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分为: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按照当前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方法,特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3.1.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概念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上述检验检测机构,可按单位性质、工作特点和业务范围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是事业性质检验检测机构,是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具有事业法人资格且不以营利
2、为目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等工作。第二类是企业性质检验检测机构,是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无损检测和定期检验工作。第三类是企业自检机构,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3.1.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概念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检验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以及锅炉清
3、洗过程的监督检验;2.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鉴定;3.对需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的型式试验;4.在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锅炉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5.进口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检验;6.超过设计年限的在用设备检验3.1.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概念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截至 2013 年底,全国共有特种设备综合性检验机构 513 个,其中质检部门所属检验机构 323 个,行业检验机构和企业自检机构 190 个。另外还有型式试验机构 37 个,无损检
4、测机构 336 个,气瓶检验 机构 1817 个,安全阀校验机构 179 个,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 85 个;各类检验机构检验人员持证总数 71675 个。3.1.2 我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情况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基本要求列出如下:1.关于遵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2.关于行业自律(第九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3关于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的核准(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
5、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3.1.3 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基本要求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1)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2)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3)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4.关于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及执业限制(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
6、、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3.1.3 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基本要求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5关于检验、检测工作的要求(第五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3.1.3 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基本要求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6.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执业要求(第五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
7、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3.1.3 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基本要求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7.关于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配合义务(第五十四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
8、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8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保密等义务(第五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3.1.3 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基本要求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9关于不得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特种
9、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3.1.3 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基本要求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如下:1实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等许可制度。2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方面的安全技术规范,如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的一些规程、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对检验检测项目、方法、数据的处理、分析、结论,以及定期检验检测周期都加以规定,检验检测工作必须符合这些规定。3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4对检验检测机构
10、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3.1.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5做好质检系统所属检验机构的各项管理工作。6规范好检验检测业务实施方式,保证检验检测活动有序开展。7取缔非法检验检测活动,受理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对检验检机构及检验检测人员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8实施检验案例的管理。9发挥检验检测机构行业组织的作用,通过行业管理规范检验检测活动。3.1.3 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基本要求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1概述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许可制度。我国现行特种设备
11、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是一项行政许可,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设立。(1)核准实施机关 (2)核准工作类别 (3)核准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4)核准的鉴定评审简介 3.1.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制度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2核准项目(1)检验核准项目 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核准项目分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元件;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元件;锅炉水(介)质处理;气瓶;安全阀;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基于风险的检验等 14 部分的项目。共有 70 个项目(每个核准项目有一个代码)
12、,其中有关起重机械的核准项目见表 3.1。3.1.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制度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3.1.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制度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注:(1)甲类机构,可以申请所有的核准项目。(2)乙类机构可以申请的项目,QJ1、QD1、QJ2、QD2、QJ3、QD3、QJ4、QD4、QJ5、QD5、QJ6、QD6、QJ7、QD7、QJ8、QD8。(3)丙类机构可以申请的项目,QJ1、QD1、QJ2、QD2、QD3、QJ5、QD5、QJ6、QD6、QD7。3.1.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制度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2核准项目(
13、2)无损检测核准项目无损检测分 8 个核准项目,即:射线照相检测(RT);超声检测(UT);磁粉检测(MT);液体渗透检测(PT);电磁检测(ET);声发射检测(AE)、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TOFD)、漏磁检测(MFL)。3.1.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制度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2核准项目(3)型式试验核准项目 型式试验核准项目共 32 个,核准项目种类分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附件、燃烧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锅炉压力容器专用钢板、锅炉用有机热载体等 11 个。其中有关有关起重机械的型式试验核准项目见表
14、 3.2.3.1.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制度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3.1.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制度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3核准条件和要求(1)概述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规定了综合检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的核准条件及要求。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条件和要求,分为自检机构和非自检机构,其中非自检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3.1.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制度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
