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制度(一)为及时发现地质灾害活动前兆,有效避免突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必须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实行监测预警。(二)监测点的设置1.威胁100人以上的地质灾害隐患或已出现前兆信息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区组织省级技术专家进行现场勘查,制定专业监测方案。2.威胁30-100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区组织技术专家经现场调查,在群测群防工作基础上,适量布置专业监测设备。3.形态简单、规模小、威胁30人以下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可采用简易工具(简易裂缝监测仪、木桩、钢尺、纸条、油漆等),由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开展巡查监测。(三)监测设施设备监测人员和网格化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监测仪器是否处
2、于正常工作状态,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尽快通知厂家修复。合同中应规定好仪器厂家售后服务内容,包括响应时间、日常维护次数和维护内容等,确保专业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四)监测方式方法专业监测:专业监测分专业仪器监测和专业人员监测。专业仪器监测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安排经培训的专门人员对专业仪器观测数据进行监测;专业人员监测是指由技术人员对地质灾害监测点实施监测,并对隐患点的发展趋势进行研判,一般在紧急状态下实施。简易监测:在技术人员指导下,各地质灾害隐患点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种或几种简易方法进行监测(划线法、贴纸法、钉桩法、地表物体观测法等)。巡查监测:由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对地面变形、建筑物变形和动物行
3、为异常进行巡查,内容包括地面变形、开裂、鼓胀、下沉,井泉水位突然升降、水量突然变化或干涸、水体颜色出现浑浊,山坡上树木出现歪斜、动物行为出现异常等。(五)监测频率1.非汛期:正常天气每5天监测1次,阴雨天气每天监测不少于1次,连续降雨期间或遇暴雨天气时每天不少于4次。2.汛期:正常天气每2天监测1次,阴雨天气每天监测不少于2次,连续降雨期间、暴雨天气或台风降雨影响期间每天不少于6次,发现异常情况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测。区会同乡镇、村根据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规模、危害等级、危险程度和威胁人员等情况确定具体隐患点的监测密度。(六)监测记录。1.监测记录应包含当天的天气情况、地质灾害气象等级、监测时间、
4、监测方式、监测点编号、上级的检查巡查及监测人等内容。2.监测记录本应保持清洁、完整,不乱涂写与监测无关的事项。要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并将有关情况向乡镇政府和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3.乡镇网格管理员要对监测员巡查员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一个年度后应及时更换监测记录本并办理好交接手续。监测记录本应长期妥善保管。(七)监测数据应用1.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时,监测人员要立即向乡镇政府和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联系技术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临灾险情时,要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和月报制度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处置制度中有关规定执行。2.监测数据连续3年无变化的,可视情况降低该隐患点的危险等级;当年监测数据有明显变化的,次年要调高该隐患点的危险等级。(八)监测人员奖惩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乡镇政府按有关规定落实监测人员的补助政策,每年要组织(至少一次)监测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监测人员在岗在位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抽查。要制定监测人员考核奖惩办法,对监测人员擅离岗位或未按规定要求监测的,给予惩处,直至取消其监测员资格,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乡镇政府重新确定;对监测人员恪尽职守、认真履职并做出贡献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