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和具体内容我国国家标准GB/T190022000对质量的定义是: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质量关注的是一组固固有的特性有的特性,而不是赋予的特性。从功能和使用价值功能和使用价值来看,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又体现在适用性、可靠性、外观质量与环境协调等方面。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包括工序质量、分项工程质量、工序质量、分项工程质量、分部工程质量和单位工程质量分部工程质量和单位工程质量。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应包括工程建设各个阶段的质量及其相应的工作质量。工作质量。工作质量是指参与工程建设者为了保证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所从事工作的水平和完善程度。2022-10-41第1页/共31页二、建设工程项目质
2、量的管理体系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的形成过程是一个有序的系统过程,其质量的高低综合体现了项目决策、项目设计及项目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质量。2022-10-42第2页/共31页1.建设工程质量主体的质量管理(内部管理)建设工程质量主体的质量管理是指建设工程参与者,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以及购配件生产单位及相关人员,对自己所承担工作的质量管理负责。2022-10-43第3页/共31页2.质量主体之间的质量管理(横向管理)质量主体之间的质量管理,是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以及购配件生产单位为保证建设工程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相互之间进行的质量管理。2022-10-44第4页/共31页
3、3.建设工程政府质量监督管理(纵向管理)政府对质量主体监督管理,广义上讲是指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与城镇或专业部门建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检测机构,根据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检测。2022-10-45第5页/共31页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立法(一)立法现状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在我国未来民法典组成部分之合同篇中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这是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民事方面的根本性规定,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性规定。除此之外,分别还在刑法、建
4、设法、建设法规中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2022-10-46第6页/共31页(二)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立法中的几种主要制度 1.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2.质量责任制度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5.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2022-10-47第7页/共31页第二节 建设工程质量主体的责任制度 一、建设工程质量主体的共同责任建设工程质量主体的共同责任是建设工程各质量主体对工程质量共同遵守的责任,是各主体欲控制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是共同遵守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则。2022-10-48第8页/共31页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主体的共同责任,应遵守:1.必须按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管理的
5、规则发包承包业务;2.工程项目依法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发包,建设工程质量的各方主体应共同遵守;3.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4.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2022-10-49第9页/共31页二、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必须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2.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3.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4.实行监理的工程,应委托具
6、有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等级并与施工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监理。2022-10-410第10页/共31页 5.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6.应按合同约定,保证供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7.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8.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9.应严格按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各环节文件资料的档案
7、,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2022-10-411第11页/共31页三、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必须按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应当在文件上签字,对设计负责。2.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3.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4.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
8、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5.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6.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2022-10-412第12页/共31页四、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2.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
9、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2022-10-413第13页/共31页 5.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6.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7.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
10、工程,应当负责返修。8.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022-10-414第14页/共31页五、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2.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3.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
11、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4.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2022-10-415第15页/共31页第三节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一、政府对质量主体监督管理制度u(一)政府部门监管的分工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部,其主要负责全国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总部。2.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
12、监督管理。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分工明确,相互配合,负责各自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2022-10-416第16页/共31页 4.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稽察特派员应具有坚定的政治作风和良好的专业知识,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有关部委。5.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发明项目实施监督检查。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13、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委托部门代行各部门职权,应在授权范围内实行质量监督管理,主要负责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资格和资质进行监督,并负责执业工程师的注册。2022-10-417第17页/共31页(二)监管内容和职权 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共工程和构配件生产,均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部门或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14、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2022-10-418第18页/共31页(三)在质量监管中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义务1.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2.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3.供水、供
