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普通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专业规划教材第一章 概说理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理论背景,明确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法律体系的产生、发展和强化过程,掌握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基本情况和分类,了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职责、主要工作及其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第一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产生、发展和强化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理论背景(一)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点 知识产权最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客体的无形性,这一特点将其同一切有形财产以及人们就有形财产享有的权利区分开。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点对知识产权人既产生积极作用,也产生消极作用。积极作用表现在:因为其“无
2、形”,所以同一知识产权可以同时为多方使用。这种积极作用进一步表现为知识产权贸易独特的作价方式。消极作用则表现在:因为“无形”,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侵权认定等有着比有形财产在相同情况下复杂得多的问题。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点同时意味着知识产权相对于有形财产更加容易被传播这一特点延伸到国际领域则表现为知识产权极易跨境传播,尤其是在全球化日益明显的现代社会。第一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产生、发展和强化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理论背景(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 中外知识产权制度均起源于封建社会,它们的雏形是一种封建君主或地方官通过特别的榜文、敕令的形式授予的一种特权。这种榜文或敕令当然只能在该封建君主或地
3、方官权力所及的地域内产生特权。因此,“知识产权”从产生的第一天,就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之后,知识产权的性质从封建“特权”转变为依照法律产生的“法权”,但由于法律不具有域外性,因此,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仍旧保留下来。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意味着其只在获权的国家具有无形财产的价值,在未获权的国家他人是无须经授权即可无偿使用的。然而,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点使得专利技术、商业标志以及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无形财产很容易流传到国外,因此,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单单获得本国法律的保护是不够的,他需要在国外也获得保护。知识产权无形性特点和地域性特点相互矛盾的结果是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紧随着知识产权国内法律制度
4、的建立而产生了,这在著作权领域表现尤为明显。第一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产生、发展和强化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产生和发展(一)著作权国际保护的产生和发展 在著作权国际保护的产生和发展方面,英国和法国厥功至伟。18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建立,迫于作者和作品所有人的压力,英国和法国先后建立起各自比较完备的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到19世纪初,英法两国的印刷出版业已较发达,成为当时主要的图书出版及出口国。为解决国外“盗版”对本国“正版”的冲击问题,1852年3月28日法国颁布法令,宣布将单方面地保护所有外国作者在法国的作品,而不问作者的国籍或作品的首次出版地,这种保护方式被称为“单一国家保护制度
5、”,其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影响不大,却开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先河。与法国的单一保护方式不同,“重商主义”的英国于1884年颁布 国际版权法,宣布在互惠的原则下,英国保护任何外国作者的作品。为提高其他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水平,19世纪后半叶,英法利用自己当时优势的国际地位,先后与二十多个国家签订了著作权保护的双边条约。第一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产生、发展和强化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产生和发展(一)著作权国际保护的产生和发展 双边条约在提高其他国家著作权保护水平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对第三国无约束力,且不同的双边条约保护水平参差不齐。为了一劳永逸地实现既扩张著作权保护的地域范围又提高其保护水平的目的
6、,在法英两国的积极推动下,“国际文学艺术联合会”在巴黎成立,并开始起草一份关于著作权国际保护的文件。这个文件对建立一个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协会”、提供国民待遇的保护、保护的内容、参加“协会”的程序等等,都提出了具体的意见。1884年到1886年,欧洲、亚洲、非洲及美洲一些国家的代表,在瑞士首都伯尔尼举行了三次外交会议,讨论在此基础上缔结一个著作权国际公约的问题。1886年9月9日,由英国、法国等10个国家发起的世界第一个著作权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缔结,1887年12月5日公约正式生效。第一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产生、发展和强化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产生和发展(二)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产
7、生和发展 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产生和发展与著作权国际保护类似,在1883年以前,对外国人的工业产权的保护主要通过缔结双边协定来实现。1873年,奥匈帝国政府准备在维也纳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上,邀请各国的发明家展出他们的新发明。由于担心自己的发明得不到充分的保护,会被外国人拿去抢先申请专利,因此接到邀请信的绝大多数发明家表示不愿参加这次展览会。针对这种情况,奥匈帝国一方面立刻通过了一项特别法律,向参加展览会的发明、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在1873年年底以前提供特殊的临时保护;另一方面在展览会开幕的同时,在维也纳召开了第一次国际专利会议,呼吁在发明专利的保护方面缔结一个国际性的协议。维也纳会议之后,187
