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全套精品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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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际经济法全套精品课件一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二国家竞争力与国际经济法三国际经济法体系1.丰富了国际经济法的内容 电子商务、生物技术、基因工程、金融危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2.促进国际经济法的趋同性和多元化的发展 全球多边经济贸易体制下法律和政策的协调和统一、WTO框架下法律多元化和区域化发展趋势Michael E.Porter“钻石理论”Michael E.Porter“钻石理论”一国的国家竞争力是由其人民的生活水平决定的,国家经济的基本目标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赖于企业不断提升和创造符合时代需求的生产力。因此,归根结底是企业,而不是国家是提升国家竞争力的重要力量。产业是研

2、究国家竞争力的基本单位,一个国家的成功并非来自某一项产业的成功,而是来自纵横交织的产业聚群。在这个过程中,国家起什么作用?“钻石理论”给国际经济法研究带来的启发:1.国际经济法应进一步加强对国际市场主体跨国公司及其行为规范的研究2.在国内法中,公司法研究本国企业的内部关系,合同法研究企业之间的契约关系3.加强对国家干预经济理论的法理和利弊研究国际经济法总论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贸易争议解决法律制度第一编 国际经济法总论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经济组织第二编 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概论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国际支付国际技术贸易国际服务贸易国际贸易管理法第三编 国际投

3、资法国际投资法概述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制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律制度保护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第四编 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货币法原理国际金融法制度 第五编 国际税法国际税收法律制度概述国际税法的特有法律问题中国所得税法律制度第六编 国际税法国际经济贸易争议解决法律制度国际经济贸易争议解决法律制度概述国际商事仲裁世界贸易组织的争议解决机制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经济贸易争议的解决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国际经济法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之间、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包括:不同国家的平等当事人之间的经济交往关系、主权国家对此项交往进行管

4、理和管制的关系,以及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就他们之间的经济关系进行相互协调的关系。表现为一国范围内的涉外经济立法、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自然人和个体企业2.法人、公司和其他经济实体3.跨国公司4.国家跨国公司“跨国公司系指一种企业,构成这种企业的实体分布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其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各个实体通过一个或数个决策中心,在一个决策系统的统辖之下开展经营活动,彼此有着共同的战略并执行一致的决策。由于所有权关系或其他因素,各个实体相互联系,其中一个或数个实体,对其他实体的活动能施加相当大的影响,甚至还能分享其他实体的知识、资源,并为他们分担责任。”跨国公司行为

5、守则(草案),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1983年制定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到一战之前 开拓世界市场,国家实行自由资本主义政策,很少干预商事交易。一战之后到二战之前 高度垄断的资本主义,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数量有明显增长二战至今 经济全球化,市场全球化国际经济组织概论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区域性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1.概念: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主体,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民间团体、自然人或者法人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发展目标,通过一定的程序设立的具有特定经济贸易或者相关职能的跨国组织。2.种类:国际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同国际经济组织覆盖地区不同政府间非政府间全球性区域性3.

6、主要职能:制定和协调政策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则行政与执行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端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2.世界银行集团(World Bank Groups)3.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5.国际统一私法协会(the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UNIDROIT)6.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

7、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UNCITRAL)1.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EU)2.安第斯条约组织(Andean Pact Organization)1.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2.国际海事委员会(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mmission,IMC)3.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Consulting Engineer,FIDIC)4.其他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8、法国际支付国际技术贸易国际服务贸易国际贸易管理法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则国际贸易法vs.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贸易活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业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和国家对贸易活动进行管理的公法规范。主要表现为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家或国家集团的立法、规章。1.贸易自由化 “我们也怀有一个梦想,这个梦想就是东方和西方都可以利用市场的显著效率,服务于人道社会的目的。”Martin Luther King,Jr2.平等互利、协商一致 既适用于国家之间的关系,也适用于贸易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私法关系。贸易法和商法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所

