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法規暨事故責任與保險責交通法規暨事故責任與保險責任之探討任之探討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陳志銘陳志銘 主題大綱主題大綱 壹、前言壹、前言 貳、交通事故(車禍)之特徵貳、交通事故(車禍)之特徵 參、交通事故之型態參、交通事故之型態 肆、交通事故發生時之現場處置及證據保全肆、交通事故發生時之現場處置及證據保全 伍、交通事故之責任歸屬伍、交通事故之責任歸屬鑑定鑑定 陸、交通事故之民、刑責任陸、交通事故之民、刑責任 柒、交通事故當事人之和解與鄉鎮調解之運用柒、交通事故當事人之和解與鄉鎮調解之運用 捌、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保全執行捌、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保全執行 玖、案
2、例解析及相關問題玖、案例解析及相關問題 拾、結語拾、結語根據行政院衛生署的統計,台灣地區過根據行政院衛生署的統計,台灣地區過去平均每年因為車禍死亡的人數高達七去平均每年因為車禍死亡的人數高達七千人,導致三十萬人受傷,財務損失估千人,導致三十萬人受傷,財務損失估計更達三千億元左右。如此觸目驚心的計更達三千億元左右。如此觸目驚心的數字,所有社會大眾不得不關切。數字,所有社會大眾不得不關切。l過失之意義:所謂過失,即行為人雖非故過失之意義:所謂過失,即行為人雖非故意,而因不注意,致其行為構成犯罪事實意,而因不注意,致其行為構成犯罪事實之意。申言之,即行為人雖無犯罪之意思,之意。申言之,即行為人雖無犯
3、罪之意思,但於應認識且可認識之事實,因不注意而但於應認識且可認識之事實,因不注意而致發生犯罪,刑法以注意之義務為歸究責致發生犯罪,刑法以注意之義務為歸究責任之基礎,而可予以非難者也。(以欠缺任之基礎,而可予以非難者也。(以欠缺認識為本質,以欠缺注意為條件)。認識為本質,以欠缺注意為條件)。l法條規定:刑法第十四條規定法條規定:刑法第十四條規定u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失。u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
4、失論。以過失論。l過失之類別:過失之類別:u不認識過失(即懈殆過失)不認識過失(即懈殆過失)u有認識過失(疏虞過失)有認識過失(疏虞過失)u普通過失普通過失:又稱一般過失,即一般人不又稱一般過失,即一般人不注意其通常注意義務之過失。注意其通常注意義務之過失。u業務過失:又稱加重過失,即指從事一業務過失:又稱加重過失,即指從事一定業務之人,因不盡其業務上應特別注定業務之人,因不盡其業務上應特別注之義務,而構成過失犯罪者是。之義務,而構成過失犯罪者是。積極過失:指因積極之行動而發生一積極過失:指因積極之行動而發生一定之結果,而係出於過失者,如駕車定之結果,而係出於過失者,如駕車不慎而撞傷行人是。不
5、慎而撞傷行人是。消極過失:係因消極之行為而不防止消極過失:係因消極之行為而不防止其結果之發生,其出於過失者,如看其結果之發生,其出於過失者,如看守平交道之人員,因不注意而忘記將守平交道之人員,因不注意而忘記將柵欄放下,致火車撞及車輛使人受傷柵欄放下,致火車撞及車輛使人受傷是。是。l業務之定義及分類:業務之定義及分類:u主業務:業務指行為人反覆從事同主業務:業務指行為人反覆從事同 一種類之事物的社會生活行為。一種類之事物的社會生活行為。u附隨業務:雖非主業務,惟係輔助附隨業務:雖非主業務,惟係輔助 主業務所不可或缺之行為。主業務所不可或缺之行為。l車輛損壞、財物損失(未傷及人之車輛損壞、財物損失
6、(未傷及人之生命、身體、健康等)。生命、身體、健康等)。l除前項外,兼造成人之死亡或傷及除前項外,兼造成人之死亡或傷及被害人身體、健康。被害人身體、健康。打開電視,每天的新聞報導中均有車禍傷亡的訊打開電視,每天的新聞報導中均有車禍傷亡的訊息;行人走在道路上,各種大小型車輛,在街頭息;行人走在道路上,各種大小型車輛,在街頭巷尾到處橫衝直撞,令人怵目驚心。車禍發生後巷尾到處橫衝直撞,令人怵目驚心。車禍發生後,輕則受傷賠償,重則車毀人亡,使原本幸福美,輕則受傷賠償,重則車毀人亡,使原本幸福美滿的家庭及個人理想的遠景因而美夢破碎,實在滿的家庭及個人理想的遠景因而美夢破碎,實在令人遺憾。大多數的車主發生
7、車禍時,不知道應令人遺憾。大多數的車主發生車禍時,不知道應如何正確處理,尤其涉及車輛毀損及人員傷亡時如何正確處理,尤其涉及車輛毀損及人員傷亡時,更是不知如何處置,以下幾點僅供參考。,更是不知如何處置,以下幾點僅供參考。發生車禍時應立即停車,打開雙黃燈警示後方車輛,發生車禍時應立即停車,打開雙黃燈警示後方車輛,以避免碰撞。以避免碰撞。汽車應於車後方汽車應於車後方3030100100公尺處豎立三角形警告牌公尺處豎立三角形警告牌(豎立之距離依行車速度快慢及路況決定)。(豎立之距離依行車速度快慢及路況決定)。下車後應保持冷靜切勿慌張,即使輕微碰撞亦應下下車後應保持冷靜切勿慌張,即使輕微碰撞亦應下車處理