8、8年在巴黎举办的另一次国际展览会期间召开了第二次国际专利会议,会议决定组成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起草一份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1880年,21个国家的代表在巴黎讨论通过了这份公约的草案。1883年3月20日,由法国、比利时等11个国家发起,在巴黎缔结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一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产生、发展和强化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强化(一)美国“特别301条款”的单边强化 为了保障美国在各项贸易协定下的权利,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修订的贸易法,该法使得美国总统能够针对其他国家所谓不公正、不合理或歧视性的贸易做法进行反击,自此“公平贸易”成为美国对外贸易政策的基调之一。时任美国总统卡特在
9、1979年第一次将知识产权战略提升至国家战略层面,里根继任后又成立了“产业竞争力总统委员会”。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 综合贸易与竞争法,该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系统地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1974年修订贸易法的“301条款”体系,创设了“特别301条款”。依据“特别301条款”的规定,美国贸易代表每年出具一份年度调查报告,对美国知识产权在世界各国的保护和准入状况进行评估,并将外国大致分为“重点国家”、“重点观察国家”和“观察国家”三类。一旦某国被确定为“重点国家”,美国贸易代表将发起针对该国的知识产权调查,同时要求就该调查所涉及的问题与有关外国进行磋商,并在调 查和磋商的基础上做出制裁与否的决定。
10、第一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产生、发展和强化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强化(二)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定的多边强化 1.TRIPS协定的产生 20世纪80年代,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摩擦开始扩大到版权和邻接权领域。为了缓和矛盾并争取主动,作为联合国专门机构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多次召开会议,准备讨论形成一个新的、与会国都能接受的条约草案。但是,在一系列关系到最低保护标准的问题上,常常形成发达国家主张的高标准和发展中国家坚持的低标准两种不同的方案。1987年10月,美国代表团进一步主张有关知识产权规范的谈判不应仅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知识产权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为基础,各国还应通过乌拉圭回合的谈判确
11、立更为有效、更加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经过两年多激烈的讨论,与贸易(包括冒牌货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草案终于在1991年12月于日内瓦达成。该草案经过局部的文字修改,于1994年4月15日由各国代表在摩洛哥马拉喀什召开的乌拉圭回合谈判成员部长级会议上签字,协定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第一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产生、发展和强化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强化(二)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定的多边强化 2.TRIPS协定的作用和评价 TRIPS协定由序言以及7个部分共73个条款构成。在序言部分,协定开宗明义地说明了其缔结的目的在于促进对知识产权有效和充分保护,以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
12、曲和障碍,同时保证知识产权执法的措施与程序不至于变成合法贸易的障碍。正文部分即以上述要求为基础,具体包含了7个部分的内容。总的来说,TRIPS协定是一个高标准、严要求的协定,它的生效标志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进入了统一标准的新阶段,它在推动各国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活动方面起了重要作用,同时亦缓和了发达国家因对本国知识产权在域外受保护现状不满而与发展中国家产生的种种利益冲突,达到了各成员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在程序和实体上的趋同,是强化知识 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里程碑。第一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产生、发展和强化四、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发展(一)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2007年10月23
13、日,美欧表示将与一些主要贸易伙伴寻求谈判一个新的更高基准的知识产权执法协定,并强调该谈判不属于任何现有的国际组织的一部分。2010年10月,反假冒贸易协定草案文本的主要争议方美国和欧盟迅速达成妥协,于2010年11月15日公布了最终草案文本,草案文本自2011年10月1日起开放签署。ACTA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现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规则,丰富了知识产权执法手段,强化了执法力度。从性质上讲,ACTA并非一个全面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其目的是 通过加强合作和强化制裁以“改善知识产权执法实践”。根据协定第40条的规定,该协定于6个缔约国批准并提交批准书30日后方才生效。截至2019年2月,只有日本完成了
14、国内批准程序,故该协定尚未生效。第一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产生、发展和强化四、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发展(二)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的知识产权政策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是由智利、新西兰、新加坡和文莱四国于2005年7月签订的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演变而来。2009年11月美国正式宣布参与TPP谈判,之后澳大利亚、秘鲁、越南、马来西亚、墨西哥、加拿大和日本相继加入,标志着TPP合作目标已经从达成基本优惠贸易安排拓展为建立全方位的区域经济合作“范本”。根据TPP协定的规定,该协定自全部12个缔约国完成国内批准程序之日起60天后方可生效,而美国总统特朗普在其就职当天就宣布
