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上市及上市公司税收政策解读(-90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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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上市及上市公司拟上市及上市公司 税收政策解读税收政策解读 主讲人:王 哲 1 引言2009年中国股市最火的一个话题是?2 引言3 为了规范拟上市公司的税收行为,我局于2009年挑选了宝安辖区内3家准备上市的公司进行了专项的税务检查。4 所以,为了降低拟上市公司的税收风险,我局特意组织了这次税法宣讲会,目的就是通过这次税法宣讲会,给大家提个醒,使大家能够主动对自己的涉税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并主动改正,顺利得以上市或降低股价波动的风险。5 深圳开征的税费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6 目 录一、股份

2、制企业转增股本(注册资本)的征税规定二、有关股息、红利、利息所得的征税规定三、有关股权转让的税收规定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的征税规定五、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所得的征税规定六、其他相关税收规定七、相关法律责任7 一、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注册资本)的征税规定所有者权益期初数期初数期末数期末数实收资本(股本)实收资本(股本)1000100050005000资本公积资本公积200200100100盈余公积盈余公积3000300010001000未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40004000210021008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股本)个人所得税9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实收资本(股本)转增分配投资个人所得税

3、(股息红利所得)10 (一)股份制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代扣代缴。(国税函1998333号)11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股本)个人所得税12 (二)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3 (三)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包括从税

4、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利息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号)。14 (四)对于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法人股东的部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按以下原则处理:1.资本公积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2.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纳所得税。15二、有关股息、红利、利息所得的税收规定16 (一)减免税:1.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投

5、资者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征税。(财税2005102号、财税2005107号)17 2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4020号)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 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 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 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 发 1993045号)18 3.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 税和个人所得税(财税

6、 20059号)19 4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140号)注: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并非银行储蓄存款(储蓄存款利息自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按5%税率,由国税局征收),因此,对2008年10月8日前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应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20 (二)征税:1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支付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

7、费性支出以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58号)21 2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2

8、)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 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对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83号)22三、有关股权转让的税收规定23 (一)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经国务院批准,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61号)对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应并入企业当期利润,核算应税所得后计缴企业所得税。

9、24 (二)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企业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以转让股权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25 (注:A和B不在同一地)1.如果A是个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是B地;2.如果A是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是A地.持有股权并转让取得所得AB26 (三)股权转让行为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10、27 (四)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的征税规定:1.个人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28 2.个人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

11、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5130号)29 (五)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的征税规定 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国税函2006866号)30 (六)股权转让负责原债权债务情形的征收规定 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

12、,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31 1.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下同)。32 2.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关于股权

13、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33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3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一)股票期权所得 (二)股票增值权所得 (三)限制性股票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35 (一)股票期权所得 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 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 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 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 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国税发200535号)36T(时间)ABP(价格)CDA:授权日或授予日 B:行权日C:授予价或施权价 D:市场价37 1.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

14、取得的所得的征税规定 所得性质:工薪所得 税款计算办法: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注:即股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38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雇员的实际购买日,及行权日。所得额:购买日该股票价值-非上市股票的实际购买价(D价-C价)由于非上市公司股票没有可参考的市场价格,为便于操作,除存在实际或约定的交易价格,或存在与该非上市股票具有可比性的相同或类似股票的实际交易价格

15、情形外,购买日股票价值可暂按其非上市公司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数额来确定。(国税函20071030号)39 2.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所得的征税规定 员工接受雇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凡该股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均可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国税函2006902号)40 (1)获得授权: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财税200535号)部分股票期权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以下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员工接受该可公开交易

16、的股票期权时,应作为上述的另有规定情形,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41 1)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并按认购股票期权(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公式及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42 2)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6902号)3)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

17、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征免个人所得税。43 (2)转让权利: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计算方式:将股票认购权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并入其当月工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5482号)上述“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一般是指股票期权转让收入。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股票期权转让收入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国税函2006902号)44 (3)行权: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

18、(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45 1)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上述“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一般是指员工行使股票期权购买股票实际支付的每股价格。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上述施权价可包括员工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格。(国税函2006902号)46 2)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 员工因参

19、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税率表确定。47案例一:员工A在M上市公司里任职15个月,M公司授予其公司股票期权10000股,施权价为3元,行权时市场价为6元,其行权时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薪所得应纳税额

20、应为多少?计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6-3)10000=30000元 应纳税额=(300001215%-125)12=3000元48 案例二:青岛海尔(600690)公布的2009年年报显示,去年该公司推出了首期股权激励,48人获得激励,包括董事长杨绵绵在内的7名高管总计被授予661万股期权。首期股票期权数量为1743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02%。授权日为10月28日,首期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0.88元。其中,董事长杨绵绵225万股。2010年 4月26日收盘价为18.41元,问其如果现时行权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薪所得应纳税额应为多少?计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

