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经济法概论》财经类概论复习要点第12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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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试大纲解析考试大纲解析一、考试题型一、考试题型 客观性试题(客观性试题(40%40%)1.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20小题,共20分)2.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10小题,共20分)主观性试题(主观性试题(60%60%)第一种出题方式第一种出题方式:3.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6小题,共24分)4.简答题(每小题5分,4小题,共20分)5.案例题(每小题8分,4小题,共16分)第二种出题方式:第二种出题方式:3.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6小题,共18分)4.简答题(每小题5分,4小题,共20分)5.案例题(每小题8分,2小题,共16分)6.计算题(每小题6分,1小题,共6分二、考核目标二、考核目

2、标识识 记记要求考生能够识别和记忆本课程中有关要求考生能够识别和记忆本课程中有关经济法律概念经济法律概念及及经济经济法律原理法律原理的主要内容,并能够根据考核的不同要求,做正确的主要内容,并能够根据考核的不同要求,做正确的表述、选择和判断。的表述、选择和判断。领领 会会要求考生领悟和理解本课程中有关要求考生领悟和理解本课程中有关经济法律概念及原理经济法律概念及原理的内的内涵及外延,理解相关涵及外延,理解相关经济法律知识经济法律知识的区别和联系,并能根据的区别和联系,并能根据考核的不同要求对经济法律问题进行逻辑推理和论证,做出考核的不同要求对经济法律问题进行逻辑推理和论证,做出正确的判断、解释和

3、说明。正确的判断、解释和说明。简单应用简单应用要求考生能够根据已知的经济法律事实,对经济法律问题进要求考生能够根据已知的经济法律事实,对经济法律问题进行某一经济法领域的行某一经济法领域的法律分析和论证法律分析和论证,得出正确的结论或做,得出正确的结论或做出正确的判断。出正确的判断。综合应用综合应用要求考生能够根据已知的经济法律事实,对经济问题进行要求考生能够根据已知的经济法律事实,对经济问题进行多多个经济法个经济法领域的领域的综合法律分析和论证综合法律分析和论证,并得出解决问题的综,并得出解决问题的综合方案。合方案。三、考试有关规定三、考试有关规定 1.1.满分满分100100分,分,6060

4、分及格分及格2.2.考试时间考试时间150150分钟分钟3.3.可携带计算器(无记忆存储和通讯功能)可携带计算器(无记忆存储和通讯功能)4.4.识记(识记(20%20%),领会(),领会(30%30%),简单应用),简单应用 (30%30%)综合应用()综合应用(20%20%)第一章 企业法企业法概述企业法概述1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2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3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4v本章是历年的考试重点,在历年的本章是历年的考试重点,在历年的考试中一般多以选择、名词解释、简考试中一般多以选择、名词解释、简答和案例的形式出现,每年考试中大答和案例的形式出现,每年考试中大概所占的分

5、数在概所占的分数在1515分左右。分左右。内容提要和重点内容提要和重点v内容提要:内容提要:企业法是部门经济法的重要内容,通企业法是部门经济法的重要内容,通过本章的学习应了解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企业的过本章的学习应了解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企业的分类、企业法的概念和特征。分类、企业法的概念和特征。v本章重点:本章重点:学习和掌握个人独资企业法、学习和掌握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合伙企业法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相关内容。、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相关内容。企业个人独资企个人独资企业业无限责任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无限连带责无限连带责任任公司(企业)公司(企业)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第一节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企业法概述

6、无限责任无限责任的含义:的含义:指当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不是以其出资额为限,而是以其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企业的债务。连带责任的含义:连带责任的含义:存在连带关系的任何一个当事人对企业的债务都有偿还的责任,当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无限责任无限责任的含义:的含义:指当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不是以其出资额出资额为限,而是 以其个人的全部财产全部财产用于清偿企业的债务。所谓善意第三所谓善意第三人:人:是指在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没有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从事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第三人.即: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

7、.以以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中“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为例:为例: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这里的“善意第三人”,是指本着合法交易的目的,诚实地通过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与合伙企业之间建立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的法人、非法人团体或自然人。如果第三人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恶意串通、损害合伙企业利益,则不属善意之情形。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 案例理解:案例理解:设甲欠乙1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一辆汽车为乙设立抵押,但没有办理登记。抵押期间,甲未经乙的同意,以9万元的价格擅自将汽车卖于不知该汽车已设有抵押权事实的丙,并货