15、退出TPP,并于2017年1月23日在白宫正式签署了相关行政命令,这标志着TPP协定的流产。此后,日本与越南于2017年11月11日在越南岘港举行新闻发布会,共同宣布除美国外的11国就继续推进TPP正式达成一致,11国将签署新的自由贸易协定,新名称为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2018年3月8日,11国代表在智利首都圣地亚哥举行了签字仪式,CPTPP协定在保留TPP协定超过95%的内容的同时,又大大降低了通过难度,该协定自任意6个缔约国完成国内批准程序之日起60天后即可生效。2018年12月30日,CPTPP协定正式生效。第二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途径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含义和作用 关于
16、“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不少人理解为用本国法无条件地保护依外国法产生的知 识产权,或是以国际条约取代或覆盖国内法,“国际保护”意味着知识产权地域性的消失。这种理解是错误的。现代意义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是指一国缔结或参加多边公约或双边条约,以国内法在不违反国际公约所规定最低限度的情况下保护他国的知识产权,除了在非洲法语国家、北美自由贸易区及欧盟国家,也不意味着以国际条约取代或覆盖国内法。因此,“国际保护”并不能使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消失,只是在一定程度上使地域性减弱了而已。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因权利获得方式的不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在工业产权和著作权领域的作用是不同的。工业产权在各国都必须通过有关国家机关
17、审批方能获权,因此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作用仅仅在于对其他国家国民所提出的工业产权申请,承担国际保护义务的国家的有关机关必须受理,并且在审批程序以及授权后所提供的保护水平方面不能低于有关公约或条约要求的最低标准。第二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途径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途径(一)互惠保护 这是一种附条件的保护,其含义是指某一外国若承认并保护依本国法确认的知识产权,那么本国亦承认并保护依该外国法确认的知识产权。互惠保护主要为一些知识产权立法滞后或存在差异的国家采用。(二)双边条约保护 双边条约保护指两个国家之间通过签订双边协定的方式,相互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此种保护方式在当代仍被广泛采用。(三)多边条约保
18、护 这是现今国际上保护知识产权最主要的途径。多边条约包括世界性条约和区域性条约两种。前者又称为国际公约,其适用范围没有区域限制,而且内容多是立法性的,规定各缔约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最低水平,因此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影响最大;后者是为适应局部地区的特殊需要而产生的,其对于协调区域内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维持区域内相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作用很大。第二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途径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概述(一)为设立促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政府间组织而签订的公约 此类公约就是指1967年签订、1970年生效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途径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概述(二)涉及工业产权保护的
19、公约 1.1.规定工业产权实质性保护的公约规定工业产权实质性保护的公约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2)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华盛顿条约(3)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4)关于制止产品虚假或者欺骗性产地名称马德里协定(5)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内罗毕条约 2.2.便于在多国获得工业产权保护的公约便于在多国获得工业产权保护的公约 (1)专利合作条约(2)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3)关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议定书(4)商标法条约(5)专利法条约(6)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7)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8)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备案海牙协定 3.3.建立工业产权国际分类的
20、公约建立工业产权国际分类的公约 (1)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2)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3)为商标注册目的而使用的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尼斯协定(4)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第二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途径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概述(三)涉及著作权及著作邻接权保护的公约 (1)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2)世界版权公约 (3)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4)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授权复制其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 (5)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的信号的布鲁塞尔公约 (6)视听作品国际登记条约 (7)避免对版权使用费收入重复征税多边公约 (8)
2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9)印刷字体的保护及其国际保存维也纳协定第三节 国际知识产权组织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一)WIPO的成立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生效后,巴黎公约的缔约国组成巴黎联盟,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组成伯尔尼联盟,两个联盟分别设有秘书处,均称为国际局,在瑞士联邦政府的监督下分别管理两个公约。1893年,瑞士联邦 政府将两个国际局合并,称为“保护工业产权和文学艺术产权联合国际局”,后来名称经过几次变化,最后叫作“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到20世纪60年代,为适应当时的国际形势,给予这个机构与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相同的法律地位,并且为其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准