21、额=(18.41-10.88)2250000=16942500元 应纳税额=(169425001245%-15375)12=7439625元49 注:A.上述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2005年6月30 日前,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计算纳税。50 B.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注:无足额资金),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股权激励方式参照执行。(财税200940号,200

22、9年5月4日印发之日起执行。)51 3)几种行权特殊情形 A.A.一年内多次取得行权所得的汇算一年内多次取得行权所得的汇算 员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其在该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公式计算应纳税款;本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52 上款公式中的本纳税

23、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包括本次及本次以前各次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53 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上款公式中的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不含本次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54 B.B.多次

24、或多项取得所得的境内工作月份数的汇算多次或多项取得所得的境内工作月份数的汇算 员工多次取得或者一次取得多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而且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不相同的,以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加权平均数为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规定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计算公式如下:规定月份数=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该次或该项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55 C.C.行权日直接从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处理行权日直接从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处理 凡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

25、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6902号)56 注:1 1行权后转让股权行权后转让股权 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57T(时间)ABP(价格)CDFE工薪所得(D-C)财产转让所得(F-D)58 2 2取得分红派息取得分红派息 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

26、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59 (4)股票期权所得境内外来源的划分及纳税义务 需对员工因参加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确定境内或境外来源的,应按照该员工据以取得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比例计算划分。(财税200535号)在确定员工取得股票期权所得的来源地时,按照上述规定需划分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该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总数是指员工按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规定,在可行权以前须履行工作义务的月份总数。(国税函2006902号)60 注:个人来华后以股票期权形式收到的工资薪金性质所得,凡能提供雇佣单位有关工资制度及股票期权计划实施办法,证明上述所得

27、含有属于该个人来华之前工作所得的,可仅就其中属于在华期间的、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按财税200535号文和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在确定境内或境外来源时,应按照该员工据以取得上述所得的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比例计算划分。与此相应,上述个人停止在华履约或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属于在华工作期间的所得,也应确定为来源于我国的所得,但该项工资薪金性质所得未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机构、场所负担的,可免予扣缴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0190号)61 (二)股票增值权所得(二)股票增值权所得 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

28、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62 征税原则: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下同)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95号,2009年1月7日下发)6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被授权人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

29、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64 (三)限制性股票所得(三)限制性股票所得 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65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66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

30、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67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68五、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所得征税规定69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注:按“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2009年12月31日之前的限售

31、股转让所得不征税。70 (一)限售股的征税范围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 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71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72 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

32、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73 (三)不同阶段限售股的征管办法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1.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

33、复牌日收盘价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74 注:根据上述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可以按照个人持有限售股数量提前将应纳税额锁定,在个人实际减持后,其结算系统在收市后将减持股数、应纳税额等相关信息发送给证券机构,再由证券机构进行预扣预缴税款。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

34、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证券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75 2.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3.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

35、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76六、其他相关税收规定77 (一)企业以实物向员工提供福利的征税规定(一)企业以实物向员工提供福利的征税规定 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对于公司以雇员名义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所购房屋产权证和车辆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后,该住房、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的。考虑上述实物

36、价值较高,且所有权随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可 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 的工 作年限内(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平 均分月计入工薪所得计税。(国税 发1995115号)78 (二)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二)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的征税规定的征税规定 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其他人员

37、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411号)79 (三)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的征税规定(三)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的征税规定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自2007年2月8日起执行,此前未征税款不征

38、,已征税款不退。(财税 2007 l3号)80 (四)效益工资转化为股份的计税方法四)效益工资转化为股份的计税方法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定义以及收入实现制的原则,企业将员工效益工资直接转化为企业股份的股本金,或者在员工内部持股过程中以员工工资、奖金直接认购企业股份,或直接奖励员工个人红股,对员工取得上述的股本金或红股,实质上是与个人任职、受雇有关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当月工薪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持股员工用分红派息所得直接购买内部股时,应先按“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81 (五)认购公司股份、股票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补贴收(五)认购

39、公司股份、股票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补贴收入的征税规定入的征税规定 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一次取得的折扣、补贴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由个人自行选择,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就上述计算纳税期限一经选定,不得变更(国税发1998

40、9号、国税发200480号)82 (六)股权转让涉及的印花税问题(六)股权转让涉及的印花税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与被转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应该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83七、税收法律责任84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

41、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5 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86 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87 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88营造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需要大家共同的努力!89谢 谢!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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