15、督管理 根据所从事检验工作地区特种设备密度注和特种设备数量注,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丙三类。综合检验机构所在地(市)级或以上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数量 2000 台或特种设备密度 20 的,可以申请按丙类条件进行核准;特种设备密度 20 40 的,可以申请按乙类条件进行核准。特种设备数量:是指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数量(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数量之和)。3.1.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制度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密度:是指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数量与检验机构所在地(市)或以上级行政区域面积的比值,其计算公
16、式如下:特种设备密度(台/百平方公里)指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数量(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数量之和)(台)是指检验机构所在地(市)级或以上行政区域面积(百平方公里)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都可以申请有关电梯的核准项目 3.1.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制度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2)核准的基本条件 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2)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3)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
17、应的场地、装备和检测试验手段;4)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实施;5)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并且认真执行。具体条件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附件2规定。3.1.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制度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3)综合检验机构核准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1)基本条件 A)综合检验机构基本条件(具体条件)见表 3.3,其中有关起重机械的各核准项目对检验人员资格和数量要求和检验仪器设备条件在 B)、C)项中列出。3.1.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制度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
18、管理 3.1.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制度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3.1.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制度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3.1.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制度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b)有关压力容器的核准项目对各类人员配备的要求见表3.4。3.1.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制度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注:(1)乙类核准要求 与申请的核准项目相对应的检验师 1 名,检验员 2 名。
19、RT或 UT、MT或 PT各 1 人项)。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焊接(或材料、或锅炉、或化工机械)专业技术人员 1 名。(2)丙类核准要求 所申请的核准项目,至少有 2 名相应项目的检验员。至少有一名工程师。3.1.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制度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c)起重机械检验核准项目对设备的要求见表 3.5。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2)对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TSG Z7003-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主要对以下内容作出了规定:关于质量管理体系的通用要求,包括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文件种类如质量方针和质量
20、目标,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管理制度、记录表格,记录,外来文件;文件的内容;文件控制;记录控制等)内容。关于检验工作管理职责的要求,包括对建立质量方针及质量目标;建立组织机构;管理责任的分配与落实;质量管理工作应当达到的要求;对最高管理者的要求;管理评审等内容。3.1.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制度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2)对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关于检验资源管理的要求,包括人力资源管理;检验检测设备管理;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的管理;法规规范、标准和信息资源的管理;检验资格管理;检验责任范围等内容。关于检验检测实施的管理的要求,包括检验检测实施的策划;与客户有
21、关过程的控制要求;检验检测方法;采购及服务;检验检测分包;抽样及样品处置、被检设备保护;检验项目实施(如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气瓶定期检验、安全阀校验、锅炉介质监测等检验项目的实施);检测项目实施(如无损检测、理化试验等检测项目的实施);技术记录;检验检测报告证书;检验检测实施中与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有关的过程;对检验检测质量的监督;检验检测安全等内容。3.1.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制度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2)对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TSG Z7003-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主要对以下内容作出了规定:关于质量管理体
22、系的通用要求,包括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文件种类如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管理制度、记录表格,记录,外来文件;文件的内容;文件控制;记录控制等)内容。关于检验工作管理职责的要求,包括对建立质量方针及质量目标;建立组织机构;管理责任的分配与落实;质量管理工作应当达到的要求;对最高管理者的要求;管理评审等内容。3.1.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制度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2)对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关于质量管理体系的分析与改进的要求,包括策划并且实施分析和改进过程:内部审核;不符合工作的控制;投诉与抱怨的处理;数据分
23、析;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等内容。检验员应当了解的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内容见表 3.6。3.1.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制度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3.1.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制度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
24、督管理 3)关于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3.1.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制度 4核准程序 综合检验机构、气瓶检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型式试验机构的核准程序一般为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发证,对于综合检验机构、气瓶检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其首次核准和换证核准,还包括试检验检测。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申请已经被受理的申请机构,收到受理通知后,在约请评审机构前,应当开展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检测工作,并按照规定出具试检验检测报告。试检验检测过程应当在具有相应资格 4 年以上(含 4 年)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见证下进行
25、(无损检测的见证机构应当有 A 级资格),见证人员应当具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或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并在相应的试检验检测报告(含记录)上以签字方式确认其见证了试检验检测过程。见证机构应当出具试检验检测评价文件,其内容包括检验检测细则、方案、工艺(包括通用工艺和专用工艺)的评价,对检验检测实施过程技术与质量控制的评价,对检验检测记录和报告的评价,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技术经历,所见证被检验检测对象的基本情况等。对于电梯检验核准项目,试检验检测报告数量应不少于 2 份。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3.1.6 检验案例管理 1概述特种设备检验案例是指检验机构在检验(定期检验、监督检验)过程中发
26、现的在用特 种设备安全性能或者与特种设备许可相关的条件、产品安全性能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 等事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且需要以案例的形式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的检 验实例。检验案例主要有以下作用:一是用于检验机构向负责设备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情况、以便对在用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特点进行分析、总结。二是用于特种设备许可相关的条件、产品安全性能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分析、总结。三是当为制定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以及事故应急预案提供参考依据,并为指导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实践提供参考实例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3.1.6 检验案例管理 2需要填写案例的检验情况 在检验中
