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塔斯曼海”轮溢油事故索赔案的启示汪汪 劲,北京大学法学院劲,北京大学法学院一、一、“塔斯曼海塔斯曼海”轮溢油事故国家索赔案轮溢油事故国家索赔案(一)案情简介 2002年11月23日,“塔斯曼海”轮与中国某轮船发生碰撞,该轮发生溢油事故,造成渤海局部溢油污染损害 11月24日,天津海事局通知“塔斯曼海”轮到天津港停泊并开展调查 11月28日,天津海洋局申请天津海事法院扣押“塔斯曼海”轮作财产保全,责令其提供1500万美元担保 天津渔政、渔民协会以及养殖户等也提出相应申请,并分别各自要求提供1000万元人民币(计3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在多次协商后,船东出具300万美元担保金,后法院裁定放船
2、“塔斯曼海”轮与中国轮船发生碰撞地点:北纬38505”;东经118266”受国家海洋局委托,天津海洋局12月26日代表国家提起海洋生态破坏索赔案 诉讼依据诉讼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国务院2008年关于国家海洋局“三定”方案规定:海洋环境保护司承担海洋生态损害的国家索赔工作 国家海洋局委托天津海洋局代表国家起诉 诉讼请求诉讼请求 船东公司与伦敦汽船互保协会二被告连带赔偿海洋生态环境损失费5000万元人民币 相关证据准备及其索赔范围研究 海
3、洋生态损害现场调查 7次特定海洋监视监测 事故污染源诊断分析 溢油鉴别、溢油量、溢油飘溢扩散及其范围 污染损害对象的确定及受损程度分析 事故前后潮滩质量分析、事故前后海域沉积物质量对比分析、事故前后海水水质对比分析、溢油对海洋生物及其产业的影响、溢油事故对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影响 海洋生态价值损失的计算 直接利用价值的经济损失、间接利用价值的经济损失、非利用价值的经济损失 研究结论研究结论“塔斯曼海”轮造成海域生态价值总损失值约为1.824亿元 直接利用价值的经济损失(天然渔业资源;捕捞业)359万元(占损失总额的1.97%)间接利用价值的经济损失(生物生境海水、海洋沉积物、潮滩;其他海洋生
4、态系统服务功能)1.79亿元(占损失总额的98.03%)经过两年的调查取证后,天津海洋局将5000万元变更为9836.9万元 赔偿范围1.海洋环境容量损失3600万元2.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损失738.17万元3.海洋沉积物恢复费用2614万元4.潮滩生物环境恢复费用1306万元5.浮游植物恢复费用60.84万元6.游泳动物恢复费用983.09万元7.生物治理研究和监测评估费用579.8万元 与本案相关的诉讼还有9个(三类),涉及海洋污染损害赔偿索赔总额合计约为1.7亿元人民币1.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代表国家提起渔业资源损失索赔,请求赔偿渔业资源经济损失与评估费1832.8万元2.天津市塘沽区
5、大沽渔民协会以及渔民请求赔偿捕捞停产损失和减产损失357万元及其利息3.河北省滦南县渔民协会代表879户渔民和15户养殖户索赔捕捞、网具和养殖损失4153.2万元及其利息 庭审中,法院重点对公共证据进行了调查1.“塔斯曼海”轮资料2.污染溢油量3.溢油品质4.溢油回收量与挥发量5.污染面积6.消油剂使用量与不利海洋环境的后果7.污染前的环境质量8.污染后的环境整体评估 天津海事法院于2004年12月分别判决被告赔偿所有原告索赔判决被告赔偿所有原告索赔总额约为总额约为4209万元,其中万元,其中 2004年12月24日,天津海事法院对渔民诉两被告索赔案的8个个案分别做出判决 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河
6、北省滦南地区、天津市汉沽地区、塘沽区北塘地区、塘沽区大沽地区共计1490名渔民、养殖户渔业捕捞损失、滩涂养殖损失和网具损失等共计1700余万元余万元 2004年12月30日,天津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渔业资源损失和调查评估费等共计1500余余万元万元 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天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天津市海洋局津市海洋局海洋环境容量损海洋环境容量损失及相关调查、评估及研究失及相关调查、评估及研究经费经费等共计约等共计约1000万元万元 海洋环境容量损失海洋环境容量损失750.58万元万元 调查、监测、评估费以及生物调查、监测、评估费以及生物修复研究费用修
