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质灾害数据管理制度(一)为加强地质灾害数据管理,建立本制度。各地各级要建立辖区内地质灾害点登记管理台帐,逐点建立工作档案。区级要建立地质灾害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二)地质灾害数据包括地质灾害数量数据、技术数据、图形数据、文字和图片等管理资料。地质灾害数据管理应以1:10万、1:5万等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数据为基础,各时期各类调查、监测记录等应及时整理归档或汇交备案。(三)各类技术数据调整必须以符合技术规范的专业调查结果为依据。(四)对威胁30人以上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资料,形成一点一管理手册。管理手册应包含下面内容:1.地质灾害隐患点简介(含监测点位置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平
2、面图,地质灾害隐患点图片);2.受威胁群众登记册;3.受威胁群众分布平面图(含疏散方向和线路);4.地质灾害隐患点临灾前兆特征和监测方法;5.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应急避险转移方案;6.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员住址、可靠的联系方式。(五)地质灾害点数量调整按以下程序确定:1.新增灾害点。各类调查、巡查、核查和群众排查等新发现的,小型以下经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专业技术认定后列入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达中型以上须按地质灾害等级划分标准报上级自然资源部门认定。2.核销灾害点。一是地质灾害点群众经调查认定已全部避让搬迁的,直接予以核销;二是通过实施治理工程并经有权机关验收的,直接予以核销;三是通过生态恢复等其它治理措施,地质灾害点处于稳定状态,威胁已基本消除的,小型以下由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技术专家组进行认定核销,中型以上须按地质灾害等级划分标准报市自然资源部门认定核销。通过治理措施部分消除威胁或部分搬迁的,调整威胁范围,核减威胁人口。3.新增和核销地质灾害点要单独建立台帐,在汛后核查结束后,一并总结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