27、凡遇下列情况应当填写检验案例:(1)凡在产品监督检验过程中,发现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存在问题,检验单位出示意见通知书的,每份通知书均填写检验案例。(2)凡在进口设备检验过程中发现设备存在缺陷,造成经济损失(包括索赔、修理等)者,按台填写检验案例。(3)凡在定期检验过程中,发现设备存在缺陷,锅炉管损坏三分之一以上,其他部位损坏或其他设备损坏,需要进行修理、改造的,按每台设备填写案例。(4)事故检验不填写案例,按事故处理办。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3.1.6 检验案例管理 3检验案例报告格式 检验案例报告格式见表 3.7。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3.1.6 检验案例管理
28、4检验案例管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1)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大力度,督促做好检验案例的填报工作。(2)各检验机构必须及时认真地按照规定填报案例。(3)尚需进一步规范案例的内容。(4)要进一步重视特种设备生产环节和进口特种设备案例的填报工作。通过对典型检验案例的分析,能够全面地反映生产环节及其监督检验、安全监察工作和进口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状况。对这类缺陷要及时填报,以便及时公布典型检验案例,起到警示作用。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3.1.7 检验检测行业管理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政府将许多管理工作交由行业组织来实施。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管理工作中,行业管理发挥
29、着重要作用。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行业组织,其是由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法定程序和协会章程规定自愿结成的全国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现有单位会员达 400 多个。该协会总部设在北京市,秘书处设在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3.1.8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
30、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1)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2)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3)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3.1.8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4)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5)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6)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7)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8)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
31、相关单位的。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2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3.1.8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32、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3.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 3.2.1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监督管理 1概述(1)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概念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做出检验结论的人员。(2)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执业的资格要求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做出了规定,其第四十四条规定:“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
33、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3.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 3.2.1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监督管理 1概述(3)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资格划分、工作范围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按照级别,分为检验员、检验师;按照检验类别,分为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其证书项目,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各种检验人员级别、类别、项目及其代号与检验范围的划分见表 3.8。3.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 3.2.1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监督管理 3.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 3.2.1
34、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监督管理 注:(1)代号中,1-定期检验,2-监督检验(需在申请时、证书上注明);(2)持有压力容器检验员或者压力容器检验师资格证书的检验人员,经过不少于 20 小时的医用氧舱有关知识与检验技能的专门培训后,方可从事医用氧舱的检验。(4)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管理执行的法规规范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的管理主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13)等法规规范规定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检协2010会字第02号)实施。3.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 3.2.1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监督管理 2特种设备检
35、验人员条件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条件分为具体条件和基本条件,具体条件由相关的检验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1)检验人员基本条件 1)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2)身体健康,满足检验检测工作对身体的特殊的要求;3)有一定的文化程度;4)有一定的技术职称;5)有与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经历;6)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技能的考试,成绩合格。3.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 3.2.1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监督管理(2)检验人员具体条件 检验人员的报考条件如下:1)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含 18 周岁),60 周岁以下(含 60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身体条件
36、能够满足从事申请项目检验工作的要求;3)学历、检验经历、技术职称、专业培训等资历满足申请项目的要求(见表 3.9);4)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知识和技能。3.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 3.2.1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监督管理 3.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 3.2.1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监督管理 3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能力要求(1)检验人员的能力要求 检验员应当具备以下能力:1)掌握基本的检验相关基础知识,具备被检对象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检验技能,包括检验程序与方法、缺陷判别,正确使用检验工具、仪器设备,熟知检验工作中的安全与防护知识;2)根据检验遵循的相关法规标准(包括法律、行政
37、法规、部门规章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的标准),依照规定的检验方案、作业指导书、检验工艺,填写检验记录、检验报告,完成检验工作;3)掌握检验所涉及的基本计算与分析能力;4)了解被检对象主要的失效模式;5)了解被检对象的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和使用的基本知识;6)了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知识;7)熟知特种设备相关的法规标准。3.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 3.2.1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监督管理 3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能力要求(2)检验师的能力要求 检验师除具备检验员的能力外,还应当具有以下能力:1)准确理解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依照法规标准的要求制订、审核检验方案与检验报告;2)了解对被检对
38、象各种失效模式的失效原理,能够对常见设备失效情况进行分析、处理;3)具有较广泛的相关专业理论知识,能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一般的技术问题;4)了解相关检验方式、设备、工具等的特点与适用性,并且合理选用;5)具有对检验结果的综合判断、处置能力;6)具有对检验员进行技能培训、工作指导和考评能力;7)具有事故分析能力。3.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 3.2.1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监督管理 4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执业要求(1)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检验人员的执业行为做出了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要求见本书 3.1.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与检验
39、人员有关的内容(摘录)如下: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2)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3.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 3.2.1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监督管理 3)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5)特种设备