9、谓贸易法是指传统的商法内容加上国家干预商业贸易活动的全部法律的总称。所以,传统的商法只是贸易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说传统的商法属于私法范畴的话,那么,贸易法就既包括有私法的内容,也包含有公法的内容,因为国家干预商业活动的法律都具有公法的性质。(一)有关涉外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模式l1.两大法系的立法模式大陆法系民商合一的国家,买卖法通常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在债篇中加以规定英美法系没有专门的民法典,除了以法院判例形成的普通法原则外,通过颁布单行法规的形式制定了货物买卖法l2.中国的立法模式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商法典,目前,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体现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二)调整国际货

10、物买卖的国际公约1.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ULIS)lThe Uniform Law on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l公约宗旨: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一)概念l是具有国际因素的买卖合同(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性l对“国际”的理解:大多采营业地标准,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1.合同当事人2.合同形式3.要约与承诺(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l1.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l2.数量条款l3.包装条款l4.价格

11、条款l5.装运条款l6.保险条款l7.支付条款l8.检验条款l9.不可抗力条款l10.仲裁条款l11.法律适用条款l电子单证对于传统英美法系证据原则提出的挑战l我国合同法涉及电子单证的条文:“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l国际立法方面:数据电传交换的统一行为守则、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一)买卖双方共同义务l通知义务、保全货物(二)卖方应承担的义务l1.交货、交单义务l2.担保义务(三)买方应承担的义务l1.支付货物价款l2.收取货物(一)违约类型l1

12、.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l2.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二)双方共同的救济措施l损害赔偿、实际履行、分批交付货物(三)卖方违约的救济l1.要求实际履行l2.要求交付替代物l3.修理货物l4.给予宽限期l5.解除合同l6.减低价格l7.损害赔偿(四)买方违约的救济l1.实际履行l2.给予宽限期l3.解除合同l4.损害赔偿(五)违约免责(六)对先期违约的救济中止履行合同l1.采取中止履行合同措施的前提条件先期违约l2.先期违约下的解除合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律制度(一)提单运输 提单(B/L,bill of lading)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

13、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主要适用于班轮运输。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是指船舶按事先制定的船期表在特定的航线上,以既定的挂靠港口顺序,经常地从事航线上各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班轮运输的费率也相对固定。(一)提单运输l1.提单的种类已装船提单&收货备运提单(根据签发时货物是否已装船)不可转让提单&可转让提单(提单是否可以流通转让)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承运人是否在提单上进行批注)运费预付提单&运费到付提单(运费支付的时间)租船提单(租船项下的提单)(一)提单运输l2.提单的内容 正面条款:对货物、运输情况的描述 背面条款:承运人引就的权利、义务条款(一)提单运输l

14、3.提单的性质和作用(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据(2)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装船向托运人出具的收据(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一)提单运输l4.承运人义务与责任经营船舶、管理货物不同的国际条约有不同的规定(一)提单运输l5.承运人责任期间“接到交”:对于集装箱装运的货物,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出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钩到钩”:对于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责任期间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二)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二)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三)租船运输1.航次租船合同2.定期租船

15、合同(一)调整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两大公约体系1.以华沙公约为核心的华沙公约体系2.蒙特利尔公约体系(二)蒙特利尔公约体系下的运输规则1.公约的适用范围和优先适用性 所有以航空器运送人员、行李或者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也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履行的免费运输。当国际航空运输在蒙特利尔公约的一个当时国内履行,且该当事国是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危地马拉城议定书、各个蒙特利尔议定书所指一个或几个文件的当事国时,蒙特利尔公约优先于国际航空运输所适用的任何规则。(二)蒙特利尔公约体系下的运输规则2.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单证3.承运人的责任及免责 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由于下列

