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7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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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支付工具 支付工具又称“支付手段”,国际贸易中的支付工具主要有现金和票据这两种。由于使用现金支付有许多不便之处,因此,在当前国际货款的收付中,绝大多数采用非现金结算方式,即使用票据作为支付手段。票据(bill)是国际通行的结算和信贷工具,是可以流通转让的债权凭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占了极其重要的地位。它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票据形式,其中汇票的使用面最广。一、汇票 国际贸易结算中,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通常是出口商开立的,委托当地银行向国外进口人或其指定银行收取货款的票据。它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产生的,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1汇票的含义

2、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2汇票的内容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命令。(3)确定的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4)付款人名称:付款人又称受票人(drawee),即接受支付命令付款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进口商或其指定的银 行。(5)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又称受款人(payee),即受领汇票款项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出口商或其指定的银行。(6)出票日期。(7)出票人(drawer)签章:出票人即汇票的签发人,一般是出口商或其指定的银行。汇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上述基本内容

3、,一般为汇票的要项。但这并不是汇票的全部内容,在实际业务中,还必须列明出票地点、付款时间和地点等内容。3汇票的种类 (1)按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分为光票(clean bill)和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前者是指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后者是指需要附带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等货运单据才能进行付款的汇票。货款支付中绝大部分使用跟单汇票。(2)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分为即期汇票(sight bill)和远期汇票(usance bill,time bill)。凡汇票上规定付款人见票后立即付款的为“即期汇票”;凡汇票上规定付款人在未来的特定日期付款的为“远期汇票”。(3)按出票人的不同,分

4、为商业汇票(commercial bill)和银行汇票(bankers bill)。由工商企业或个人开出的为商业汇票,由银行开出的为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多为光票,出票人是银行,付款人也是银行。商业汇票一般是跟单汇票,出票人是企业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企业、个人或银行。(4)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和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前者是指由工商企业或个人承兑的远期汇票。它是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之上,其出票人也是工商企业或个人。后者是指由银行承兑的远期商业汇票。它是建立在银行信用的基础之上,通常由出口人签

5、发。银行对汇票承兑后即成为该汇票的主债务人。一张汇票往往可以同时具备几种性质,例如一张商业汇票同时又可以是即期的跟单汇票;一张远期的商业跟单汇票,同时又是银行承兑汇票。4汇票的使用程序 汇票使用过程中的各种行为,都由票据法加以规范,主要有出票、提示、承兑和付款;如需转让,通常应经过背书行为;如汇票遭拒付,还需做出拒绝证书和行使追索权。(1)出票(issue)。出票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填写付款人、付款金额、付款日期和地点,以及受款人等项目,经签字交给受款人的行为。(2)提示(presentation)。提示是指持票人(holder)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是持票人要求取得票据权利的必

6、要程序。(5)背书(endorsement)。背书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即由汇票持有人在汇票背面记载有关事项经签章,或再加上受让人的名字,并将汇票交受让人的行为。在国际市场上,一张远期汇票的持有人如想在付款人付款前就取得票款,可以经过背书将汇票转让给银行或贴现公司,银行或贴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这种行为称为贴现(discount)。(3)承兑(acceptance)。承兑是指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4)付款(payment)。付款是指受票人在持票人做付款提示时,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6)拒付(dishonor)

7、。拒付也称“退票”,是指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承兑;或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付款。(7)追索(recourse)。追索是指遭到拒付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要求偿付汇票金额和其他费用的行为。按照有些国家的法律,持票人为了行使追索权应及时做出拒绝证书。拒绝证书(letter of protest)是由付款地的法定公证人或其他依法有权做出证书的机构如法院、银行、公会、邮局等做出证明拒付事实的文件,是持票人凭以向其“前手”进行追索的法律依据。为了避免承担被追索的责任,出票人或背书人有时在出票或背书时加注“不受追索”(without recourse)的字样,但带有这

8、种批注的汇票在市场上很难流通转让。二、本票 本票(promissory note)是出票人对受款人承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1本票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三条对本票的定义是: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指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英国票据法中的定义是:本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在指定的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2本票的内容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规定事项

