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涉税风险点及防范措施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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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苏章胜 一提起“税务门”,人们会很快意识到:某个纳税人在税务问题上遇到了麻烦。简单地说,这种“麻烦”就是税务风险。随便到互联网上搜索一下,谷歌、国美、苏宁、创维、娃哈哈、中国平安等知名企业都曾先后“麻烦缠身”。如何发现并有效规避这种“麻烦”?一些大企业其实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行动,尝试着建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国家有关部门也开始重视并加强这方面的监管和引导。税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作为大企业整个风险管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以往很容易被忽视,因此它也成了企业风险管理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控制不好,就会“麻烦缠身”。(一)什么是税务风险企业税务风险是指企业的涉税行为因未

2、能正确有效地遵守税法规定,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企业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另一方面是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税收负担。1.主观性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同一涉税业务存在不同理解,这直接导致税务风险的产生。同时,纳税业务在相关业务中表现出主观态度,不同税务机构对税收制度的理解大多不同,这都是税款征纳双方较难做到“沟通中的认同”。企业税务风险因此而出现,并且由于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大有小。2.必然性 在生产经营管

3、理过程中,任何企业均以税后净利润最大化作为最终目标,这一客观状况却与税收本身具备的强制性存在矛盾,在此中间,企业追求税务成本最小化的动机,导致企业和政府间的信息不对称。加上国家税收执法环境不断变化,以及企业管理者、财务工作者对相应政策法规理解程度的有限性,更使企业管理者难以完全规避税务风险,并使得风险对企业经营带来潜在的持续影响。3.预先性 经营过程产生的税,不同的经营过程产生不同的税。简单来说,就是业务产生税,而不是财务产生税。税怎么缴不要看帐怎么做,而要看业务怎么做。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与财务核算时,税务风险已然存在于企业实际缴纳各项税费之前的相关行为中(尤其是经营行为)。换言之,企业主观上

4、实施的涉税相关业务经营、成本的计算与核算的调整等行为,导致其与税收政策、法规等出现矛盾甚至相互背离,也就是说,企业税务风险先于税务责任履行行为而存在。了解企业风险的预先性特征,有利于企业建立正确的税务风险控制时间观,以此及时掌握税收法规的制定及变动,切实降低税务风险。1、企业所处宏观环境诱发税务风险 企业外部税务风险因素:经济环境、政策和法规环境、执法环境发生变化,以及社会意识、税务执法等都会造成一定的税务风险。一方面,随着我国税收政策、法规等不断调整和更新,在对财务、税收知识进行理解、认知、掌握和运用过程中,企业财务人员难免因为对新出台的政策理解出现偏差而给企业带来风险;另一方面,不同税务执

5、法机构和人员对同一企业的同一涉税行为的判断和裁定往往存在不同看法,税务机关在涉税实务中具有的自由裁量权,也会给企业造成一定的税务风险可能性。2、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税务风险 企业内部税务风险因素:当前,企业管理者涉税意识有待加强、财务工作者业务水平偏低、内部审计不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以及近年来税务代理服务的出现,尤其是税务代理服务质量的高低,都是企业在微观上所面临税务风险的主要因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目前的划分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商贸类纳税人,包括商品批发、商品零售及外贸出口三种企业,另外一类是生产企业,包括直营出口企业、修理修配企业及加工企业等。商贸类纳税人的经营过程主要是购进及销售

6、两个环节;而工业类纳税人的经营过程是购进、生产、销售三个环节;现行增值税政策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税收政策规定。下面从企业的角度,以经营过程中的不同环节适用的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结合一些热点问题,找出企业增值税涉税风险点,并提供一些防范风险的措施,供大家参考。风险点:风险点:一般地说,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二是取得法定的扣税凭证;三是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符合规定。企业在购进货物时,可围绕这三个方面进行防范,准确核算进项税额。如果多抵扣了进项税额,则少缴税,会带来税务机关处罚(补税、滞纳金、罚款等)的风

7、险;如果少抵扣了进项税额,则多缴税,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税收负担,从而增大了经营成本,减低市场竞争力。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凭证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免税农产品开具或取得的抵扣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和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实际生产经营中,不少纳税人由于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到位,导致进项税款的少抵、错抵和漏抵,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下面,就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时比较容易出问题的几个政策及注意事项说明如下:(1 1)发票认证。)发票认证。按照政策规定,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公路内河运输发票、机动车统一发票需经税务端防伪税控系统认证后方可申报抵扣