8、或致歉並詳查雙方人員傷亡及車輛毀損狀況。車處理或致歉並詳查雙方人員傷亡及車輛毀損狀況。若有需要,雙方可互留車型、車號、姓名及聯絡方若有需要,雙方可互留車型、車號、姓名及聯絡方式,在警方未到達前不要離開現場,以免事後被對式,在警方未到達前不要離開現場,以免事後被對方控訴為肇事逃逸。方控訴為肇事逃逸。為了保障自身權益,切勿為了維持交通順暢或搶救傷患而將車輛移動至路邊或離開現場。警方到達現場後,會依車輛方位及現場掉落物、人員傷亡位置等繪製現場圖,作為未來肇事責任(如路權歸屬、交通違規等)研判之依據。若為一般無人傷亡之小事故或交通嚴重阻塞之路段,為了避免影響後方車流,可先用噴漆、粉筆或口紅在地上標出車
9、輛四輪、機車倒地及掉落物位置(四輪以、車頭方向以、機車倒地、掉落物以線標示之)若有攜帶相機,應將重要物證(如雙方車牌、人員物品位置、車輛毀損情形、煞車痕、刮地痕等)及現場景況拍攝下來,以備將來車禍鑑定或訴訟時之佐證資料。發生人員傷亡時,速打119請求消防單位派救護車前來送醫急救,因隨車有合格之急救人員及設備且免費服務。亦可選擇車禍地點附近公私立醫院之救護車,就近送醫急救(依該單位收費標準支付)。勿使用肇事車輛移送傷患,若患者受傷嚴重在救護車未到達前,視情況可先做急救措施(如CPR、止血、骨折固定等),交通不便地區可求助路過車輛或附近居民支援。救護車離開前,別忘了記下患者姓名及送往之醫院,以利事
10、後前往探視及洽談和解事宜。發生車禍事故,立即打110報警處理及電話請求家屬、同事支援,並詳細說明發生車禍之地點及概況。警方到達現場蒐證,繪製車禍現場圖及事後製作當事人筆錄時應據實說明,詳細核對檢查無誤後才能確認簽名。車禍現場圖及應訊筆錄為事後鑑定肇事責任歸屬、訴訟及申請保險理賠之重要參考依據,不可輕忽。請注意對方是否為無照或酒後駕駛,若懷疑時應主動向警方於現場提出並做酒精含量測試及列入記錄。處理警員離開前,應主動查詢其姓名或記下臂章編號及隸屬單位名稱、聯絡電話,以備必要時之聯繫。若車禍發生在叉路口時,號誌燈之變換在一 瞬間,事後雙方說法常會各執一詞而無法求 證。當車禍發生時,常會引起路人的注意
11、,應主 動尋找現場熱心且富正義感之目擊證人,留 下聯絡方式或記下其車號,以做為未來必要 時之證人。若有戴手錶且受傷不嚴重,應記下發生車禍 的時間及地點,以利必要時提供資料之用。依現行法律規定,目前汽機車均應投保強制責任險,部分車主可視需要加保其它任意險(例如:車體損失險、竊盜損失險、乘客責任險等),因此事故發生後應隨即利用強制保險證之080電話號碼(24小時客服專線)向所屬保險公司報案。車禍事故發生時,除自願負擔損失外,請勿私下與對方和解致喪失保險理賠請求權。請於車禍事故發生時起五日內攜帶保險卡(單)、行照、駕照、被保險人印章,至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手填寫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另警局或調解委員會
12、存查一份。遇有人員傷亡時,請務必載明此和解書是否包含強制險理賠金及求償之一方是否同時自願拋棄民事及刑事追訴權。l訴訟程序外之鑑定:訴訟程序外之鑑定:u當事人(駕駛人、車輛所有人)於案發當事人(駕駛人、車輛所有人)於案發 起六個月內申請。起六個月內申請。u處理機關(如警察局)移送鑑定:距案處理機關(如警察局)移送鑑定:距案 發六個月內移送。發六個月內移送。l已進入司法程序之鑑定:由司法機關已進入司法程序之鑑定:由司法機關囑託鑑定,被害人及其家屬均可請求囑託鑑定,被害人及其家屬均可請求檢察官或法官送請鑑定。檢察官或法官送請鑑定。l鑑定機關、程序及不服鑑定結果救濟方法:鑑定機關、程序及不服鑑定結果救
13、濟方法:u初級:初級:、台灣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台灣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高雄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高雄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其他學術或鑑定機關【無覆議機、其他學術或鑑定機關【無覆議機 關】。關】。u覆議:覆議:、台灣省汽車肇事覆議鑑定委台灣省汽車肇事覆議鑑定委 員會員會設省交通處。設省交通處。、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 定委員會定委員會設台北市政府。設台北市政府。、高雄市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高雄市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 定委員會定委員會設高雄市政府。設高雄市政府。鑑定結果之效力(對法院