8、款两讫,乙几天后知晓此事诉至法院,称自己不同意甲出卖该汽车,主张甲与丙的买卖无效。问:法院应如何解决,为什么?答:法院对于乙的请求不予支持,因为乙的抵押权由于没有办理登记,所以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丙。此案中,丙就是第三人,并且是善意第三人。什么叫善意?来换句话说吧,如果丙在买甲的汽车时知道该汽车设有抵押权并购买,那么他主观上就属于恶意,而此时法院就会支持乙的请求,保护乙的抵押权。一、企业的概念及分类一、企业的概念及分类(领会)(领会)(一)概念:(一)概念:企业是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二)企业特征:(二)企业特征:1企业是经济组织 经济性

9、指企业不是政治政治组织、行政行政机构,是追求经济利益组织 2企业是营利性组织 以营利为目的营利为目的是企业与其他社会组织的根本区别 3企业是持续经营的经济组织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无正当理由超过6 6个月未开业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自行停业连续6 6个月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4企业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1)企业一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其设立人。(2)根据独立程度:企业分为公司企业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3)公司企业完全与设立人相分离,设立人投资公司的财产为公司财公司企业完全与设立人相分离,设立人投资公司的财产为公司财产,设立人对公

10、司仅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产,设立人对公司仅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4)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对设立人的要求不高,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对设立人的要求不高,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责任 (三)企业分类(三)企业分类:(识记)(识记)1依所有制性质: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2依投资人的出资方式、责任承担方式和企业主体地位: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公司企业。这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基本形态。二、企业法的概念和法律渊源二、企业法的概念和法律渊源(领会)(领会)(一)概念:(一)概念:企业法是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11、总和。(二)企业法特征:(二)企业法特征:1企业法是规范企业法律地位及其内外部组织关系的组织法 企业设立、变更、资本等 2企业法是规范企业本身的组织和运作的行为法 企业兼并、改组、股份转让等 3.企业法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之一 劳动保护 二、企业法的概念和法律渊源二、企业法的概念和法律渊源(领会)(领会)(三)法律渊源:(三)法律渊源: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部门规章 5.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6.国际条约 7.国际惯例第二节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领会)(领会)(一)概念:(一)概念:一个自然人自

12、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二)特征:(二)特征:1.投资主体为1 1个自然人自然人 合伙企业:2 2个自然人个自然人以上;国有独资或全资公司:不是自然人不是自然人 2.全部财产由出资人所有 合伙企业:合伙人所有;公司企业:公司所有 3.出资人以全部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5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领会)(领会)(一)设立条件:(一)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非法

13、律禁止 法律禁止人员:在职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制管理人员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不许称为“公司”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不得以劳务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没有企业章程,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没有企业章程,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领会)(领会)(一)设立程序:(一)设立程序:1.提出设立 2.审核和登记 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不许称为“公司”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14、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不得以劳务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没有企业章程,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没有企业章程,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三、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识记)(识记)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委托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2.投资人对受聘人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如:投资人授权受聘人不得签订超过2万元金额的合同,受聘人签订了3万元的合同,该合同对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效力 3.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15、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转让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转让(领会)(领会)1.投资人对本企业财产有关权利可以转让转让和继承继承 2.整体转让涉及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应通知债权人,并经其同意 3.继承人应当承担企业的债务和税款。债务和税款偿还以企业的实际价值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可以放弃放弃继承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终止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终止(一)解散情形或原因(一)解散情形或原因(识记)(识记):(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终止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16、和终止(一)清算(一)清算(领会)(领会):(1)投资人自行清算;A.A.投资人1515日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B.B.无法通知,应予以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3030日日内,未接到通知,在公告之日起6060日日内,向债务人申报其债权 (2)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点清算人清算;(3)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4)债权人在企业解散5 5年年内未提出偿债要求,原投资人的责任消灭。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类型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类型(一)概念(一)概念(领会)(领会):指自然人自然人、法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

17、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二)特征(二)特征(领会)(领会):1.两个以上投资人兴办。有限合伙企业:2-502-50人,与个人独资企业分开 2.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 公司企业的成立基础是公司章程 (三)合伙企业的分类(三)合伙企业的分类(识记)1.普通合伙企业 概念:概念: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又称有限责有限责任合伙任合伙 2.有限合伙企业 概念:概念:由普通普通合伙人和有限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出资额为限对合伙

18、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二、普通合伙企业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领会)领会)1、有二个二个以上合伙人;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书面合伙协议;协议载明:名称、经营场所、合伙人姓名、住所、出资方式、数额、缴付期限、利润分配、违约责任等等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领会)(领会