16、原因造成的,在此范围内承运人不承担责任:(1)货物的固有缺陷、质量或瑕疵;(2)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3)战争行为或者武装冲突;(4)公共当局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过境有关的行为(二)蒙特利尔公约体系下的运输规则4.托运人和收货人处置货物的权利5.索赔 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只能依照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额提起,无论其根据如何,是根据该公约、合同,还是侵权。(三)华沙公约体系下的运输规则1.航空货运单 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货运单一式三份,一份经托运人签字后交承运人;第二份附在货物上,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后交收货人;第三份由承运人在收

17、货后签字交托运人2.承运人的责任和免责(1)承运人对航空期间发生的货损、货物灭失、延误承担责任(2)承运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为每公斤250法郎(三)华沙公约体系下的运输规则3.托运人责任4.索赔与诉讼时效 收货人在发现货损时,最迟应在收货后7天内提出异议;如发生延误,最迟应在收货后14天内提出异议。(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发展及其法律问题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指的是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发展及其法律问题 主要法律问题:1.货物风险的划分2.法律适用问题3.运输单据的性质问题4.承运人和货主的关系问题(二)联合国

18、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1980年5月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的主持下,制定并通过了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of Goods,1980)。一、贸易术语l贸易术语是指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通过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表示货物的价格构成,用以确定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一套国际贸易惯例。l无论如何,贸易术语的性质仍然是惯例,而非成文法,经过编纂的惯例只有经过合同当事人同意选用,才具有法律约束力。l具有较大影响的有华沙-牛津规则、美国对外贸易定

19、义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一)INCOTERMS的宗旨l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二)INCOTERMS2000的适用l1.适用于销售合同,而不是运输合同l2.只规范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部分问题,而不是全部问题l3.主要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但也可以适用于国内货物买卖(三)INCOTERMS 2000的特点l1.对国际贸易术语的分类E、F、C、D四组l2.权利义务的设置将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分为A项和B项l3.电子单证明确规定在卖方必须提供商业发票或合同可能要求的其他单证时,可以提供“相等的

20、电子单证”EXW工厂交货(指工厂交货(指定地点)定地点)适用于任何方式的运输FCA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FAS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OB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应注意:l1.三种贸易术语风险和费用划分是不同的;FAS以买方指定装货地点的指定船边作为界线FOB以装运港货物是否越过船舷作为界线FCA以货交承运人的时间和地点作为界线l2.FCA中,卖方交货义务包括装货义务CFR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 成本、保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PT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 运费、保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FR和CIF适用于海上或内河运输CPT和CIP可以适用于任何方式的运输DAF 边境交货(

21、指定地点)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DDU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DDP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DES和DEQ主要用于海上和内河运输DAF可用于任何方式运输,主要是公路和铁路DDU和DDP可用于任何方式运输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l“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FCA术语。”INCOTERMS2000成本、保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l“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22、。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的费用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但是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INCOTERMS2000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CFR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PT术语。”INCOTERMS2000共同点l1.交货

23、地点都是在装运港口l2.适合海上运输或内河航运l3.风险划分都是以装运港的船舷作为界线l4.交货性质都属于象征性交货区别l由于三者的价格构成不同而产生的与之相关的责任与其他附属费用不同原告R公司与被告A公司达成由原告向被告出售澳大利亚散装大麦的买卖合同,价格条件为FOB,买方租船并通知卖方,并且合同规定买方指定的船舶必须符合南澳大利亚和(或)维多利亚所有港口船舶装载限制方面的规定,并且买方在指定船舶之前必须事先征得卖方的同意。买方指定甲号轮船并请求卖方同意,卖方以该船吃水不符合约定而拒绝。问:卖方是否有权拒绝买方指定的轮船?中国A茶叶公司向美国B茶叶公司出口茶叶,合同规定价格条款为CIF纽约,