14、有無拘束力)鑑定結果之效力(對法院有無拘束力)l民事責任(兼論刑事附帶民事民事責任(兼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訴訟之提起)u車輛損壞、財物損失之賠償責任:民法車輛損壞、財物損失之賠償責任:民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一條之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一條之 二、第一百九十六條。二、第一百九十六條。民法第 184 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 ,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 ,不在此限。民法第191-2條(動力車輛駕駛人之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
15、之動力車輛 ,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6 條(物之毀損之賠償方法)-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u造成他人生命死亡之賠償責任:造成他人生命死亡之賠償責任:民法第民法第192 192 條(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條(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
16、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民法第194194條(侵害生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條(侵害生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賠償)-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1 1、請求權人:、請求權人: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之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之 人、支出殯葬費之人、受被害人扶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受被害人扶養 之人、被害人之配偶、父母、子女。之人、被害人之配偶、父母、子女。2 2、請求之範圍:財產上之損害及非財產、請求之範圍:財產上之損害及非財產上之損害。上之損害。u造成他人身體、
17、健康傷害之賠償責任造成他人身體、健康傷害之賠償責任民法第民法第193 193 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償)-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民法第195 條第1項 (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
18、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1 1、請求權人:被害人、請求權人:被害人2 2、請求之範圍:醫藥費、喪失或減、請求之範圍:醫藥費、喪失或減 少勞動能力(無工作能力時如何少勞動能力(無工作能力時如何 計算請求?計算請求?)、增加生活上需要、增加生活上需要 (如看護費如何計算請求?由家屬如看護費如何計算請求?由家屬 無償看護時能否請求?)、非財無償看護時能否請求?)、非財 產上之損害(精神損害)。產上之損害(精神損害)。u與有過失、過失相抵之意義及主張:民與有過失、過失相抵之意
19、義及主張: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u共同侵權行為之意義及責任:民法第一共同侵權行為之意義及責任:民法第一 百八十五條。百八十五條。u法定代理人之連帶責任:民法第一百八法定代理人之連帶責任:民法第一百八 十七條。十七條。u僱用人之侵權行為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僱用人之侵權行為責任:民法第一百八 十八條。十八條。民事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民法第197條(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與不當得利之返還)-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
20、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l刑事責任:刑事責任:u過失致死之刑責:過失致死之刑責:1 1、一般過失致死:刑法第二百七十六一般過失致死:刑法第二百七十六 條第一項。條第一項。2 2、業務過失致死:刑法第二百七十、業務過失致死:刑法第二百七十 六條第二項。六條第二項。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u過失傷害之刑責:過失傷害之刑責:1 1、一般過失傷害: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一般過失傷害: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 項項.2