19、)n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n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颁发日期为合伙成立日期。(二)(二)合伙人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的财产:的出资、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人的出资:按协议出资,除了货币、实物、土地使有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外,普通合伙人还可以以个普通合伙人还可以以个人劳务出资人劳务出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协议中载明。2)合伙企业的财产:一般认定为合伙人共有。在存续期间,财务所有权的行使受协议和法律法规的限制,财产共有不得擅自使用。其间合伙人可依法转让财产份额,合伙人之间转让应通知其他合伙人,向以外的人转让,应经其他人同意,其他合伙人在同

20、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但协议规定的除外。企业解散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企业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1.财产构成:财产构成:合伙人的出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人的出资,构成原始财产。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如:公共积累资金、未分配的盈余、合伙企业债权、合伙企业取得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及合伙企业的名称(商号)、商誉等财产权利。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接受赠与的财产。2.财产性质:财产性质: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共有性质,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使用

21、和处分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2.财产性质:财产性质: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共有性质,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使用和处分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3.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含义:它是指合伙人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他人。合伙企业法

22、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对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的限制性规定:(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一致同意。对外对外(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通知其他合伙人。对内对内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三)(三)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1)事务的执行:共同执行,也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为外代表执行事务,不执行的合伙人享有监督权。合

23、伙执行人应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收益与亏损企业承担。2)事务的决定:一般按协议约定处理,未约定的一人一票过半数半数表决通过。但下列协议,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3)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伙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4)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和承

24、担:一般按协议规定处理,规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确定;不能协高的,由合伙人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明确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但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5)入伙:吸收合伙人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无限责任。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消合伙人资格。但有下列情 形的,合伙企业应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继承人不愿成为合人人;法律规 定或协议规定的必须具备的资格,该继承人没该资格的;合伙协议规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

25、能力人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 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分割后退还继承人。6)退伙:退伙的三种情况,自愿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自愿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自愿退伙:指基于合伙人自身的意愿而发生的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期限的,在不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天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如约定了期限,有下列情况的可以退伙: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同意;发生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合伙人违反协议约定的义务。另,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赔偿为企业造成的损失。当然退伙:指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出现时,自动引发

26、的退伙,这些特定事由特定事由包括:合伙人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宣告破产;丧失约定的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另,上述事由发生之日为退伙的生效日。除名退伙:除名条件: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总之,退伙结算时,退伙人应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同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四)(四)普通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普通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1)合伙人或执行人对合伙企业的代表权代表权: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善第三人,即超越限制与善意第三人订合同,应发生效力,同时应承

27、担赔偿责任。2)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责任:应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的数额,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对于合伙人债务债务,只能和用个人财产清偿,不足以清偿的,债权人可依法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但债权人不得代执行其权利。同时被转让或强制执行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优先受偿。(五)(五)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般只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同时应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它具有普通合伙企业的一般要求外,其最大的特殊性在于合伙责任的承担:一个合伙人或多

28、个故意给企业造成的损 失,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人以合伙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若是非故意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三、三、有限有限合伙合伙企业企业 1、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成立基础是合伙协议,由2-50人设立,但至少有一名普通但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在 约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出资,并在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注明出资额和“有限合伙”字样。合伙协议内容要求: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住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执行人权益与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

29、、程序及相关责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换程序。2、有限合伙的内部关系:、有限合伙的内部关系:1)事务的执行:应由普通合伙人执行普通合伙人执行(P66),但法律赋予了有限合伙人一些特殊权利:可与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可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2)入伙:新入伙成员属于有限合伙人的,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退伙: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不能作为当然退伙的法定事由;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能力,不能要求其退 伙;有限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依法取得其资格;有限合伙人退伙后,之前的债务以其从有限企业 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3、有限合伙企

30、业的外部关系:、有限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有限合伙人可按协议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限制。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企业名义与人交易,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4、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转化:、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转化:除协议另有约定的,他们之间的互化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同时他们应对互化之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四、四、合伙合伙企业的解散和企业的解散和清算清算 1、解散、解散:合伙期满,不再继续经营;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 30天;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实现或无法实理;吊销营业执照;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

31、原因。2、清算:、清算:清算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经过半数同意自解散后15天内指定第三清算人,15天内不指定的可委托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偿费顺序:所欠职工工资及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债务。最后,清算人签名盖章,在15天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企业注销手续。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一、中外一、中外合资合资经营经营企业法企业法*1、特征:采取

