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劳 动动 法法 和和 社社 会会 保保 障障 法法(第(第四四版)版)绪论绪论 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社会法属性 二、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功能与价值(一)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二)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三)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研究方法(一)规范分析的方法(二)实证分析的方法(三)价值分析的方法 (四)比较分析的方法第一章第一章 劳动法劳动法的的基础理论基础理论一、劳动法产生的社会背景一、劳动法产生的社会背景(一)圈地运动:雇主和雇员形成的前提(二)身份解放:实质平等的需求(三)工业革命:社会关系的转变(四)工业劳动社会化的法律调整劳动法的产生 第
2、一节劳动法概述第一节劳动法概述二、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二、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劳动法的概念 1、劳动法中的劳动 广义的劳动,谓人间之有意识的一定目的之肉体的或精神的操作。劳动法中的劳动具有(1)从属性。(2)契约性。(3)职业性。(4)有偿性。2、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里的劳动关系与从属劳动关系具有同等意义。(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1、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然而并非所有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
3、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提供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1)人身性与财产性的兼容:形式上的财产性,实质上的人身属性。(2)从属性与平等性的兼容:形式上的平等性,实质上的从属性。2、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 根据劳动关系的相关人的性质不同,劳动法所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主要包括:(1)劳动行政关系。(2)社会保险关系。(3)劳动市场服务关系。(4)劳动团体关系。(5)劳动争议处理关系。三、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三、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1)内容的根本性。(2)效力的贯穿始终性。(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1、立法准则指引劳动法律规范体系的
4、形成及其秩序性的维护 2、法律适用准则指引劳动法律规范的解释,弥补规范漏洞 3、行为准则提示人们行为的基本方向和基本模式(三)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劳动权平等原则 劳动权平等原则是宪法的平等原则以及劳动权的规范性在劳动法中的具体体现。(1)在就业促进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平等就业。(2)在劳动基准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待遇均等。(3)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劳动条件平等。2、劳动自由原则 劳动自由作为基本原则,其内容的根本性和效力的贯穿始终性体现为:(1)在劳动合同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契约自由。(2)在集体合同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结社自由与团体自治。(
5、3)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禁止强迫劳动。3、倾斜保护原则 倾斜保护原则是指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1)在劳动合同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解雇保护。(2)在劳动基准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基准法定。(3)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对于劳动者的救济保障。一、劳动权概述一、劳动权概述 人权理论和人权保障运动的冲击,是劳动立法得以兴起和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劳动立法在一定意义上则是对人权理论的落实。第二节第二节 劳动权劳动权二、劳动权的性质与体系二、劳动权的性质与体系(一)劳动权的性质 劳动权首先是宪法所确认的基本人权,接着才是社会权和受益权。尽管“自
6、由权”和“社会权”存在较大的区别,但是二者并非完全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二者在确保人的自由和平等,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的理念追求上是相同的。故劳动权的性质是基本自由权和社会基本权。(二)劳动权的体系 劳动权的体系应该包括以下两个部分:1、宪法中的劳动权(1)个体劳动权。(2)集体劳动权。2、劳动法中的劳动权 三、我国宪法中劳动权的法律效力三、我国宪法中劳动权的法律效力 我国宪法中有关劳动权的条文主要包括第42条规定和第43条规定。我国宪法中的劳动权,除了具有自由权属性,即排除国家权力的不当侵害之外,还具有社会权属性。从应然层面来看,宪法劳动权的纲领性条款的效力还应该包括限制国家降低现行法律的保护标
7、准,恶化法律对于劳动者保护,或者制定限制或者妨碍公民劳动权实现的法律。一、劳动法的体系一、劳动法的体系(一)劳动法体系划分的观点比较 劳动法的体系:劳动法的体系是指劳动法的各组成部分之间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目前我国劳动法学界对于劳动法体系的界定:一是劳动法的法律体系,即从不同位阶的劳动法律规范的角度,来确定劳动法体系。二是劳动法规范的功能体系,即以不同劳动法律规范的功能为标准确定劳动法的体系。我们认为:从劳动法规范的功能来确定劳动法体系更能体现劳动法的部门法特点。(二)本书关于劳动法体系的划分第三节第三节 劳动法的体系与地位劳动法的体系与地位 二、劳动法的地位二、劳动法的地位(一)概述
8、(1)劳动法的调整模式具有公私兼容的属性。(2)劳动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二)劳动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1、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 一方面,劳动法源自传统民法传统民法之间有传承关系:(1)劳动法(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和集体合同法)中的制度设置源自传统民法中的债法。(2)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源自属于传统民法调整对象的雇佣关系。另一方面,劳动法又超越了传统民法:(1)传统民法以形式平等为价值追求,而劳动法则是以实质平等为价值追求。(2)传统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则是形式上平等的财产关系而实质上隶属的人身关系。(3)传统民法对民事关系的调整主要采取自治的
9、调整模式,而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模式具有自治与强制的兼容性。2、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劳动关系是行政法具体实施的领域之一,而行政法则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以及劳动法的实现起到了保障和协助作用。(1)行政法具有单方性和主动性,一定程度上突出效率价值,而劳动法则以实质公平为主要价值追求;(2)调整模式方面的差异。(3)代表的利益不同。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 联系:(1)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产生的社会背景是相同的,都是由于工业劳动社会化所导致社会关系变化而产生。(2)从二者产生的历史来看,劳动法产生在前,而社会保障法产生在后。(3)二者都是社会法。区别:(1)二者的功能不同。(2)二者的调整模式不同