21、 2、業務過失傷害: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業務過失傷害: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第二項第二項.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重傷與輕傷之意義刑法第10條第4項規定: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
22、有重大不治或難 治之傷害。何謂易科罰金(刑法第四十一條)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本條自95年7月1日起修正施行.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判例字號: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1634號刑法第六十二條之所謂發覺,係指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已知悉犯罪事實與犯罪之人而言,而所謂知悉,固不以確知其為犯罪之人為必要,但必其
23、犯罪事實,確實存在,且為該管公務員所確知,始屬相當 ,如犯罪事實並不存在而懷疑其已發生,或雖已發生,而為該管公務員所不知,僅係推測其已發生而與事實巧合,均與已發覺之情形有別何謂緩刑-刑法第七十四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 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附條件緩刑):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
24、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 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五、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 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 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 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u酒後駕車之刑事責任酒後駕車之刑事責任公共危險罪章公共危險罪章1 1、何謂酒後駕車?認定標準為何?、何謂酒後駕車?認定標準為何?2 2、法條規定: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法條規定: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
25、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 條第一項。條第一項。肇事逃逸肇事逃逸公共危險罪章公共危險罪章1 1、何謂肇事逃逸?其要件為何?、何謂肇事逃逸?其要件為何?2 2、法條規定: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法條規定: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民法上和解之意義、效力與分別:民法上和解之意義、效力與分別:民法第七百三十六條(和解之意義)-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民法第七百三十七條(和解之效力)-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1.1.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試行和解)法
26、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2.2.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1條(兩造當事人 聲請和解及和解方案之訂定)當事人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者,兩造得聲請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當事人表明之範圍內,定和解方案。3.3.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訴訟和解之 效力與繼續審判之請求)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通常交通事故在釐清責任歸屬後,若無涉及刑事責任(過失致死),兩造雙方即可進入和解或調解階段,但在和解
