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大学往来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往来款项的管理,规范往来款项的使用、清理、结算等行为,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我校有关财务制度,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往来款项,是指学校各类资金运动中所发生的各种应收及暂借款、预付款、应付款、预收款、借入及借出款等。第三条往来款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严格控制,专款专用,及时结算,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程序合规、手续齐全。1预付款、暂借款应严格遵循预算控制原则,不得支付无资金来源、无预算或超预算的预付款、暂借款。2所有预付款、暂借款原则上必须一事一借、一事一清,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账,以免造成债权关系的混乱。第四条学校预付款、暂借款除个人访
2、学、出差借款、住院借款外,只能用于教学、科研、教辅、行政、后勤等有关公务开支,不得用于个人开支。第五条预付的各种工程款、设备款、材料款等须提供相关合同、协议,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相关规定申请付款。申请付款时,由收款单位开具加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第六条暂借的差旅费,借款额应根据往来交通费、当地住宿费等各种费用合理匡算。第七条所有借款必须由本校正式职工为经办人,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借款手续。借款时需填制“XXXX大学借款单”,并在借款单上写明借款单位、借款日期、借款事由、预借金额、经费来源、借款期限、借款人及经办人姓名。部门预算经费借款签批控制金额为:单笔金额在5万元
3、以内的,由各所在部门负责人签批;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的,由分管校领导签批;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核签批后,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签批。已签订合同(或协议),且合同(或协议)书由校领导签订或授权签订的支出项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5万(含5万元)以上的款项时,由项目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批。第八条公费医疗借款除参照学校公费医疗管理与报销办法及以上规定外,还需要填明实际用款人的姓名并由其本人签字,本人不能到场签字时由其直系亲属签字确认。第九条涉及公务卡的借款业务参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对于有明确期限规定的应交学校的各种款项,各单位或个人
4、务必在规定时间内上缴,不得坐支留用。第十一条借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各部门、个人的借款,在相关事宜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1预借的差旅费,在出差归来后十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处报销结账。2预借各种购货款,在所购货物验收后,十个工作日内持发票和货物清单到财务处结算(固定资产还须办理入库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结算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财务处说明。3预借的工程款,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决算,经审计后及时结账。4师资培训费应当在培训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结算手续,特殊情况,可填写延期归还借款申请,延期最长为一个月。5因公出国人员的借款,应在归国后一个月内办理结算手续。6已经在财
5、务处办理借款而由于计划变更等原因,不能及时使用的,须在借款后10日内将借款交回。第十二条每月终了,财务处应对往来款的发生情况进行核对和分析。第十三条所有往来款项每年年终前应清理完毕,确实清理不完的,应分析原因,并根据具体情况编制情况说明书。同时,财务处应向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汇报往来款的清理情况。第十四条对逾期不清者,自公布欠账名单次月起,从负责人、经办人及实际用款人的工资中扣还。第十五条离校时欠款不清的,不予办理离校手续。若欠款未清即办理离校手续离校的,从各办理离校手续审批人的工资中扣还。第十六条将借款挪做私用的,将根据事实和情节予以通报,并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第十七条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