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培训材料课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培训材料课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培训材料安全培训材料中国交建青岛轨道交通13线工程项目总经理部二一六年十月十二日用心浇注您的满意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中国交建青岛轨道交通1 3 线工程项目总经理部用青岛市红岛青岛市红岛胶南城际轨道交通工程胶南城际轨道交通工程13号线机电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及控制指标号线机电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及控制指标1一般规定一般规定2机电安装工程重点、难点分析及应对措施机电安装工程重点、难点分析及应对措施9法律法规及文件法律法规及文件3住建部、安监总局等相关部门规章住建部、安监总局等相关部门规章
2、4山东省、青岛市政处等单位相关规章标准山东省、青岛市政处等单位相关规章标准5相关规范标准相关规范标准6中国交建青岛轨道交通中国交建青岛轨道交通13号线工程项目总经理部管理制度号线工程项目总经理部管理制度7组织机构组织机构8青岛市红岛胶南城际轨道交通工程1 3 号线机电工程项目职业健康风险管理风险管理10施工用电施工用电11交叉作业交叉作业18安全防护安全防护12起重吊装起重吊装13机械设备机械设备14消防、动火作业消防、动火作业15有限空间作业有限空间作业16高处作业高处作业17风险管理1 0 施工用电1 1 交叉作业1 8 安全防护1 2 起重吊装1 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3、措施费19应急管理应急管理20防暑降温、防寒防冻防暑降温、防寒防冻21文明施工与环保文明施工与环保22安全资料安全资料2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1 9 应急管理2 0 防暑降温、防寒防冻2 1青岛市红岛青岛市红岛胶南城际轨道胶南城际轨道交通工程交通工程13号线机电工程项号线机电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及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及控制指标控制指标1青岛市红岛胶南城际轨道交通工程1 3 号线机电工程项目职业健康青岛市红岛青岛市红岛胶南城际轨道交通工程胶南城际轨道交通工程13号线机电工程项目职业号线机电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及控制指标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及控制指标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职业健康安
4、全管理目标1、不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2、严格控制轻伤事故的发生;3、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4、不发生重大及以上职业病危害责任事故;5、不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各类责任事故或突发事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控制指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控制指标1.年重伤率 02.因工死亡事故 0 3.轻伤率 3。4.较大(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起数:05.重大及以上职业病危害责任事故起数 06.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坍塌、集体食物中毒、火灾等事故起数 07.损坏重要管线、市政基础设施、周边建筑物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起数 08.群体性上访或被媒体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09.事故隐患整改率 100%10.安全
5、教育培训合格率 100%11.重大危险源监控率 100%12.专项方案审批、验收率 100%13.各级职能人员目标责任书执行率 100%14.施工现场各类机械、机电设备完好率 100%15.脚手架及施工用电、施工机械等验收合格率 100%16.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率 100%青岛市红岛胶南城际轨道交通工程1 3 号线机电工程项目职业健康一般规定一般规定2一般规定2 2.1 参加施工的工人,要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服从指挥。2.2 架子工、电工、焊工、起重工、爆破工、起重司机(指挥)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6、方可独立操作。2.3 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防护用具与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的通行道、脚手架、工作台、梯子、工具、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要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2.4 施工现场的洞、坑沟、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等危险处应有防护措施和明显安全标志,夜间临人行道的坑洞应有红灯示警。2.5 机械、电气设备操作人员严格按规程操作,非专业人员严禁接触机械、电气设备。2.6 从事高空及特种候作业人员,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凡有不适宜该项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该项工作。施工现场不得使用童工及老弱病残劳务工。2.7 操作时衣着要灵便、扣紧,思想集中,不得违章冒险作业,禁止在危险区域站立、通行。进出
7、施工现场要走安全通道。2.8 高处作业所有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内。2.9 严禁紧靠围墙堆放建筑原材料、半成品、设备等。2.10 有权拒绝上级的违章指挥和不交待安全技术措施生产指令。2.11 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病者不得从事高处作业。2.12 起重物下方,人员不得停留和通行。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2 2.1 参加施工的工人,要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法律法规及文件法律法规及文件3法律法规及文件3 3.1 刑法刑法摘选及司法解释摘选及司法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 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
8、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 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解释: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解释: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 制人、投资人等人员。“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三)故意掩盖事故隐
9、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法规及文件法律法规及文件 3 3.1 刑法摘选及司法解释法律法规及文件3法律法规及文件法律法规及文件 3司法解释: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二)采取威
10、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解释: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
11、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百三十九条【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法规及文件3 司法解释: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司法解释: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12、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3.2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摘选摘选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
13、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法律法规及文件法律法规及文件 3司法解释: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
14、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第二十一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15、,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法律法规及文件法律法规及文件 3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
16、事故应急措施。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法律法规及文件法律法规及文件 3