22、备条件,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于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70年4月26日该公约因批准国数达到了规定的要求正式生效,这也标志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正式成立。截至2019年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有191个成员国。我国于1980年3月3日递交了加入书,同年6月3日正式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第90个成员国。这也是我国加入的第一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第三节 国际知识产权组织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二)WIPO的宗旨和职责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是:(1)通过国与国之间的合作,并在适当的情况下与任何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协作,促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2)保证各
23、联盟之间在行政上的合作。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职责是:(1)促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并协调在这个领域内的国家立法;(2)执行巴黎联盟和与该联盟有关的各特别联盟,以及伯尔尼联盟的行 政管理的任务;(3)承担或参与促进保护知识产权的任何其他国际协定的行政管理;(4)鼓励缔结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5)对于要求在知识产权领域给予法律、技术援助的国家给予合作;(6)汇集并传播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情报,进行或促进这方面的研究,并公布研究的成果;(7)持续为促进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服务,在适当情况下提供这方面的注册,并公布注册的有关资料。第三节 国际知识产权组织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三)WIPO的成
24、员资格和组织机构 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巴黎联盟、基于该联盟建立的特别联盟和协定、伯尔尼联盟以及WIPO承担行政管理的为促进保护知识产权而签订的任何其他国际协定(以上统称为“各联盟”)中任一联盟的成员国均可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其他国家,只要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也都可以在向该组织总干事交存加入书之后,参加该组织:(1)联合国、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国;(2)国际法院规约参加国;(3)受 WIPO大会邀请,参加 WIPO公约的国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其组织机构包括大会、成员国会议、协调委员会、国际局。大会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
25、国会议由公约成员国而不论其是否为各联盟任一联盟成员的国家组成。协调委员会由公约成员国并是巴黎联盟执行委员会委员或伯尔尼联盟执行委员会委员的成员国组成,它既是解答问题的咨询机构,又是大会及成员国会议的执行机构。国际局为WIPO的常设办事机构,即秘书处。第三节 国际知识产权组织二、世界贸易组织(一)WTO的成立 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两个含义:它首先是一个国际协议,即于1947年签署、1948年1月1日临时适用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其次,它也指管理该协定的国际机构。由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并无组织性条款,没有组织机构、人员、预算,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并
26、不具有国际法上国际组织的地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主持了八个回合的贸易谈判,在第八个回合,即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谈判各国决定建立一个正式的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根据乌拉圭回合达成的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世界贸易组织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并开始运作,总部 设于瑞士日内瓦。世界贸易组织是根据各成员立法机关批准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设立的永久性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的地位。第三节 国际知识产权组织二、世界贸易组织(二)WTO的成员和法律框架 1.WTO的成员 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包括国家和单独关税区。单独关税区是指不具有独立完整的国家主权但在处理其对外贸易关系及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的其他事项
27、方面拥有完全自主权的地区,如中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截至2016年7月29日,WTO共有164个成员。2.WTO的法律框架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是一个以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为核心(章程)的统一的多边贸易法律制度。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的章程性文件。其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统称为多边贸易协定,对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各成员必须遵守;附件四称为诸边贸易协定,只适用于特别表示接受其约束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对不接受的成员则不具有约束力。第三节 国际知识产权组织二、世界贸易组织(三)WTO的机构设置和决策程序 1.WTO的机构设置 (1)部长级会议。部长级会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