32、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中国法人,受中国管辖,中外合营者共同举办;各方共同投资,外方中外合营者共同举办;各方共同投资,外方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双方共同管理;双方按出资比;双方共同管理;双方按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按比例为限承担责任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按比例为限承担责任。2、设立:、设立:审批:由商务部商务部、和下一级的国务院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其中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合营协议、合同、章程由商务部审批,但有两种情况下一务的国务院相关位可直接审批,但最后要报商务部备案:A、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内,中方合营者的

33、资金来源已落实;B、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运输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合营企业合同合营企业合同是最关键的文件,一切以其为基础原则依据,若合营双方同意,可直接订立合同和章程,不定协议。3、出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其他物资作价出资,作价出资应协商确定,或聘请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关于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机器设备,应是生产必需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工业产权,必能显著提升和改善产品的性能和质量。(外国合营出资应报审批机构批准)4、管理:、管理: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不得少于3人人,名额按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他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

34、事代表。董事会议事规则由章程确定,重大决定应经所有董事通过做出决议。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分高管。5、解散与清算、解散与清算:1)解散:期满;一方不履行义务;亏损严重无力经营;可抗力遭受的严重损失,无力经营;未达到经营目的,无发展前途;出现规定的事由。(2出现由一方报审批机关批准,3456出现由董事会报审。)2)清算:董事会提出,并确定清算委会员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清算后,清算报告报董事会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吊销营业执照,合营企业终止。二二、中外中外合作合作经营经营企业法企业

35、法*1、特征:、特征:合作企业是一种契约式合作经营企业。依法在合同中约定投资或合作条件,投资可以是货币,也可是实物或产权。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外方投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未取得资格的,投资要求由商商务部务部规定。依据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设立不同的组织机构,主要有两种:法人式法人式(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非法人式非法人式(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不得少于3人。依合同约定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回收效益,承担风险和亏损,而不是以投资比例为依据,而是以双方的合约为依据。企业经营期满时,固定资产全归中方所有。因此外国合作者可行收回投资:扩大收益分配比例;经财税审批,在企业扩大收益分配比例;经财税审

36、批,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前收回投资;经审批的其分回收方式缴纳所得税前收回投资;经审批的其分回收方式。但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收回投资。2、设立:、设立:审批机构为商务部商务部或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主要审批文件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合作协议、合同、章程;各方的有效证明文件;委员人选;规定的其他文件。批准设立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3、合作期限与解散:、合作期限与解散:期限:期满,双方同意再合作可申请;外国投资者增加投资,双方同意可申请延期。如果约定外方先行收回投资,投资已收回完,不再延期。批准后,

37、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解散:期满;一方或数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严重亏损,无力经营;解散事由出现;责令关闭三、三、外资外资企业法企业法*1、特征:、特征:包括港澳台港澳台地区,不包括外国企业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中国企业,具有中国国国籍。全部投资由外国投资者承担,可以是单一投资,也可以是联合投资。外资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公司,也可是其他形式。2、设立:、设立:审批机关是商务部商务部,投资者不需要直接报审,而是由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3、终止:、终止:与合资、合作企

38、业相同。但有特殊规定:清算结束前不得将资金汇出或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财产;清算处理时,中国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第二章 公司法公司法概述公司法概述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3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法公司法概述概述 1、公司、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我国公司法中所称的公司仅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特征如下特征如下: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的投资不享有所有权,只享有股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不是公司债务的债务人,他们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

39、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我国法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2、公司的种类:、公司的种类:1)学理分类:)学理分类:P74 按股东承担的责任形式: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等额)、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额)。按公司信用基础分类:人合公司,人资兼合公司,资合公司。按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母公司、子公司(独立的企业法人)。按公司的组织系统:总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按公司所属国籍分类: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按公司股票能否公开转让:封

40、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2)我国公司法的分类我国公司法的分类: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3、公司法公司法:是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特征: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是强行法与任强行法与任意法意法的结合;是兼具程序法律内容的实体法实体法。4、公司的设立公司的设立:指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取得法人资格的全部活动的总称。主要行为有:订立发起人协议,订立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等。程序主要有:确立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建立公司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等。公司的成立公司的成立:指公

