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学1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渊源二、民法一词的含义第一:1、形式上 2、实质上第二:1、广义上 2、狭义上第三:民法的主要任务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指当事人以财产为内容而发生的社关系。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2、意思表示自由。3、等价有偿。但在继承、赠与等民事法律关系中不适用该原则。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指与人身密不可分而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物质利益的社会关系。l1、人格关系: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发生的社会关系。l2、身份关系:基于一定的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l一、民法与经济法l 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联系的经济关系;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对经
2、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即发生与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l二、民法与行政法l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不平等,即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而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2、行政法采取的服从、命令的调整方法;民法采取的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调整方法。3、行政法是由强制性法律规范构成;民法是由任意性法律规范构成。4、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国家意志性、不对等性;民事法律关系则具有平等性、任意性等特点。三、民法与劳动法1、民法调整民事关系;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2、民事关系一般实行等价有偿原则;劳动关系则实行按劳分配。3、劳动关系成立后,当事人之间
3、存在劳动上的隶书关系;民事关系成立后,当事人之间地位仍平等。l4、劳动争议主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劳动组织解决;而民事争议除当事人协商解决外,一般都由法院或仲裁机关解决。l四、民法与婚姻法l五、民法与商法l 商法具有以下特征:l 1、具有营利性;l 2、具有技术性;l 3、具有公法性;l 4、具有国家性。l 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l一、宪法。l二、民事法律。l三、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l四、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l五、国务院各部委、部、局、署、办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l六、地方性法规。l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l 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规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
4、生法律效力。l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l 指民法生效、失效的时间,以及民法对其生效前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具有朔及力即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l 从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范看,民法一般没有朔及力,但这不是绝对的,即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民事法律也可以具有朔及力。l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l 指民法在哪些领域内适用。l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l 指民法对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l 从世界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主要有四种立法体例:l1、属人主义;l2、属地主义;l3、保护主义;l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许多国家采取该主义)l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
5、律制度何规范之中的民法的基本规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原则,也是立法和司法机关解释民事法规的重要依据,在缺乏具体的民事法规时,司法机关也可以依据基本原则处理各类民事纠纷。l 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即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有独立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志。l 具体内容包括:l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l二、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地位平等。l三、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地位平等。l四、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l 指民事主体在从事
6、民事活动时,应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约定外,取得他人财产利益或劳动服务,都应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价款或酬金。l具体体现:1、在双方的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具有对等性的。l 2、民事主体取得的权利与其履行的义务在价值上是相当的。l 3、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应以等价的补偿为原则,使加害人的赔偿价值与受害人所受的损失相当。l一、自愿原则l 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行为自主,能以自己的真实意志来表达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l 但民事主体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有限制的自由。l二、公平原则l 民事主体应本着社会公
7、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要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l 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即要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l 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民法中的“帝王原则”,即在任何的民事法律关系中都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小资料:小资料:我国每年由于缺乏诚信直接经济损失我国每年由于缺乏诚信直接经济损失5855亿。亿。2003年中国信用论坛上的最新数字显示,全国每年由于缺乏诚信造成的直接经液晶损失达5855亿元。近年来我国每年订立的合同约40亿份,而履约率只有50%,经济合同失效问题严重,由于企业间不讲信用,互相拖欠货物构成连环