28、,由世界贸易组织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2)总理事会。总理事会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常设权力机构,由各成员代表组成,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行使部长级会议的职能,根据情形召开会议。(3)总干事和秘书处。总干事领导的秘书处是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机构,总干事由部长级会议任命,秘书处设在日内瓦。2.WTO的决策程序 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基本遵循协商一致优先、投票表决第二的原则。在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会议上,世界贸易组织的每一成员都有一票投票权。除非另有规定,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的决定以简单多数票表决通过。第三节 国际知识产权组织二、世界贸易组织(四)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1.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 WTO的争端解决
29、机制具有统一性的特点,该机制适用于任何成员间因 WTO任何协定产生的争端,其以构成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制度一部分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为基础。2.争端解决机构解决的争端类型 (1)违反性申诉。这是最主要的争端类型。申诉方须证明被诉方违反了有关协定的条款。对这种争端的裁定,被诉方往往需要废除或修改有关措施。(2)非违反性申诉。对这种申诉的审查,不追究被诉方是否违反了有关协定条款,而只处理被诉方的措施是否使申诉方根据有关协定享有的利益受损或丧失。3.其他情形 迄今为止,还没有出现过上述两种类型以外的类型的争端。第三节 国际知识产权组织二、世界贸易组织(四)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4.争端解决
30、的基本程序 (1)磋商。磋商是申请设立专家组的前提条件。磋商程序是保密的,包括过程保密和结果保密。(2)专家组程序。专家组程序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程序。自提出磋商请求之日起60天内磋商没有解决争端时,申诉方可以申请成立专家组。(3)上诉机构审查程序。在专家组报告发布后60天内,任何争端方都可以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4)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程序。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都须经争端解决机构讨论通过,由此形成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和建议。(5)裁决和建议的监督执行程序。被裁定违反了有关协定的一方,应当在合理时间内 履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和建议。思考题思考题1.试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理论背
31、景。2.试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含义及其在工业产权和著作权领域的作用。3.工业产权国际公约可以分为哪三大类?各类别中有哪些主要的公约?4.涉及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主要有哪些?涉及著作邻接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主要有哪些?5.试述 WTO争端解决的类型和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第二章 专利权的国际保护了解工业产权的范围,掌握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以及各原则的例外。理解巴黎公约和TRIPS协定对成员专利权保护的最低标准的要求。了解专利获权的途径,掌握通过PCT获取专利的途径。理解专利分类条约的作用并了解这些条约的适用实践。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第一节 工业产权国际保护概述一、工业产权的概念和
32、范围 工业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一词最早出现于法国1791年的专利法。在此之前,英国称专利权为“特权”或“垄断权”,而法国 专利法的起草人德布孚拉认为,“特权”或“垄断权”的提法可能会遭到国民议会的反对,因而在 专利法中采用了“工业产权”的概念,以迎合当时国民议会中占多数的新 兴资产阶级所好。后来,“工业产权”一词逐渐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但其也不再是专利权的代名词,而成为与著作权相对的一种范围很广的知识产权。根据1883年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条第2款和第1条第3款的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志或原产
33、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目前,巴黎公约所确认的工业产权的范围已为世界多数国家认可,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动植物新品种、网络域名等,对于这些新的保护客体是否应划入工业产权的范围目前尚无定论,但基于对这些客体的保护与专利或商标保护制度更为近似,为完整了解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内容,本书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网络域名等新兴知识产权客体均纳入工业产权的范围。第一节 工业产权国际保护概述二、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的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巴黎联盟任何国家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 方面,在
34、本联盟所有其他国家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授予或今后可能授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巴黎公约原本就是为解决外国人在本国取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而签订的,因此国民待遇原则自然成为其首要的原则。有权享受国民待遇的外国人包括公约缔约国的国民和在一个缔约国领域内设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非缔约国国民。国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巴黎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缔约国法律授予其国民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的一切利益。具体包括:1)获得各种工业产权的权利;2)这些权利的范围和期限;3)对侵犯这些权利的法律上的救济手段;4)国家法律为保护这些 权利所采用的各种制裁手段。当然,上述待遇的享受以遵守缔约国对权利的获得、承认和执