10、。一、劳动法律渊源概述一、劳动法律渊源概述 法律渊源,又称为“法源”或“法的渊源”,其原意是指法的“来源”或“源泉”。劳动法律渊源是指劳动法的效力来源。法学界通常将法律渊源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两大类: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官方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非正式渊源指那些尽管尚未在正式法律文件中得到权威性的或至少是明文的阐述与体现,但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资料,如政策性文件、习惯法等。第四节第四节 劳动法律渊源劳动法律渊源二、我国劳动法的正式渊源二、我国劳动法的正式渊源(一)制定法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11、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三)除制定法外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四)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三、我国劳动法的非正式渊源三、我国劳动法的非正式渊源(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案例(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三)集体合同 四、劳动法的适用四、劳动法的适用 1、正式渊源优先的原则。即法官在适用法律规范时,正式渊源的应该优先适用。2、有利原则。“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包括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单方承诺与劳动基准或者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对于劳动者有利的约定或者规定;若这些约定或规定的含义不明确的,应当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问题与思考问题
12、与思考 1.劳动法形成的社会背景是怎么样的?2.劳动法意义的劳动有何特点?3.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4.从属劳动关系有何特点?与从属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具体包括哪些?5.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依据和作用是什么?劳动权平等原则的内容有哪些?6劳动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7我国宪法关于劳动权有哪些规定?这些规定有何种效力?8劳动法的体系的具体构成如何?9劳动法的地位及其性质如何?10劳动法律渊源具体包括哪些?劳动法律渊源如何适用?第二章劳动法的历史第二章劳动法的历史第一节外国劳动法的历史第一节外国劳动法的历史一、外国劳动法的起步阶段一、外国劳动法的起步阶段 外国劳动法的产生阶段处于19世纪的
13、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英国1802年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标志着劳动法的诞生。劳动法产生阶段的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工厂法的产生。(2)工会法的产生。(3)劳动争议处理法的产生。(4)社会保险立法的产生。二、外国劳动法的发展阶段二、外国劳动法的发展阶段 外国劳动法的发展阶段处于20世纪前半期,此时资本主义处于垄断阶段,社会主义国家开始出现。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劳动法已遍及绝大多数国家。(2)劳动法体系逐步趋向完整,内容得到充实。(3)社会主义劳动法开始产生,宪法开始规定劳动问题,劳动法典出现。三、外国劳动法的成熟阶段三、外国劳动法的成熟阶段 外国劳动法的成熟阶段处于20世纪后半期至
14、今,资本主义处于国家垄断阶段,社会主义在曲折中前进。主要表现在:(1)各国宪法纷纷对公民的劳动权作出明确规定。(2)反就业歧视立法的出现,平等权等宪法基本权利得到保护。(3)就业促进立法的出现和发展。(4)劳动法的体系日益完备,适用范围更加扩大。(5)社会主义劳动法获得了发展。一、旧中国劳动法的历史一、旧中国劳动法的历史(1)1922年8月,中国共产党成立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拟定了劳动立法原则,制定了劳动法大纲,发出了关于开展劳动立法运动的通告。(2)北洋政府于1923年颁布了暂行工厂规则,这是中国政府颁布的第一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第二节第二节 中国劳动法的历史中国劳动法的历史(3)1924
15、年1月孙中山在广州召开了有共产党人参加的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的政纲中提出了制定劳工法,保护劳动者,改善劳动者生活状况,保障劳工团体并扶助其发展等基本主张,为这一时期的劳动立法奠定了基本原则。(4)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于1927年成立劳动法起草委员会。抗日战争前,已公布工会法等13项法律。抗日战争中,国民政府内迁重庆后,颁布了职工福利金条例等法律法规。抗日战争后,再次修正工会法,进一步加强对工会的控制。二、新中国劳动法的历史二、新中国劳动法的历史(一)改革开放以前的劳动法 可分为三个阶段:1、第一阶段: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七年(从1949年到1956年)
16、。2、第二阶段: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十年(从1957年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3、第三阶段:“文化大革命”的十年(从1966年到1976年)(二)改革开放以后的劳动法(二)改革开放以后的劳动法 可分为两个阶段:1、第一阶段:劳动立法的恢复发展时期(从1978年到1994年劳动法制定以前)2、第二阶段:劳动立法的发展时期(从1994年至2007年)一、国际劳工组织劳动立法的历史 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简称ILO)自1919年6月成立以来,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19191939年),国际劳工组织作为国际联盟的一个带有自治性的
17、附设机构而存在。第二阶段(19401945年),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国际联盟解体,国际劳工组织作为独立的国际组织开展工作。第三阶段(1946年至今),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联合国成立,国际劳工组织作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而继续进行活动。第三节第三节 国际劳动法的历史国际劳动法的历史二、其他国际劳动立法的历史二、其他国际劳动立法的历史 国际劳动立法除了ILO组织制定的公约和建议书之外,还有另外几种形式,近几十年来也有一定的发展。如:(1)联合国有关劳动问题的文件;(2)区域性国际组织有关劳动问题的文件;(3)两国间有关劳动问题的双边条约。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 1.试述外国劳动法的发展阶段及其特
18、点。2.试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劳动立法概况。3.国际劳工公约的分类和效力。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界定一、劳动法律关系的界定(一)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关系的参加者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第一节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总论劳动法律关系总论(二)劳动法律关系与相邻概念的联系和区别 1、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联系:(1)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形成的客观依据。(2)劳动法律关系对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反作用”。区别:(1)前提条件不同。(2)内容不同。(3)性质不同。2、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法上的法律关系 这两个概念互相交叉又互