9、之一的,本票无效。3本票的分类 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本票可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称为“商业本票”或“一般本票”;由银行签发的称为“银行本票”。商业本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银行本票则都是即期的。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本票,大都是银行本票,有的银行发行见票即付、不记载收款人的本票或是来人抬头的本票,它的流通性与纸币相似。银行本票仅限于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发。三、支票 支票(cheque,check)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支付证券。它一经背书即可流通转让,具有通货作用,成为替代货币发挥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职能的信用流通工具。支票有三个当事人:出票

10、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支票的出票人是在付款银行有存款的客户,而付款人则是客户存款的银行。支票都是即期的。当出票人签发支票后,持票人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付款银行见票后应立即付款。如开“空头支票”,开出空头支票的出票人要负法律上的责任。1支票的含义 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可以看作是汇票的特例。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2支票的内容3支票的种类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可分为以下几种。(1)普通支票、现金支票与转账支票 按照我国票据法规定,现金支票和转账支

11、票用以支取现金或是转账,均应分别在支票正面注明。(2)保付支票 按各国票据法规定,支票可由付款银行加“保付”(certified to pay)字样并签字而成为保付支票,付款银行保付后就必须付款。支票经保付后身价提高,有利于流通。(3)划线支票与未划线支票 在其他许多国家,支取现金或是转账,通常可由持票人或收款人自主选择,因此有“划线支票”和“未划线支票”之分。划线支票通常都在其左上角划上两条平行线,视需要既可以由出票人,也可以由收款人或代收银行划线。支票一经划线就只能通过银行转账,而不能直接支取现金。对于未划线支票,收款人既可通过自己的往来银行代向付款银行收款存入自己的账户,也可径自到付款银

12、行提取现款。但如是划线支票,或原来未划线支票经自己加上划线后,收款人就只能通过往来银行代为收款入账。4支票的使用 支票的使用有一定的效期,由于支票是代替现金的即期支付工具,所以效期较短。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5支票、本票和汇票的异同 支票、本票和汇票同属票据范畴,其构成要素大致相同,都具有出票、背书、承兑、付款这些流通证券的基本条件,都是可以转让的债权凭证。在经济活动中,均可作为支付和信用工具。按照我国票据法的

13、解释,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票据性质:支票和汇票均是委托他人付款的票据,属于委托支付票据;而本票是由出票人自己承担付款的票据,属于自付票据或承诺票据。(2)当事人:支票和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两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即是付款人。(3)付款期限:支票和本票均只有即期,而汇票可分为即期和远期。(4)承兑手续:支票和本票无须办理承兑手续,而远期汇票则要办理承兑手续。(5)票据责任:支票由出票人担保支票付款;本票由出票人自付付款责任;汇票在承兑前由出票人担保承兑付款,在承兑后由承兑人负主要责任。第二节 汇付与托收 一、汇付 汇付(r

14、emittance)是一种简便、快速的支付方式。汇付方式的使用,完全取决于进出口双方的相互信任,因此属于商业信用性质。在汇付方式下,卖方在收到货款后是否交货,买方在收到货物后是否付款,完全靠买卖双方的商业信用。在国际贸易中,汇付的使用有局限性,主要用于订金、小额货款、货款尾数、费用差额以及佣金的支付等。1汇付的含义及有关当事人 汇付又称“汇款”,是指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的一种国际贸易货款收付方式。国际贸易货款的收付如采用汇付,一般是由买方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如收到单据或货物)和时间,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交卖方。在汇付业务中,通常有四个当事人:汇款人(remitter),是指

15、汇出款项的人,即付款人。在进出口交易中,通常是指进口商。收款人(payee,beneficiary),是指收取款项的人。在进出口交易中,通常是指出口商。汇出行(remitting bank),是指受汇款人的委托汇出款项的银行,通常是进口地的银行。汇入行(paying bank),是指受汇出行的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因此,又称为“解付行”。在对外贸易中,通常是出口地的银行。2汇付的种类及支付程序 根据汇出行向汇入行转移资金发出指示的方式,汇付可分为以下三种。(1)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电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以拍发加押电报、电传或SWIFT(环球银行间金融

16、电信网络)等电信手段将电汇付款委托书给汇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电汇的优点是交款迅速,缺点是费用较高。但由于适应电子化的高速发展,因此,在国际货款的收付中被广泛使用。(2)信汇(mail transfer,M/T)。信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付款委托书寄给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信汇方式与电汇方式相似,只是汇出行不是使用电信而是使用信汇委托书或支付通知书,通过邮政航空信件方式寄发给汇入行。汇入行核对签字或印鉴,经审核无误后付款给收款人。信汇的优点是费用较为低廉,但收款人收到汇款的时间较迟,业务中较少使用。电汇支付程序图 (3)票汇(rem