8、,其中海关完税凭证采用手工方式采集票面信息,其他票种均可通过计算机扫描方式采集。对比对异常的上述三类发票,税务机关将通过专用系统调查、核实,以确保发票的合法性。因此建议纳税人通过正规渠道,取得开具规范、信息准确的发票,同时还应保证海关完税凭证的数据采集质量,以提高发票比对相符率,避免因比对异常影响正常抵扣。(2 2)发票的抵扣时限。)发票的抵扣时限。按照政策规定,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运输发票和机动车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在应在开具之日

9、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认证或报送清单的,不得计算按进项税抵扣。因此建议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业务,避免因逾期未抵扣带来不必要的损失。(3 3)发票专用章换版。)发票专用章换版。为进一步提高发票防伪功能,国家税务总局设计了新版发票专用章,并于2011年2月1日起启用,同时旧版发票专用章仍可使用到今年年底。建议纳税人在及时更换本单位发票专用章的同时,留意购进货物发票上发票专用章的样式,避免因发票专用章不合格影响正常抵扣。(4 4)发票丢失。)发票丢失

10、。如果纳税人进项发票不慎丢如果纳税人进项发票不慎丢失,建议按照以下规定操作:对专用发票,如果丢失,建议按照以下规定操作:对专用发票,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方税务机关出具的销方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证明单,作为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作为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凭记账联复印件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记账联复印件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相符的,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已报税证明单,作为抵扣凭

11、证。对丢失海关缴款,作为抵扣凭证。对丢失海关缴款书的,也应在开具之日起书的,也应在开具之日起180180日内,凭海关出具的日内,凭海关出具的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经税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经税务机关录入数据、稽查比对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务机关录入数据、稽查比对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税额抵扣。(5 5)固定资产抵扣)固定资产抵扣 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经认证相符后,可准以抵扣。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

12、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除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购买机动车所取得的机动车统一发票,非应征消费税机动车,如货车、专用车辆等,则可以申请抵扣。不予抵扣的固定资产不予抵扣的固定资产: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

13、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或配套设施备或配套设施,无论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或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购买机动车所取得的机动车统一发票,应征消费税的车辆不在抵扣之列,如摩托车、小汽车(包括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等。建议纳税人在发生固定资产抵扣行为时,按照上述规定准确划分固定资产抵扣范围,避免发生违规抵扣现象。建筑物、构筑物的划分标准,

14、具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的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执行。(6 6)农产品发票管理。)农产品发票管理。按照规定,收购发票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按购进农产品在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依13%扣除率计算的税额;但对未支付价款的收购业务、超出使用范围或未按规定开具的收购发票,不得凭其抵扣税款。同时对纳税人财务核算不健全,相关单证不全,大额收购业务未能通过银行支付收购款的,税务机关也应暂停其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建议纳税人在实际经营中,要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发票开具,保证收购业务的真实性(货物、资金及价格真实),确保农

15、产品发票按期、足额抵扣。(7 7)允许抵扣运输发票种类)允许抵扣运输发票种类。按照政策规定,准予抵扣的运输发票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有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但对货运定额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在抵扣范围。(8 8)实行)实行“辅导期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管理的一般纳税人 涉及两类纳税人:一是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

16、(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二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骗取出口退税的;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辅导期管理期限: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进项税额抵扣管理: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先比对、后抵扣

17、”管理。账务处理: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不得抵扣的项目:不得抵扣的项目:(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如果企业在货物或应税

18、劳务购进时已明确其用途,即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且通过材料库核算的,应将进项税额计入购进货物成本,不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如果企业在货物或应税劳务购进时未明确其用途,而是中间改变用途,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应在移送使用时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建议企业在内部检查时,应根据“原材料”或“物资采购”等账户借方记载,查阅与之相关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看其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有无将上述业务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按规定计入购进货物的成本,而错误地计入当期进项税额的情况。对于不通过材料库,直接用于上述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应通过“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

19、程”、“应付福利费”等账户和相关会计凭证的检核,审查有无错计进项税额的情况。也可以对照“应交税金一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账进行核查。(3)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损失。(4)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5)不得抵扣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1)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

20、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除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外属其他不予抵扣类型的,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属固定资产的,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在当月按固定资产净值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相关账务处理方法:相关账务处理方法:应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将其金额计入非应税项目-所服务对象的成本或费用之中,一般的会计处理如下:借:应付福