40、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6)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3.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 3.2.1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
41、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3.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 3.2.1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监督管理(2)检验检测行业管理对检验人员执业准则的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后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其执业范围、职责权限、权利义务等按照相关法规、规范、规定执行,同时,必须遵守如下执业准则:1)遵守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2)按照规定履行检验检测责任。3)依法从事注册资格范围内的检验检测工作,保证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并出具相应检验检测报告。4)不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5)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公正原则,不索
42、贿、受贿或者谋取合法收入以外的其他利益。6)在执业过程中,保守国家、行业、执业单位及服务对象的商业、技术秘密,主动回避可能与本人发生利害关系的业务。7)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水平。8)正确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资格及证书,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注册资格和证书。3.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 3.2.1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监督管理 5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制度(1)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的实施机关和考核工作内容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实施。承担检验人员考试的机构(简称考试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换证审核的机构(简称换
43、证审核机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考试机构和换证审核机构均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确认后,统一公布。考试机构根据公布的考试项目,按照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13)的规定进行考试,未经公布的机构不得开展检验人员的相应考试工作。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工作内容包括包括取证考试、审批发证和换证。3.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 3.2.1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监督管理(2)取证考试 1)考试方式与考试内容 检验人员的考试方式,包括理论笔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各级别检验人员的取证考试的科目、方法见表 3.10。注:1、气瓶定期检验员只考科目 B 和科目 C;2、申请
44、监督检验类别的检验员,需要考核科目 D;3.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 3.2.1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监督管理(3)各科目的评分采用百分制,合格标准均为 70 分,规定的考试科目均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方可申请检验人员证;(4)考试成绩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科目允许补考,考试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为 2 年。在有效期内所规定的全部考试科目均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方可申请检验人员证。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机构负责组织制订各项目的考试大纲、考试细则及笔试题库、实际操作考试内容和要求。3.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 3.2.1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监督管理 2)考试机构 3.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
45、监督管理 3.2.1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监督管理 3)取证考试程序和要求 取证考试程序,包括考试报名、报考条件审查、考试、考试成绩评定与通知,相关要求见表 3.12。3.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 3.2.1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监督管理 3)取证考试程序和要求 3.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 3.2.1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监督管理(3)审批发证 取证的审批发证程序,包括取证申请、受理、审批和发证,相应要求见表 3.13。3.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 3.2.1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监督管理(4)换证 持有检验人员证的人员在其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相应检验工作,可以
46、提出换证申 请,但是年龄 60 周岁以上(含 60 周岁)人员的申请,不再予以受理。对符合规定条件者,换证方式为审核换证,由换证审核机构对换证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即批准换证。而对不符合审核换证条件的持证人员,不能进行审核换证,要根据具体情 况,提出换证条件要求,达到相应条件要求者,方可换发检验人员证。3.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 3.2.1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监督管理(4)换证 有下列情形的持证人员,不具备审核换证的条件:1)在检验人员证有效期内,持证人员因出现下列情形被发证机关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的规定予以处罚:A出具虚假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的;B或者从事特种
47、设备生产、销售的;C同时在两个以上机构中执业的。2)未达到以下要求的人员:A申请换证项目的证书在有效期内,并且未中断执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B执业期间未发生过失或者责任事故;C接受经发证机关授权公布的换证知识更新与技能培训(简称继续教育培训)指南所涉及内容的 培训,其累积培训课时不少于 40 小时。有关换证的相关要求见表 3.143.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 3.2.1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监督管理(5)增项 持证人员申请新的级别,增加新的类别及其项目,应当按照新的级别、新的类别及其项目进行取证考核。(6)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申请检验人员证的取证考试 持有特种设备 A 类安全监察
48、员证,以及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经历的人员,取证考试可以减免相关科目。(7)考试结果异议的处理 考试申请人如果对考试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成绩公布 3 个月以内向考试机构提出复核要求,考试机构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以内予以答复;对考试机构答复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诉。3.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 3.2.1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监督管理(8)证件管理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检验工作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延续手续(换证)。2)检验人员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3)检验人员证遗失,由持证人本人向发证机关提出补证书面申请,经发证机关核准后,
49、在20个工作日内补发证书。4)对被吊销检验人员证的人员,3 年之内不受理其任何项目的考试申请。3.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 3.2.1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监督管理(9)监督检查 1)各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检验人员考试进行现场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发证机关。2)考试机构和换证审核机构因审查失误或者把关不严,造成取证(或者换证)申请被发证机关退回达 10%,或者考试成绩评定、审核意见以及公布、通知或者受委托办理申请不及时,导致申请人证书过期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监部门暂停其考试或者换证审核工作,并责令其整顿;对故意提交虚假资料或者因管理不善发生泄题、作弊等严重问题,应当根
50、据情况停止其考试或者换证工作。3)持证人员出具虚假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的,或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的,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机构中执业的,发证机关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3.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 3.2.1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监督管理 6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执业注册制度(1)执业注册制度的概念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是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取得能力资格证后,按照规定,由其执业单位到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申请办理执业注册,注册完成之后,方能合法执业,即,只有经执业注册的检验检测人员才能代表其执业单位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为其申请注册的单位,在申请相关的生产、检验检测行政许可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