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理论与技术版课件第7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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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第七章 征信法律法规与监管征信法律法规与监管第七章第七章 征信法律法规与监管征信法律法规与监管第一节 征信业法律法规体系第二节 征信业务管理法律法规概述第三节 征信机构与人员监管法律法规概述第七章第七章 征信法律法规与监管征信法律法规与监管第一节 征信业法律法规体系一、发达国家征信立法概述一、发达国家征信立法概述(一)美国征信业相关法律法规美国征信法律体系主要以公平信用报告法为核心美国征信法律法规的最大特征体现在信息采集的同意权。同意权是指个人享有是否同意征信机构采集或被他人、有关机构使用其信息的权利实现信息主体实现信息主体同意权的方式同意权的方式解释解释适用国家适用国家选进在采集或利用

2、信息主体信息前,取得信息主体同意中国、法国选退除非信息主体明确提出拒绝采集或使用其信息,否则视其默许同意美国一、发达国家征信立法概述一、发达国家征信立法概述(一)美国征信业相关法律法规美国强调行业自律,反对政府过多的监管与美国征信法律类似,美国也没有一个专门的信用监管机构,而是将监管权分属于 5 个政府部门财政部货币监理局、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国家信用联盟管理办公室一、发达国家征信立法概述一、发达国家征信立法概述(二)欧盟征信业法律法规欧盟国家征信行业立法体系分为国际公约、基础法律和行业准则三个层次:1、欧盟征信行业监管的国际公约 数据保护指令最重要的欧洲征信行业国际公约

3、2、欧盟成员国的基本法律 相比注重征信行业发展和运作成本的美国,欧洲国家更为注重包括隐私权在内的个人权力保护规定3、欧盟成员国的行业准则一、发达国家征信立法概述一、发达国家征信立法概述(三)日本征信业法律法规1、个人征信体系 个人征信体系重视行业自律,主要通过行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2、企业征信体系 在企业征信机构监管上,弱化行政管理,完全实行市场化运作二、我国征信业法律法规二、我国征信业法律法规我国征信业重要的法律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草案)第七章第七章 征信法律法

4、规与监管征信法律法规与监管第二节 征信业务管理法律法规概述一、我国征信业务管理法律法规一、我国征信业务管理法律法规(一)信息采集1.个人征信信息采集(1)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一、我国征信业务管理法律法规一、我国征信业务管理法律法规(一)信息采集1.个人征信信息采集(2)征信业务管

5、理办法(草案)声明,征信机构应当遵循“合理、相关、必要”的原则采集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个人信息应当采用合理的方式,采集的个人信息应当与个人信用相关,不得过度采集一、我国征信业务管理法律法规一、我国征信业务管理法律法规(一)信息采集2企业征信信息采集(1)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了企业信息采集的范围: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多个渠道采集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对外提供时都不需要取得企业的同意;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视为企业信息,采集和使用时也不需要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征信机构不得采集

6、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不得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2)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草案)声明,征信机构采集企业信息应当遵循“完整、准确、客观完整、准确、客观”的原则,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一、我国征信业务管理法律法规一、我国征信业务管理法律法规(二)信息整理、保存、加工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草案)要求征信机构对信息进行审核、验证、更正。第二十条规定征信机构应当建立数据验证规则,对采集的信息进行审核、验证,经验证确认数据错误的,应当删除,无法确认数据准确的,不得对外提供。第二十一条规定征信机构在整理、保存、加工信息过程中发现信息错误的,如属于信息提供者报送错误的,应当及时通知信息

7、提供者更正,如属于内部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完善内部处理流程。一、我国征信业务管理法律法规一、我国征信业务管理法律法规(三)信息使用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草案)明确规定:信息使用者使用个人信息应当有明确、具体的目的,按照与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超出约定用途的,应当另行取得同意。办法还就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作出限定:信息使用者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信息使用者、第三方、信息主体之间应当具有交易或履行合同的业务关系。信息使用者不得向与信息主体无业务关系的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一、我国征信业务管理法律法规一、我国征信业务管理法律法规(四)产品设计与报备(四)产品设计与报备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草案)

