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知识讲解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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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保障劳动保障 一、劳动合同 二、工作时间 三、工资 四、社会保险 五、劳动保障监察 六、童工 七、劳务派遣 一、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试用期的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3、用人单位不依法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

2、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至时间为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4、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这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5、中华人

3、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例如某员工在一单位工作5年,月工资标准为2200元,合同期限为5年,经双方协商解除劳动

5、合同并不再续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应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1.1万元。8、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收取押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二、工作时间二、工作时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

6、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3、我国现有的法定节假日(1)元旦1天(2)春节3天(3)清明1天(4)五一1天(5)端午1天(6)中秋节1天(7)国庆节3天(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如三八妇女节、八一建军节等)4、关于加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5、关于加班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

7、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3)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不能安排带薪年休假,按照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标准支付工资报酬。三、工资三、工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

8、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本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2、最低工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今年我市的最低工资为1310元。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最低工资不包括以下各项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

9、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4、试用期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单位停工、停产工资如何计算?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应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6、经济损失赔偿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

10、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四、社会保险四、社会保险1、社会保险的种类(1)养老保险(2)医疗保险(3)失业保险(4)工伤保险(5)生育保险 2、社会保险的缴纳比例,今年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2006元/月(1)养老保险: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2)医疗保险:单位缴纳9%,个人缴纳2,困难企业个人不缴纳,单位缴纳7.3;(3)失业保险:单位缴纳2,城镇职工个人缴纳1,农民工个人

11、不缴纳;(4)工伤保险:个人不缴纳,单位按行业分别缴纳0.5、1、2;(5)生育保险:个人不缴纳,单位缴纳0.8;3、社会保险能否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给职工本人?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4、工伤认定的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地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

12、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5、视同工伤的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地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残疾,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旧伤复发的。6、不认定工伤的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

13、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7、法律责任 (1)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在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巨口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定延期缴费协议。(2)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

14、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3)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4)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五、劳动保障监察五、劳动保障监察1、劳动保障监察概念 劳动保障监察就是劳动保

15、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为。2、劳动保障监察的方式 (1)日常巡视检查;(2)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3)接受举报投诉;(4)专项检查;(5)对因违反认读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理。3、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 (1)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16、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及缴费情况;(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的规定的情况;(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1)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2)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3)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4)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5)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

17、况进行审计 (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5、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律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处理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 接受案件下达询问下达整改下达处罚告知处罚决定6、“三步式”执法 “三步式”执法是指先教育整改处罚的行政处罚方式,劳动保障监察将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但对拖欠工资、非法用工、非法使用童工以及因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引起的集体访事件的,不适用“三步式”执法,在责令改正的同时,可依法实施处罚。对用人单位实施处罚,应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危害等因素,将违法行为分为特别严重、严重、一般、较轻、轻微五个档次,每档设定相应的处罚幅度。将数项幷罚

18、改为单项处罚,杜绝大额罚单。对于积极配合劳动行政部门整改的尽量免予处罚。7、“双维护”“双维护”是指既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企业的利益。8、立案的时效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两年内未被举报、投诉,也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检查发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查处。9、案件处理的期限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10、注意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

19、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他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11、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对有第(1)项、第(2)项或者第(3)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无理取闹、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2)、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3)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的;(4)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20、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案例:书面审查是发现违法行为的方式之一 2011年7月,某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开展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时发现,某工资虽然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但从材料上看,该公司并没有与60名劳动者签定书面材料,也没有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此为线索,对该公司实施监察。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定该公司存在未订立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该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

21、,要求其于2011年7月31日前,与60名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补缴社会保险费,但该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并没有改正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拟对该公司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行为给予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随后,劳动行政部门向该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通知书。但该公司仍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行政处罚,也不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劳动行政部门于2011年11月3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执行,该公司缴纳了罚款,并按要求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缴纳了社会保险。六、童工六、童工1、童工的概念 童工是指

22、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2、处罚额度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3、非法使用童工案例 2009年5月21日天津天麓律师事务所某师受徐某委托到我局信访办公室投诉:某制冷设备厂拖欠工资、非法使用童工并致残,随行的还有城市快报的两名记者。徐某系吉林省人,于1994年1月12日出生,2009年3月21日进厂,在某制冷设备厂做维修工人,2009年4月21日在武清区检修空调时,压缩机发生爆炸,致

23、使徐某右眼、头部、面部、手臂多处炸伤。经医院抢救徐某暂时脱离生命危险,但右眼被摘除,面部和头部多处被缝合,手臂骨折。某制冷设备厂被处以10000元的行政处(使用时间2009年3月、2009年4月)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行政处罚。七、劳务派遣 1、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主要制度 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核心市实施“四备案、三相同、二统一”的管理办法。“四备案”包括,一是劳务派遣单位要登记备案。二是劳务派遣单位要为所招用的劳动者办理招工备案、就业登记。三是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要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四是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员工情况要在人力社保部门备案。“三相同”包括,从事同种工作

24、的被派遣劳动者与非派遣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同险,体现在,一是适用相同的工资;二是享受相同的福利;三是实行相同的保险制度,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二统一”包括,一是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使用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监制的文本;二是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应当使用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监制的文本。2、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及实施日期 办法主要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和从事人才派遣活动的人才服务机构、被派遣劳动者和使用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该办法自2011年9月20日起施行。3、按照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如何进行资质登记备案 派遣单位

25、在工商登记起照后10日内,应当向坐落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取得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对取得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的劳务派遣单位,人力社保部门将向社会公告。人力社保部门每年还要对备案单位进行复核,对从业企业能力状况进行监管。4、提供材料 派遣单位办理登记备案除提供工商登记注册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供具备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方面职业资格专职管理人员名册;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人员名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和工资发放情况,以及人力社保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5、拒不进行资质登记备案的,有什么处理措施?派遣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按照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工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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