27、及調解談判磋商過程中有許多注意事項是不能忽略的,大略說明如下:必須充分了解本身所投保的險種以及承保範圍,接著再看保額是多少錢,這樣才能知道自己保障在那裡。如對方車輛為營業用車(如計程車、租賃車),會增加一筆營業損失賠償,最好先知道對方要求索賠金額。發生交通事故若有人員受傷,和解前最好先取得醫院診斷證明書,或者醫療收據。和解或調解時最好有保險公司理賠員在場,若理賠員不能參與,則必須將對方要求金額告知理賠員,無論如何要先知道此案能獲得多少理賠,再與對方談和解或調解。千萬不要等和解完畢才告知保險公司,就如同先前所言,這時你已犯了私下和解的禁忌,保險公司會自行研判賠償你多少錢,而不受和解金額的約束。要
28、慎選和解或調解的地點與場所,千萬不要在對造家中談,避免類似花蓮縣車禍事件致嬰兒死亡,肇事者遭被害人家屬毆打死亡案件,建議在派出所或調解委員會內談判和解或調解。所有保險契約承保範圍的任何一次損失,被保險人均須先負擔約定之自付額,保險公司僅會對超過的損失部份負賠償之責。一、談判之原義:在各種不同聲音、意見及利害相衝突下,透過折衝妥協來化解彼此之對立與衝突,以維持和諧之關係。可見談判是為解決衝突,是一門兼具科學與藝術的學問。二、說文解字:談判的英文是negotiation,是拉丁語的neg(不),加上otium(平靜)所形成的造語,意思是把不平靜的事擺平,這就是談判的原意。另從中文之字面上而言,談判
29、的談,右邊是炎,是雙火,燒得很激烈,如果任由雙火燒下去,會不可收拾,所以讓左邊的言介入,阻止火的延燒,但只是用言,未必能滅火,於是再用判,判字從刀從半(即一刀兩半),以刀把價值切成各半,分給雙方,最後皆大欲喜(廖孟秋著,2000)。三、調解與判決不同:調解除顧及法律面外,尚牽 涉社會層面之因素。而判決僅單純就法律規定 考量,亦即依法判決。但判決有時如刀之 兩面,可能同時傷害到雙方,換言之,判決勝 訴之一方,以最後結果而論,未必即得利,反 而治絲益焚,例如離婚事件、通姦案件等,結 局雙方可能均是輸家,更可能造成妻(或夫)離子散,家庭破碎。因此調解時可將上開利害 關係詳實的勸諭雙方當事人,使其瞭解
30、將來所 面臨困境,有助調解成立之機會。四、調和雙方利害,而不是立場:在調解 過程中應使雙方坦誠地討論彼此的看 法,經由瞭解、信任、尊敬與情誼來 建立相互關係,以尋求雙方都能接受 協議。雙方把重點放在利害上而非立 場上。五、調解成功條談:談判是兼顧權力和表達技巧,通常要 當事人坐下來協商談判,必須有三個條件:第一、要讓當事人雙方知道,眼前的僵局是對雙方均 不利的。第二、當事人雙方必須體認,堅持己見及立場,是無法 解決眼前的僵局。第三、使當事人雙方相信,透過談判解決問題是辦得 到的,而且是談比不談要好。最後再利用:1.動之以情。2.說之以理。3.規之以法。三者靈活配合運用,則必能成功的將彼此的糾紛
31、化解高。六、調解之原則:誠信參照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 調 解委員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 兩造為為適當之勸導,並徵詢列席協同調解 人之意見,就調解事件,酌擬公正合理辦法,力謀雙方之協 和。因此調解委員進行調解時,應本於最大誠信原則處理雙方之糾紛,不可 以欺罔、脅迫之方式 為之。否則不僅無法解 決兩造之糾紛,更可能產生有功無賞,打 破得賠及公親變事主之窘境。七、調解之主軸:妥協,亦即調解乃經由雙方 之協商談判,尋求雙方皆可接受之處理模 式方案。談判之目的在於妥協,雙方各讓一步,因 此如何使雙方放棄自我成見,接受對方,即雙方均能卸下彼此之心防,使雙方願意 達成調解則有賴調解委員之技
32、巧。茲提供如下淺見供參考:傾聽:傾聽除能了解兩造之爭執點,提出解決方案 外,另一層面即讓雙方有訴苦之機會,並澄 清事實疑慮,傾訴自己之冤屈,就社會層面 而言,隱涵有張老師之意謂。事實上有時雙 方之糾紛可能因雙方缺乏溝通之機會,彼此 產生誤解,如經由雙方當面溝通,或許事情 即可解決。如循訴訟解決,以法院受理案件 之數量,雙方恐較無暢所欲言之機會。專業知識及法律素養之充實:調解人員本身應具備豐富之專業知識,並隨時 充實法律素養,則於調解時必能言之有物,聽之成理,如此較 能令當事人信服。例如於車禍事件調解,瞭解 醫療費用、扶養費、其他損害賠償之計算,及 車禍肇事責任判斷等等。親切的語言技巧:幽默、風
33、趣,於利害衝突之場合通常比較能化解雙方之怨氣,在祥和之氣氛下亦較容易達成共識,促進調解成立之可能性。語言方面,儘可能配合不同當事人之慣用語,使其有親切感、信賴感 。例如對老榮民可用國語,客家人儘可能使用客 家話(或國語),如以台語溝通,效果可能較差,較不易達成調解。l鄉鎮調解之規定與實務:鄉鎮調解之規定與實務:u聲請人聲請人u種類:種類:1 1、民事:、民事:2 2、刑事:限告訴乃論罪。、刑事:限告訴乃論罪。u時機: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時機: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u效力: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效力: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 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於民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