24、适用Incoterms2000,该批货物数量为50000箱,A茶叶公司根据合同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并办理了托运手续。当该批茶叶运到纽约港时,B公司对货物进行了检验,检验报告显示因为货舱进水,使其中的2500箱茶叶因浸泡,已经没有商业价值。为此,B公司拒绝接收货物,并宣告合同无效,拒绝支付货款。问:B公司是否有权这样做?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及其订立l(一)保险合同的性质及其内容“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9条第1款l(二)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1.绝对诚信原则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披露重大事实 对重要事实的陈述必须真实 不得违反保证

25、2.保险利益原则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利害关系,它也是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3.补偿责任原则 当发生了承包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保险公司需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给予被保险人以经济上的补偿。4.近因原则 保险法中的近因更加强调法律的公平合理性,而不拘泥于通常所谓的因果关系二、承保的风险与损失l(一)承保的风险1.自然灾害2.意外事故3.外来风险l(二)赔偿的损失1.全部损失 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2.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在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的做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单独海损:货物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

26、海损的部分损失。(非任何人的有意行为造成的)单独费用: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一、共同海损的概念和由来l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将共同海损定义为:“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二、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l1.海上财产遭遇共同危险l2.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且合理的l3.做出的牺牲和支出的费用必须是特殊的l4.采取的措施必须有效果l5.共同海损损失必须是采取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后果三、共同海损的表现形式l1.共同海损牺牲共同海损牺牲,是指由

27、共同海损措施所直接造成的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在形态上的灭失或损坏l2.共同海损费用所谓共同海损费用,是指由于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产生的金钱上的额外支出(一)共同海损制度的形成l1.作为一种原始习惯存在的阶段在共同海损这个词语出现之前,并且在没有任何相关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人们只是依照当时的习惯来规范行为,以及调整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l2.最初的共同海损法律规范古希腊罗得海法中最早确立了“为减轻货载而抛弃的货物,应由全体分摊”这样的原则。被认为是最早将共同海损原则作为法律条文加以规定的法律雏形。(二)共同海损制度的发展l1.共同海损制度的区域性发展最具有影响力的是公元12世纪的奥列隆惯例集l2.共

28、同海损制度的国际统一化运动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一)共同海损理算概念和依据l1.共同海损理算的概念确定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的牺牲和费用的项目以及金额,应当参加分摊的受益方及分摊价值,各受益方的分摊额及最后应付的金额和结算办法l2.共同海损理算的法律依据目前国际上普遍接受的理算规则: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二)国内外的共同海损法律发展现状l1.国际上通用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l2.我国有关共同海损的理算规则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在1975年1月,公布施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简称“北京理算规则”(一)国际共同海损制度的发展对我国的影响l1.共同海损终结论和保险代替论的观点l2.共同海损制

29、度存在的价值“公平”理念的体现-共同海损制度的存在减少海上承运人的风险负担在海上承运人免责范围逐渐缩小的情况下,共同海损制度存在的价值l3.共同海损制度对保险业的影响船方保险公司与货方保险公司之间的博弈l4.共同海损制度对我国海商法的影响(二)我国共同海损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l1.共同海损制度实施的效果分析共同安全派和共同利益派,主要分歧点在于: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理算范围的时间划分l2.我国共同海损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共同海损的理算过于复杂共同海损的理算时间长,效率低,成本高,风险大船舶保险与共同海损制度发展不协调我国国内立法中有关共同海损制度存在的问题l3.完善我国共同海损制度的建议简

30、化共同海损理算程序对共同海损的理算范围加以确定明确共同海损理算举证的时限规定明确共同海损的理算时间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附加险条款二、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特点六种保险条款的承包范围与除外责任1981年修订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了以下内容:1.承保范围2.除外责任3.保险责任起讫4.被保险人义务5.索赔期限平安险单独海损不赔保险人责任最小仅指对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对由于意外事故发生的单独海损以及运输工具在运输途中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前后发生的单独海损仍要赔偿水渍险平安险+平安险中