19、相有别。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两类: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劳动法调整这两类社会关系的后果,便是分别形成了两类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法律关系,它们通称为劳动法上的法律关系。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分类和构成要素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分类和构成要素(一)劳动法律关系的分类 1、从用人单位外部形态的角度:(1)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2)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法律关系。(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法律关系。(5)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2、从主体是否具有团体性的角度:个别劳动法律关系。集体劳动法律关系。3、
20、从劳动法律关系个数的角度:单一劳动法律关系。多重劳动法律关系。4、从劳动法律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的角度:国内劳动法律关系 涉外劳动法律关系(二)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二)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简称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三、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三、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一)意志性(二)兼容性(三)职业性四、劳动法律关系的运行四、劳动法律关系的运行(一)劳动法律关系运行的基础劳动法律事实 所谓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续延、变更、中止和消灭的各种客观情况。劳动法律事实主要可以分为如下两大类:劳动法律事实主要可以分为如下两
21、大类:1、行为。(1)当事人的行为。(2)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行为。(3)行政行为。2、事件。事件即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情况。(二)劳动法律关系的运行环节及其与劳动法律事实的关系 1、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2、劳动法律关系的续延。3、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4、劳动法律关系的中止。5、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种类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劳动法律主体是指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种类:(1)劳动者(2)劳动者团体(3)用人单位(4)用人单位团体第二节第二节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二、劳动者二、劳动者(一)劳动者的界定
22、及其范围 界定:劳动法上所说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公民。范围:确立劳动者身份有一个共同判断标准,即“从属性”标准。其内容主要包括:(1)人格从属性。(2)经济从属性。(二)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二)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与劳动行为能力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分:1、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同时产生,统一而不可分割。2、只有年满法定最低就业年龄的公民才可以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3.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依法享有和行使,不允许他人代理。4.一部分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之享
23、有和行使,在某些岗位或者工种受到限制。(三)劳动者的资格要素(三)劳动者的资格要素 1、年龄。2、健康。3、智力。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5年4月30日修订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2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应当依法招用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招用未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须组织其在上岗前参加专门培训,使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4、支配自由。5、就业愿望。6、其他要素。三、劳动者团体(工会)三、劳动者团体(工会)(一)工会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特征:(1)阶级性。(2)群众性。
24、(3)自愿性。(二)我国工会的法律地位(二)我国工会的法律地位 1、工会具有相对独立性。2、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依法维护者。3、工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四、用人单位四、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又称雇主、雇佣人,是指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相对于劳动者(雇员)而存在的另一方主体。在我国,用人单位是指招收录用劳动者,使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并且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支付工资和其他待遇的一方主体。五、用人单位团体五、用人单位团体 用人单位团体,又称用人单位组织、雇主团体、企业代表组织等,是由用人单位依法组成的,旨在代表、维护和增进各用人单位(雇主)在劳动关系中的共同利益而与工会抗衡和交涉的团体。一
25、、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和特征一、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特征:1、明显的不对称性。2、较强的法定性。3、适度的受限性。4、救济的复合性。第三节第三节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劳动法律关系内容二、个别劳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二、个别劳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不同内涵为划分标准 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二)以双方当事人义务的性质为划分标准 1、受雇人的义务;2.雇佣人的义务。三、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三、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集