17、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住建部、安监总局住建部、安监总局等相关部门规章等相关部门规章4住建部、安监总局等相关部门规章4住建部、安监总局等相关部门规章住建部、安监总局等相关部门规章44.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安监总办201527号)号)一、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二、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三、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四、必须落实安
18、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五、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六、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4.2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教(建教199783号)摘录号)摘录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新进场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班组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一)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培训教育的时间
19、不得少于15学时;(二)项目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三)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4.3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建办质(建办质201313号)摘录号)摘录二、全面落实安全培训工作责任(四)认真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企业是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要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健全落实以“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为
20、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住建部、安监总局等相关部门规章4 4.1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住建部、安监总局等相关部门规章住建部、安监总局等相关部门规章4责任体系,建立健全机构并配备充足人员,保障经费需求,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健全安全培训档案。劳务派遣单位要加强劳务派遣工基本安全知识培训,劳务使用单位要确保劳务派遣工与本企业职工接受同等安全培训。境内投资主体要指导督促境外中资企业依法加强安全培训工作。安全生产技术研发、装备制造单位要与使用单位共同承担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培训责任。4.4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21、建质(建质201232号)摘录号)摘录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矿山工程为2.5%;(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4.5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建办200589号)摘录号)摘录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确
22、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住建部、安监总局等相关部门规章4 责任体系,建立健全机构并配备住建部、安监总局等相关部门规章住建部、安监总局等相关部门规章4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
23、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4.6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试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试行)(建质(建质201268号)摘录号)摘录受检单位存在严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资质资格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转包、违反分包等违反违规行为的,可直接评定为不合格。检查评定等级为不合格时,受检(自检)单位必须限期整改为合格。检查发现有质量安全隐患的,受检(自检)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4.7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国办发2013101号)摘录号)摘录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
24、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4.8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建质(建质201434号)摘录号)摘录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和能力评估的基础上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类别见附件。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急预案相衔接。应急组织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清单、应急集结路线图等应急资源信息应当及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应急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应急
25、资源信息的及时更新与管理。住建部、安监总局等相关部门规章4 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住建部、安监总局等相关部门规章住建部、安监总局等相关部门规章4 4.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安监总局令第17号)摘录号)摘录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
26、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4.10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建质2011111号)号)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4.1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27、员配备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建质200891号)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住建部、安监总局等相关部门规章4 4.9 生产安全事住建部、安监总局等相关部门规章住建部、安监总局等相关部门规章4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
28、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住建部、安监总局等相关部门规章4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山东省、青岛市山东省、青岛市政处等单位相关政处等单位相关规章标准规章标准5山东省、青岛市政处等单位相关规章标准5山东省、青岛市政处等单位相关规章标准山东省、青岛市政处等单位相关规章标准55.1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试行)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试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摘选摘选表表B-2 施工总承包单位现场主要安全质量人员配备标准(轨道机电)施工总承包单位现场主要安全质量人员配备标准(轨道机
29、电)人数人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质检员质检员材料员材料员试验员试验员资料员资料员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人1人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山东省、青岛市政处等单位相关规章标准5 5.1 轨道交通工程山东省、青岛市政处等单位相关规章标准山东省、青岛市政处等单位相关规章标准5人员资格人员资格资历资历安全资格证安全资格证B证或证或C证,证,3年以上类似工程经验年以上类似工程经验质检员上岗证书,工程师以质检员上岗证书,工程师以上或上或3年以上类
30、似工程经验年以上类似工程经验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质量管理工作3年以上,并年以上,并取得培训上岗证书取得培训上岗证书注:1.上岗证指取得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质检员证书;2.设备单机调试或联合调试时,项目专职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相应增加;3.质检员分专业设定,每个专业均应设质检员。表表B-3 专业承包单位现场主要安全质量人员配备标准专业承包单位现场主要安全质量人员配备标准岗位岗位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质检员质检员人数1人不少于1人不少于1人人员资格资历注册二级建造师以上,安全资格证 B证,5年以上类似工程经验安全资格证B证或C