35、法所规定的一切条件和手续为前提。第一节 工业产权国际保护概述二、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的基本原则 2.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原则是指在优先权期限届满前,在巴黎联盟的任何其他国家后来提出的任何申请,不应由于在这期间完成的任何行为,特别是另外一项申请的提出、发明的公布或利用、外观设计复制品的销售或者商标的使用而成为无效,而且这些行为不能产生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或个人占有的任何权利。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并不是对一切工业产权均适用,它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品商标,对于商号、商誉、原产地名称等则不适用。已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
36、标注册的人或其权利的合法继受人(继承人或受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享有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的优先权。主张优先权的前提条件是:已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申请。所谓正式提出申请就是指能够确定在该国提交申请日期的一切申请,而不问申请结果如何。可见,优先权以“在先申请”为条件,不以“在先获权”为条件。第一节 工业产权国际保护概述二、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的基本原则 3.临时性保护原则 巴黎公约第11条规定,缔约国应按其本国法律对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举办的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在临时保护期内,不允许
37、展品所有人以外的第三方以展品申请工业产权。如果展品所有人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了专利或商标注册,则申请案的优先权日不再从第一次提交申请案时起算,而从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起算。缔约国如果认为必要,可以要求临时保 护的展品所有人提交举办国际展览会的成员国的有关当局的书面证明,以证明公开展出的日期及展品的种类、名称。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和临时保护都不是自动获得的,优先权和临时保护的获得均以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交证明为条件。第一节 工业产权国际保护概述二、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的基本原则 4.专利、商标独立性原则 专利独立性原则体现在巴黎公约第4条之二,意指成员国国
38、民向各成员国申请的专利权与其在其他成员国或非成员国就同一发明而取得的专利权相互独立、互不干涉。特别是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的各项专利,与专利权的无效原因、被撤销原因以及有效期限等方面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商标独立性和专利独立性类似,意指关于外国人的商标申请和注册,应由各成员国的法律做出规定。对成员国国民在任何成员国中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各成员国不能以未在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理由而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和专利独立性不同,商标独立性有一个例外,即在原属国正式注册的商标,除非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否则其他成员国应按照在其原属国的原样接受申请并给予保护:第一,商标具有侵犯第三人在申请受理国的在先权利的性质的;第二
39、,商标缺乏显著特征,或者商标完全是商品的说明或商品的通用名称的;第三,商标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尤其是具有 欺骗公众性质的;第四,商标的式样虽不属于上述情况,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第五,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本国注册的商标式样有实质性差别的。第一节 工业产权国际保护概述二、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二)TRIPS协定对工业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1.纳入 巴黎公约关于工业产权保护的四个基本原则 TRIPS协定第1条第3款规定:“各成员均应将本协定提供的待遇,赋予其他成员的国民。就有关的知识产权而言,其他成员的国民应理解为合乎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罗马公约及 关于集成电
40、路知识产权条约所规定的标准,从而为可享有保护的自然人和法人,就此而言,世界贸易组织的全体成员亦应视为上述公约的全体成员。”作为补充,协定又在第2条、第9条第1款和第35条进一步明确了其与这四个知识产权公约的关系。由于TRIPS协定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首先将 巴黎公约的实体性规定纳入其中,因此,可以认为巴黎公约的上述四个基本原则也构成TRIPS协定保护工业产权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TRIPS协定还将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之一的最惠国待遇原则首次 纳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第一节 工业产权国际保护概述二、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二)TRIPS协定对工业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2.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
41、国待遇原则作为WTO的基本原则之一,也体现在TRIPS协定的第4条,该原则要求“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某一成员提供其他成员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无条件地适用于全体其他成员之国民”。在确立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同时,TRIPS协定也明确了这一原则在工业产权国际保护方面允许存在三个例外。(1)如果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是基于国际司法协助条约或基于一般性质的法律强制措施做出的,并不限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那么它们就不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2)基于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前已生效的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的,只要该国际协定已通知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并且对其他成员的国民不构成武断
