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培训讲义-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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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培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培训前言v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2007年11月28日正式签署。v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一章第一章 收入收入 v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一、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v1、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2、、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v2、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v收入总额包括:v(一)销售货物收入;v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v(二)提供劳务收入;v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v(三)转让财产收入;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

3、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v(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v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v(五)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v(六)租金收入;v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v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v(七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v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v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v(八)接受捐赠收入;v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v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v(九)其他收入。v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上述(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

5、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二、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 税收入:v(一)财政拨款;v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v(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v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v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v(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v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

6、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第二章第二章 企业所得确认的时间、企业所得确认的时间、地点、及其原则地点、及其原则 v一、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v(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v(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v(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v(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v(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

7、所得,按照负担或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负担或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所在地确定;v(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v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二、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v(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v(三)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三

8、、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v四、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六、企业所得税法第

9、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v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第三章第三章 扣除扣除 v一、企业所得税扣除的有关规定及其原则v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v2、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v3、企业发生的支出

10、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v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v4、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v5、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v6、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

11、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v7、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v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v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v8、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二、扣除项目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v工资薪金,是指

12、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2、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v3、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v4、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v5、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13、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v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补充养老保险费按全年平均工资的1个月计算扣除,补充医疗保险按全年工资总额4%计算扣除。(企业年金问题)v6、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v7、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v8、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

14、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v9、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v(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v(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v10、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v

15、1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v例如:某企业2008年实现销售(营业)收入5000万元,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60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计算扣除额为36万元,按照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扣除限额为25万元,纳税调整增加额为35万元。v12、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v1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v14、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

16、照以下方法扣除:v(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v(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v15、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v16、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v17、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v18、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

17、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计算分摊的,准予扣除。19、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v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v(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v(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并不以营利为目的;v(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v(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v(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v(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v(7)有健

18、全的财务会计制度;v(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v(9)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v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v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v20、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v21、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第四章第四章 资产的税务处理资产的税务处理 v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

19、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v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v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产生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v一、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v(一)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v(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0、;v(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v(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v(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v(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v(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v固定资产

21、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v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v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三)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v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v(1)房屋、建筑物,为20年;v(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v(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v(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v(5)电子设备,为3年。v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

22、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四)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v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v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v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v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五)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23、延长2年以上。v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二、生产性生物资产 v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v(一)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v(1)外购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v(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v(二)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方法v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v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

24、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v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v(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年限v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v(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v(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三、无形资产 v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一)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v(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

25、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v(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v(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v(二)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v(三)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v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了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v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四、长期待摊费用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从支出发生月

26、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五、投资资产 v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v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v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v(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v(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六、存货资产 v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一)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v(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v(2)通过支付

27、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v(3)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二)存货成本计算方法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v七、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的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已经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v八、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

28、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第五章 税收优惠一、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v(一)国债利息收入;v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v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v(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v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v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

29、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v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v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v3中药材的种植;v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v5牲畜、家禽的饲养;v6林产品的采集;v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v8远洋捕捞。三、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v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v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v企业从事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四、企业从

30、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v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v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以上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v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

31、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v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v上述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六、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2、。七、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v(一)外国政府贷款给中国政府取得的利息所得;v(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v(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八、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v(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v(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九、企业所得税法第

33、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v(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v(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比例;v(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不低于规定比例;v(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规定比例;v(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v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v十、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

34、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v十一、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v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v十二、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

35、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v十三、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v(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v(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v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

36、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v十四、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v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v十五、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

37、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v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新税法对原内外资企业的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优惠政策作了一些调整。v一是将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设备范围规范为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v二是按照WTO原则不再限于国产设备;v三是投资抵免的比例将在原40%的基础作适当降低;v四是明确规定企业享受税额抵免优惠的专用设备应是企业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的,对企业购置后又转让、出租或没有使用的,则不享受税额抵免优惠。v十六、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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