31、不包括的那部分单独海损损失一切险平安险+水渍险+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不包括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1.仓至仓条款W/W,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2.扩展责任条款Termination of Contract of Carriage Clause1.及时提货,报告货损2.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货损3.遇特殊情况立即通知保险人4.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单证保险单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一、一般附加险二、特别附加险三、特殊附加险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特点l1.用英文字母表示原来各基本

32、险别的名称l2.消除了原险别之间的交叉和重叠l3.新货物条款增加了承保陆上风险l4.独立投保的保险条款六种保险条款的承保范围与除外责任l协会保险条款A相当于“一切险”l协会货物保险条款B相当于“水渍险”l协会货物保险条款C相当于“平安险”l协会货物战争险条款l协会货物罢工险条款l恶意损害险条款 原告CTI公司是一家经营出租集装箱业务的公司,为了解决该公司与客户经常发生的涉及集装箱损失责任的争执,该公司同意在承租人交纳额外的费用后,由CTI承担本应由承租人支付的一定金额的维修费用。CTI公司就这笔费用分别向C&F、L及O保险公司投了保。由于O认为,原告在向其投保时未向其告知前几年的索赔及保费数据

33、,也没有向其告知在要求L保险公司续保时被拒绝的情况。由于原告未告知这些“重要情况”,因此被告宣告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无效。中国某公司依CIF条件向南美某国出口花生酥糖1000箱,中国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由于运输该批货物的货轮航速过慢,且沿线到处揽货,致使货物在4个月后才到达目的港。花生酥糖因受热时间过长而全部软化,不适宜商销。对此南美收货人要求保险人赔偿。由于花生酥糖的受热时间过长而全部软化是因为货轮的延迟造成的,属于除外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赔偿。支付货币票据支付(汇票)l票据法律体系l日内日瓦公约体系l英美法体系汇票的出票行为l1.由出票人制作汇票并签名l2.将汇票交给收

34、款人,即“自愿转移对汇票的占有”汇票的内容l1.必须写明“汇票”字样l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l3.付款人姓名l4.汇票的受款人l5.汇票的到期日l6.汇票的出票日期及地点l7.汇票的付款地点l8.必须由出票人在汇票上签名一、汇付(买方直接付款)l电汇l信汇l票汇l见单付款或交单付现二、银行托收(一)托收概述l托收是指卖方以买方为付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代其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二)托收的种类l光票托收l跟单托收(三)托收当事人l1.委托人l2.托收行l3.代收行l4.付款人1.委托人和托收行之间l委托代理关系2.托收行和代收行之间l委托代理关系3.委托人和代收行之间l无合同关系1

35、.及时提示2.保证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表面一致3.收到的款项在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后必须按照指示书的规定无迟延的交予本人4.无延误的通知托收结果托收属于商业信用(与信用证的区别)1.对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2.对单据有效性免责3.对货物免责4.对翻译与通讯中的延误免责5.不可抗力免责6.对单据遭拒付免责(一)信用证概念l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有条件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l以银行信用为基础(二)信用证的流转l需要经过六个基本步骤1.买卖双方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2.开证申请3.通知4.交单5.议付6.付款赎单(三)信用证的主要内容l1.信用证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l2

36、.信用证的种类和号码l3.开证行保证条款l4.信用证的金额l5.汇票条款l6.单据条款l7.装运条款l8.信用证的有效期限l9.其他条款一、单证一致原则二、银行免责的几种情况l1.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以及对单据上所载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l2.传递失误l3.不可抗力l4.银行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或影响,不负责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及买卖当事人的资信等l5.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1.信用证的当事人2.信用证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通知行与开证行、受益人、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关系4.开证行与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的关系5.受益人与付款行、承兑行

37、、议付行的关系WTO法律制度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l成立于1995年,其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l我国从2001年起成为WTO的正式成员WTO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它制定了什么样的规则,要求成员必须遵守?它为什么有这么大的权威,对某一个具体贸易争端作出裁决?(一)WTO的成立lWTO 和GATT的区别(二)WTO协议框架1.附件1l附件1A:13个多边货物贸易协议l附件1B:GATS&TRIPS2.附件2l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3.附件3l贸易政策审议机制4.附件4l4个