26、体劳动权概说 所谓集体劳动权,又称劳动者的集体权利,是指由劳动者集体享有,并由劳动者的代表工会来行使的权利。在国际上主要指以下三方面权利:一是团结权,即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二是集体谈判权或称团体交涉权;三是集体争议权或称团体行动权。(二)工会在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二)工会在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工会在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1、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2、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3、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4、参与检查和监督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情况。5、参与劳动争议或与劳动有关事件的处理工作。工会在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义务:1、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
27、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2、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3、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4、工会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三)用人单位及其团体在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三)用人单位及其团体在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结社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权等。用人单位履行的义务:(1)对工会提出的合理请求予以积极回应(2)支持工
28、会依法开展工作(3)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4)善意谈判(5)禁止从事“不当劳动行为”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 1.什么是劳动法律关系?它与劳动关系有哪些联系和区别?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哪些特征?3.劳动法律关系有哪些运行的环节?它们和劳动法律事实有着怎样的关系?4.什么是劳动者?界定劳动者身份的“从属性”标准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的内容?5.什么是工会?我国工会的特点、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6你如何理解非法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7什么是用人单位团体?我国用人单位团体的建立方式有哪些?8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的社会性特征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9什么是“劳动基本权
29、”我国工会在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第四章第四章 劳动就业法劳动就业法一、劳动就业法的概念和体系一、劳动就业法的概念和体系(一)劳动就业的概念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有劳动意愿的公民获得有报酬的职业。(二)劳动就业法的概念 在我国,劳动就业法目前尚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并无任何一部法律以劳动就业法来冠名。劳动就业法也可称为促进就业法或就业促进法,是调整劳动就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第一节第一节 劳动就业法概述劳动就业法概述 (三)劳动就业法的调整对象:(三)劳动就业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就业关系,即行政机关、劳动服务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在形成劳动关系或促进
30、劳动就业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四)劳动就业法的体系:(四)劳动就业法的体系:1、就业调控法。2、就业管理法。3、反就业歧视法。4、特殊群体就业保障法。5、就业服务法。6、职业培训法。7、就业援助法。8、失业保险法。二、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利二、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利 劳动就业权是劳动关系之外的劳动权,也有学者称就业权。劳动就业权的主要内容有:1、狭义劳动权(职业获得权)2、工作自由权 3、就业平等权 4、就业服务权(含就业训练权)5、就业援助权 6、失业保障权 三、国家的促进就业义务三、国家的促进就业义务 1.尊重的义务。2.保护的义务。3.实现的义务又称履行的义务或落实的义务,这也是一种“肯
31、定的”义务。一、就业调控概述一、就业调控概述(一)就业调控法的概念 就业调控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运用宏观调控手段来促进就业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业调控法的实质是就业政策的法律化。第二节第二节 就业调控就业调控(二)就业调控的机构 1、国务院 2、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地位、组织形式和权力还不够清晰和完善。(三)就业调控的目标(三)就业调控的目标 降低失业率。新增工作岗位。二、各种就业政策二、各种就业政策(一)财政政策(二)金融政策(三)产业政策(四)投资政策(五)人力政策(六)其他政策一、就业平等权一、就业平等权(一)就业平等
32、权概述 就业平等权又称平等就业权,是指公民平等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就业平等权是宪法上平等权在劳动就业领域的具体化,具有崇高的地位。(二)就业平等权对应的国家义务 首先,政府具有提供公平就业环境的义务。其次,政府具有消除就业歧视的义务。最后,政府具有扶持和援助就业困难人员的义务。第三节第三节 公平就业公平就业二、就业歧视的界定二、就业歧视的界定 就业歧视界定:没有合法的目的和原因,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者给予优惠,其目的或作用在于取消或损害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就业歧视包括直接歧视和间接歧
33、视 就业歧视行为的主体: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三、禁止就业歧视三、禁止就业歧视(一)禁止性别歧视(一)禁止性别歧视(二)禁止民族歧视和对少数民族人员就业(二)禁止民族歧视和对少数民族人员就业的特殊保障的特殊保障(三)禁止残疾歧视和对残疾人就业的特殊(三)禁止残疾歧视和对残疾人就业的特殊保障保障(四)禁止健康歧视(四)禁止健康歧视(五)禁止户籍歧视(五)禁止户籍歧视 一、就业服务法一、就业服务法(一)就业服务法概述 1、就业服务 就业服务,是指就业服务主体为劳动者实现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提供的社会服务,它是劳动力市场运行机制和国家劳动政策实施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就业服务法 我国就业服
34、务体系是随着就业体制的改革逐步发展起来的,起步比较晚;因此我国的就业服务立法长期以来比较零散,以部门规章为主。第四节第四节 就业服务和管理就业服务和管理(二)就业服务法的内容(二)就业服务法的内容 1、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2、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 3、就业服务的对象二、就业管理法二、就业管理法(一)就业管理法的概念和性质 就业管理法,即劳动力市场管理法对劳动力市场管理的论述。就业管理法调整社会关系所形成的是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劳动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一般属性。(二)就业管理法的内容 1 培育和完善人力资源市场 2 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 3 失业预警制度 4 劳动力