42、的或不公正的歧视性待遇,也不适用最惠国待遇。(3)TRIPS协定最惠国待遇的规定不适用于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缔结的多边协定中有关获得或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第二节 专利权实体性保护的共同规则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专利权的保护水平 巴黎公约中专利权的客体为发明,但下述内容中的(三)和(四)同样适用于实用新型。(一)发明人的署名权 依据巴黎公约第4条之三,发明人有权要求在专利证书上记载自己是有关发明的发明人。其行使这项权利的程序由成员国在其本国法律中予以规定。第二节 专利权实体性保护的共同规则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专利权的保护水平(二)法律禁止销售产品的专利性 巴黎公约第4条之四要求成员国
43、不得以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的销售 受到本国法律禁止或限制为理由,而拒绝授予专利或使专利无效。这一规定是针对下面两种情形提出的:第一种情形是一项发明与一种产品的制造有关,但这种产品因不符合缔约国法律规定的安全或质量要求而被禁止销售。第二种情形是有关缔约国已经将这种制造或销售的垄断权或专属的特许权授予某个单位或组织,因而禁止他人制造或销售这种产品。第二节 专利权实体性保护的共同规则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专利权的保护水平(三)专利的进口和维持 根据巴黎公约第5条A(1)的规定,专利权人将在任何成员国内制造的物品输入到对该物品授予专利权的国家,不应导致该专利的取消(包括撤销和宣告无效)。
44、这一规定主要针对过去不少发展中国家对外国专利权人只进口专利产品而不在本国制造有抵触情绪,因而在法律中做出不利于外国专利权人的规定。不过在目前世界经济、科技一体化和世界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加快,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逐步融为一体的情况下,由于进口专利产品而给予外国专利权人歧视待遇的情况已基本不存在,因而这项规定的作用也逐步减弱。这种变化在我国2000年8月25日修订的专利法中表现尤为明显。这次修订明确将进口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视为专利实施的一种方式。第二节 专利权实体性保护的共同规则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专利权的保护水平(四)强制许可 巴黎公约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体现在第5条A(2)(5
45、)。依据这些规定,巴黎公约的成员国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颁发强制许可证,以防止由于行使专利所赋予的专有权而可能产生的滥用,例如不实施专利权。对于何为“实施”,公约没有做出解释,因此可由各成员国自行确定。除非颁布强制许可证还不足以防止滥用专利权,否则不应规定专利权的取消。自颁发 第一个强制许可证之日起2年期限届满前,不得进行取消专利权的诉讼。自申请专利之日起4年内或授予专利权之日起3年内(以后满者的期间为准),不得以不实施或未充分实施专利为理由而申请颁发强制许可证;如果专利权所有者对其不作为能提出正当的理由,则应拒绝颁发强制许可证。强制许可证不是独占性的,而且除与使用该许可证的部分企业或商誉一
46、起转让外,不能转让,包括授予分许可证的形式在内。第二节 专利权实体性保护的共同规则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专利权的保护水平(五)利用进口国的专利方法制造产品的进口 巴黎公约第5条之四规定,当一种产品输入到对该产品的制造方法给予专利保护的成员国时,专利权所有人对该进口产品应享有进口国法律对该制造产品所给予的方法专利的一切权利。各国关于方法专利的效力有两种不同的规定:一种是规定方法专利的效力只包括方法本身的使用,不延伸及于依照该方法获得的产品;另一种则规定方法专利的效力不仅包括方法本身的使用,而且还延伸及于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销售和进口。根据巴黎公约的上述规定,如果进口国的法律采取上
47、述第一种规定,那么方法专利权人对进口的该产品不享有任何权利;如果进口国法律采用的是第二种规定,那么方法专利权人对该产品的使用、销售和进口享有专有权。我国专利法关于专利进口权和对方法专利权延伸及于产品的规定是于1992年9月4日专利法第一次修订时同时增加的。因此在我国,在1993年1月1日(修正案施行之日)前方法专利权人对于依该方法直接获得之产品的进口不享有任何权利,而在1993年1月1日以后,未经方法专利权人的许可,进口依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之产品构成专利侵权。第二节 专利权实体性保护的共同规则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专利权的保护水平(六)构成船舶、飞机或陆上车辆一部分的专利器械 按照一般原则
48、,在一国领域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该国授予的专利发明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认为侵犯专利权。巴黎公约从维护公共利益出发,在第5条之三对此做出例外规定:缔约国的船舶、飞机或陆地车辆临时或偶尔进入另一缔约国时,船身、机身或车身内部装有后一国家授予专利的装置的,无须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也不认为侵犯专利权人在后一国家的专利权。这是为了维护国际运输自由而做的规定。这里所说的“临时”进入包括定期进入,“偶尔”进入则可能是因为迷航或船舶失事。在后一种情况下,即使船舶非暂时性地停留在该国领水,也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第二节 专利权实体性保护的共同规则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专利权的保护水平(七)宽限期 巴黎
49、公约第5条之二规定:对工业产权维持费(如专利年费等)的缴纳应给予不少于6个月的宽限期。如果本国法律有规定,还应缴纳附加费。在许多国家,若要维持某些工业产权则必须缴费,而且这种费用通常按年缴纳。为 了使权利所有人不因迟缴此种费用而受到立即取消权利的处罚,公约同意给予一个不少于6个月的宽限期。在这个宽限期内,有关的工业产权应认为仍然暂时有效。如果期限届满时仍未缴纳费用,权利即终止。各国法律可以自由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权利的终 止是否追溯既往,即是否自应缴费之日起终止。应该注意的是,宽限期的规定仅涉及工业产权维持费用的缴纳,而不适用于为获得权利所应缴纳的费用。此外,不是为了维持而是为了续展工业产权而
50、缴纳的费用,也没有义 务适用宽限期的规定。第二节 专利权实体性保护的共同规则二、TRIPS协定对专利权的保护水平(一)专利保护的客体范围 1.可获专利的发明 根据TRIPS协定第27条第1款,除了某些例外或条件,一切技术领域内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并能付诸工业应用的任何发明,不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均有可能获得专利。而且,专利的保护和专利权的享有,不能因发明地点、技术领域、产品是进口或在本地制造,而有任何歧视。第二节 专利权实体性保护的共同规则二、TRIPS协定对专利权的保护水平(一)专利保护的客体范围 2.可排除授予专利的发明 (1)为了维护公共秩序或道德。TRIPS协定第27条第2款规定:“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