17、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D/D)。票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票汇与电汇、信汇的不同之处在于,票汇的汇入行无须通知收款人取款,而由收款人持票登门取款。这种汇票除有限制流通的规定外,经收款人背书可以转让流通,而电汇、信汇的收款人则不能将收款权转让。票汇支付程序图 3汇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通常用于预付货款、货到付款和凭单付汇等业务。(1)预付货款(payment in advance),指进口商在出口商将货物或货运单据交付以前将货款的全部或者一部

18、分通过银行付给进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再根据约定发运货物的一种结算方式。预付货款有利于出口商,而不利于进口商。(2)货到付款(payment 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与预付货款相反,是指进口商在收到货物以后,立即或一定时期以后再付款给出口商的一种结算方式,也被称为“赊销”(open account)或“延期付款”。货到付款对出口商极为不利,他要承担进口商不付款的风险。(3)凭单付汇(remittance against documents),是指进口商通过银行将款项汇给出口商所在地银行(汇入行),并指示该行凭出口商提供的某些商业单据(如商业发票、装箱单)或某种

19、装运证明(如提单)即可付款给出口商的一种结算方式。买卖双方对每一种结算方式,都从手续费用、风险和资金负担的角度来考虑它的利弊。汇付的优点在于手续简便、费用少,缺点是风险大、资金负担不平衡。如果是货到付款,卖方需向买方提供信用并融通资金,而预付货款则是买方向卖方提供信用并融通资金。不论哪一种方式,风险和资金负担都集中在一方。在我国外贸实践中,汇付一般只用来支付订金、货款尾数和佣金等项费用,不是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在发达国家之间,由于大量的贸易是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而且外贸企业在国外有可靠的贸易伙伴和销售网络,因此,汇付是主要的结算方式。在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的交易中,买方往往用汇付方式支付货款,但

20、通常需辅以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所以又不是单纯的汇付方式。在实际操作中,采用哪一种方式是由市场形势等造就的买卖双方力量对比决定的,为了避开这种明显不利于一方的结果,贸易结算方式向托收演进。二、托收 托收(collection)是国际贸易货款收付中常用的方式之一,是出口商为了向进口商收取销售货款或劳务价款,开立汇票委托银行代收的结算方式。出口商将作为货权凭证的商业单据与汇票一起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只有在承兑或付款后才能取得货权凭证。1托收的含义及有关当事人 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托收一般都通过银行办理,所以又叫“银行托收”。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

21、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第二条规定:托收意指银行根据所收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付款和/或承兑,或凭付款或承兑交单,或按其他条款及条件交单。托收的基本做法是出口人根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运货物,按发票金额开出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向出口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代理行或往来银行代向进口人收取货款。托收业务的当事人有:委托人(principal),是指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指出口商。托收银行(remitting bank),又称“寄单行”,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一般为出口地银行。代收行(collecti

22、ng bank),是指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通常为进口地的银行。付款人(payer),是指汇票的受票人,通常是买卖合同中的买方。托收业务中,有时还可能有以下当事人: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是指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提示行可以是代收行委托与付款人有往来账户关系的银行,也可由代收行自己兼任提示行。需要时的代理(principals representative in case of need),是指发生拒付时,委托人指定的在付款地代为照料货物存仓、转售、运回或改变交单条件等事宜的代理人。委托人如指定需要时的代理人,必须在托收委托书上写明此项代理的权限。如无

23、此注明,银行将不受此需要时的代理的任何指示。2托收的种类及支付程序 根据所使用的汇票的不同,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1)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是指出口商仅开立汇票而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委托银行收取款项的一种托收结算方式。如票汇业务中的票据托收即属光票托收。光票托收一般用于收取货款尾数、佣金、代垫费用、样品费等小额款项,在国际贸易中较少使用。(2)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是指出口商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一起交银行委托代收货款的结算方式。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收取大多采用跟单托收。它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又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1)付款交单(

24、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是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发货后,取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在托收委托书中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后才能把货运单据交给进口人。按付款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见票后立即付款,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货运单据。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审核无误后即在汇票上进行承兑,于汇票到