35、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 5 全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一、职业教育和培训概述一、职业教育和培训概述(一)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概念 广义的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职业学校教育包括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狭义的职业教育,就是指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相并列。(二)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意义(三)我国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立法(四)职业培训的分类(五)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第五节第五节 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二、职业培训权二、职业培训权(一)劳动者的职业培训权和国家的相应义务 劳动者依法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简称“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或“职业培训权”。国家负有促
36、进职业教育和培训发展的义务。(二)劳动者的职业培训权和用人单位的义务与责任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培训权,相应地,用人单位负有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的义务。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须承担法律责任。一、就业援助概述一、就业援助概述(一)就业援助制度 1、就业援助制度的一般规定(1)就业援助的方法(2)就业援助的途径(3)就业援助的对象第六节第六节 就业援助就业援助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基层就业援助服务 就业促进法第5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
37、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二)公益性岗位(二)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开发,享受一定的政策优惠、财政扶持,并以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的工作岗位。公益性岗位一般具有如下三个特征:1、政府投资开发 2、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 3、国家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二、各种就业援助制度二、各种就业援助制度(一)促进残疾人就业(二)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三)资源开采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就业援助制度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 1.试述劳动就业的概念。2.试述劳动就业法的体系。3.试述就业政策的内容。4.试述就业歧视的界定。5.试述就业服务法的内容。6.试述劳动者职业培训权的法
38、律保障。7.试述就业援助制度的途径。第五章劳动合同法第五章劳动合同法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性质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性质(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我国劳动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在劳动法中占据核心的地位。第一节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概述劳动合同法概述(二)劳动合同的性质 劳动合同的性质,即劳动合同的法律属性,与其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的法律本质有着密切的联系。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条文过于简单,一共
39、只有17条,多属于原则性的规定,且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范围过于狭窄,把许多应当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当作劳务关系而排除在外,使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鉴于此,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于2012年12月28日进行了修订。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第一,时间适用范围即时间上的效力,劳动合同法第98条明确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空间适用范围又称地域适用范围,就是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领土包括领陆、
40、领水(含领海)及领空,这是基于国家主权原则而产生的。第三,对事的适用范围,就是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第四,对人的效力范围,即对哪些人适用。这也是一般意义上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包括直接适用和依照执行两类,每一类都包括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对人适用范围具体如下:1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1)企业。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等。(2)个体经济组织。个体
41、经济组织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2016年2次修改)取消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第4条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的限制,并在第21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3)民办非企业单位。2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或者行使国家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的活动经费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政协等。(2)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
42、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除招用工勤人员外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大多数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的情况比较复杂,要区分情况对待。(3)社会团体。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2条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3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 4非法用工主体 5劳动者(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2)具有劳动能力。(3)是自然人。三、劳动合同的分类三、
43、劳动合同的分类 以合同期限为标准,可以分为:(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称定期劳动合同)(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称不定期劳动合同)(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平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4、协商一致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第二节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订立二、劳动合同的形式二、劳动合同的形式(一)劳动合同的形式概述 劳动合同的形式,即劳动合同的存在方式,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外部表现。劳动合同可分为书面和非书面两种形式:书面形式即用文字方式表示的合同;非书面则又可分为口头和行为两种形式。1劳动合同
