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市2022-2023年施工安全知识竞赛题库法律法规篇(484题)题型:判断题100+填空题150+单项选择题100+多项选择题100+简答题34重点复习范围:建筑法(2019.4.23)、安全生产法(2014.12.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1.1)、消防法(2020.4.29)、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1)、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3.1)、民法典(2021.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2.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3.7.18)、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5.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6.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2、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6.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9.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9.28)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一、判断题:100题 1.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2.建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3.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工程设计的修
3、改由建设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4.建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5.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6.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
4、交付使用。()7.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8.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9.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应经有关部门评估合格,方可使用。()10.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
5、责人。()1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12.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13.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特种设备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14.消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
6、给予支援。()15.消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16.消防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17.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18.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
7、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19.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20.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21.消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地方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8、)22.消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23.消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有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2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报告,但无权制止。()2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仍由总承包单位
9、承担主要责任。()2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2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项目安全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二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
10、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3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
11、机具及配件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在出租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3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安装单位组织验收。()35.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12、36.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37.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3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3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
13、急情况时必须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才能撤离危险区域。()4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法人代表及分包单位法人代表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4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分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4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
14、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4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经过建设单位同意,可以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4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4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建设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4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审核审批程序。
15、()4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4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4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监理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50.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
16、行验收。()51.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52.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53.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5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17、规定,危大工程专家论证会的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3名。()5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必须根据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56.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可以参考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实施。()57.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修改情况必须及时告知专家。()58.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不得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59.保障农民工工
18、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60.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61.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可以负刑事责任。()62.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63.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19、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64.对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中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和社会管理漏洞,要通过公安提示函、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等方式提出意见,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65.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66.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67.施工单位对建设工
20、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68.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69.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
21、意见和建议。()70.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71.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72.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73.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74.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
22、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75.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76.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77.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7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3、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79.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80.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
24、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81.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82.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83.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84.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
25、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85.民法典第八百条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86.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87.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8
26、8.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89.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90.民法典第八百零五条规定,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91.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
27、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9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93.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94.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从事高度
28、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95.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96.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97.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
29、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98.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99.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100.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
30、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填空题:150题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2.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3.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4.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
31、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5.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7.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8.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9.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32、七十条规定,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与事故相关的单位和人员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10.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整改措施,预防同类事故发生。1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事故造成损害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2.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3.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房屋建
33、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14.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安全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15.建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16.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鼓励建筑施工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17.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
34、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18.建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19.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20.建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5、21.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22.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23.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
36、口。24.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25.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
37、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26.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27.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
38、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28.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9.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30.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39、、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1.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32.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33. 安全
40、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34.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35.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
41、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36.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37.消防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38.消防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39. 消防法第十一
42、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40. 消防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41.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42. 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
43、告。43.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44.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45.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46. 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47.消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48.消防法第二十六
44、条规定,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49.消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50.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51.消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52.消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
45、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53.消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5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5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5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5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
46、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5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5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6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
47、现场监督。6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6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6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6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6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