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1Z304000-建设工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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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03执业资格培训包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主讲人 田佳杨凌职业技术学院执业资格培训包1Z301Z304 4000 000 建设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律制度工程案例执业资格培训包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案例一【背景】甲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拟向乙建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购买一批钢材。双方经过口头协商,约定购买钢材100吨,单价每叱3500元人民币。并拟订了准备签字盖的买卖合同文本乙公司签字盖章后,交给了甲公司准备签字盖章。由于施工进度紧张,在甲公司催促下.乙公司在未收到甲公

2、司签字盖章的合同文本情形下,将100吨钢材送到甲公司工地现场。甲公司接收了并投入工程使用。后因花欠货款。双方产生了纠纷。【问题】甲、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执业资格培训包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分析】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37条还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签字盖章十分重要如果没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就不能最终确认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也难以证明合同的成立有效但是,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仅是形式问

3、题如果一个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已经履行,仅仅是没有签字盖章就认定合同不成立,则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当事人既然已经履行,合同当然依法成立。执业资格培训包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案例二【背景】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工程发包给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承包施工.双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该工程于2010年1月1日经竣工验收合格乙公司于2010年1月20日向甲公司递交了单方结算书和结算资料,但甲公司一直未予审核,并于2010年5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立即交付已完工的工程。【问题】(1)乙公司是否及

4、时启动了竣工结算程序?(2)本案应是甲公司先支付价款,还是乙公司先交付工程,(3)如果乙公司未及时启动结算程序,甲公司可否主张先交付工程?执业资格培训包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分析】(1)双方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的合同,该合同第33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结算书后28天内进行审核。”因此,承包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启动了竣工结算程序。(2)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工程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3.2条中约

5、定:“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据此,本案应当是先由发包人支付价款,再由承包人交付工程。发包人在未支付价款的情形下,向法院主张先交付工程,不能得到法律支持。(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3.5条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的,造成工执业资格培训包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的,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据此,如果乙公司未及时启动结算程序,甲公司可以主张先交付工程。执业资格培训包1Z3

6、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案例三【背景】某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承包了开发商的高档商品房工程施工,签订的备案合同约定工程价款5000多万元。其后,开发商称其是中外合资企业,要与国际惯例接轨,采用FIDIC条款,与承包人又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是4000多万元。工程竣工后,双方产生了结算纠纷。【问题】应当确定哪一份合同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执业资格培训包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分析】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7、其他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其结论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承包人应从中汲取教训,重视备案合同的严肃性。在中标合同备案后,如果出现业主强行要求让利并签订新的承包协议的情形下,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承包人可以理直气壮地主张以备案合同结算工程款。需要注意的是,应当划清正常的合同变更与“黑白合同”的界限。如施工中,由于设计变甲更导致工程价款发生变化,这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但变更后的协议最好补报备案。执业资格培训包1Z3

8、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案例四【背景】甲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承包其别墅工程。之后,该建筑公司将别墅工程转包给乙建筑公司施工,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别墅工程由乙建筑公司负责施工,材料、设备也由乙建筑公司提供。合同中采取单方固定价包干。施工完毕时,产生结算矛盾。乙建筑公司主张:施工过程中工程设计变更较多.如按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包干价结算亏本,要求调高价款,据实结算。但甲建筑公司不予认可。【问题】(1)本案中劳务分包合同是否有效,其法律后果是什么?(2)乙建筑公司应如何主张结算工程款?执业资格培训包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分析】(

9、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合同法第56条规定,本案中的劳务分包合同,实质上是甲建筑公司的转包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合同;该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该工程如果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执业资格培训包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案例五【背景】某中外合资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在合同的履行期间,如果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

10、就本合同达成协议的,公司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两年后,该公司由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作了变更。该公司由于重组进行大规模的裁员,王某也在被裁人员名单中。随后,公司以企业名称、性质和法定代表人变更,属于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书面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同意,认为自己的劳动合同没有到期,不能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问题】(1)该公司上述理由是否可以作为解除与王某劳动合同的依据?(2)该公司与王某的合同是否继续有效?执业资格培训包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分析】(1)劳动合同

11、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本案中,该公司虽然企业的名称、性质和法定代表人发生了变更,但并非属于法律上认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的正常经营并未因此而受到影响。因此,该公司以上述理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2)王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该合同依然有效。所以,双方应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执业资格培训包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案例六【背景】2007年8月,张某和王某进入某公司担任搬运工。年底,该公司因工作量增大,要求员工加班。张某和王某上班时间从早上8点到晚上12点,除去1

12、小时吃饭时间,每天工作时间平均为14个小时,其中加班时间为6个小时。此外,公司还要求张、王等员工在元旦和周六、周日加班,但公司未向加班员工支付加班费。1个月下来,员工们精疲力竭,要求公司解决问题。但该公司负责人说,年底工作量大,加班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对员工的要求置之不理。于是,张某、王某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做了举报,要求纠正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问题】(1)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哪些规定?(2)若该公司不向张某和王某支付加班费应受到何种处罚?执业资格培训包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分析】(1)该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31条的规定。劳动合同

13、法第17条中将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明确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2)本案中,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应由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该公司限期支付加班费;该公司逾期不支付的,责令该公司按照应支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他们加付赔偿金。执业资格培训包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案例七【背景】某仓储公司接受甲公司委托,将其收购的l0万公斤小麦验货入库储存,并出具了仓单此后。甲公司将小麦

14、卖给了某粮食加工企业(以下简称加工企业)应加工企业请求,甲公司并未将麦取出交付,而是将仓单背书后交给了加工企业.并在事后通知了仓库。仓储期满以后,当加工企业持仓单提货时,仓储公司以加工企业不是合法仓单持有人为由拒绝交货。【问题】仓储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执业资格培训包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分析】仓储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第387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保管人是仓储物的合法占有人,而仓储物的所有权仍归存货人。为保护存货人的所有权,防止其他人以不法途径获得仓单,从而损害存货人的利益,也使保管人自己免于承担不应有的责任。因此,存货人转让仓单的,除存货人应当在仓单上背书外,还应当由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转让的行为才发生效力。本案中的仓单未经仓储公司签字或盖章,故而仓单转让行为并未发生效力,仓储公司拒绝加工企业提货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主持单位:杨凌职业技术学院 参建单位: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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