38、诸边协议承认其贸易和经济关系的发展,应旨在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与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持续发展之目的扩大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进一步承认有必要作出积极的努力,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份额;期望通过达成互惠互利的安排,切实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关系中消除歧视待遇,为实现上述目标作出贡献;从而决心建立一个完整的、更有活力的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以包括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往贸易自由化努力的成果和乌拉圭回合多

39、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决心保持该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和加强体制的目标;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序言(二)WTO的基本原则l1.非歧视性的贸易(1)最惠国待遇(2)国民待遇l2.更加自由的贸易l3.可预见性l4.促进公平竞争l5.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一)职能l1.世贸组织应促进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的执行、管理、运作,以及进一步实现各协议的目标,并对诸边贸易协议的执行、管理和运作提供框架。2.世贸组织应为各成员处理与本协议各附件有关的多边贸易关系提供谈判场所。如果部长会议作出决定,世贸组织还可为各成员的多边贸易关系的进一步谈判提供场所,并为执行该谈判的结果提供框架。3.世贸组织应管理实施本协议附件二

40、有关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下称“争端解决谅解”)。4.世贸组织管理实施附件三的贸易政策评审机制,世贸组织应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适当的合作,以更好地协调制定全球经济政策。(二)法律地位l1.世贸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各成员应赋予世贸组织享有执行其职责所需要的法律资格。l2.世贸组织各成员赋予世贸组织为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特权和豁免。l3.世贸组织各成员应同样给予世贸组织官员和各成员代表在其独立行使世贸组织有关职责时必要的特权和豁免权。l4.每一世贸组织成员所赋予世贸组织及其官员的特权和豁免权,应当和1947年11月2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权公约之

41、规定相似。l5.世贸组织可以缔结一个总部所在地协议。(三)WTO的组织机构WTO机构图一、概述l基本原则:一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互惠与减让原则透明度原则例外条款原则(一)普遍最惠国待遇l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及第四款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甲)一缔约国对其他缔约国贸易所给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协定所附这一缔约国的有关减让表中有关部分所列的待遇。(

42、乙)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如在另一缔约国减让表的第一部分内列名,当这种产品输入到这一减让表所适用的领土时,应依照减让表的规定、条件或限制,对它免征减让表所列普通关税的超出部分。对这种产品,也应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对输入或有关输入所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或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进口领土内现行法律规定以后要直接或授权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丙)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如在另一缔约国减让表的第二部分内列名,当这种产品输入到这一减让表所适用的领土,按照本协定第一条可以享受优惠待遇时,应依照减让表的规定、条件或限制,对它免征减让表所列普通关税的超出部分。对这种产品,也应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对输入或有关输入所

43、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或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进口领土内现行法律规定以后要直接或授权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但本条的规定并不妨碍缔约国维持在本协定签订日关于何种货物可按优惠税率进口的已有规定。1各缔约国认为: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兜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条例和规定,以及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在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实施时,不应用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2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同时,缔约国不应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采用其他与本条第一款

44、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四)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五)海关估价(六)贸易法规的公布和实施(七)普遍取消数量限制以及数量限制的非歧视管理(八)外汇安排(九)补贴(十)国营贸易企业(十一)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援助(十二)对某些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十三)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十四)磋商和利益的丧失或减损(十五)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倾销的含义l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的一国或地区的出口商向另一国销售其产品的行为l目前最具权威性的国际反倾销法是WTO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又称WTO反倾销协议倾销的认定l1.确定正常价格所要考虑的因素一、出口到国