8、债链的资金总额达3000到4000亿元占全国流动资金的20%。同时社会整体缺乏信用风险防范手段,特别是信用传递,披露机制不健全,使得假冒伪劣现象猖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亿元。案例何某有一栋可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此别墅不能在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栋可以眺望海景房屋的张某。何行为违背了民法一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是原则、自愿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平等原则选(C)因为何某明知其房将不能不着眺望海景,但仍把该房买给想得到一栋可以眺望海景房屋的张某.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l一、概念 特征l 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9、,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l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l 2、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思想意志关系。l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和等价有偿的特点。l二、分类l(一)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l 1、财产法律关系: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相联系,具有直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l 2、人身法律关系:指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经济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l意义:l 1、有利于正确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l 财产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结果,因而与商品经济密切联系的民法基本原则如:平
10、等l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在财产法律关系中就必须得到充分的贯彻;而人身法律关系由于不具有直接的物质利益,人格和身份也不是商品,因而相等价有偿原则就不能适用。l 2、有利于正确认识法律关系内容的性质l 在财产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是财产权利义务,通常是可以转让的;而在人身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的权利义务与其人身一般是不可分离的,因而大多数人身权利是不可转让的。l 3、有利于根据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采取相应的保护方法。l 财产法律关系主要是通过财产补救的方式予以保护包括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而人身法律关系l则主是通过非财产的手段予以保护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但也可以通过赔偿
11、损失等财产方式予以保护。l(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l1、财产法律关系: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主体以外的一切不特定的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民事关系中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他不需要义务主体的协助,就可以行使和实现其权利。l2、相对法律关系: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民事关系中权利主体权利的行使与实现需要具体义务人的积极行为予以帮助。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以自己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国家)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依法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只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才能在具体的民事法律
12、关系中成为民事主体。而民事主体资格与民事权利能力实质上是一回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就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二、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即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即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案例分析:甲有两处私房,一处自用,将另一处委托乙出租。乙将该房出租给丙,约定租期五年。二年后,丙之妻从单位分得一套住房。半年后,丙在外地的一亲戚丁来北京治病,丙将承租的私房借给丁居住,约定在丁治疗结束后离京前将房屋返还于丙。不久,甲自住的私房因失火焚毁,甲请求终止租赁合同,收回住房。问:此案中有哪几种民事法律关系?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三种:1
13、、甲乙的委托代理关系。甲和乙为主体,客体为行为,内容为双方就委托代理所高定的权利义务。2、甲和丙的房屋租赁关系。主体为甲和丙,客体为租赁的房屋,内容为双方就房屋租赁所设定的权利义务。3、丙和丁的房屋借用关系。主体为丙和丁,客体为借用的房屋。内容为双方就借用房屋所设定的权利义务。l一、概念l 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l后果: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l 2、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l 3、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l二、分类l 行为和事件l 1、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因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1)、绝对事件:不是由人们的行为而是由某种自然原因而引起事件。如
14、:人的死亡、时间的流逝等。(2)、相对事件:是由人们的行为所引起的,但该事件的出现并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如:物的自然灭失。2、行为:指受人的意志支配所进行的并能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事实。(1)、民事行为。(2)、事实行为。(3)、行政司法行为。三、构成一般情况下,一个民事法律事实足以引起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但在有些情况下,就需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才能引起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一、概念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作出的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民事义务: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
15、性。二、分类(一)、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一般可以用金钱计算其价值。人身权: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人身权不能用金钱衡量其价值,也不能转让或继承。(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的所有权请求权: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如:债权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形成权:指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三)、绝对权与支配权绝对权: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为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支配权:指义务人为确