44、书面形式的严格要求 2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二)用工、建立劳动关系与订立书面劳动(二)用工、建立劳动关系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关系合同的关系 一是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同时签用”。二是在用工后订立,即“先用后签”。三是在用工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先签后用”。(三)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经济上的严重不利后果双倍工资,以此来解决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在确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唯一合法形式的同时,也规定了一个月的宽限期,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
45、同均为合法,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起才开始承担双倍工资的不利后果。三、劳动合同的内容三、劳动合同的内容(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二)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1试用期 2培训和服务期 3保守秘密和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4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三)限制和禁止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 1限制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 2禁止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 四、劳动合同的效力四、劳动合同的效力(一)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法并没明确区分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二)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的效力即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46、”劳动合同的效力包括:(1)一般效力,劳动关系当事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自觉履行。(2)法律强制力,劳动合同一经生效就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劳动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有关行政或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来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三)劳动合同的无效一、劳动合同的履行一、劳动合同的履行(一)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 1 实际履行 2 亲自履行 3 协作履行(二)劳动合同履行中劳动者权利的保护 1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护 2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保护 3劳动安全卫生权的保护第三节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三)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履行 1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时
47、劳动合同的履行 2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劳动合同的履行 3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时劳动标准的适用选择二、劳动合同的变更二、劳动合同的变更(一)劳动合同变更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二)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 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三)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 除了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部分条款与新法律法规抵触应变更外,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几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四)劳动合同变更的
48、形式(五)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概述一、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概述(一)劳动合同的解除概述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劳动合同向将来消灭的行为。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又可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第四节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二)劳动合同的终止概述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亦即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和
49、义务不复存在。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和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解除 2、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3、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无过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经济性裁员 四、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四、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一)经济补偿金 1、经济补偿金的概念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
50、补助。2、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46条 3、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劳动合同法第47条(二)赔偿金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惩罚性的补偿措施。五、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五、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 1、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3、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一、劳务派遣一、劳务派遣(一)劳务派遣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劳动派遣是指劳务派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