45、外的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卖出的市场价格二、以该国对第三国出口的价格作为比较标准,如果在国内市场不存在或不足以证明产品正常价格三、进口产品的构成价格l2.实质性损害的确定首先,某一产业的确定。从宏观上来把握,是进口国国内生产这类产品的生产者的所有企业,或者是进口的产品的总量的比例占到进口国的大多数其次,损害事实的确定。主要指该产品的进口数量或进口增长速度是否过快、过猛l3.因果关系的确定WTO规则下认定反倾销的标准l1.倾销的存在确定正常价值的相关因素出口价格的确定倾销幅度的确定 l2.损害的确定确定国内产业的范围损害的种类同类产品的确定l3.必然的因果关系存在于倾销与损害之间根据调查报告来确定倾销

46、和损害之间是不是存在一定的因果联系反倾销的实质l倾销对进口国的经济危害很大,运用反倾销这个武器可以为本国经济保驾护航,从而最大程度降低倾销带来的危害,进口国调查当局所采取的反倾销措施是合法的,这是WTO所允许的手段,与反倾销并驾齐驱的另外两种合法的贸易保护手段是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一、WTO反倾销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演化进程及现状lWTO争端解决机制l集中体现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附件之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DSU)二、WTO反倾

47、销争端解决机制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l在解决WTO反倾销争端中,两者是相互补充适用的,一般情况下,反倾销协定的特殊规则是与DSU的一般性规定同时适用的,只有在两者的规定有差异时,才会优先适用反倾销协定中的特殊规则。l是“特殊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三、WTO反倾销争端解决的机构1.争端各方2.专家组3.上诉机构4.总干事和秘书处5.反倾销措施委员会一、磋商程序l成员方提出双边磋商请求时,应当及时向WTO争议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DSB)相关的委员会或理事会通报,同时说明提出磋商请求的理由,包括有争议的措施核实情况及提起措施的法律依据二、专家组程序l1.专家

48、组的设立及专家组成员的选任专家组一般由3人组成,在专家组设立的10日内,争端各方可以达成由5人组成专家组的意见。专家组成员应该是资深的政府或非政府人员并拥有丰富的经验、不同的背景和具有很高专业声誉的专家,以便保证专家组报告的权威性和质量。l2.专家组的职能DSU第11条规定的标准职能l3.专家组的工作程序三、上诉复审程序l1.上诉机构的组成上诉机构由7人组成,其中3人可以同时受理任何争端案件的上诉l2.上诉机构的职能上诉机构不能审查争端中的事实部分,只能就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法律解释进行复审。l3.上诉机构的复审自争端方通知其上诉决定之日开始,到上诉机构向成员散发上诉报告之日时止,不得超过

49、60日四、仲裁程序l1.仲裁制度的确立二战以后,仲裁作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手段,被更多的国际条约或国际组织承认和采用l2.仲裁程序的特征高效性、自主选择性、终局性l3.仲裁裁决的范围对执行DSB己经通过的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中裁定的合理期限的确定可以提交仲裁解决关于中止减让或作出赔偿金额的确定问题可以提交仲裁解决五、执行程序l1.执行期限的确定自专家组或上诉和机构提交的报告被通过的30日内,各争端当事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DSB报告其执行DSB裁决或建议的意愿。l2.对执行程序的监督DSB应当对专家组或上诉机构通过的报告中的裁决或建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任何成员方都有权在专家组或上诉机

50、构报告通过后向DSB提出与实施裁决或建议有关的问题六、报复和交叉报复程序l一般情况下,报复应当与胜诉方利益损害或者损失的程度相当,而且是在有争议或者遭受损害的同一行业或部门内进行。如果胜诉方认为在同一行业或部门内进行的报复未能起到明显效果或者与其利益损害或者损失的程度不相当,可以申请进行跨部门报复,甚至可以针对WTO之外的协议实施跨协议的报复,即“交叉报复”七、选择性的争议解决方法l选择性的争议解决方法(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l是除了磋商、专家组、上诉机构和仲裁程序以外的解决争端的方法lADR包括由第三方参与的斡旋、调停、调解程序和通过特设的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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