16、定的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四)、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在两个相互联系的民事权利中,居于主导地位、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在两个相互联系的民事权利中,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权利。如债权(主权利)与担保债的抵押权(从权利)(五)、既得权与期待权既得权: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期待权: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可能实现。三、民事权利的行使 指权利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以满足自身的需要。民事权利行使的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即应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尊重社会公德与公共利益的精神,尊重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l 是指为确保民事权利的不受侵犯或恢复损害的民事权利而采
17、取的各种合法措施。l1、自我保护:也称私立救济,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包括(1)请求(2)自卫行为;(3)自助行为。l2、国家保护:也称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侵害时,由专门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加以保护。包括(1)有关行政机关;(2)人民法院(3)仲裁机关l3、民事诉讼请求第四章 公民第一节 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l 在这里我们首先要区分自然人和公民l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l公民是具有一国国籍,依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l 即公民是自然人,但自然人不一定是公民l第二节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l一、概念、特征l 是指法律所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
18、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l特征:1、主体的平等性;l2、范围的广泛性;l3、内容的统一性;l4、实现的可靠性。l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l(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l 公民的出生时间应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出生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为准。(二)确认公民出生的条件l1、出:完全脱离母体,成为不依赖母体而获得独立生命的人。l2、生:胎儿在出生时应为活体,即能够独立呼吸,至于胎儿出生后存活的时间的长短可以在所不问。案例:6岁的小虎很有绘画天份,多次在市乃至全国组织的少年儿童书画比赛中获奖。市一家美术出版社给小虎来信说准备出一本少年儿童美术作品集,
19、希望小虎能寄几幅作品。小虎征得爸爸同意,给该社寄去两幅作品,但未得到任何答复。半年后,爸爸在书店看到该社出版的少年儿童美术作品选,其中收有小乎的作品,但未署名。爸爸立即找到出版社,质问未何不通知,为何不支付报酬,甚至连名字都不署,称出版社侵犯了小虎的著作权。出版社说:“小虎只有6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哪有著作权?能把你儿子的画收录进来,已经很看得起你们了!”问:出版社的说法对吗?分析:不对,小虎虽无民事行为能力但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他有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即可享有著作权。出版社混淆了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区别。l(三)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l 我国不承认胎儿有权利能力,但考虑到胎儿出生后即为婴儿,
20、即民事主体,所以在某种情况下有法律另行规定给予保护。l继承法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后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胎儿的法律保护 由一起追索抚养费纠纷案引发的思考 黄某之父在其出生前两个月因交通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在交警部门主持的调解中,肇事方同意支付死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和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死者之妻(为残疾人)的生活费,但对黄某却以其是死者死亡后出生,不是死者生前扶养人为由,拒绝支付黄某生活费,双方发生争议,调解未成。受害方因此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另外还得支付黄某的生活费。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
21、持原判。就我国现行法律而言,对胎儿权利的关注较少。仅在继承法第28条规定,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其中“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即为间接受害人,虽然法律未明文规定胎儿应当属于间接受害人,但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又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这一法律适用原则可以用来弥补民法规范规定之不足从法理及立法精神上讲,应当支持黄某的诉讼请求l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l 公民一旦死亡,便失去了从事民事活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因而世界各国民事立法
22、都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l 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但在特别情况下也不完全是这样,如: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保护期作了如下规定: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一、概念、特征 是指法律确认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资格。特征:1、法定性:即由国家通过法律予以确认。2、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应。3、非依法定程序和条件,他人不得限制或取消。
23、二、分类(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指公民所具有的完全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l1、一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且无精神性疾病的公民。l2、特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l(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l 是指法律赋予那些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岁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的公民。l1、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l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l他们只能进行与其年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l(三)、无民事行为能力l 是指公民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l1、不满10周岁的未