15、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4.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技诉。各有关单位接到检举、控告、投诉后,应立即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依法定程序做出相应处理。2022-10-419第19页/共31页二、建设
16、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制度(一)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u1.设立监督站的考核条件(1)监督机构、人员和经济,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无隶属关系;(2)人员专业机构要合理配套。其中,技术人员不得(不含兼职人员)不少于全站工作人员的70%;(3)站长应由取得工程师以上职称的相应工程类的技术人员担任。其中,特大城市和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的监督站站长应由高级工程师担任,技术力量薄弱县的监督站站长可由助理工程师担任;(4)必须具备下列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技术责任制,监督员工作手册制度(包括记录、保管和检查),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的存档制度,质量事故的报告、处理制度,检测仪器设
17、备的管理、使用和维修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监督站应至少符合前五项方能合格,其中前三项必须合格,后三项可基本合格。2022-10-420第20页/共31页2.成为监督员的考核条件(1)监督员应具备有相应工程类中专以上学历并有从事设计或施工5年以上工作经历;技术力量薄弱县的监督员应具备有相当于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具有5年以上施工经验;(2)具有质量管理、质量监督、标准和计量工作的基础知识;(3)经过岗位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2022-10-421第21页/共31页(二)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监督站的工作全面负责,监督员对受监工程负责。监督站的主要职责是:1.检查受
18、监督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构件厂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2.监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构件厂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检查其工程(产品)质量;3.检验工程的质量等级和建筑构件质量,参与评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优质工程;4.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5.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2022-10-422第22页/共31页(三)质量监督的工作程序和内容 1.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一个月,应到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提交勘察设计资料等有关文件。监督站应在接到文件、资料的两周内,确定该工程的监督员,通知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并提出监督计划。2.工程开工前,监督员应对受
19、监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进行核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开工;3.工程施工中,监督员必须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工程的抽查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决定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其他工程重点视工程性质而定;4.工程完工后,监督站在施工单位验收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查。建筑构件质量的监督,重点是核查生产许可证、检测手段和构件质量。2022-10-423第23页/共31页(四)质量监督机构的权限和责任 1.对不按技术标准和有关文件要求设计和施工的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2.对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单位令其妥善处理,对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
20、进行罚款,在建工程令其停工整顿;3.对于不合格的工程,作出返修加固的决定,直至达到合格,方准交付使用;4.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按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办理;5.对工程优良的单位,提请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监督人员因失职、失误、渎职而出现重大事故或在核检工程质量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触及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2-10-424第24页/共31页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制度(一)质量检测机构的性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需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考
21、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筑工程质量的检测任务。它是对建设工程和建筑构件、制品及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进行检测的法定单位。它所具有的检测报告具有法定效力。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在国内为最终裁定,在国外具有代表国家的性质,依据国际私法原则决定其效力。地方各级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法定效力,但相同建设工程的检测在层次更高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优先于下级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2022-10-425第25页/共31页(二)各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任务 1.承担国家重大建设工程质量的检测和实验任务;2.负责建设工程所用的构件、制品及有关材料、设备的质量认证和仲裁检测;3.负责对结构安全、建设功能的鉴
22、定,参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仲裁检测工作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和市(地级市人县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主要承担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和建筑构件、制品及有关材料、设备的质量检测工作和参加本辖区内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仲裁工作;此外,还可参与本辖区内建筑新结构、新技术、新产品的科技成果鉴定等工作。管辖范围分别按建设工程在省、市、县中的重要性而定,其管辖分别为省重点建设工程及建筑构件、市重点建设工程及建筑构件和县重点建设工程及建筑构件。2022-10-426第26页/共31页(三)质量检测机构的权限 国家级检测机构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有权对指定的国家重点建设工程进行检测复
23、核,并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测复核报告和建议。各地检测机构有权对本地区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混凝土、砂浆和建筑构件等进行随机抽样检测,并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抽检报告和建议。受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家标准部门委托,国家级检测机构有权对建筑构件、制品及有关的材料、设备等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省、市、县级检测机构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部门委托,有权对本省、市、县的建筑构件、制品进行抽样检测。对违反技术标准、失去质量控制的产品,检测单位有权提出请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已出厂的不得使用的决定。2022-10-427第27页/共31页2
24、022-10-428第四节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28页/共31页2022-10-429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29页/共31页2022-10-430 建设工程事故后,尤其是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速度将事故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部门(有人身伤亡时)报告,然后逐级上报。第30页/共31页2022-10-431感谢观看!第31页/共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