8、在产品设计等环节做出了声明与规定:1、信用报告征信机构提供信用报告服务的,应当在应用后将信用报告的基本内容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一、我国征信业务管理法律法规一、我国征信业务管理法律法规(四)产品设计与报备(四)产品设计与报备2、个人信用评分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信用评分产品服务的,应当在评分产品应用后,向中国人民行备案评分的主要维度要素、评分合义、评分的应用场景以及对信息主体权的保护3反欺诈服务征信机构提供反欺诈服务的,应当建立欺诈信息认定标准,并将数据来源、欺诈信息认定标准、主要服务场景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一、我国征信业务管理法律法规一、我国征信业务管理法律法规(五)异议与维权(五)异议

9、与维权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异议和投诉等权利:异议权:个人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个人认为信息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处理投诉权:个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限期答复一、我国征信业务管理法律法规一、我国征信业务管理法律法规(五)异议与维权(五)异议与维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草案)明确了异议的提出与受理流程。异议处理期间,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应当在异议申请人的信用报告及其产品中注明相关信息存在异议的状况。经核查,对于没有错误的异议信息,应当

10、取消标注;对无法核实的异议信息,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予以记载。二、美国征信业务管理二、美国征信业务管理(一)信息采集诚实信贷法和信用卡发行法等法律规定,征信机构在收集个人信用信息时,可以不经过消费者个人的同意公平信用报告法明确给出了消费者信用报告的定义,还强调了信息收集应该具备的完整性,关于个人信用的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都应该被包含在内。二、美国征信业务管理二、美国征信业务管理(二)信息使用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消费者信用信息只能够用于与信用交易有关的、判断消费者是否有资格获得信贷的、保险、雇佣或其他法律许可的目的(三)信息公开公平信用报告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征信机构只能在以下有限的情况中公开披露

11、消费者个人的信用报告(四)异议与维权第七章第七章 征信法律法规与监管征信法律法规与监管第三节 征信机构与人员监管法律法规概述一、监管机构及其职能一、监管机构及其职能(一)监管机构(一)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监管职能:1.制定征信业法规、政策,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规范;监督征信行业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执行;依据征信行业运行提出合理的立法建议2.维护征信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规范征信机构的竞争行为,惩治反竞争行为3.依法审批、评估、遴选征信机构,审查批准个人征信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颁发(换发)征信业务许可证,管理征信机构的市场退出4.负责对个人征信机构高级管理及从业人员实行任

12、职资格管理,监管征信机构的征信行为,确保征信行业的安全运营。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征信业务检查一、监管机构及其职能一、监管机构及其职能(一)监管机构(一)监管机构5.监督、调查、统计、分析和预测征信行业数据,与社会有关方面协调,建立金融征信统一平台6.维护信用产品消费者权益,维护被征信主体权益。依法处理征信投诉7.普及宣传征信及有关金融知识8.与社会有关方面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9.指导和管理征信行业协会10.在外事授权范围内,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制定一、监管机构及其职能一、监管机构及其职能(二)监管措施1、现场检查2、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3、查阅、复制、封存与被

13、调查事件有关的资料4、检查相关信息系统二、征信机构与人员监管二、征信机构与人员监管(一)征信机构准入管理个人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需具备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有符合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任职资格等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取得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可证后方可办理登记。企业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征信机构须在注册地的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办办理备案理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二、征信机构与人员监管二、征信机构与人员监管(二)对金融信用信息

14、基础数据库的专门规定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国家设立,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专业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该专业机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二、征信机构与人员监管二、征信机构与人员监管(三)从业人员管理个人征信机构任命未取得任职资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企业征信机构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及时备案或者变更备案,以及在备案中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信息报送或查询机构)的罚则中规定,当商业银行出现违规行为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商业银行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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