24、成年人。l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l三、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l 我国采取的是宣告制度。案例案例: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问题 1此买卖是否有效?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析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 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
25、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有向李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500元的义务,及取得彩电的权利;李某有收取张某500元价款的权利和向张某交付彩电的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
26、接受赠予的权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案例:案例:2001年,8岁的张小龙和父亲张龙一起回老家看爷爷张成吉(老伴已故)。张成吉得知孙子学习成绩名列前茅,且在班上担任班长后,十分高兴。他告诉小龙:“你好好学习,将来上重点大学。爷爷明天给你存5000元钱,让你以后用。”第二天,张成吉果然带张小龙去银行,以小龙的名义存了5000元钱,并给孙子看了存折。2002年12月,张成吉因病去世,留下存款30000元。张家三兄弟在对30000元财产进行分配时产生了矛盾。张龙认为写有小龙名字的存折不应算遗产,这笔钱属于小龙所有,剩余的25000元才是遗产,由三兄弟继承。对此,张家的其他两个儿子坚决不同意
27、,他们称:张小龙年纪尚幼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接受赠予。他是张家的孙子,其他孩子也是张家的孙子,或者给每个孩子5000元,然后遗产平分;或者哪个孩子都不给,三兄弟平分遗产。为此,他们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动。”本案中,张成吉以张小龙名义存的5000元钱应视为对张小
28、龙的赠予,归小龙所有。张成吉生前为张小龙存款,是其处理自己财产的行为,他愿意给哪个孙子或不给哪个孙子是他的自由和权利,不一定对每个孙子都要平等。张成吉死后,其没有处分的财产可视为遗产处理,写有张小龙名字的存折归张小龙所有,剩余的25000元存款作为遗产在张龙三兄弟间分配。一、概念 是为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和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二、监护人的设立(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定程序和范围(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设定程序和范围 三、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三)、代理被
29、监护人参加各项民事活动(四)、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五)、对被监护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四、监护的撤换和终止 案例案例: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邻居萧某见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事后,镜予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但随即得知小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萧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问题 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分析1小
30、强平时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由付某来承担,因为小强今年只有7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付某作为小强的法定监护人,当然应对小强的行为负责。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萧某来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小强砸镜子的行
31、为是由萧某教唆所致,所以萧某才是侵权人,损失应由萧某来承担,此时小强充当了萧某侵权的工具。当然,如果萧某没有教唆。则付某只能自己来承担这一损失。一、概念 指公民长期居住的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场所。二、公民住所的确定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如果其住所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为其住所。经常住所地是指公民离开其住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一、宣告失踪(一)、概念: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二)、条件、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事实。、必须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三)、法律后果宣告公
32、民为失踪人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因而不产生其财产所有权移转的法律后果,也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1、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确定2、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职责(四)、宣告失踪的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其作出的失踪宣告。案例案例:原告,钱某,女;被告,王某,男。钱某与王某于198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王某自1990年外出打工回来后,经常整天在外吃喝玩乐,甚至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对钱某母女不尽任何家庭义务。1993年2月,王某再次外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没有回来,也未跟家中有任何联系。1996年4月,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
33、某离婚。案件审理期间,王某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问题 1法院能否宣布王某为失踪人?分析1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根据本条规定,非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失踪。本案中,虽然王某已经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但其配偶钱某只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没有申请宣告失踪,王某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没有申请,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告王某为失踪人。二、宣告死亡(一)、概念 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二)、条件1、该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一般情况下为4年,意外事故为2年2、