25、期日付清货款后再领取货运单据。2)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即出口人在装运货物后出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承兑汇票后即可向代收行领取货运单据,于汇票到期时方履行付款义务。承兑交单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由于出口人先交出物权凭证,其收款的保障依赖进口人的信用,一旦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物与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因此,出口人对接受这种方式一般采用很慎重的态度。承兑交单支付程序 3托收业务中的资金融通 跟单托收方式下的资金融通有以下两种。(1)出口托收押汇 出口托

26、收押汇是托收行对出口商的融资方式,是指托收行根据出口人(押汇申请人)的要求,以出口人开立的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跟单汇票以及随附的全套商业单据为质押,将票款扣除利息及手续费后,按外汇管理规定及客户要求,原币付给申请人或按押汇日的银行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付给出口人,银行保留追索权,并通过代收行向进口商收款,以归还出口托收押汇的一种融资业务。(2)进口托收押汇 进口托收押汇是代收行对进口商的融资方式,是指代收行在收到出口商通过托收行寄来的全套托收单据后,根据进口商提交的押汇申请、信托收据以及代收行与进口商签订的进口托收押汇协议,先行对外支付并放单,进口商凭单提货,用销售后的货款归还代收行押汇本息的一种融

27、资业务。4托收统一规则 国际商会为统一托收业务的做法,减少托收业务各有关当事人可能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曾于1958年草拟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1978年对该规则进行了修订,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the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ICC publication No.322);1995年再次修订,称为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简称URC522),1996年1月1日实施。托收统一规则自公布实施以来,被各国银行所采用,并已成为托收业务的国际惯例。托收统一规则(URC522)分7部分共26条,包括总则及

28、定义、托收的形式和结构、提示方式、义务与责任、付款、利息、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其他规定。现对其主要内容及新增条款介绍如下。(1)托收指示书中须注明该托收应按照URC522办理。(2)不提倡D/P远期。(3)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以银行或其指定人为收货人。(4)银行必须核实所收到的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所列的一致。(5)托收如被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代收行应向托收行发出拒绝通知。5使用托收方式时应注意的问题 总体上说,托收方式对进口人有利,对出口人不利。就卖方而言,使用托收应注意下列事项:(1)要切实了解买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掌握有关商品的市场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妥善制定授信额度、控制成

29、交金额与交货进度。(2)一般不能有进口商指定国外代收行,如确有必要,应事先征得托收行同意。(3)出口合同应争取按CIF或CIP条件成交;或可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由于商业风险或政治风险而导致的出口商货款损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不采用CIF或CIP时,应投保“卖方利益险”(当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而买方又不支付货款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4)慎重选择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5)对贸易和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在使用托收方式时要特别慎重。(6)了解进口国家的商业惯例,以免由于当地的习惯做法影响安全迅速收汇。(7)严格按照出口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制作单据,以防进口商找到借口拒付货款。(8)建立健全的

30、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并及时催收清理,发现问题应迅速采取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第三节 信用证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在银行与金融机构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信用证支付方式把由进口人履行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来履行付款,保证出口人安全迅速收到货款,买方按时收到货运单据。当今,信用证付款已成为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一种主要的支付方式。一、信用证的含义及有关当事人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解释,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指一家银行应客户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1)向第三者或其指

31、定的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2)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简而言之,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向出口商开立的有条件保证付款的书面凭证。信用证业务主要涉及以下一些当事人:(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在信用证业务中又称“开证人”(opener),一般是进口人或实际买方。如由银行自己主动开立信用证,则此种信用证所涉及的当事人中没有开证申请人。(2)开证行(opening bank;issuing bank),是指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一般是进口人所在地银行。(3)通

32、知行(advising bank;notifying bank),是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一般是出口人所在地银行。(4)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信用证上所指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一般是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5)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是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它可以是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的银行,由信用证的条款来规定,一般是出口人所在地银行,或由通知行担任。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如事后发现有误,对受益人的付款有追索权。(6)付款行(paying bank;drawee bank),是指信用