7、复研究费用245.23万元万元 原、被告均对判决不服,分别向天津高院提起上诉(二)海洋生态破坏国家索赔案范围 海洋生态破坏索赔案海洋生态破坏索赔案 海洋环境容量损失 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损失 海洋沉积物恢复费 潮滩生物环境恢复费 浮游植物恢复费 游泳动物恢复费 生物治理研究和监测评估费 诉讼费索赔诉讼主体、诉讼请求索赔诉讼主体、诉讼请求对司法判例的总体对司法判例的总体 海洋生态破坏诉讼海洋生态破坏诉讼 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 直接经济损失 多个部门可以依法代表国家索赔,个人可以索赔 生态损失索赔是重点2.政府(主管部门)依职权实施清污行为费用 包括 为防止突发水污染损害事件扩大而采取的清污费用 为减轻
8、损失的合理费用(合理采取预防和治理措施造成次生水污染损害的恢复治理费用)从国际惯例结合已有司法判例,清污费用属于致害人应当赔偿的内容,只要证据充分合理,包含合理采取预防和治理措施造成次生水污染损害的恢复治理费用在内,都可以得到被告的认同与法院的确认。主体政府主管部门均可3.环境容量损失 包括 受损水生态无法修复的,重建替代有关生态功能的合理费用 人工投放与养护水生生物苗种 疏竣工程与底泥挖取与置换等合理费用“塔斯曼海”轮溢油事故致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案的借鉴 一审法院依据“天津市渤海碧海行动计划”以及天津市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实施的总量控制制度,确认了“塔斯曼海”轮溢油事故海洋环境容量损失及其计
9、算方法与标准 与此相同的是,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我国早于海洋领域实施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十一五规划时期开始,我国实施了指标具有约束性的“节能减排”措施4.生物修复研究经费 包括 为确定水生态损害的性质、程度而产生的监测、评估、调查研究费用 为制订修复技术方案等产生的费用 一般情况下,当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政府均会就污染造成的损害进行分析评估,并且制定污染治理与环境恢复计划与实施方案,这些费用因水污染事故产生,因此应当纳入索赔范围之中。5.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生物治理研究和监测评估费 包括 治污投资与设备运行费 监测、分析与调查费等 这些费用也因水污染事故产生,因此合理部分应当纳入索赔范
10、围之中。5.生态服务功能损失 包括 生物治理研究和监测评估费 治污投资与设备运行费 监测、分析与调查费 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属于环境(生态)服务付费(PES,也称生态功能服务价值)的范畴,国内有关生态补偿立法就是针对这一问题 外国研究以及法律实践已经证明,各国政府基本认同生态服务功能的价值 在“塔斯曼海”轮溢油事故致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案中,由于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鉴定没有实际原始监测数据和法定计算标准,从而导致一审法院未予确认。但这一结果并不代表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不存在。6.受损生态恢复费用 包括 沉积物恢复费 潮滩生物环境恢复费 浮游植物恢复费 游泳动物恢复费“塔斯曼海”轮溢油事故致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案 原告提出的“用生物解烃菌修复海洋底质石油类沉积物”方案因尚无先例、没有相应的负面效应试验而被认为不具备在开阔海域使用,因此一审法院未予确认;在潮滩生物环境恢复方面,因原告未提出潮滩背景值,一审法院认为不可能计算潮滩污染程度与损失数额;在游泳动物恢复方面,一审法院认为但原告不能证明其拟增值放流的生物已能人工繁殖且工厂化生产,所以难以实施。7.诉讼等其他费用 律师费(国家索赔诉讼无须诉讼费、申请费)交通、误餐、差旅等费用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