34、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应依以下顺序所使申请权: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与失踪人有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前一顺序的人不同意申请宣告死亡的,后一顺序的人不能申请宣告死亡;同一顺序的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的,则应宣告死亡。l3、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l(三)、法律后果l 公民被宣告死亡后,不仅结束其财产上的不确定状态,而且也结束其人身关系上的不确定的状态。如:婚姻关系的结束,继承的开始。l(四)、宣告死亡的撤销l 被宣告死亡的人有可能重新出现,或有证据证明其未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死亡
35、宣告 案例:案例:农民田某于1991年去外国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查无音讯。1996年其妻胡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田某死亡。由于年幼的女儿田燕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田燕治疗,1997年胡某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姚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1998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田某的死亡宣告。田某要求与胡某恢复夫妻关系,并提出田燕的收养未征得他的同意,违反我国收养法,是无效的,要求撤销收养合同。姚某与胡某都不同意,田某诉至法院。问题 1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是否还存在?分析 1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自动恢复。因为死亡宣告
36、仅仅是一种死亡推定制度,被推定死亡的公民仍有生还的可能;一旦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死亡宣告应被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一、个体工商户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对其在经营中所负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承担债务方式为无限责任。案例案例、陈某与王某是夫妇,1992年,陈某辞职开办了一家个体服装店。但陈某开店的想法一直都遭
37、到丈夫王某的反对,所以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陈某开店的一切责任自负,双方的各自收入归个人支配。陈某在经营中效益时好时坏,但王某从不过问。陈某开店后并没有与王某分伙,她也经常以营业收入为家中购置共同的生活用品,但两人的收入的确各自保管。1994年,陈某由于几次进货失误,造成商品严重积压,并欠下8万多元的债务。1995年初,债主纷纷前来讨债,陈某将全部货物及自己的存款还债,结果仍欠林某2万多元。林某因向陈某要不到全部欠款。便向法院起诉,请求以王某的存款偿还。法院经查实,王某在银行有5万元的存款。问题 1我国民法通则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有何规定?2林某是否有权请求王某偿还陈某所欠的债务?分析
38、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 1我国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判断是个人投资还是家庭投资,应审查两方面:一是投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家庭财产;二是个体工商户经营中的收益是仅用于经营者个人享用还是用于家庭共同享用。2本案中,王某必须承担陈某的债务。我国夫妻财产制是夫妻所得共同制和约定财产制。如果夫妻间没有对整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作特别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
39、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本案中陈某与王某仅对个别财产作出约定,即他们仅对经营收入作了约定,所以王某仍要以他的收入对陈某的债务负责。l二、农村承包经营户l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l 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其在经营中所负的债务,个人承包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承包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承担债务方式为无限责任,但如果时l以家庭的共同财产承担责任时,应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生产工具。l第八节第八节 个人合伙个人合伙l一一、概念l 两个以上的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定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
40、任的联合体。l特征:1、个人合伙是自然人的集合,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组成。l2、个人合伙是财产的集合。l3、个人合伙是以全体合伙人一致的意思表示为基础的。l4、个人合伙是由合伙人共同劳动、共同经营。l5、个人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对于合伙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二、合伙财产l是为经营合伙事业所集合的各种财产的总和。l(一)、合伙人投入的财产l(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l三、合伙的经营l 个人合伙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l四、合伙的债务l 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全体合伙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l对于合伙的债务,全
41、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五、合伙的入伙、退伙和终止l(一)、入伙l(二)、退伙l1、声明退伙:出于合伙人自己的意思而退伙。l2、法定退伙: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而退伙。l(三)、终止案例:案例:甲、乙、丙三人各出资2万元成立一饮食店。在经营中因资金短缺,三人决定向外借钱。乙找到其朋友丁向其借钱,丁声明借钱可以,但自己要以合伙人身份参与经营并参加盈余分配,乙、丙同意丁的要求,甲因出差在外,不知这一情况。甲回来得知情况后表示不同意丁加入合伙。问:丁的入伙是否有效?分析:无效,因为合伙入伙必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上述案例中丁的入伙行为由于没有取得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而无效。l一、概念l 一切享
42、有取得财产权利和能够承担义务,并能在法院起诉和应诉的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l特征1、法人是一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l 2、法人是一种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l表现为(1):独立的组织;l (2):独立的财产;l (3):独立的责任。l二、条件l1、依法成立l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l这是法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物质基础,也是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保障。l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l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l三、法人与合伙l(一)、在财产关系上,合伙财产不脱离合伙人;法人的财产脱离法人的成员和创立人l(二)、在债务承担上,合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人承担有