33、证上指定的付款银行。它一般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它指定的另一家银行,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来决定。付款行一经付款,则对受益人无追索权。(7)保兑行(confirming bank),是指受开证行的请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通常由通知行担任。它具有与开证行相同的责任和地位,对受益人独立负责,对单证相符的单据有必须议付或代付之责。在已经议付或代付之后,在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时,都不能向受益人追索。(8)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是指信用证上指定的对议付行或付款行进行偿付的银行。一般是开证行指定的账户行。偿付行的偿付不视为开证行终局性的付款,因为偿付行不审查单据。若开证行见单后发现单证不

34、符,可向议付行或付款行追索货款。除了以上提到的常见当事人之外,根据实际业务的需要,信用证业务还可能涉及其他当事人,例如转让行、第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承兑行、局外议付行和转交行等。二、信用证的一般程序 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结算货款,从进口人向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一直到开证行付款后又向进口人收回垫款,其中经过多道环节,并需办理各种手续。加上信用证的种类不同,信用证条款各有不同的规定,这些环节和手续也是有繁有简。但从一般原理来分析,信用证支付方式最基本的环节和手续如下图所示。三、信用证的内容 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包括信用证的种类、性质、金额、有效期及到期地点等。对货物的说明:根据合同进行描述,包括货

35、物的名称、品种规格、价格、数量、包装等。对运输的要求:包括装运的最迟期限、装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可否分批装运和转运等。对单据的要求:包括单据的名称、内容和份数等,如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等。特殊条款:根据进口国政治、经济、贸易情况的变化或每一笔具体业务的需要可做出不同的规定。例如要求通知行加保兑,限制由某银行议付等。责任条款: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文句。四、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信用证是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的保证,开证行提供的是信用而不是资金,其特点是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首先由开证行承担付款的责任。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 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

36、作为依据,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 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只凭单据,不问货物的真实状况如何。五、信用证的种类 1按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来分 (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L/C)。跟单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所有权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国际贸易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2)光票信用证(clean L/C)。光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仅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有的信用证要求汇票附有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也属光票信用证。在采用信用证方式预付货款时,通常是用光票

37、信用证。2根据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来分 (1)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且在付款后不得向受益人或其他善意持有人行使追索权。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较有保障,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凡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在信用证中应注明“不可撤销(irrevocable)”字样,并载有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2)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有权随时撤

38、销或修改的信用证。凡是可撤销信用证,必须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revocable)”字样,以资识别。3按是否有另一家银行加以保兑来分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有时也可以是出口地的其他银行或第三国银行。保兑的手续一般是由保兑行在信用证上加列保兑文句,如“此证已经我行保兑”或“兹对此证加具保兑并保证于提示符合此证条款的单据时履行付款”。按UCP600规定,信用证一经保兑,即构成保兑行在开证行以外的一项确定承诺。保兑行与开证行一样承担付款责任,并对受益人负首先付款责任。

39、(2)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不保兑信用证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当开证行资信好或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使用这种不保兑的信用证。4按信用证使用方法的不同来分 (1)付款信用证(payment L/C)。付款信用证是指定某一银行付款的信用证。它包括即期付款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此种信用证一般不要求受益人开具汇票,而仅凭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付款。按UCP600规定:“一切信用证都必须清楚地表明该证适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2)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承兑信用证是指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和单据时,先在汇票上履行

40、承兑手续,并于汇票到期日再行付款的信用证。该种信用证中通常注明“承兑兑现”(available by acceptance)字样。根据UCP600规定,承兑信用证的汇票付款人可以是开证行或其他指定银行,所以又被称为“银行承兑信用证”(bankers acceptance L/C),一般适用于远期付款的交易。(3)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该种信用证中通常注明“议付兑现”(available by negotiation)字样,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银行扣除垫付利息和手续费后,即将款项付给受益人。议付是指由

41、议付行对汇票和(或)单据付出对价,只审单据而不支付对价则不能构成议付。议付信用证又可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两种形式。议付信用证中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或开证行指定的付款行,汇票的付款期限既可以是即期的也可以是远期的。信用证的议付有效期的到期地点通常在受益人所在地,以便出口商在装运货物后就可以向银行交单议付取得资金融通。因此,议付信用证在实际业务中使用最多。5按付款时间的不同来分 (1)即期信用证(sight L/C)。即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的特点是出口人收汇迅速、安全,有利于资金周转,因此在国际贸易结算