34、自訴。於民 事調解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於已事調解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於已 繫屬法院後,調解經核定後,視為撤回繫屬法院後,調解經核定後,視為撤回 起訴。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經當事起訴。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經當事 人同意撤回者,視為撤回告訴或自訴人同意撤回者,視為撤回告訴或自訴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 條。條。通常交通事故在釐清責任歸屬後,若無涉及刑事責任(過失致死),兩造雙方即可進入和解或調解階段,但在和解及調解談判的過程中,有許多注意事項是不能忽略的 千萬不要等和解完畢才告知保險公司,就如同先前所言,這時你已犯了私下和解的禁忌,保險公司
35、會自行研判賠償你多少錢,而不受和解金額的約束。要慎選和解或調解的地點與場所,千萬不要在對造家中談,避免類似花蓮縣車禍事件致嬰兒死亡,肇事者遭被害人家屬毆打死亡案件,建議在派出所或調解委員會內談判和解或調解。所有保險契約承保範圍的任何一次損失,被保險人均須先負擔約定之自付額,保險公司僅會對超過的損失部份負賠償之責。十二項訣竅四字訣:和解訣竅、和解筆錄、一次給付、同時給付、先押再談、邊告邊談、理直氣合、附身份證、本票支票、人保物保、全部到齊、撤告訴狀十個要五字訣:要有好氣氛、要理性行為、要在能力內、要善 用保險、要掌握心態、要配合時機、要注意 給付、要找有經驗、要合理計算、要調查資力五個莫字訣:莫
36、介意誠意、莫推先開價、莫說我沒錢、莫計較對錯、莫只用行情 與對方和解、調解時,應聯繫其共同至處理車禍之警局(派出所)或各鄉鎮市公所之調解委員會進行協調和解,以維公正及確保安全(可請家屬、同事或民意代表陪同前往)。和解時建議使用標準格式之和解書或書寫正式調解書,並清楚詳細記載雙方和解內容,填寫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另警局或調解委員會存查一份。遇有人員傷亡時,請務必載明此和解書是否包含強制險理賠金及求償之一方是否同時自願拋棄民事及刑事追訴權。請注意賠償一方金錢給付方式及期限。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保全執行(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至第一百三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至第一百三十六條):十六條)
37、:假扣押的意義:假扣押係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假扣押的意義:假扣押係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形,為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而難執行之虞之情形,為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而對債務人之財產予以扣押禁止其處分,用以防止對債務人之財產予以扣押禁止其處分,用以防止因債務人之處分財產而喪失,以維持其財產現狀因債務人之處分財產而喪失,以維持其財產現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二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二條)。l假扣押之時機:訴訟繫屬前即可為之。假扣押之時機:訴訟繫屬前即可為之。l假扣押之標的:債務人所有之財物(禁假扣押之標的
38、:債務人所有之財物(禁止執行者除外)。止執行者除外)。l假扣押之程序:先聲請裁定准許。假扣押之程序:先聲請裁定准許。l假扣押之執行:提供擔保後即可聲請執假扣押之執行:提供擔保後即可聲請執行。行。l假扣押執行移本案執行:聲請調卷執行假扣押執行移本案執行:聲請調卷執行。汽車保險主要包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任意保險兩大類:強制汽車責任險任意汽車保險 政府為保護車禍受害人的權益,規定每一位車主均須投保的保險,承保範圍是當汽車事故導致人員傷亡時,受害人可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受傷醫療費用20萬元,死亡保險金150萬元。值得注意的是,強制汽車責任險只針對受害的第三人賠償,賠償範圍是身體的傷害,並不包括車