43、限责任。l(三)、在内部组织上,合伙没有专门的意思表示机关;法人有专门的意思表示机关。l(四)、在存续条件上,合伙的存在受合伙人入伙、退伙的直接影响。法人不会因其成员的进退而影响其存在。案例:某中学的校庆筹委会和某剧院订立了租用剧场合同。校庆晚会举行后,租金拖欠未付。某剧院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筹委会偿付所拖欠租金。问:()筹委会是不是法人?它能否对此债务负责?l第二节 法人制度的意义和法人的分类l一、历史发展l二、意义l三、分类l(一)、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l(二)、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l四、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l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l 是法律赋予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
44、务的资格。是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l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l 是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l一、法人的机关l 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能对外代表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或集体。l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l 是依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l特征:1、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是法定的;l 2、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l 3、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自然人案例:甲厂与乙厂签订运输合同,双方约定,宜昌生产的瓷器,除客户自提货外,均由甲厂负责运输到指定地点。数月后,
45、甲厂一司机在为乙厂送货途中发生撞车事故,车内瓷器损失严重。乙厂得知后要求甲厂赔偿损失。甲厂以厂里早已同司机签定了承包合同,按合同约定,一切损失由司机个人负责为由,拒绝赔偿。乙厂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厂承担责任。分析:分析:司机在送货途中给乙厂造成的损失应由甲厂承担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据此,甲厂司机为乙运送瓷器属于执行甲厂赋予他的职务,从事的是甲厂的经营活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甲厂负担。因此,法院应判令由甲厂承担赔偿乙厂损失的责任。至于甲厂与司机之间的承包合同属于企业内部的关系,不具有对外的效力。当然,甲厂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对内可依承
46、包合同追究司机的责任。企业法人和法人代表的责任:详见书本(共六点),注意:“第一点,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目前,除特种行业、国家特许经营之外,其他超范围经营的经营行为原则上都认定为有效。当然,超范围经营行为的认定有效并不能排除登记机关对其的行政处罚。第五节第五节 法人的独立财产和财产责任法人的独立财产和财产责任l一、法人的独立财产l 指的是由法人享有的,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法人的创立人以及法人成员的财产。l二、法人的财产有限责任l 法人必须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注:有关分公司的责任。l一、法人的变更l 指法人在存续期间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在组织上分立、合并以及
47、在活动的宗旨、业务范围等事项上的变化。l(一)、分立:指一个法人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l1、创设式分立: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原法人不再存在。l2、存续式分立:原法人继续存续,但分出其一部分财产设立新的法人。l(二)、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的法人。l1、新设合并:两个以上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法人消灭,新法人产生。l2、吸收合并:一个或多个法人归并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中去,被合并的法人的主体资格消灭,存续法人的主体资格仍然存在。l(三)、宗旨的变化:指法人所从事的事业发生变化,即通常所说的转产。l二、法人的终止l 指法人资格的消灭。l原因:1、依法被撤销;l
48、2、自行解散;l 3、依法被宣告破产;l 4、其他原因。如国家政策的调整l三、法人的清算l 指法人终止后,由清算组依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的程序。程序(一)、业务清算 (二)、资产清理 1、对内处理法人的财务;2、对外收取债权、清偿债务;3、变卖财产。(三)、注销登记和公告清算组织的种类:1、企业法人因解散而终止的由清算法人成立的清算组织。2、因被撤销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由人民法院或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或有关机关成立清算组织。l一、概念 特征l 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实际联合的一种形式。l特征:1、联营发生于有权从事经营活
49、动的法人之间。l但有些非法人经济组织也能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l 2、联营各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l 3、联营关系发生于生产经营领域。l二、形式l(一)、法人型联营l 指参加联营的各方共同出资,组成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l(二)、合伙型联营l 指联营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组成一个合伙性质的经济联合组织。l(三)、合同型联营l 指联营各方按合同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各自承担民事责任。l此如连锁店,与总店并无隶属关系,但通过联营合同以总店的名义进行经营。l他们是各自独立经济实体,进行独立经营,相互间的权利与义务由合同约定。第六章第六章 物物第一节第一节 概念和意义概念和意义l一、概念l 存在于人
50、身之外,能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并能为权利人所直接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l特征:1、存在于人身之外;l 有关人本的组织器官问题。l 2、能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l 3、能为权利人所支配。l二、意义(略)l一、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使用目的分)l二、动产于不动产(因移动而改变用途和降低价值)l两者的区别:1、流通性质和范围不同;l 2、变动的法律要件不同;l 3、产生纠纷后管辖的机关不同。l三、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流转中受到的限制)l四、特定物与种类物(是否有互替代性)l五、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分割是否损害效用及价值)l六、主物与从物(是否依赖其他物而存在)l七、原物与孳息(产出于被产出的关系)l八