31、证,5年以上类似工程经验质检员上岗证,5年以上类似工程经验注:安全员和质检员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相应增加:1)对工程合同价在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专职安全员不少于3人;2)对工程合同价在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专职安全员不少于4人、质量员不少于2人,且按专业配备。山东省、青岛市政处等单位相关规章标准5 人员资格资历安全资格证山东省、青岛市政处等单位相关规章标准山东省、青岛市政处等单位相关规章标准5表表B-4 劳务分包单位现场主要安全质量人员配备标准劳务分包单位现场主要安全质量人员配备标准岗位岗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员安全员人数1人1)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配备1
32、名专职安全员,每作业面设1名兼职安全员;2)50人-100人的,配备2名专职安全员,每作业面设1名兼职安全员;3)100人及以上的,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员,每增加100人增加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且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每作业面设1 名兼职安全员人员资格资历5年以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经验专职安全员应取得全资格证B证或C证,3年以上类似工程经验;兼职安全员应有3年以上类似工程经验。山东省、青岛市政处等单位相关规章标准5 表B-4 劳务分包单山东省、青岛市政处等单位相关规章标准山东省、青岛市政处等单位相关规章标准55.2 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33、办法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鲁建管发(鲁建管发20096号)摘录号)摘录第六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作业的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和起重司索信号工,必须接受专门培训,并经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34、;(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校验、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校验、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5.3 关于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产品及持证人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产品及持证人员的通知(青市政管字(青市政管字201360号)摘号)摘录录三、工作要求3.凡新开工的市政工程,未按标准要求安装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
35、施、未使用规范临时用电产品、山东省、青岛市政处等单位相关规章标准5 5.2 山东省建筑起山东省、青岛市政处等单位相关规章标准山东省、青岛市政处等单位相关规章标准5电工未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的,一律不予进行安全生产条件验收5.4 关于加强我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我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鲁建发(鲁建发20122号)摘录号)摘录(一)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或半封闭管理。1、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简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安全监督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文号、施工许可证批准文
36、号、开(竣)工日期、质量安全监督电话等,有条件的应悬挂工程彩色效果图。5.5 青岛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管理规定青岛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市政府令第143号)摘录号)摘录第五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制定防治扬尘污染的方案,明确责任人。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工期,在风速四级以上的天气情况下,应当停止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周边设置围挡,在施工工地内合理设置建筑垃圾存放场地,并按照规定及时收集、清运、处置垃圾,严禁抛撒垃圾。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工地的道路和材料加工区按规定进行硬化。5.6 建设工程扬尘防治工作导则(含城市轨
37、道交通工程)建设工程扬尘防治工作导则(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青建办字(青建办字201423号)摘录号)摘录二、明确治理要求,严格落实建设工程现场扬尘防治措施(二)加强建设工程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建设工程现场要按照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市政、拆除、地铁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的通知(青建办字201151号)要求,采用符合标准的全封闭围挡墙,实行封闭式管理。对施工作业中产生的废弃物应日产日清。要加强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加工区和工地出入口地面的科学合理硬化,每天对施工道路及场区进行洒水降尘,山东省、青岛市政处等单位相关规章标准5 电工未持建筑施工特种作山东省、青岛市政处等单位相关规章标准山东
38、省、青岛市政处等单位相关规章标准5保持路面湿润、清洁。风速四级以上天气时,建设工程现场应停止建筑垃圾清理和倒运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禁止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各类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5.7 山东省城市建筑渣土管理山东省城市建筑渣土管理“十个必须十个必须”(省住建厅与公安厅(省住建厅与公安厅2014)摘录)摘录1、必须依法实行渣土运输特许经营管理。2、必须将建筑渣土运输纳入施工招投标管理。3、必须依法办理建筑渣土处置核准。4、必须加强建设工地现场管理。5、必须对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进行密闭改装。必须建立完善渣土运输全过程监控体系。必须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8、必须规范建筑渣土处置价格。9、
39、必须加强建筑渣土消纳场建设管理。10、必须强化联合执法。5.8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地门前保洁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地门前保洁管理的通知(青建办字(青建办字201330 六、各施工工地必须严格落实“门前五包”(包卫生环境、包园林绿化、包公共秩序、包立面整洁、包城管信息报送)工作要求,保持门前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秩序井然,遇有突发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信息。5.9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青安监(青安监201583号)摘录号)摘录一、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