39、禍時車輛及其他財產的損失。由於強制汽車責任險只保障事故中的第三人身體傷害,但汽車也可能發生其他的損害,如車子擦撞、遭竊等,所以另有任意汽車責任險,車主可依需要選擇投保,保障範圍包括意外責任險、車體損失險、竊盜損失險及各式附加險。意外責任險:意外責任險又分成針對第三人人身傷害險與第三人財產損害險2種,保障的對象都是事故中的第三人。人身傷害責任險與強制汽車責任險的保障範圍相同,但因強制汽車責任險有150萬元的保額上限,所以如果擔心發生意外可能賠償金額不夠,則可以加保第三人傷害責任險增加保額。財產損失責任險:保障受害第三人的財產,保障範圍擴及對方的汽車及其他財產施行日期 汽車為八十七年元月一日。機車
40、為八十八年元月一日。重要名詞解釋保險人:保險公司。被保險人:具名投保本保險之人。加害人:車禍之駕駛人(肇事者)。受害人:因車禍遭受體傷、殘廢或死亡之人。受益人:1.體傷、殘廢之受益人為受害人本人。2.死亡之受益人為受害人之繼承人,無繼承人時,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為受益人。加害人使用之車輛為本法規定強制納保的汽、機車。受害人或受益人與被保險人或加害人串通之行為所致者。受害人或受益人之故意行為所致者。受害人或受益人從事犯罪行為所致者。單一汽車車禍之駕駛人。財產損失。加害人所使用之車輛為非本法強制納保之車輛;如農用車、拼裝車、無牌照進口重機車、自行車等保險公司 特別補償基金車禍被害人使用之車輛已投保
41、本保險者,被害人可直接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提出給付保險金之請求。車禍被害人使用之車輛未投保本保險者,被害人可直接向各加害人被保險汽車之保險公司提出連帶給付保險金之請求。有後述三種情形之車禍被害人,可直接向特別補償基金提出給付保險金之請求,但受害人或其繼承人已自加害人或汽車所有人獲有賠償或自社會保險獲有給付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公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學生團體保險、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社會保險)肇事汽車逃逸。肇事汽車未投保本保險。肇事汽車投保本保險之保險公司倒閉。投保汽車險,並非發生任何狀況都可以獲得保險理賠,若有以
42、下情形發生時,即使投保了應有的險種,保險公司仍可依保險契約的規定,不負理賠責任。逾時報案:事故發生時必須以電話向保險公司報案,並在5日內填寫書面的理賠申請書,否則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無警察前往處理:事故發生應找警方在現場處理(現場拍照、筆錄)。車主私下承諾對方賠償,而未經保險公司同意。吸食違禁藥物或醉酒駕車肇事,造成車子毀損不賠,對人身造成傷害也應自行負起責任。但如有投保酗酒險,對於受害的第三人保險公司會負起賠償責任。無照駕駛。肇事逃逸。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有虛報或詐欺行為。汽車自然損耗。案例解析及相關問題:案例解析及相關問題:交通事故肇事人對他人生命、身體及交通事故肇事人對他人生命、身體及車輛
43、造成傷害之民刑事責任。車輛造成傷害之民刑事責任。肇事逃逸之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及刑肇事逃逸之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事責任。靠行制度之意義及車行之責任。靠行制度之意義及車行之責任。大車與小車發生碰撞之肇事責任歸屬大車與小車發生碰撞之肇事責任歸屬。l父母明知未成年子女無駕照仍准其駕車父母明知未成年子女無駕照仍准其駕車而肇事時之責任。而肇事時之責任。l共同侵權行為人之過失比例與賠償責任。共同侵權行為人之過失比例與賠償責任。l肇事後為脫免龐大醫藥費又倒車輾壓被肇事後為脫免龐大醫藥費又倒車輾壓被害人致死之責任。害人致死之責任。l鼓勵救助傷患,自首採從寬認定之必要。鼓勵救助傷患,自首採從寬認定之必要
44、。沒有發生過車禍(尤其是造成傷亡事件)的人,無法體會車禍所帶來的煎熬。一件車禍發生後,不論被害人與肇事者,除了精神上、身體上、家庭上所承受的傷害與痛苦外,肇事者還可能面對刑事上(判處徒刑)、民事上(金錢賠償)、行政上(吊銷駕照)等處分,甚至還可能因此而失去自由或工作,對個人之家庭、社會與國家均是重大損害,與其事後懊悔,還不如事前做好預防工作,豈不是更好?因此,再次因此,再次呼籲社會大眾們應建立:一、遵守呼籲社會大眾們應建立:一、遵守交通安全規則。二、彼此禮讓尊重他人。三、自我交通安全規則。二、彼此禮讓尊重他人。三、自我防護注意安全等三個觀念。防護注意安全等三個觀念。且實踐履行,以期達到且實踐履行,以期達到人守法、車禮讓、路安全之目標,建立一個人守法、車禮讓、路安全之目標,建立一個行車有序,安全祥和的交通環境。行車有序,安全祥和的交通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