备以及正确使用各类物质的信息,有关机器和设备的危害以及化学物质、物
29、理和生物制剂或产品的危险性能的信息,并对如何避免已知危险进行指导;(三)开展调查研究,或不断了解为实施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需的科技知识。第45页,共54页。o第十三条 凡工人有正当理由认为工作情况出现对其生命或健康有紧迫、严重危险而撤离时,应按照本国情况和惯例保护其免遭不当的处理。o第十四条 应采取措施,以适合本国情况和惯例的方式,鼓励将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问题列入各级的教育和培训,包括高等技术、医学和专业的教育以满足所有工人培训的需要。第46页,共54页。o第十五条 一、为保证本公约第四条提及的政策的一贯性和实施该政策所采取措施的一贯性,各会员国应在尽可能最早阶段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和工人
30、组织并酌情和其他机构协商后,做出适合本国情况和惯例的安排,以保证负责实施本公约第二和第三部分规定的各当局和各机构之间必要的协商。二、只要情况需要,并为本国情况和惯例所许可,这些安排应包括建立一个中央机构 第47页,共54页。o 第四部分 企业一级的行动o第十六条 一、应要求雇主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保证其控制下的工作场所、机器、设备和工作程序安全,不会对健康产生危害。二、应要求雇主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保证其控制下的化学、物理和生物物质与制剂,在采取适当保护措施后,不会对健康产生危害。三、应要求雇主在必要时提供适当的保护服装和保护用品,以便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预防事故危险或对健康的不利影响。o第十七条
31、 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如在同一工作场所同时进行活动,应相互配合实施本公约的规定 o 第十八条 应要求雇主在必要时采取应对紧急情况和事故的措施,包括适当的急救安排。第48页,共54页。o 第十九条 应在企业一级做出安排,在此安排下:(一)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协助雇主完成其承担的职责;(二)企业中的工人代表在职业安全和卫生方面与雇主合作;(三)企业中的工人代表应获得有关雇主为保证职业安全和卫生所采取措施的足够信息,并可在不泄露商业机密的情况下就这类信息与其代表性组织进行磋商;(四)工人及其企业中的代表应受到职业安全和卫生方面的适当培训;(五)应使企业中的工人或其代表和必要时其代表性组织,按照国家法律和惯
32、例,能够查询与其工作有关的职业安全和卫生的各个方面的情况,并就此接受雇主的咨询;为此目的,经双方同意,可从企业外部带进技术顾问;(六)工人应立即向其直接上级报告有充分理由认为出现对其生命或健康有紧迫、严重危险的任何情况;在雇主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之前,雇主不得要求工人回到对生命和健康仍存在紧迫、严重危险的工作环境中去。第49页,共54页。o 第二十条 管理人员与工人和(或)其企业内的代表的合作,应是按本公约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所采取的组织措施和其他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o第二十一条 职业安全和卫生措施不得包含使工人支付任何费用的规定。第50页,共54页。o第五部分 最后条款n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对任何
33、公约或建议书不作修订。n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登记。第51页,共54页。o第二十四条 一、本公约应仅对其批准书已经总干事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有约束力。二、本公约应自两个会员国的批准书已经总干事登记之日起1年后生效。三、此后,对于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1年后生效。o 第二十五条 一、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10年后得向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登记之日起满1年后始得生效。二、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前款所述10年期满后的1年内未行使本条所规定的解约权利者,即须再遵守10年,此后每当10
34、年期满,得依本条的规定通知解约。第52页,共54页。o 第二十六条 一、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应将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所送达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登记情况,通知本组织的全体会员国。二、总干事在将所送达的第二份批准书的登记通知本组织全体会员国时,应提请本组织各会员国注意本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o 第二十七条 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应将他按照以上各条规定所登记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详细情况,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送请联合国秘书长进行登记 第53页,共54页。o 第二十八条 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必要时,应将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并审查应否将本公约的全部或部分修订问题列入大会议程。o第二十九条 一、如大会通过新公约对本公约作全部或部分修订时,除新公约另有规定外,应:(一)如新修订公约生效和当其生效之时,会员国对于新修订公约的批准,不需按照上述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为对本公约的立即解约。(二)自新修订公约生效之日起,本公约应即停止接受会员国的批准。二、对于已批准本公约而未批准修订公约的会员国,本公约以其现有的形式和内容,在任何情况下仍应有效。o 第三十条 本公约的英文本和法文本同等为准。第54页,共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