41、司设立后产生的法律效果设立后产生的法律效果。成立日期是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公司成立在历史上经历了自由主义、特许主义、核自由主义、特许主义、核准主义、登记主义准主义、登记主义。我国公司法将登记主义登记主义作为公司成立的原则。5、公司的名称:、公司的名称:根据公司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实施办法,我国的公司名称由以下部分组成:公司类别、行政区划、所属行业、商号公司类别、行政区划、所属行业、商号。(其中不冠行政区划的情况有: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际字样的全国性公司。)公司的住所公司的住所:意义在于,在民事诉讼中,可根据住所地来确定

42、地域管辖,并作为确定文书送达的处所;住所可作为确定债务履行地的依据;住所是确定公司行政管辖机关的依据。*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是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应公开,其变更不得违反公司设立目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或形成股东大会决议;变更后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负责人会受处罚。公司章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分为程的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必要事项绝对必要事项,即基本事项,缺少任何一项或某项违法,该章程无效,而导致公司设立无效。相对必要事项相对必要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6、公司的合并:公司的合并:1)合并形式:吸收合并、新设合

43、并合并形式: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原公司消灭、形成新公司)。2)合并程序:)合并程序:合并各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出席股东出席股东2/3以上通过。通知:作出合并决议起10天天内通知债仅人,30天天内公告。债仅人接到通知书起30天内天内(未接到45天天内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注册登记:吸收合并,存续公司应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新设合并,办设立登记和注销登记。3)合并的法律效果:)合并的法律效果:原公司的股东可继续成为合并后的公司股东,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概括承受。公司的分立

44、:公司的分立:1)分立的形式:)分立的形式:派生分立派生分立(部分分割出去)、新设分新设分立立(全部分割,原公司消灭。)2)分立的程序:)分立的程序:股东会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天内通知债权人,30天内公告。3)分立的法律效果:)分立的法律效果: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分立前的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7、公司资产:公司资产:是公司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拥有的物权、物权、无形财产权、债权无形财产权、债权。公司资本:公司资本:指实缴资本、注册资本、授权资本、发行资实缴资本、注册资本、授权资本、发行资本本。*公司资本的三原则公司资本的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

45、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是公司设立的财产基础,应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并认足缴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可分期缴付;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设立登记时一次缴清)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指公司成立后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产,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8、公司债:、公司债:又称公司债券,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按债券上是否记载持有人的姓名为标准分:记名债记名债券、无记名债券券、无记名债券。按有无担保为标准分:担保公司债担保公司债(财产抵押)、无担保公司债无担保公司债(信用抵押)。以债权能否转化为股权为标准分:可转换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非转换公司债非转换公司债。

46、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的不同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的不同:公司债券只能在公司成立后发行,而到期应还本付息。股票在公司成立前即可发行,不用还本付息。公司解散时,公司债券持有人有优于公司股东的权利。9、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任职资格任职资格: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和高级不得兼任监事,有下列情况不得任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贪污等行为,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破产清算公司负责人,对该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日起未逾3年;担任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法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受罚起未逾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董事、监

47、事、高管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义务义务:忠实义务忠实义务:不得利用身份不当受益;不得擅自利用或处置公司财产;自我交易的规制;与公司间不正当竞争的规制;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勤勉义务勤勉义务。10、公司职工权益保障及其参与民主管理的规定公司职工权益保障及其参与民主管理的规定:职工的劳动与社保权利:签订合同,购买社保。职工依法组织工会的权利:若有争议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请,向法院提起诉讼。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的权利: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监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11、公司的解散公司的解散:指因法定原因丧失营业能力,停止业务活动,开始处理未结业务。*解散原因有:解散原因有:期限届满,解

48、散事由出现;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合并或分立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又无法解决的,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法院予以解散。公司的清算公司的清算:指公司解散后,处理公司未结事务,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程序。清算的种类:破产程序清算: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申请进入此程序,适用于破产法。非破产程序清算: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时,进入该程序,终止公司法人资格,适用公司法。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的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定成员。逾期不成立的,由法院确定。*清算组的职权清算组的职权: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49、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事务;清缴欠税;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的程序:确定成员,当自成立日起10天天内将名单向登记机关备案通知公告债仅人,10天天通知,60天天内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清偿债务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清算终结(清算结束日起30天天申请注销)。第二节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指2-50位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一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设立(一)(一)*设立条件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和法定资

50、格:)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和法定资格:关于自然人股东:特殊情况下可以为无民事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能力人成为公司股东。关于法人和其他机构股东:除法律明文禁止的党政机关,原则上都可以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国有股东:管辖国有财产的政府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能。*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产限额)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产限额:出资数额:注册资本最低限为3万万,一人有限公司为最低10万万。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产权,也可以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 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出资额不全体股东的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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