21、利费 或: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XX工程 长期待摊费用 贷: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相关存货账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目前,随着增值税管理日益科学化、精细化和专业化,企业成本费用是否匹配,产品的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企业生产规模与申报销售收入是否相适应等等,已成为增值税管理的重点关注点,再加上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权限,包括核定应纳税额等手段,企业一旦对成本费用缺乏控制,则要承担较大的税务风险。因此,企业要建立健全存货的实物管理制度,做好存货的进、销、存管理。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按照存货的种类、品种和规格及有效的存放地点设置明细帐,准确核算存货成本及流向;每年至少一次进行存货的盘点,对盘点

22、结果与账面记录不符的,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按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或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确保帐、实相符。相关的涉税问题,也应一并处理,如属非正常损失的,作进项转出处理。作为工业企业,尤其要按实际成本核算原则进行成本和费用的核算,合理确定产品成本和费用的核算方法,加强对成本费用的审核和控制,正确划分各类成本费用的界定,确保成本计算准确无误。风险点:销项税额的准确计算,主要要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点:一是一是要把握不同销售结算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开票时间;二是二是要掌握增值税特殊行为征税的规定,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三是计税依据的确定要正确。如果少

23、计销项税额,则少缴税,同样也会带来税务机关处罚(补税、滞纳金、罚款等)的风险;如果多计销项税额,则多缴税,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税收负担,从而增大了经营成本,减低市场竞争力。所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俗来说,就是纳税人发生了应税行为,具体应该交税的时间(时点)。第一,开票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关系。当前,部分纳税人认为开票时间就是纳税时间。其实是本末倒置的错误观点,首先,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都必须开票;其次,发票必须是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不能滞后开票。是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决定了开票时间,而不是由开票的时间来决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二,税法所规定的销售额确认的时间与会计制度的规定存在着

24、差异。会计制度对销售实现的规定是从会计核算主体利益的角度出发的,会计制度体现出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税收则是从保障国家税收出发的,税法更注重收入形式的规定,讲究证据的可操作性,只要相关手续符合税法要件的规定,就标志着纳税义务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按应税行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是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具体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

25、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同销售货物行为,

26、为货物移送的当天。(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属以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均应在货物移送的当天,按货物的计税价格,计提销项税额。(2

27、)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具体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如: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的,属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需要解释的是,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只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的,也就是说,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为了直接销售一批货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既从事这个税种的应税项目又从事另一个税种的

28、应税项目,二者之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是完全不同的。例外: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行为属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3)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即营业税规定的各类项目),且从事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联系和从属关系。如某建筑装饰材料商店,一方面批发、零售货物;另一方面又对外承揽属于应纳营

29、业税的安装、装饰业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不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所谓分别核算,主要是指对兼营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并按照适应不同的税种和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销售额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的概念是相对于进项税额来说的,定义销项税额是为了区别于应纳税额。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在没有依法抵扣其进项税额前,销项税额不等于应纳税额。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

30、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应税销售额具体包括以下内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混合销售行为的销售额:为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31、数。兼营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为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合计。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应税销售额内:A、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B、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C、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纳税人销售过程中的折扣有两种:一种是商业折扣,是销货方为鼓励购买方多买而给予价格折让。商业折扣一般从销售价格中直接折算,销货方取得的货款已是折扣后的金额。一种是现金折扣,是销货方为鼓励购买方在一定期限内早日付款而给予的一种折让优惠。现金折扣入财务费用,不能从销售额中扣减。相关规定

32、: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发生销售折让的,由购买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作进项转出后,由销货方凭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 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自己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

33、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 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的全部或部分价款;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以物易物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A、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

34、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B、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C、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包括摩托车、汽车、游艇),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D、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不包括摩托车、汽车、游艇),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

35、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 4%2 出租出借包装物销售额的确定出租出借包装物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以一年为限)未收回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退回,应按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作为水、电总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向其他分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水、电费时,须向分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照章缴纳增值税;水、电总表的纳税人向其他分表的其他企业、单位、个人收取水、电费时,应向分表的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开具商品销售发票,并照章缴纳增值税。自来水按13%税率、电力按17%税率征收。应按照以上列举各类

36、项目的征税规定,结合本企应按照以上列举各类项目的征税规定,结合本企业的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对照进行内部审计或检查,业的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对照进行内部审计或检查,防止出现税务风险。防止出现税务风险。如:检查销售收入及加外费用是否全额入账,有无隐瞒收入少计销售额情况;检查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兼营等行为是否按规定计算纳税;检查包装物押金的计税处理是否正确;检查折扣销售业务的计税处理是否正确;检查还本销售业务,有无将还本支出冲减销售额的情况;检查销售折让或销货退回情况,有无虚列现象;检查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有无少计收入和税金的情况;等等。纳税人如果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总局关于纳税人

