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在思想品德、学习科研、实践创新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
2、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获学校研究生二等奖学金(含二等)以上;5.积极参加科研工作,科研能力显著;6.全面发展,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等方面表现突出;7.无学术不端行为,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第三章评审组织第六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主管、研究生部、财务处、纪委、监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管理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研究生部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工作。第七条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书记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
3、院长、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推荐等工作,并协助学校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发放、表彰工作。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名研究生在读期间仅可获得一次国家奖学金。学校每年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根据各学院的实际情况进行分配。第九条符合评选条件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
4、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第十条各学院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班级、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各学院确定本学院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应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部。第十一条研究生部对各学院申报的候选人名单结合具体相关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本年度获奖研究生建议名单,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领导小组
5、研究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第十二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第十三条学校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国家奖学金由学校财务处根据省资助中心的批复,一次性划拨至受奖励研究生本人银行账户。第十五条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将获得国家或省统一印制并颁发的奖励证书,其获奖情况记入本人学籍档案。第十六条学校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按时向获奖研究生发放,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在评审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评审资格或收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1)因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2)获得奖学金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将奖励资金用于非学生正常消费,造成不良影响的;(3)经查实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瞒报行为的。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