42、中使用最广。即期信用证又可分为单到付款信用证和电汇索偿信用证两种。(2)远期信用证(usance L/C)。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该信用证一般要由汇票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付款人通常就是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所以又往往被称为“银行承兑信用证”。远期信用证主要包括承兑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还有一种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进口人负担。这种信用证,表面上看是远期信用证,但从上述条款规定来看,出口人却可以即期收到十足的货款,因而习惯上称之为“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L/C payable

43、at sight)。这种信用证对出口人而言,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但对进口人来说,则待远期汇票到期时才付款给付款行。因此,人们把这种信用证又称之为“买方远期信用证”。6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来分 (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被委托付款或承兑的银行或议付行在受益人(第一受益人)提出申请后可以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要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这种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

44、,但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不属第二次转让。(2)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L/C)。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的字样,即是不可转让信用证。7按其他特定用法分类的几种信用证 (1)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内金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的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又可分为按时间循环信用证和按金额循环信用证两种。(2)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对开信用证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

45、证。(3)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C)。对背信用证又称“转开信用证”,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这种另开的信用证即为对背信用证。(4)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L/C)。预支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代付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负担利息。(5)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备用信用证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六、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商会于1930年拟订一套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

46、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并于1933年正式公布,建议各国银行采用。以后随着国际贸易的变化,国际商会进行了多次修订,最终被2007年7月1日起启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600)所代替。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分七部分共39条,包括:总则和定义、信用证的形式和通知、责任与义务、单据、杂项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和款项让渡等七个部分。第四节 其他支付方式 一、出口保理 国际保理是20世纪60年代发展起来的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它是国际贸易中在承兑交单、

47、赊销方式下,保理公司对出口商应收账款进行核准或购买,从而使出口商获得出口后收回货款的保证。近年来,国际保理业务得到了迅猛发展和大规模应用。在欧美国家间的贸易结算中,保理基本上取代了信用证,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1出口保理的含义及有关当事人 出口保理(export factoring),通常是指出口商以延期付款的方式出售商品,在货物装运后立即将发票、汇票、提单等有关单据卖断给保理商(银行),收进全部或一部分货款,从而取得资金融通的业务。保理商买进出口商的票据承购了出口商的债权后,通过一定的渠道向进口商催还欠款,如遭拒付则不能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保理商与出口商的关系在形式上是票据买卖、债权与转让

48、的关系,而不是一种借款关系。国际保理业务主要涉及四方当事人,即出口商、进口商、出口保理商及进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在进口地的代理人)。2保理业务的内容及特点 (1)保理组织承担了信贷风险。出口商将全套单据卖断给保理商时,保理商就承担了出口商的全部债权,并承担进口商的信贷风险。如果进口商不按期付款或到期不付款,保理商不能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全部风险由保理商承担。这是保理最重要的内容和特点。(2)保理业务是一种广泛的、综合性的服务。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是一项包括对进口商资信调查、风险担保、催收应收账款、账务管理以及融通资金等的综合性财务服务。(3)预支货款。典型的保理业务是出口商在卖出单据后立即收到

49、现款,得到资金融通。3保理业务的操作程序 (1)出口商在决定以托收或赊销方式成交前,把合同内容和进口商名称通知本国的出口保理商。(2)出口保理商将有关资料通知进口地保理商,由其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通知出口保理商。(3)出口保理商对能认可的交易与出口商签订保理协议,并在协议内明确规定信用额度。(4)出口商在保理协议规定的额度内与进口商签订买卖合同。(5)出口商按合同的规定发货、取得运输单据和其他商业单据,并在单据上注明应收账款转让给出口保理商。(6)出口保理商在收到全套单据后,将单据转交进口保理商。由进口保理商负责向进口商收款,并将款项拨交出口保理商。(7)出口保理商将收到的货

50、款扣除手续费后交付出口商。按协议规定,若在出口商交单后已预支部分货款(一般为50%90%),则应在付款时扣除预付款的本息。(8)若进口商不能按时付款或拒付,保理商应负责追偿和索赔,并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向出口商付款。4出口商采用保理时应注意的问题 (1)国际保理的主要作用是为出口商的信用风险提供保障,但保理商承担的仅仅是财务风险。(2)采用保理方式,出口商需支付保理商提供的资信调查、承担信用风险和收取应收账款等服务的费用,一般为发票金额的1%2.5%。二、银行保函 保函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人(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担保凭证。银行保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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