40、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山东省、青岛市政处等单位相关规章标准5 保持路面湿润、清洁。风山东省、青岛市政处等单位相关规章标准山东省、青岛市政处等单位相关规章标准5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5.10“六个标准六个标准”(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41、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青岛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管理资料规程(施工单位篇)青岛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图集青岛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标准青岛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控制要点(土建篇)青岛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机电篇)青岛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机电篇)附录青岛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标准山东省、青岛市政处等单位相关规章标准5 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相关规范标准相关规范标准6相关规范标准6相关规范标准相关规范标准6 6.1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42、摘录)摘录2 基本规定2.0.1 操作人员必须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并经过安全技术交底,方可持证上岗;学员应在专人指导下进行工作。特种设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颁发操作证。非特种设备由企业颁发操作证。2.0.2 机械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超速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2.0.3 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及保险装置和各种安全信息装置必须齐全有效。6.2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摘录)摘录4.2.1 在洞口作业时
43、,应采取防坠落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垂直洞口短边边长小于 500 时,应采取封堵措施;当垂直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 500 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高度不小于 1.2m 的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设置挡脚板;2 当非垂直洞口短边尺寸为 25mm500 时,应采用承载力满足使用要求的盖板覆盖,盖板四周搁置应均衡,且应防止盖板移位;3 当非垂直洞口短边边长为 500 1500 时,应采用专项设计盖板覆盖,并应采取固定措施;4 当非垂直洞口短边长大于或等于 1500mm 时,应在洞口作业侧设置高度不小于 1.2m 的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洞口
44、应采用安全平网封闭。相关规范标准6 6.1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相关规范标准相关规范标准6 6.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摘录)摘录1.0.3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2 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3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6.4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摘录)摘录4、应急预案编制程序4.2 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本单位部门职能和分工,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组长,单位相
45、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工作。6.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 9007-2010)5 应急演练原则应急演练应符合以下原则:a)符合相关规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演练;b)切合项目实际。结合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组织开展演练;c)注重能力提高。以提高指挥协调能力、应急处置能力为主要出发点组织开展演练;d)确保安全有序。在保证参演人员及设备设施的安全的条件下组织开展演练。相关规范标准6 6.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相关规范标准相关规范标准66.6 建
46、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摘录摘录3.1.5 固定动火作业场应布置在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宜布置在临时办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库房、在建工程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3.2.1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它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6.7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13)摘录)摘录3基本规定 3.0
47、.1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与卫生负总责,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参建单位及现场人员应有维护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的责任和义务。3.0.2建设工程的环境与卫生管理应纳入施工组织设计或编制专项方案,应明确环境与卫生管理的目标和措施。3.0.3 施工现场应建立环境与卫生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制,应定期检查并记录。3.0.5 当施工现场发生有关环境、卫生等突发事件时,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施工现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并应配合调查处置。3.0.6 施工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应包括环境与卫生等有关内容。3.0.7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临时道路的设置应科学合理,并应符合安全、消防、
48、节能、环保等有关规定。施工区、材料加工及存放区应与办公区、生活区划分清楚,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相关规范标准6 6.6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中国交建青岛轨中国交建青岛轨道交通道交通13号线工号线工程项目总经理部程项目总经理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7中国交建青岛轨道交通1 3 号线工程项目总经理部管理制度7中国交建青岛轨道交通中国交建青岛轨道交通13号线工程项目总经理部管理制度号线工程项目总经理部管理制度7安质环保制度汇编第一篇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十章)第二篇安全生产分级责任制(六章)第三篇风险辨识与管理制度(四章)第四篇安全环保检查制度(三章)第五篇安全质量环保夜查制度(四章)第六篇事
49、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四章)第七篇安全环保例会制度第八篇安全护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九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十篇爆破管理办法(九章)第十一篇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五章)第十二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八章)第十三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五章)第十四篇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第十五篇应急救援物资、机具、设备管理办法(七章)第十六篇安全质量红线管理办法(暂行)(五章)第十七篇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和政务值班第十八篇暂行办法(六章)中国交建青岛轨道交通1 3 号线工程项目总经理部管理制度7 安质环中国交建青岛轨道交通中国交建青岛轨道交通13号线工程项目总经理部管理制度号线工程项目总经理部管理制度 7
50、第十九篇分包单位管理及信用评价考核暂行办法(五章)第二十篇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七章)第二十一篇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七章)第二十二篇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七章)第二十三篇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八章)第二十四篇工程质量检查制度(五章)第二十五篇“三检”制度(五章)第二十六篇质量例会制度第二十七篇轨道工程首件验收制度第二十八篇QC小组活动管理办法(六章)第二十九篇QC小组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六章)第三十篇 工程质量创优规划(九章)第三十一篇工程质量档案管理制度(三章)第三十二篇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四章)第三十三篇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第三十四篇安全质量环保教育培训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