37、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因此,纳税人即使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要补缴有关税款。不仅销售货物或劳务要依照法定的税率计算增值税,而且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其税收负担是相当沉重的,造成的损

38、失(经济、商誉等)是巨大的。一些纳税人在购买货物时,认为只要对方给货、给票,就付款,就可以抵扣税款。不关心货物来源、不关心发票来源、不关心货款的去向,都是不负责任的。思想上的麻痹,很可能给虚开发票提供可乘之机。一旦取得虚开发票,受损失的当然是自己。因此,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从思想上要重视虚开发票问题,积极主动地采取一些必要措施,有意识地审查取得发票的性质。一些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往往都是通过双方的业务员进行单线联系,缺乏对供货方进行必要的考察,不了解供货方企业的实际情况,很容易给虚开发票提供可乘之机。因此要对供货单位进行考察,主要是要考察供货单位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生产能

39、力、企业资质、货物的所有权等,对供货企业要有一个总体的评价,一旦发现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有异常情况,就应当引起警惕,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追查,要求供货企业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对有重大疑点的货物,尽量不要购进。例如:通过考察发现,企业本身就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而该企业却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企业提供的货物不属于其经营范围之内;或者是供货的数量远远超出其生产经营能力,这些都属于异常情况,有必要进一步调查落实。一些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经常使用现金进行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种付款方式有可能会造成开票是A企业,而实际收款却是B企业,即使是虚开发票也很难发现。因此,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要尽量通过

40、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供货企业的银行账户内,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可以再次对购进业务进行监督、审查,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符,就应当引起警惕,暂缓付款,先做进一步的审查。这个过程中,纳税人要把供货企业的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表、发票领购簿、开具的发票、出库单、提供的收款银行账户、入库的账簿、凭证等资料,综合起来进行比对,查看其中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手续是否齐全、审批是否合法、是否是本单位领购的发票、是否是本单位购进或生产的货物等。纳税人如果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点,应当暂缓抵扣有关进项税额,首先要通过自己的调查,落实发票的性质;而对有些问题,鉴于纳税人缺乏相应的技术和手段

41、,无法进行深层次的调查,纳税人可以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求助、查证,税务机关可以利用金税工程系统中的协查系统,向供货方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发送协查函,请对方税务机关进行调查,落实发票的性质、来源和业务的真实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存在疑点的发票,一定要暂缓付款和暂缓申报抵扣其中的进项税金,待查证落实后再作处理。尤其是对大额购进货物,或者是长期供货的单位,更应当作重点审查,因为对大额购进货物如果不做审查,一旦出现虚开发票问题,将会造成很大的损失;而对长期供货的单位如果不作审查,一旦出现虚开发票问题,很可能会逐渐累积成重大问题。总之,纳税人只要能够在思想上对虚开发票提高防范意识,在具体购进货物的过程中

42、,不怕麻烦,多做一些细致的工作,是完全可以杜绝取得虚开发票、规避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从宏观方面来说,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就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组织建设、风险识别和评估、风险应对策略和内部控制、信息与沟通、监督和改进等问题作出了规范和阐述。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参照指引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对自身的税务风险进行管理。尤其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税务风险的特征和已有的风险管理体系,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一)税务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岗位和职责;(二)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估机制和方法;(三)税务风险控制和应对的机制和

43、措施;(四)税务信息管理体系和沟通机制;(五)税务风险管理的监督和改善机制。从微观来说,针对税务风险点及应对措施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风险风险1 1:由于税收规定较繁琐,政策变化更新速度快,企业财务人员往往无法很准确的把握其当期规定,造成信息滞后的风险。应对措施:应对措施:企业负责税务事项的人员应及时整理最新下发的政策,深入研究,发现对企业的影响点,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风险风险2 2:企业的一些生产处理流程,导致的潜在的税务风险。业务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涉及到一些混合销售或销售时点的问题,企业往往不能很好的区分,这些知识是业务处理人员的盲点,会计人员的处理已经存在滞后性,不能挽救已经造成的税务错误。应对措施:应对措施:必须从企业的业务处理流程上入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此类税务风险。风险风险3 3:由于企业决策者在决策时未对税务进行研究,造成无意识的少缴或多缴税款。应对措施:应对措施:在企业做决策时,提前咨询一下相关人员。咨询方式:咨询方式:1 1、咨询热线电话:、咨询热线电话:1236612366;2 2、汕头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汕头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咨询电话:科咨询电话:8848165288481652;3 3、登陆、登陆“汕头国税汕头国税”网站,提交咨网站,提交咨询问题。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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